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莉萍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綿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省星夢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莉萍诉被告张雪、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敎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莉萍的委託诉讼代理人涂兴安被告张雪及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胡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2、判决2017年4月7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合资入股成立了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独断专行,5年时间不召开股东会在2017年4月7日,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股份违法卖给他人,并将原告排除在股东之外与案外人形成股东会决议。
被告张雪、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雪张雪的股权转让及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在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雪,股東为原告胡莉萍、被告张雪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成立时原告胡莉萍持有公司50%股权,被告张雪持有公司50%股权四〣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有权限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過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16年11月,原告胡莉萍与被告张雪达成协议胡莉萍将持有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张雪。2017年4月6日被告张雪与杨沐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雪将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肆万三仟伍佰元转让给杨沐承同日,被告张雪与石桉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雪将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以肆万叁仟伍佰元转让给石桉铖。2017年4月7日被告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载明:“被告张雪出让其所持20%的股权给新股东杨沐承,出让其15%的股权给新股东石桉铖公司新股东会由被告张雪与杨沐承、石桉铖组成”等内容。
另查明:2017年8月15ㄖ杨沐承、石桉铖分别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张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同年10月19日,綿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7)川0703民初4202号、4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沐承及石桉铖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自认已将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张雪,要求张雪在1个月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原告的股东身份从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信息中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胡莉萍虽原系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公司股东,但2016年11月将持有四川省星梦想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雪已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故对被告张雪的股权转让及股东会决议不具有诉权同时,本院(2017)川0703民初4202号、4203號民事判决书已对张雪转让的股权是否应当撤销作出判决综上,故原告胡莉萍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为维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莉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胡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