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里法院能找到人吗安徽省法院办公系统的操作方法以及问题毛病的检修???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系统(二期)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作者: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系统(二期)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拟邀请贵公司作为单一来源商定供应商。
& &一、采购代理编号:B10472
二、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系统(二期)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元):1,200,000.00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内容:移动办公系统(二期)(1项);
2、简要技术要求或谈判项目的性质:详见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采购项目内容;
3、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4、供应商可自行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或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有效的电子版谈判文件。
5、购买谈判文件需携带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 (1)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
&&&&&& (2)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6、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4月2日8:30至2018年4月9日17:30期间进行网上报名。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供应商须先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sjyzx.gov.cn/)上注册登记后,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①&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办事指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企业)用户手册&,咨询电话:2。
(2)已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网上报名。
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引&&政府采购系统(企业)操作指引&栏目相关信息,咨询电话:1。
(3)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时携带数字证书到投标现场进行电子签到。
7、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在2018年4月2日8:30至2018年4月9日17:30前缴纳谈判保证金 (¥12000.00元),并成功到达指定帐户。谈判保证金账号由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申请,按照缴款通知书上内容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缴纳谈判保证金的账号要求已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审核通过。
&&&&& 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交易列表&&在相应项目处点击&管理&&&子账号申请&&缴款通知书&。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并独立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近三年内(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原件(复印件无效),开标当天在有效期内的,予以承认;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开标前三个工作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将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提供给评审现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为无效谈判响应文件;
5、供应商须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可在2018年4月2日8:30至2018年4月9日17:30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详细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57号汇智大厦四楼东座(东区办事处西侧))报名并购买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4月10日9:00-9:30(北京时间)。
八、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4月10日9:30(北京时间)。
九、谈判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开标当天开标室安排)。
十、谈判时间:2018年4月10日9:30(北京时间)。
十一、谈判地点: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区)。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 年4月2日 至 2018 年4月9日止。
十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谢小姐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4
2、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57号汇智大厦四楼东座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3
传真号码:2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30日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本网站(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Copyright(C)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63号财政局一楼 电话:266299 传真: 邮编:528403 工作邮箱:安徽全省法院OA办公系统解决方案解析
 作者: 厂商投稿 编辑:
行业特点:  近几年,安徽省全省法院系统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规划,坚持&需求主导、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从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出发,不断开拓进取,有利地拓展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为人民法院各项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存在问题:  OA办公自动化及司法政务管理软件是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设一个易用、先进、稳定、安全的全省法院系统协同使用的办公政务系统。整个系统既可以为省高院提供完整的办公及政务应用,同时也能够满足各市、县(区)法院独立开展办公及政务应用的要求。该软件系统的推进应用,有利于实现全省司法政务的无纸化办公,同时又有利于政务协同,从而建立真正大统一、大协作的办公政务平台。解决措施:  通过普巴()计落考OA,公文流转的各个环节均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办公,节省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信息的共享、检索更加方便、快捷。即时通讯、短信平台的应用,使各级法院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快捷,提高了办事效率。司法政务的投入使用,发挥了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服务全院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间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业务管理,凸显司法公正和透明度。应用功能模块:  1、电子公告  可查看、发布部门公告、本院公告。  2、公文管理  通过本系统可实现公文交换的网络电子化处理,通过OA系统本院干警、领导可以在网络上进行电子化审批、处理。  本院发文(党组发文,法院发文,办公室发文、传真明传发文等公文功能)  收文处理  3、综合办公  报刊征订:各处室的报刊征订数据收集,系统自动汇总到高院办公室。  4、司法政务  车辆管理:各处室用车时,可以在网上申请、领导在审批、车队在网上派车的功能。  公务招待:(与服务中心订餐相关)实现网上接待餐申请,领导网上审批,服务中心在网络上受理  公务接待:(与外事办/接待办相关)实现公务接待的网上申请,领导网上审批、外事办/接待办网上受理  信息化设备维修: 信息化相关设备的网上故障申报及维修受理  资产申请:法院固定资产采购的网上申请,审批及受理  设备维修管理:法院设备(信息化设备除外)网上故障申报及维修受理功能  办公用品管理:各处室可以网上申请办公用品,领导网上审批,管理科网上受理  5、其他辅助功能:  短信平台: 可以发送会议通知等短信群发功能。  法院即时通讯工具:类似QQ的即时通讯工具,省法院系统的所有员工,可以通过此工具进行文字、语音交流及文件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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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之: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划拨11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 法官说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复议、监督、请示案件中,解决或明确了不少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各地高级法院也以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出台过一些指导性意见。问题在于,基层执行人员很难查阅到这些案例和指导性意见,或者虽可找到,但由于缺乏比较专业的导引,对相关裁判观点能否适用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心里没底。
今天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文章摘自《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答》一书,本书对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措施及执行救济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出民事执行实务中195个常见的难点问题。并且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相关裁定和司法复函,对问题提供了精准的解答和依据,言简意赅,依据权威,极具实用性。
文/傅松苗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
丁灵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本文节选自《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转载请联系出版社
1.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之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即应分两步走:(1)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2)对查封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
评析:本案例提供了对是否超标的查封的审查方法。我们讲的超标的查封,是指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标的并不一定需要纠正。另外,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规定,拟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金钱债权标的,也可以整体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意见》精神,于1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号)。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则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实践中,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谨慎把握查封范围。
2.对房产查封有无超过查封标的额应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因案涉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
——《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析:实践中,查封房产时,主要还应当按照能否分割查封来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查封的房产价值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之和完全相当。故在审查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房产的异议时,宜适度从宽掌握,以免法院针对房产的保全和执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动。
3.对于超范围查封的执行裁定,应采取何种方式纠正较为妥当?是否撤销整个裁定?
