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发射塔发射塔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嫌犯连拆几天盗走两座通信发射塔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嫌犯连拆几天盗走两座通信发射塔
  偷钱偷车很常见,但偷走两座几十米高的通信发射塔,而且还是光天化日之下连拆几天,这样的事情还是头一回听说。这么“牛”的小偷到底是什么人?又是怎么偷走的呢? 信息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黄义涛 张启祥
  信号突然中断方知发射塔不翼而飞
  2008年4月,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先后接到梅县畲江和石坑两地的用户投诉,说通讯突然中断,而且再也信号。不久后,监控中心也传回信息,称位于畲江镇太湖村的发射塔、位于石坑镇转水潭处的发射塔发出警报,并且两个塔均停止了工作。
  于是,公司分别派人到这两个基站查看。谁知道技术人员到畲江太湖村的发射塔处后,一看就傻眼了:塔呢?50米高的塔怎么不见了,只剩下一个地基?同时,到石坑镇转水潭处发射塔的技术员也蒙了,天哪!30米高的铁塔不翼而飞,同畲江太湖村的发射塔一样,也是只剩下一个地基。
  技术人员问在附近务农的农户发生了什么事,一打听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农户说,不是你们自己拆的吗?而且那些人还一连拆了好几天。我当时想啊,这联通公司可真有钱啊,又要换铁塔了。
  收买佬拆塔是联通公司上门转卖?
  这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两个塔是被一个废品收购站拆的。这收废品的,难道真是想钱想疯了,竟然连联通公司的发射塔也敢拆?
  但是,废品收购站老板被联通公司找上门后,也是一副很委屈的样子。收购站老板说,不是联通公司自己要拆的吗?他还拿出一张证明,上面写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转卖梅县畲江镇太湖村的发射铁塔和石坑镇转水潭处通信发射铁塔”,并且盖有中国联通梅州分公司的公章。
  两张伪造证明,45万元铁塔被贱卖拆除
  联通公司的人一看收买佬手中的证明就叫起来,“这公章是伪造的”。
  后经警方侦查发现,证明与公章都是一个名叫林某飞的当地男子一手操办的,并交到收购站老板手里的。林某飞是联通公司的职工吗?不是,他连固定职业都没有,这一切都是怎么回事?
  这得从日说起。那天,早已“相中”上述两座发射铁塔的林某飞,来到了涉案废品收购站。他自称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峰,还拿出事先伪造的转卖铁塔证明。该证明的大意是,经总部批准,要将位于石坑镇转水潭的30米高“废旧”发射铁塔变卖,并要求由买方进行拆除。
  从事废品收购的刘某、戴某见林某飞手持的证明盖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的公章,还带他们去实地察看,以为真有大生意找上门来,便决定收购铁塔。一番讨价后,收购站以1.7万元的价格收购该30米高的铁塔。日,林某飞又以同样手段,将另外一座位于畲江镇太湖村的50米高发射铁塔卖给收购站,这次他卖了4.5万元的“好价钱”。
  价钱谈妥后,废品收购站请了大群民工、开着好几辆车,先后将两座发射铁塔给拆了。后经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拆除的50米落地铁塔价值人民币27.486万元、被拆除的30米一体化铁塔价值人民币18.1053万元。
  盗窃数额巨大,大胆小偷被判入狱11年
  警方破案后,虽然将追回的赃款2.6万元及被拆除的铁件5吨还给了联通公司,但该案给两地联通用户及联通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估计。
  日,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联通公司工作人员,非法伪造属联通公司所有的通讯铁塔转让证明,欺骗他人购买后,采取秘密手段进行拆除,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最后判决,林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两座价值几十万元的铁塔,就这样被人贼人以几万元给卖掉了,不仅是因为林某飞大胆妄为,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收购站太过轻信。所以,要提醒废品收购部经营者,一定要仔细核实废品的来源,杜绝被犯罪分子利用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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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生命,不要再拿生命来开玩笑了。已加,民生820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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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昨天下午本站记者在大埔茶阳镇金山顶的中国联通信号发射铁塔下,拍到三位学生攀爬发射铁塔.
由于中国联通信号发射铁塔的防护设施不完善,造成经常有学生攀爬上去。虽然说站的更高,望的更远。上面的风景相信相比地下确实
要迷人许多,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用生命的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美景,哪个代价未免也太大了吧。
对于这种现象,相信也不单单在上述地点会发生,类似的现象也太多了,在这里,记者呼吁大家,如果看到有类似的现象发生,请在第一时间制止。呼吁家长、监护人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以免悲剧的发生。
生命就好像一颗水晶,美丽而脆弱。也许不知什么时候昨天还欢笑的脸,今天就已消失不见,昨天还充满活力的身影,今天就只剩下冰冷的躯壳,昨天还怦怦搏动的心,今天就已经停止跳动。
看到这里,不禁会想起,为什么这些小孩会那么容易进入发射塔区呢?而且还能攀爬上去呢?在这里就要问下相关单位了。
联通,你尽到责任了吗?万一有什么意外的话,谁付这个责任呢?如果不是小孩进去,是其他人进去破坏了通信设施,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啊。
今晚820将会播出上述事件,敬请留意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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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信号发射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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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危险、禁止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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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有部分学生攀登上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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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到了,上面的风景确实不错,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自已的生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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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8]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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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通的警示牌感兴趣,生命危险、禁止攀登?
