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一张图上arcgis两张图不能同时显示示两期土地利用分级结果

土地信息系统复习资料(刘耀林版) - 简书
土地信息系统复习资料(刘耀林版)
土地系统:土地信息系统是一门集土地科学与信息科学为一体的交叉性学科, 是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运用性学科,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性学。土地数据:是各种土地特征和现象,包括空间位置、属性特征(简称属性)和时域特征及相互关系的符号化表示。土地信息:是对表达土地特征与现象之间关系的土地数据的解释,是表征土地系统诸要素的数量、质量、分布状况、相互联系和变化规律的总称。土地信息的特征:空间特征、多维特征、时变特征。土地信息表达:土地信息的文字、数字表示(描述、表格、统计图);图形与图像表示(4D产品、三维仿真地图、虚拟现实);语音或多媒体;4D产品:数字线划地图(DLG)、数字栅格地图(DR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土地信息系统(LIS):以土地管理决策服务为驱动,在集成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GIS技术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中,对土地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操作、分析、模拟和显示,能采用专业模型与分析方法适时提供 应用和传播多种多维的、动态的土地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土地信息系统的基本构成:硬件设备、计算机软件、数据和用户。土地信息系统的功能:1数据采集、检验与编辑2数据格式化、转换、概化3数据的储存与组织4查询、统计与计算5空间决策分析(核心)6信息显示与输出。土地信息学是一门描述、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处理、表达、应用 和传播土地信息的理论和方法的新兴交叉学科。水准面:海洋或湖泊的水面在自由静止的表面。大地水准面:假设当海水处于完全静止的平衡状态时。从平均还平面延伸到所有大陆下部。而地球重力方向处处正交的一个连续、闭合的水准面。地图:是按照一定的数学法则,采用特定的地图语言,并经过一定地图制图综合来表示地图表面形态和各种要素的工具。地图投影:指建立地球椭圆表面上的点与投影平面上之间的一一对应的解析关系。地图投影变形:长度变形,面积变形,角度变形。地图投影方法:1按变形性质分类:等角投影;等积投影;任意投影2按构成方法分类:几何投影(圆锥投影、圆柱投影、方位投影)2非几何投影(伪方位投影、伪圆柱投影、伪圆锥投影、多圆锥投影)。常用地图投影:高斯—克吕格投影(横轴等角切椭圆柱投影;其他比例尺);Lambert投影(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1:1百万)我国常用的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空间图形的测量尺度:空间位置;拓扑关系;面积与长度;几何形状。专业属性的测量尺度:命名标识;形状描述;分类描述;分级描述;关系描述。时间属性的测量尺度(目的是反映土地实体空间或属性数据虽时间变化的特征)。土地信息的专题属性类型:土地自然形状属性、土地利用及关系属性、土地经济价值数据、土地管理调控数据。土地自然形状数据:指土地固有的内在属性数据。直接影响土地的适宜性和限制性,是衡量土地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及权属关系数据:是反映土地承载的人口、建筑物、各种基础设施和利用关系以及权属关系的数据。土地经济价值数据:指影响土地价值和价格的因素、土地价格和价格评估相关参数、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构成土地经济价值。土地管理调控数据:主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采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公民财产安全保证等管理工作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数据。土地信息的空间依附对象:1按照地理空间目标分类:LIS利用点、线、面等基本几何对象的几何以及行与列排列的栅格图形2按照与管理的关系分类:基础地理信息、专题图信息。GIS的数据模型特点是单独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的关联特征是LIS区别于其他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标志空间数据的获取途径:野外实地测量、GPS技术采集、航空摄影测量、遥感技术采集。属性数据的获取途径:地图资料提取、社会经济统计、行业资料调查、网络信息采集。分类体系:主要是由分类和分级方法形成。分类是把研究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组,分级则是对同一类组对象再按某一方面量上的差别进行分级。