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号是大连香洲田园城房价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号码吗?

原告:吕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王青洲,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国辉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26),该商品房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房屋建筑面积82.3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302元。原告首付114098元,被告承诺协助办理房屋尾款210000元按揭贷款。被告承诺合同履行期间为2013年10月31日,届时被告将向原告交付经过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被告还承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逾期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30天内退还原告已付款。但是,被告已经逾期交房4年有余。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对所开发的本楼盘商品房,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为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而原告获取本商品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在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依法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座落于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建筑面积82.31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2元卖给原告。原告首付114098元,按揭贷款21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后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被告违约。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被告返还首付款1140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分利息赔偿原告1095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两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5日,原告吕国辉与被告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合格房屋,系违约,应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原告请求调整,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分承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3年5月15日原告吕国辉与被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吕国辉购房款人民币114098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被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出游方式:自驾游 日至4.30日门市价格198元/人, 本店优惠价145元/人。 夜场 65 1.门票包括:欢乐水王国+温泉公园内国有内部娱乐设施、白天大厅休息等其他免费项目(除指定需收费项目除外),入园时间为1700之前 2.可订当天,提供客人身份信息(姓名、人数、身份证号码,男女宾人数), 3. 欢乐水王国售票口取票 4.香洲旅游度假区门票门票仅限当日当次有效,营业时间为

1、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2、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连香洲田园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