答:超范围查封的错误仅在于超过了法定范围的部分,撤销整个裁定,不好解决该裁定对于正确查封部分的效力问题。执行法院重新作出查封裁定时,将面临如何确定查封时间的难题,而在我国存在轮候查封制度的背景下,查封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直接以裁定的方式变更原执行裁定的查封的范围。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评析:如何既纠正超范围查封问题,又维持正确查封部分的查封顺位,是一个难题,本案例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对于有登记的财产,仍然需要查封登记机关的配合。
4.首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
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号)
评析: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轮候查封的期限的起算点;轮候查封是否必须解除,登记机关才可依在先查封法院的协助通知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轮候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查封物的变价款等。根据上述"轮候查封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首先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自始不产生查封效力"的规定,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应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计算;登记机关可依首先查封法院的处置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必须解除轮候查封;标的物被首先查封法院处分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变价款。
5.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4号)
评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本答复在当下尤其有意义。
6.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解除冻结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该调解书时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意继续采取冻结措施?
答: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
——参见《黄川与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0号)
评析:在本案例中,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原来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仅未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反而提出了继续冻结涉案账户的申请,原审判机构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账户采取了继续冻结的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申请继续冻结涉案账户,被执行人亦同意对涉案账户继续冻结。但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系第一顺位轮候冻结的债权人)提出了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中有关"即行解封"的约定,仅表明法院认可了双方解冻涉案账户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该约定本身即发生解冻涉案账户的效力,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仍有待于高院办理解冻手续或者到期后不再续冻。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原来关于即行解封的意思已经发生变化,并为审判机构所认可。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继续冻结,而法院自行决定采取继续冻结的措施,则当然与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内容相违背,但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这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的私法自治行为,法院执行机构亦不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对涉案账户采取继续冻结措施。
我们认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中又没有确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是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此时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该财产,法院就可以采取继续冻结的措施。
7.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以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
答:不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94号)
评析:同理,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企业所持有的股票等其他财产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法函〔号)、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四川高院《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与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号)都非常明确,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公司所持股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财产是其开办公司的合法财产,非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故不能执行。
8.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
答:不可以。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目的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评析:对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多年来商业银行和地方法院一直有不同意见,本批复对此给予了明确,地方法院无疑应当遵照执行,但批复所持理由很难说服广大执行人员。
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中,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答:不可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只以担保物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执行指向只能是担保财产。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愿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的通知》(浙高法执〔2013〕12号)
评析:此条规定既体现严格依法,又尊重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还有利于防止有的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自愿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拍卖担保财产而可能导致的种种问题。
10.扣划存款裁定是否具有冻结的效力?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扣划裁定具有控制财产的效力,可以对抗其他法院后续的执行措施,不因协助义务人的不予协助执行行为而失去其对拟扣划财产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青岛平度市进出口公司协调一案的答复》(〔2005〕执协字第36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关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未按法院裁定划款,可裁定其承担责任的答复》(〔2006〕执监字第115-1号)中再次重申上述答复观点。后前述实务观点完全被《民事诉讼法解释》所采纳。解释第486条明确规定,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11.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一年冻结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法院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年的冻结期限应从日起算,到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法经〔1995〕16号)