分类方法:线分类法(又称层级分类法)、面分类法。分级:对事物或现象的数量或特征进行等级的划分,所依据的指标一般以土地特征的数量指标或质量指标为主。主要包括确定分级数和分级界线。编码:将信息分类的结果用一种易于被计算机和人识别、沟通的符号( 字符串和数值) 体系表示出来的过程,直接产物为代码层次码:土地信息常用的编码方法,即以分类对象的从属层次关系为排列顺序进行编码,通常将编码分成若干层级,并与分类对象的分类层级相对应。层次码能够明确表示分类对象的类别,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容量大,便于机器排序和汇总。空间属性数据的关联方式:紧凑式关联、松散时关联。统一土地数据标准:统一的地理基础(统一的坐标系统:地理坐标和平面坐标)、统一编码系统、统一数据格式(土地空间数据格式和属性数据格式)。空间图形数据输入:键盘手工录入、数字化仪跟踪采集、数字化仪跟踪采集、扫面议扫描成图、采用软件矢量数字化、数字化测量数据导入。采用软件矢量数字化过程:纸质地图—扫描转换—拼接子图块—裁剪地图—屏幕跟踪矢量化—矢量图合成、接边—矢量图编辑—空间数据库。土地信息的数据模型:层次模型、网络模型、关系模型、面向对象模型、时空模型。关系模型:关系模型是一种数学化的模型,它是将数据的逻辑结构归结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二维表。实体本身的信息以及实体之间的联系均表现为二维表,在数学上这种二维表叫做“关系”。这些关系表的集合就构成了关系模型。空间信息的数据结构:指空间数据适合于计算机存储、管理、处理的逻辑结构。(矢量数据结构、栅格数据结构、矢量栅格一体化数据结构)拓扑:研究在拓扑变换下能够保持不变的几何属性。拓扑空间关系:邻接关系、包含关系。拓扑关系的关联表达:全显式表达、半隐式表达。矢量数据结构是通过记录坐标的方式描述空间目标一点、线、面的数据组织方法。常用的矢量数据结构:完整的多边形结构、二元独立地图编码文件结构、Polyvrt数据结构(链式双重独立式数据结构)。栅格数据结构:将地理空间划分为大小均匀紧密相邻的网格阵列,每个网格作为一个像元或像素由行列确定它的位置,并包含一个代码表示该像素的属性类型或量值。常用的栅格数据结构:游程长度编码、四叉树结构。栅格与矢量数据比较分析:1矢量结构:位置明显,属性隐含2栅格结构:属性明显,位置隐含。空间数据库:土地信息系统中的土地数据库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去管理和控制与这些土地数据相关联的土地,由于这类数据库具有明显的空间特征,一般把它称为空间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在LIS中的地位与作用:1空间数据库花费的时间要占整个系统建设所花时间的85%以上2空间数据库的布局和存取能力对LIS功能的实现和工作的效率影响极大3贮存于空间数据库中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基础。空间数据库的特点:1数据量特别大2有大量的空间数据3数据应用广泛。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1基于文件管理的方式2文件与关系数据库混合管理系统3全关系型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4对象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全关系型数据库系统哟两种模式:基于关系模型的方式、将图形数据处理成二进制块字段。土地信息空间数据库的设计:整个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典型步骤, 即(系统需求分析)概念设计、逻辑设计和物理设计。E-R模型:即实体-联系模型,这种方法面向现实世界,把管理系统所要描述的问题划分为单个的实体,通过实体间的联系而有效、自然地模拟现实世界。E-R模型包括实体、联系和属性三个基本成分。元数据:描述数据的数据,说明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背景信息。LIS中元数据的作用:1.帮助数据生产单位有效地管理和维护空间数据、建立数据文档,并保证即使其主要工作人员离退时,也不会失去对数据情况的了解。2.提供有关数据生产单位数据存储、数据分类、数据内容、数据质量、数据交换网络及数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便于用户查询检索空间数据。3.帮助用户了解数据,以便就数据是否能满足其需求作出正确的判断。4.提供有关信息,以便用户处理和转换有用的数据。坐标系:用户坐标系、规格化数据库坐标系、设备坐标系。坐标系变换:1设备相对坐标到用户坐标的变换:用于图形数字化过程,利用点的高斯坐标( 已知值) 和图角点采集坐标建立采集坐标到高斯坐标的变换关系, 并利用这些变换参数将图幅中全部采集坐标变换为高斯坐标。2用户坐标到数据库坐标的变换:求出图面对称中心点的值、求缩放系数、将用户坐标变换为数据库坐标。3数据库坐标到用户坐标的变换:用于空间数据检索,是用户坐标到数据坐标的逆变换。4用户坐标到设备坐标的变换:用户图形显示或绘图仪绘图,用于图形显示时,只要将高斯坐标原点平移至图幅左上角,将坐标顺时针旋转90°,并考虑两种坐标的变换比例,即可实现由高斯坐标到屏幕坐标的变换。