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安庆市公共资源信息网的,划入公益一类。怎么理解?谢谢!

事业单位似乎被套上时间的绳索,每一次行进跳跃,都是被这样那样的改革牵牢。但总体上这是好事,顺水推舟、逆流而上,事业单位在平稳中得以发展与完善。

先来谈谈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推行中,按照其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3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

3、承担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

(1)公益一类: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基础科学研究;

(2)公益二类: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

(3)公益三类: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单位,如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彩票发行等。

公益一类由财政全额拨款,而公益二类则是差额拨款。其中,取消公益二类的高校、医院的编制正在试点改革中。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科教文卫回归公益属性。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呢?明显与公益改革风牛马不相关啊。多年来,有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导致政事不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效能不高等系列问题。

如今,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进行。改革范围主要是一些政府直属事业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

为此,中央确定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作为中央试点部门;江苏、安徽、广东、宁夏作为重点试点省,在省、市、县三级开展试点,其他省在市县两级试点。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中,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调整等方面,需要缜密计划与强有力的执行落地,试点基本完成。

行政类事业单位已经开始了试点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有望转为公务员编制,那么在全国范围铺开也是可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是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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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共6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1]37号此通知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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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摘要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摘要)

此通知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9个配套文件。

下面,将以上配套文件主要条款予以介绍: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摘要)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业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二、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摘要)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

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3、制定事业单位章程。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摘要)

一、加强财政政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1、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2、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革后仍有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摘要)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

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编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1〕5号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9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1)5号

2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5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6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7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9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0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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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级以下疾控、卫监被撤销!辽宁机构改革“有点乱”

作者|基层医改专家 徐毓才

近日,辽宁省发布红头文件《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对省级和市级疾控、卫监部门进行了改组和整合,整合之后只剩下省疾控,省级以下疾控、省级及以下卫生监督所均被整合,以后将不复存在。

据业内媒体报道,此次整合核心内容是:辽宁省保留省级CDC。省卫生监督被整合入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为省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处级。

其中沈阳市CDC和卫生监督被合并入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为市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抚顺市CDC并入市大健康产业研究院,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级;市卫生监督并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级。

业内媒体公卫人网形容为“一觉醒来,疾控和卫监真的没了”。

不过个人以为,这次整合,有点儿乱。

1.与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不一致

2011年中发〔2011〕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根据以上原则,实际上目前各级疾控机构应该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卫生监督机构,更多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应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二者本就不能整合。而辽宁这次以“整合疾控与卫监”为核心的改革明显与中央的精神不一致。

2.同一省内各市也不一致,今后会怎么开?工作怎么干?

不但如此,辽宁的整合改革即使在省内,各市也不一致。

沈阳市CDC和卫生监督被合并入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为市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且不说,定格不定格和二者整合为一个“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合适不合适,将一个“行政执法中心”设置为“事业单位”就欠妥。而抚顺市将CDC并入市大健康产业研究院,市卫生监督并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从“合并同类项”还算有点儿靠谱。但问题是在一个省不同市这种截然不同的整合,今后怎么安排工作,怎么下文件,怎么开会似乎都是问题。

3.大卫生大健康格局怎么形成?

在今年三月全国两会上,依法通过了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决定,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而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目的是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除了整合国家卫计委、国务院医改办、全国老龄办职责外,还特别将工信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职责,国安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整合。明确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很明确,国家这种整合意义重大,任务明确,其核心就是促进健康中国各项法律、政策落实。  

而在2016年8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健康大会上,也已经明确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第一就是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等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方面,要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造成一些“政策”空转甚至变形,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等,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异常繁重,面临的新挑战更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辽宁这次改革似乎与此不同向。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是肩负着十分繁重的健康促进重任,首当其冲的就是直面汹涌而来的慢性病与人口老龄化。而被整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弱化疾控功能。

回顾2003年之后,各地提出监督与监测分离的改革思路,此后各地陆续将卫生监督从疾控部门分出来,就是为了避免教练员与裁判员不分状况。而今,又走了回头来,为什么要这么做?是否进行过深入调研?

总之,辽宁如此整合,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一是导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弱化,政策空转变形趋势加速;二是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两只队伍涣散;最终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改革应该蹄疾步稳,不能任性而为。我们的改革已经有不少走回头来的先例,如此下去,损失是巨大的,还是少点的好。

原标题:机构改革迎来重拳!省级以下疾控、卫监机构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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