评析:这一复函精神对法院固然有利,但商业银行并不认可。目前,一些商业银行计算一年的冻结期限是从冻结当日开始,但其系统产生冻结效力却要到次日,跟上述意见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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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7年是安徽法院执行工作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收成之年。全省法院协力奋战,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坚决消除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迈上新台阶。2017年度,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60303件,执结案件217529件,分别同比上升22.1%和24.5%。其中,省高院执行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17件,结案591件,结案率95.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我省执行工作多项考核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执舆情办结率、督导案件办结率、不动产网络查控重点城市完成比例均并列全国第1位,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事项委托办结占比、执行信访率(由低到高)均位居全国第5位。
案例一:陈玉珉等25人与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强制执行案【摘要】本案系涉民生系列案件,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且数额较大、长期信访等众多压力,执行法官以法定代表人为突破口,案件得以执结,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陈玉珉、方正发等25人申请执行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陈玉珉、方正发等25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90万元。裁决生效后,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陈玉珉、方正发等25人遂向淮北市杜集区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早已停业,诸多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公司厂房、土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企业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线索后,经法院核实,被执行企业将办公楼、厂房分别出租给安徽春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使用,安徽春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金已全部支付,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租金尚有两个月9.9万元未支付,法院依法向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实际履行。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租用被执行企业价值9万元的机器设备。因价值不高,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机器设备。在租赁协议期满后,安徽春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均不再续租,本案执行线索中断。在执行人员调查安徽春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的租金支付记录时发现,两企业均直接向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钟雪君支付过部分租金。而本案从执行之初便通知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钟雪君到庭,但钟雪君从未出现过。执行人员对钟雪君进行调查,发现钟雪君在本区内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便立即对其股权予以冻结,并通过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找到钟雪君,强制拘传到庭,准备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的震慑下,执行人员多次对钟雪君进行思想教育,最终促使其与陈玉珉、方正发等25位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全部给付完毕,案件圆满执结。【典型意义】涉民生案件关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涉及人数多,工资数额大,劳动者长期信访,在地方产生很大影响。执行法院绕开被执行企业濒临破产资产难以处置的死胡同,以其法定代表人为突破口,从执行细节出发,规范、高效执法,顺利执结此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案例二、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型设备异地强制交付执行案【摘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在大型设备异地强制交付案件执行中,运用远程指挥系统,协调相关单位,保障执行现场稳定有序,实现执行行为顺利完成。【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行水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要,多次从申请人张东处借款。截至2016年3月,尚有借款2964416元未偿还。后张东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1月作出(2016)皖0111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由李行水、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张东借款本金2964416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张东向包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李行水、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该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数十台大型设备进行了查封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张东申请以物抵债,获法院裁定准许。但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行水始终拒不配合法院将相关设备交付给申请人。为了保证这起众多大型设备异地强制交付执行行动的顺利完成,包河法院做了充分准备:一是强制执行行动前,包河法院执行局局长和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处,详细了解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工作预案。执行活动由6个小组分工负责,其中执行一组和法警一组负责维持搬迁现场秩序。执行二组和法警二组负责厂区内部的安全,执行三组和法警三组在黄山区法院、黄山区公安局的配合下,在工厂门口负责封锁。二是在行动前一天,包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多名干警先行前往黄山区,就执行情况作最后一次协调,确保责任到人。三是行动之前,包河法院通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并获得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山区政法委、黄山区法院的全力配合。在强制执行行动中,黄山区法院派出了20名干警,黄山区公安分局也派出了20名特警配合此次强制执行。四是为及时掌握和处置远在黄山市的执行现场情况,启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由院领导在执行指挥中心指挥。日强制交付行动如期开始。上午7点,6辆警车载着70余名法院和公安干警在黄山市格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门口,现场随即拉起了警戒线。