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研发成果材料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成果材料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怎么算呢_百度知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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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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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首先: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其次: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400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9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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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另外,如果您是北京市中关村园区企业,您可以参照财税2010 81号文。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点击的我资料。电话沟通。国瑞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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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企〔号)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企〔号)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如果我公司享受了这个财政奖励(今年可以申请享受12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返还),以后我公司还能享受1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因我公司研发活动跨年度的,要研发活动完成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很多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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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哲咨询公司工作经验; 10年企业高管经验; 参与并完成集团下属公司2000万创业融及1000万A轮融资项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计扣除是两种财税政策,并不冲突。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照15%缴纳。而复合加计扣除的内容,依然按照加急扣除处理。详细如下:定义: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技术研发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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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在做加计扣除时,要扣除从政府取得的相关补贴收入(针对该项目的); 如果能证明补贴和该研发项目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影响该项目加计扣除。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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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先进。 30年的商业、服务业、工业、会计领域工作经验。 1987年参加全疆大中专院校珠算比赛二等奖。
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在做加计扣除时,要扣除从政府取得的相关补贴收入(针对该项目的); 如果能证明补贴和该研发项目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影响该项目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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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税务局说法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所以你们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申请享受最有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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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这两个不是冲突的,在某种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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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十问
来源:华税律师&   |
  一、2014版汇算清缴申报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影响?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发布了2014年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单独增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此表与之前实践中使用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一定差别,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以那个为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而言,新版申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及税收分析等要求,2014版增加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它是企业所有研发项目费用情况的汇总表,而实践中企业的研发项目往往有多个,因此,每个研发项目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时仍应使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怎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把握3个环节。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具体地说,项目确认环节指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需向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环节指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加计扣除环节指已取得税务机关登记并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
  三、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四、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号 第四条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性,比如,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研发人员,对于企业聘用的非在职研发人员发生的支出,可进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注意直接相关性这个问题。
  五、哪些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六、委托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号 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七、集中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表应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分摊)。
  八、亏损企业能否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只要符合国税发〔号 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就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至于企业是否申请,要看企业的未来五年内是否能够盈利?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盈利,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加企业当年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九、研发失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多投入研发,只要企业在研发中真实投入,无论成功与否,其实际发生并符合规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非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二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文件规定来看,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可以申请;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企业要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或者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小结:综上所述,专家认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需要人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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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国家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并对高新技术企业采用15%的优惠税率,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上升到法律层次,体现了国家以税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决心。
企业如何才能充分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正确掌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相关账务处理,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很重要。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哪些?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建议:设计和规程制定需要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设计图等,以备抽查。如果未准备,税务复核可能会认定无法检验,而被剔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建议:材料、燃料需要有明确的领用指向,即注明是研发耗用。动力费用最好是单独设计量表,如电表、燃气表,税务复核有时会查验计量依据。如果是总表分摊,税务可能会认为无法确定,很容易被剔除。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建议:工资表上对研发人员要单独明确一下。研发支出是有公司内部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书的,这些人员必须是研发项目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
要注意的是,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非在职的临时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能加计扣除。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建议:要考虑到研发需要购买的设备,并在研发立项时候即注明。购入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就需要注明是专门为研发购入,是研发专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部门和生产车间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样注明处理后,将研发项目开始时至结束期间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予以归集才可以被确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装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本条操作类似上一条。研发项目立项文书要注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名称,否则很可能税务复核会剔除。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这些往往是在研发过程中才涉及的,一开始一般只能考虑一个大致情况,所以建议实际操作中,一旦有这些项目,要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个一般涉及公司外的费用,也建议单独归集。具体操作类似上条,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外地现场试验的差旅费不能加计扣除。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成功后,建议论证、评审、验收留下书面证据,税务复核有权力查阅这些书面证据。即:邀请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参与论证、评审、验收需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给出书面意见并盖章或签字。可加计费用包括外聘评审机构开具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或者邀请专家评审的专家费,但是不能包括邀请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其中,专家费要执行一定的标准,即前两天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天,后几日每人不得超过400元/天。
若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9、不能计算加计扣除的其它费用。
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如何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正确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政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
1、企业可以设立&研发支出&一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月末结账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或者直接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立&管理费用-研发支出&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
2、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会计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需与账务记录相对应,并妥善进行分类保管。在申报加计扣除前,要进行整理及复核,查漏补缺。
加计扣除申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办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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