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计加班工时三个小时26天是多少工时

工人加班196小时无加班费 工厂称为综合工时制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李胜南
原标题 [工厂“强制调休”不付加班费]
晚报记者 李胜南 报道
  “为了加班,我每天晚上把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锁在家里,可厂里却不给加班工资,还强制要求我调休。 ”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人致电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了法定标准,企业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工人:  加班196小时没加班费  这名工人所在的公司叫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 (原上海光华仪表厂),厂址在松江区九亭镇,他于2011年9月进入公司,属于技术工人。他说进厂一年多,共加班196小时,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这196个加班工时中,约160多个工时都是2012年10月和11月加的,那时公司任务重,他每天要加3个小时的班,周六也要工作。  这名工人说,他有两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7岁,老婆每天下班很晚。为了加班,他每天傍晚四点半下班到饭店里订饭,然后接回孩子,照料他们吃饭,五点半前,他把孩子锁在家里,就去单位加班了,基本上是从晚上五点半干到晚上八点半。  这名工人说,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该按照工资1.5倍计算,可光华厂没有给他一分钱加班工资。今年1月初,因为生产任务较少,厂里安排他调休一星期,用以抵扣加班工时,他当即表示不满。他说,如果自己同意调休,这一个星期只发底薪,奖金是没有的,公司用这种方式根本就是在逃避理应支付的1.5倍加班工资。他听老员工讲,有的人能拿到加班工资,有的人只能以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工时,这让他很失望。  工厂:  我们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光华仪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侯先生表示,因为有忙闲不均的情况,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有的时候订单来了比较急,就会安排加班,但是,公司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安排,能安排调休就安排调休,不能安排的就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付加班工资。记者随后致电该公司人事部询问其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人事部表示不便作答。  律师:  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标  本报劳动维权志愿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张滔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以月、季或年为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只要一个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定标准就被认为没有加班。但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法定标准,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至于调休,实质上这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其计算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忙、闲季节的调配,并不是真正的加班调休。由于在工作繁忙时劳动者已经超时工作,在这种调配的空闲期企业也应正常给付劳动报酬,不应以休息为名减少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王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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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计件工资加班费怎么算我在厂里是实行计件的,但厂里没有加班费,一个月上28天这样,一天12个小时,晚上没有加班费,我现在要求厂里支付加班费,比如我一天是3个班早中晚各4个小时,应该晚上加班是1.5倍的,比如我一个班的工资是50块,晚上那个班应该就是75块的.而我只有50块,我要求他补我加班费,结果应该是晚上加班50乘以1.5再减去50再是我的加班费,但我现在劳动仲裁找不到合适的运算方式!
问题解答:
你应该换个思路来,你将你每月工作日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的平时加班总时间算出来,每月周末的总上班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的总上班时间都算出来,然後这样计算:基本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得到你每小时的工资,那麼你平时的加班工资就是:每小时的工资X1.5倍X平时加班总时间;周末加班工资:每小时的工资X2倍X周末的总上班时间(剔除补休周末加班的8小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每小时的工资X3倍X法定节假日的总上班时间(不管有无补休)然後将加班工资跟基本工资相加,这样你就可以得到你在标准工时、工资制的情况下,你应得工资的总数了.现在,你将这总数与你现在按计件工资实际所得相比,如果低於你现在实际所得的,那麼可以认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给你了,如果高於的话,那就是未足额支付.接著我想你懂的啦~ 再问: 就是低于啊,我只拿过两个月的工资,算法应该是两个月的平均值就是2890除以21.75除以8=16.6,是没有加班费的情况,加班费应该是1.5倍的就是24.9,但我加班也只有16.6,要求补的加班费应该是0.5倍的部分,我现在不知道以什么书面说法来说,还有补的加班费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算率能够拿到仲裁上可以做为算法的! 再答: 不是用两个月的平均值,而是基本工资,如果你没有合同,就参照你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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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念国中时,我爸每次只要从我叔叔家回来,就会说我表姊、表弟很厉害,他们家贴了满满的奖状、他们、、、,那时我会冷冷的回他一句:「如果你觉得他们很好,那你去叫他们给你当小儿啊!」有些人就是有爱比较的心,你就左耳进,右耳出,随便听一听,只要自己觉得问心无愧那就好了!有些时候,你也要看看自己好的一面,比如你很认真的生活、
总功率P=500+30=530瓦;一天用24小时(要是没有全天用,可按比例扣减),三个月(12、1、2)共90天(31、31、28),共计用电:0.53x24x90=1144.8度;按每度电0.6元计,总共花费:0.6x.88元. 再问: 不懂,,您直接说一个月要多少电就OK了 再答: 一个月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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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1500W每天工作2小时!三台电脑工作10小时!一台电脑20小时!冰箱24小时!普通洗衣机1个月工作5小时!普通电视机一个月工作60小时!电磁炉一天工作半小时!两台风扇一天工作5小时!电热水壶一天工作已小时!以上电源不拔电源全部待机!一个月耗电多少!请大家帮忙算算!