上午7点15分,负责拆卸、搬运设备的工人有序入场,4名执行人员通过单兵系统对拆卸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并传送至执行指挥中心,与指挥中心随时保持沟通联络,另有2名执行人员对拆卸下的设备进行清点,整个拆卸现场工作有序进行。上午8点半,执行现场反馈,现场的叉车吨位不足,无法进行搬运。大门外,讨要工资工人并试图闯进工厂。据黄山区公安分局信息,其他地方也有人员聚集前来工厂,现场气氛十分紧张。执行人员一方面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同时吩咐执行一组的执行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紧急调大型叉车和吊车。执行三组的执行法官与当地法院及公安干警向工人们解释法律、安抚情绪。最终,20多台设备、120多箱货物全部清点、装车完毕,7辆装满设备、产品的货车驶离厂区,交付给申请人。此次异地强制交付设备的执行行动圆满完成。【典型意义】强制交付大型设备是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面临的突出难题,而异地开展此类案件执行工作难度更大,更需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执行法院运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积极协调执行现场,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积极配合模式,为今后更好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案例三、追缴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强制执行案【摘要】追缴被执行人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法院多方沟通,主动释明法律,成功执结1.69亿元违法所得款。【基本案情】(2014)淮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亿六千九百四十五万一千八百四十五元一角六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上区人民法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的执行领导小组,制定追缴工作方案,对需要进行实质处置的资产,召开法检两院联席会议共商解决办法。在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中,博田公司名下仅有25辆车,其他财产均不在博田公司名下,判决书也未确定查封的财产哪些系违法所得购买。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未界定,如当事人不配合,将会为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执行法官首先与博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平等人沟通,告知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法定责任,必须履行到位;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有关继续追缴、公司财产是否追及个人财产等问题逐一释明,向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多次沟通和正确引导,打消了被执行人心中的顾虑,张维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相关查封财产。按照先易后难、周期短优先处理的思路,执行法官梳理甄别已查封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先对张维平及其持有股份公司所欠债务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真实合法债务的,优先进行偿还,余额部分作为博田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先后执行到位违法所得的股权7210.5万元、2140万元、3540万元及名下车辆3000万元,当事人主动筹措资金,积极履行,2017年11月,本案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法院认真梳理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采用对数额较小的股权予以保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使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有效缩短了执行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类似追缴违法所得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四、宿州市华某置业公司非法处置查封房产案【摘要】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已查封房产,造成已裁定抵付的房屋无法交付,购房群众信访。宿州中院妥善化解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三方矛盾,案件顺利执结。【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宿州市华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生效判决确认高某某应支付王某某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华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宿州中院依法对诉讼保全中查封的华某置业公司开发的38套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依法裁定将其中23套房屋作价1107.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在交付前夕,华某置业公司突然提出,房屋被查封后,大部分已经对外销售并交付。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宿州中院立即拘留了其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并及时对购房群众开展法律释明、说服劝导工作。但部分群众情绪激动,到当地政府信访。宿州中院积极引导购房群众通过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15户购房群众最终放弃信访,依法向宿州中院提出异议。宿州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规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后,不能排除执行;但基于均衡保护购房群众生存权和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双重考虑,可以参照该规定制定“案外人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相关房屋的查封和执行”的和解方案。其中3个案件在异议审查期间即达成和解并撤回申请,其他12个案件异议被驳回后,也全部达成执行和解。宿州中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协调当地政府、房管部门和开发企业,为相关购房户办理了备案登记。对于其他少量全款购房或无法联系的购房户,宿州中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责令华某置业公司提供价值相当的其他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最终,6份执行裁定书、15份异议裁定书、1份拘留决定书、15份执行和解协议,共同见证了一件疑难复杂、矛盾激烈的涉民生案件的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案外人购买的房屋得以保全,并办理了备案手续,解除了后顾之忧,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得知被执行人非法处置被查封房屋后,及时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威慑性。面对因非法处置房屋造成大量购房户生存权无法保障问题,执行法院开拓思路,注重均衡保护,灵活适用法律,充分化解矛盾,促成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执行,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强制腾空房屋案【摘要】王某某、俞某某拖欠他人1324668元拒不偿还,法院多次希望调解处理此案,但二人逃避执行,拒不接受调解。法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二人继续抗拒执行拒不腾房,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院组织力量,强制腾空房产,由于预案制定全面,被执行人在现场被控制,没有引发冲突事件,执行过程较为顺利。【基本案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1324668元欠款清偿给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王某某、俞某某以舒城县某某农特货栈的财产抵押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王某某、俞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舒城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舒城县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俞某某的房产进行查封。