小孩不懂事,大人都不懂事?
联通也不懂事?
[ 本帖最后由 小月二十色 于
16: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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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没办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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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灵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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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月二十色 于
16:04 发表
对联通的警示牌感兴趣,生命危险、禁止攀登?
小孩不懂事,大人都不懂事?
联通也不懂事?
[s:140] [s: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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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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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上我还不想上呢,你们怎么这么傻。。。、[s: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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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天就喝醉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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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手机号:、邮箱:小区建筑屋顶架设通讯发射装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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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小区建筑屋顶架设通讯发射装置的法律规制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4【页码】 78
【摘要】 【裁判要旨】 电信营运经营者在民用设施上架设通讯实施,除符合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和补偿义务,以及保证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外,还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包括是否必须在小区建筑物上架设、是否已经将妨碍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等。
  ■案号 一审:(2010)维扬民初字第1507号 二审:(2011)扬民终字第0112号
【全文】【】 &&&&   【案情】
  原告:郭磊、余玲、杜承义、石玉峰、石玉海、柏乃朝、王年鹏、李玉华、焦玉俊、殷文华、韩成志、王桂兰、赵峰、阎立文、卜有艳等15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扬州公司)。
  郭磊等15名原告诉称:原告15人系扬州市维扬区邗沟路50号-1正阳楼的业主。被告在各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正阳楼楼顶建设安装了通信基站,直至今年中国联通在楼顶同样非法建设基站的时候,原告才发现被告的基站已经安装完毕并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正阳楼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楼顶非法建设基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居住于该楼的全体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非法安装于原告住房楼顶的通信基站、恢复原状。
  被告移动扬州公司辩称,被告的基站位于邗沟路50-1号正阳楼大厦楼顶东部平台,该平台系被告于2007年1月从吴宝庚处租赁取得,被告已按约支付了租金,被告在正阳楼50-1号楼顶建设基站的行为符合电信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5名原告及吴宝庚均系邗沟路50号-1正阳楼的业主。日,吴宝庚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吴宝庚将邗沟路50-1号正阳楼大厦五楼顶东部平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年租金为12000元。后被告在上述楼顶建设了通信基站。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通信基站。位于邗沟路50-1号正阳楼大厦五楼顶东部平台的通信基站系基于被告与吴宝庚于2007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被告已支付相应使用费,拆除上述基站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并影响通信事业的发展;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建设的通信基站已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基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郭磊等15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郭磊等1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本案是一起侵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在屋顶建设基站是否经过业主集体的同意,是否构成侵权。首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屋顶属于业主集体共有,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移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屋顶建造基站已经过业主集体同意,吴宝庚无权决定使用屋顶和独占使用费。即使移动公司与案外人吴宝庚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其二人则构成共同侵权。其次,原审认为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通信基站是错误的,该条例并未规定基础电信经营者可任意在他人屋顶建设基站,电信条例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冲突,应适用新法和上位法的后者规定。再次,拆除基站不会影响社会资源的浪费,移动公司虽属国有企业,但其本质在于盈利,不能代表国家和公权力,不能未经业主同意而牟利。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请。
  二审期间,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移动扬州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邗沟路50-1号正阳楼大厦五楼顶东部平台的通信基站,恢复原状。
  二、移动扬州公司如逾期履行,卜艳等被上诉人可依据上述第一条约定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予以拆除。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移动扬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移动扬州公司负担(已交)。
  四、本案当事人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已经生效。
  【评析】
  随着通讯业的迅猛发展,电信经营者不断扩张自己的电信设施建设。为了满足民众对通信质量的需求,保障区域内的通信畅通,电信经营者亦在居民聚集区的民用设施上建设通信发射装置。此现象已不断引发纠纷,其涉及如下法律问题,一是法律竞合,电信条例与物权法应如何选择适用;二是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取舍问题,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如何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来规制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进而保护小区业主的私人权利。
  一、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法意解读
  1.条文性质分析。电信条例是针对电信市场、电信服务和电信建设的行政法规,其关于电信建设中涉及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的限制相较于物权法属于特别规定。
  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根据该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需要两个前置条件:一是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通知只是让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拥有知情权,有别于平等主体间民事行为中的合意行为,具有强制性;二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并非是使用人与权利人合意的结果,而是由省级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亦有别于使用建筑物的对价,因此,此处的使用费性质应为补偿费用。从这两个前置条件可以看出,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建设移动通信基站行为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建筑物权利人无自由选择的权利。
  2.条文隐含的公共利益。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的目的是否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虽然有关公共利益的内容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权威的解释,各国也少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仍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标准,来考察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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