按题目说的 意思 没3天工作24小时 但你没说一个月多少天啊 当一个月有31天时 工作时间=31/3*24=248小时 当一个月有30天时 工作时间=30/3*24=240小时 当一个月有29天时 工作时间=29/3*24=232小时 当一个月有28天时 工作时间=28/3*24=224小时
加班费应为双倍收入,法定假日为三倍
86.5小时.12月08日下午17:30 ---12月12日上午08:00一共是86.5小时. 再问: 有算法明细么??谢谢 再答: 8号17点30到12号17点30是四天,4乘以24等于96小时,减去12号8点到17点30未上班的时间(17点30-8点=9个半小时),96-9.5=86.5
如果按8小时工作制,你一天工钱是.18元,每小时就是)=6.64元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按正常是2小时1.5倍的话,就是每小时(1.5*6.64)/2=4.98元还有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当然并不是每家都这样:很多公司为了剥削工人,在加班1.5倍上会动手脚,他们算每小时的工资往往会用
各位律师界的专业人士,您们好!最近我司在工资结算时发现司机加班时间超长,加班工资比基本工资高.一般情况下,按照劳动法,凡是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便视为加班.可问题的症结是,由于司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一般在规定的上班时间8点到傍晚5点(午休1小时),相对来说工作比较清闲,实际工作大概3小时,其他5小时都是闲着.而到
根据国务院规定,2011年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到3日为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30日和5月2日为普通休息日.5月1日,按照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4月30日和5月2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
按照劳动保障部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
960的底薪 28小时的1.5倍 50小时 2倍 加班费怎么算 答:以苏州计:960/8/21.75*1.5=8.27/小时*28小时=231.71元/RMB960/8/21.75*2=11.03/小时*50小时=551.72元/RM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基数是你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但是很多时候劳动合同都存在少写工资的情况,这时候就看你在什么地方了,小地方会以你的合同为准,大地方比如深圳等是以你正常工作时间的所得为你的工资基数,也就是你每天8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时间的所得算你的月工资基数.加班费就不用我多说了吧,正常时间加班8小时之外是按小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是2倍,节
正常情况下,加班费应按如下算法计算:加班费=加班总时数*每小时工资额*150%每小时工资额=月工资额/每月法定工作时间注: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这是典型的“四班三运转”,就是每天都有三组在倒班,一组在休息.排班的方式:第一天一班:①、②;二班:③、④;三班:⑤、⑥,休班:⑦、⑧.第二天一班:⑦、⑧;二班:①、②;三班:③、④,休班:⑤、⑥.第三天一班:⑤、⑥;二班:⑦、⑧;三班:①、②,休班:③、④.第四天一班:③、④;二班:⑤、⑥;三班:⑦、⑧,休班:①、②
楼主,下面是有关经济补偿金比较系统的整理,你的问题出现在第三条,终止劳动合同.你看一下就懂了.\x09(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x09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x09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x09(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
正确的算法应该是除以26天,如国有企业都是按22天计的.但是现在的企业大都私有化,老板从省加班费的角度考虑,算平均每日工资时都按30天算.这样即使给员工发加班费,一个员工克扣一点,也会节省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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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怎么认定,关于加班时间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呢?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问题,如下:1、加班时间的认定条件。加班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包括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加班时间的认定需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三是在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2、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或提供劳动的法定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及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从日起,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是特殊工时制度下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标准工时制下平时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需要讨论的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工间休息间和用餐时间。目前我国对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间歇时间长短尚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或劳动规章制度如作息时间加以规定,如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时,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时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本案中,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是否可以折算工作时间?《江苏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6]1号)指出:“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该指导性文件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关于门卫、保安睡班时间如何定性的困惑,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可以休息,但与正常休息仍存在本质区别:一是夜班工作基于公司安排,二是夜班时间须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脱岗,不能自由支配。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入工作时间,勿庸置疑;双方若有睡班时间折算一定工作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也不无争议,因为该指导性文件所持意见毕竟不是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平时、双休日平均加班时间=日平均工作时间-8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日工作时间。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存在加班问题,但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算加班时间。5、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计件工资下的加班时间。计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其优点在于直接将工作业绩与工资挂钩,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主张实行计件工资,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资不能被采信,最终只能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核定;二是用人单位实行单一的计件报酬标准,即无论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还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均实行同一计件单价,不作任何区分,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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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标准工时制加班在标准工时条件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况视为加班: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时间计算时应以多少小时为基础的问......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消失,每周工作不超过44消失的工时制度。这种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因此,对是否算加班时间要从该标准时间来判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这一点,才能既不误扣工资,也能防止劳动者无理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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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加班时间算调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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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几个问题想具体咨询一下:1:我在的公司实行的是定时工时制(早八晚五双休)我在三月份每天都有加班(平时三小时,双休日两天各八小时)现在项目做完了,他们强制安排我调休,说是劳动法规定,那么我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按规定支付我加班工资呢!具体有什么标准,我又该怎么做呢?2该公司将在五月底搬迁,我不愿意跟着他去新的工作地点(在邻省),那么我是否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呢,又有什么标准呢?我在这工作一年半,合同期还有两年半,答案好的加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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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法律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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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排补休。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补休。引用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拓展资料:如果标准工时制,却每天工作8小时的,每周工作五天的,那么在双休日加班均按照2倍计算,却10个小时就按照10个小时的2倍计算。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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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拓展资料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调休是指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要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劳动法对调休是有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用这样的调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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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调休是指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要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劳动法对调休是有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用这样的调休方法。材料拓展:劳动法限定加班时间调休的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并且不能算作调休;2、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并且不能算作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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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拓展资料: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2.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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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排补休;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补休.三、只有公司单方面辞退或者跟你协商解除合同,才有赔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拓展资料:劳动者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用人单位权利(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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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入法院工作,从事刑事、民事、商事、执行、行政审判。任审判员、执行长。
一,用人单位,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排补休;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补休.引用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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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2.你不同意去邻省工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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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都必须支付工资,但是休息日加班,如果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工资。周一至周五的加班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2、只有公司单方面辞退或者跟你协商解除合同,才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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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加班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且每周应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对于超过36小时的以及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应当按200%支付工资。你可以不去新工作地点,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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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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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用人单位,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排补休;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补休.2.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离目前的工作地点非常遥远,对员工的正常工作造成了极度的不方便。这可以归属到“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一点中去。 公司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不可责令员工去那么遥远的地方工作。如果员工不接受工作地点的改变,那么劳动关系应该终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则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补偿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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