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俞某某一直躲避法院,案件未能及时执结。随后,舒城县法院依法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三次流拍后以物抵债,但是王某某、俞某某拒不腾房,致使房屋不能交付权利人,并且在今年8月和10月,在房屋贴上封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两次对房屋进行大面积内部改造,舒城法院执行局及时制止房屋改造,并依法对俞某某予以拘留。鉴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情绪强烈并且楼房内物品很多,房间多达15间,如果不及时强制执行,可能引起负面影响。舒城县法院决定启动强制腾房程序。10月31日上午7时30分,舒城县法院组织了执行干警、法警邀请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全程监督房屋强制搬迁工作。经过10个小时的奋战,顺利将十五间房屋腾空并交付权利人。【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面对强制腾空房屋的执行难题,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制定强制腾空方案,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汇聚各方力量,成功腾空被执行人十五处房产,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失信“老赖”的嚣张气焰,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例六、江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摘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腾让的抵押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对当事人及围观群众进行了现实生动的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基本案情】江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某30日内偿还江某20万元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2015年1月,江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抵押房产一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2015年5月,被执行人父亲自愿和申请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2015年11月、2016年11月分期偿还上述欠款。第一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即向法院递交了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2016年11月,法院在抵押房屋处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责令李某及其父母日前迁出该房屋。考虑到其父母的年纪较大,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进行劝服,希望被执行人主动搬离房屋并给予了宽限期,但被执行人及其父母均无动于衷。全椒法院于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按照预警方案,由执行局长、法警队队长、副局长分别带领三组干警,分工负责。执行过程中,李某父母不在屋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全椒电视台的监督、见证下,依法强制打开门锁,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登记造册,列明财产清单后送至申请人租赁的存放点予以保管,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采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代表对案件全程监督,电视台全程录像,案件强制执结,充分体现了法院“阳光司法、阳光执行”,强化对“老赖”失信行为的打击,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七、颖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摘要】被执行人叶德新经营典当生意,家庭富裕,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万元债务,隐匿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搜查、拘留措施,罚款2万元。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手段的震慑,全部履行了债务。【基本案情】2016年4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对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诉叶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叶德新偿还颍上农商行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20万元。判决生效后,叶德新仍不履行义务。颍上农商行遂于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叶德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全方位查控其名下的财产。但叶德新在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调查,叶德新经营一家典当行,家庭富裕,完全有履行能力,但其早出晚归,刻意躲避执行。为践行“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依法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日凌晨,颍上法院依法开展了“亮剑--2017执行攻坚百日会战行动”,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的参与见证下,分城乡两个片区,进行大规模、强力度的集中执行。执行人员到叶德新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到被执行人叶德新在判决生效后借给他人的凭据5张共计金额8万元,现金9900元、银行卡8张、购车、发票等。叶德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做劝导,仍不知悔改,不愿履行。鉴于上述情况,颍上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叶德新司法拘留15日,并综合考虑有关情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慑于法律威严,叶德新家人于次日将20万元债款及2万元罚款全部交清。【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叶德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取得了很好地效果,此案表明执行强制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八、彭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摘要】涉弱势群体被执行人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多次逃避法院执行。潜山法院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行机制控制被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基本案情】彭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潜山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偿还彭某借款17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主动履行,彭某遂向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彭某是一名尿毒症患者,需常年看医吃药,家中还有两名正在上学的子女,属特困人群,是潜山县爱心协会的重点帮扶对象。在政府的关怀下,彭某通过微商渠道销售茶叶。在茶叶销售过程中彭某认识了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向申请人借款1700元周转并约定次日归还,但之后申请人多次催促,徐某都找各种借口搪塞,拒不归还欠款。后彭某病重急需用钱,遂向法院起诉直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干警按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两次踏上几十公里外的崎岖山路,寻找徐某,但徐某不在家,执行人员依法留置送达执行传票,但徐某拒绝履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家中正在盖房,且将存款转移至其父亲名下。