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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号支付保护模式开启!别人投诉我!客服处理说交易问题...
用户:sisp***
| 江苏-徐州 | 发布: 13:30:12
微信账号支付保护模式开启!别人投诉我!客服处理说交易问题!我们已经和平解决了!我用的支付宝给他转账!现在怎么办!他不给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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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微信,我微信号被恶意举报多次投诉无门,每个月微信都会被恶意举报多次,希望微信还我公道处理恶意举报人 -- 聚投诉-21CN
微信,我微信号被恶意举报多次投诉无门,每个月微信都会被恶意举报多次,希望微信还我公道处理恶意举报人
编号:CN44134
发布于 03:57:17
微信账号被恶意举报多次,有时候一天之内被举报多次!现在导致我无法正常与客户沟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打电话投诉客服多次都没有回音,有时候打客服电话一个多小时都无法接入,希望微信还我公道去除黑帽子,我被他人请人恶意举报账号多次导致账号一与别人谈话就提示风险和举报提示,导致任何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都能举报我通过,只要微信上好友对我稍有不满就可以举报我,今天日至12日凌晨3时50分已被举报不下五次,这样频繁被恶意举报难道客服就是这样审核举报信息的!现在我解封到无法解封了!提示用其它号码解封,却要我原号码解封才行.请求微信还我公道去除黑帽子.还我正常微信工作与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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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聚投诉公众号接到消费者投诉 7个工作日内要处理_网易新闻
接到消费者投诉 7个工作日内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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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出售;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行政部门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
省法制办昨日公布了省工商局起草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稿)》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华
商报记者注意到,对比条例原文,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共有27处修改、14处新增内容。
索要发票,商家说“日后提供”咋办?
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买的东西缺斤少两怎么办?出游遭遇强制购物怎么办?征求意见稿在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条款中拟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在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中,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规定,“并保证计量结果准确”。
消费后索要发票商家不给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拟新增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吗?
姓名联系方式等属个人信息 不得出售
如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容易被倒卖,能维权吗?征求意见稿特意新增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一项,拟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谢绝外带酒水合理不?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消费中你可能会遇到进店吃饭谢绝外带酒水,这些附加条件经营者有权提出吗?征求意见稿拟新增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经营者不得有的欺诈行为中,新增一条“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强制收取最低消费价款,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很重要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以下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当提供实物,并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旧版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案件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网络购物维权找不到商家怎么办?
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名称或担责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多项网购维权内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有几种情况不属于无理由退货之列:如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因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华商报记者 陈琳 (来源:华商报)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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