日上午,潜山县爱心协会的爱心人士拨打潜山法院“执行110”热线电话,称被执行人徐某正在家中。由于路途较远,执行110指导举报人先行向公安110报警,官庄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成功控制了被执行人。同时,执行局召集警力,第三次踏上崎岖山路,最终将被执行人徐某成功带回,并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徐某全额缴清了执行款。【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法院与公安执行联动的典型案例,贯彻落实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该案件的标的额仅1700元,执行过程复杂艰难,案件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执行干警三次踏上崎岖山路,在爱心人士、公安干警的配合下,成功执结,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杨开莲与李志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摘要】杨开莲与李志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集区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志迁以年纪大没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李志迁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其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案件执行限入困局。后经人员多方调查,发现李志迁隐匿的财产线索,在“夏季雷霆”专项执行活动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执结此案。【基本案情】日,杨开莲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志迁偿还欠款及利息合计2922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志迁自愿偿还杨开莲借款本息合计250000元,并订立了还款计划。调解书生效后,李志迁仍未履行义务,杨开莲于日向潘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收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李志迁的财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李志迁在潘集区新街路口摆摊经营一家小卖部,生意尚可,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找到李志迁,但其均以年纪大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其确实年事已高,身体也不适宜拘留,其经营的小卖部的货物价值不大,此案陷入停滞状态。执行人员通过走访发现李志迁小卖部经常也会有一些数千上万元烟酒的“大生意”,但在其小卖部里却从未发现同等相应价值的货物。经调查询问,发现在离小卖部不远处有一个小货仓,李志迁将小卖部的大部分货物放在这个货仓中。执行人员得知小卖部最近几天会到一批货物,在“夏季雷霆”专项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并通过新浪微博直播的方式,教育和震慑被执行人。6月21日,十余名执行干警赶赴货仓,依法将一批刚刚到货的白酒进行查封并拘留李志迁。两周后,李志迁履行全部欠款。【典型意义】本案中李志迁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却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如果直接移送侦查起诉,其必然会对债务履行产生抵触情绪,更不利于该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法官以“夏季雷霆”专项活动为切入点,不仅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网络直播方式的方式,让被执行人意识到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网络普法方式,向群众传达了隐瞒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法甚至是犯罪,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法律的强大震慑力,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十、天远科技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摘要】天远科技公司和利民供水公司拖欠华衍水务公司水费,一案涉及6000户居民的供水安全三山区法院,对拟处置涉案财产采取非常规评估拍卖举措,推进管道评估拍卖工作。争取党委支持,引入第三方投资主体。对必须一并处置的案外人财产,导入诉讼程序界定产权。案件成功执行,杜绝了重大信访隐患,同时解决了其他相关联的17件执行案件(含12件涉民生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本案情】2002年,芜湖华衍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华衍水务公司”)与芜湖天远三山利民水厂(以下简称“天远水厂”,系天远科技公司分支机构,后变更为“利民供水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华衍水务公司依约履行供水义务,天远水厂却未按时交纳水费,产生诉讼。三山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天远科技公司和利民供水公司赔偿华衍水务公司各项水费共计303万元。判决生效后,华衍水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三山区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四大难题:一是信访隐患大。本案如不能及时执行,华衍水务公司表示将会停止供水。由于供水管道横跨多个乡镇,一旦停水,6000户居民将面临断水困境,部分居民出于担忧已经开始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产权界定难。在天远水厂建设之初,三山区水务局为促成其尽快投产,投资铺设了部分管道,但因资料遗失导致具体管道线路不明确,如何界定案外人涉案财产,为下一步处置带来难题。三是处置周期长。因管道属隐蔽工程,长度达381千米,给评估、拍卖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四是拍卖变现难。本案供水管网专业性强,投资大,收益小,设施老化。经专业测算,需投入3000万元才能实现正常营利。三山区法院,多措并举,确保案件取得最佳执行效果:一是争取支持破难题。先后六次向区委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区委积极牵头,邀请专业供水公司、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九次召开协调会,研究相关执行方案。二是宣传先行防隐患。为防范并消除信访隐患,通过张贴公告、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告知将确保不停止供水,让用水居民放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财产处置出妙招。引导案外人通过诉讼实现权益。三山区水务局起诉利民供水公司,请求对其投资的部分管道进行赔偿。三山区法院通过对投资比例、评估价值、折旧年限等数据的科学推理演算,最终确定赔偿金额;确保财产处置规范有序。该院配合评估公司,通过调阅图纸、走村串户、挖沟填土,对管道材质、口径、长度等进行细致摸排与核对,经过100余天的努力,完成评估工作。为提高成交率,该院在淘宝网发布了拍卖变卖公告,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成功引入意向购买人。第三次流拍后,该院及时向区委报告,在区委的支持下,成功引入一家第三方投资主体参与竞买,于日以814万元的保留价竞得,区委、区政府给予买受人相关政策扶持。四是系列案件得化解。因被执行人在该院及其他法院另有16件未执结案件,本案拍卖的多余执行款使得上述执行案件(含12件涉民生案件)一并顺利执结。【典型意义】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有力保障了民生,及时防范了6000户居民的断水隐患;二是及时实现了债权,为供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消除了重大信访隐患,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四是妥善解决了欠薪问题,12名工人共计48.7万元工资得到及时发放;五是解决了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关联案件,全市法院共计17件关联案件得到一并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六是对处理同类小水厂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市委主要领导对本案全程关注,希望本案的执行能为解决全市出现的众多类似小水厂问题,提供值得借鉴的法律手段)。排版编辑 曹洋美术设计 叶竞捷安徽高院Anhui Senior Court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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