空间数据的更新步骤: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的发现与提取、变化信息的处理(包括GPS测量数据导入、数据预处理)、数据库增量更新(包括图形变更、属性数据变更)空间数据的管理:数据格式的转换、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连接、空间数据的压缩。数据压缩:从取得的数据集合S中抽出一个子集A,这个子集作为一个新的信息源,在规定的精度范围内最好地逼近原集合,而又取得尽可能大的压缩比。矢量数据的压缩:根据线性要素中心轴线个面状要素的边界线的特征,减少弧段矢量坐标串中顶点的个数。(特征点筛选法:筛选抽取曲线特征点,并删除全部多余点以达到节省存贮空间的目的。)栅格数据的压缩:通过压缩编码技术来消除冗余数据(链码、游程长度编码、块码、四叉树编码)矢量数据的压缩方法:1间隔取点法(每隔k个点或每隔一规定的距离取一点( 但首末点一定要保留)。)2垂距法和偏角法(按垂距或偏角的限差选取符合或超过限差的点)3分裂法。空间分析(LIS的显著特征和核心部分):基于土地对象的位置和形态特征的空间数理分析技术, 是指接近、 毗邻、符合、交叉和其他模式的拓扑关系分析。广义包括:空间位置分析、空间分布分析、空间形态分析、空间关系分析和空间相关分析。(目的:提取和传输空间信息)缓冲区:地理空间目标的一种影响范围或服务范围,根据数据库中事物的点、线、面实体,自动建立其周围一定宽度范围内的缓冲区多边形。叠加分析:将不同层上的空间属性信息按相同的空间位置加到一起合为新的一层,该层的属性由被叠加层各自的属性组合而成。网络分析:指依据网络拓扑关系(结点与弧段拓扑、弧段的连通性)。通过考察网络元素的空间及属性数据,以数学理论模型为基础,对网络的性能特征进行多方面的一种分析计算。空间信息查询:是对土地信息系统所描述的空间实体及其空间信息进行访问, 从众多的空间实体中挑选出满足用户要求的空间实体及其相应的属性。空间插值:在一个由X、Y坐标平面构成的二维空间中,由已知若干离散点的高程估算待内插点的高程值。数学方法在土地评价结果中的应用,其本质是通过建立土地质量与影响土地质量的土地因素之间的数学模型,对土地进行分类与评价。模糊集合综合评价法是使用模糊数学方法:通过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模型来得到土地评价单元的评价结果的一种方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该方法把相互关联的因素按隶属关系分为若干层次,逐层进行比较,对各相关联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给出定量指标,从而实现定量分析。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将问题层次化,构造层次分析模型:o 最高层(目标层):表示要达到的目的o 中间层(因素层):表示对目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因素o 最低层(因子层):表示对各个因素有直接影响的若干因子层次分析法具体步骤:1明确问题2递阶层次结构的建立3建立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4层次单排序5层次综合排序。单纯形法先求出一个初始基可行解并判断它是否最优,若不是最优, 再换一个基可行解并判断,直到得出最优解或无最优解,是一种逐步逼近最优解的迭代方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目标函数):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协调部门和产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对农业和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求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制约因素(约束方程组):社会、经济、生态等诸方面的制约。土地信息的可视化:运用地图学、计算机图形学和图像处理技术,将地学信息输入、处理、查询、分析以及预测的数据及结果采用图形符号、图形、图像,并结合图表、文字、表格、视频等可视化形式显示并进行交互处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土地可视化的类型:地图可视化、多媒体土地信息、三维仿真地图、虚拟现实。土地信息系统工程是在系统论和系统思想的指导下,综合应用系统工程和软件工程的原则和方法,针对规划国土部门的实际应用要求,统筹设计、开发建设、优化、评价和维护土地信息系统的全部过程的总称,其实质是系统原理和方法在土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具体应用。土地信息系统标准化研究内容:土地信息系统软件工具开发、土地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土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土地信息标准化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空间数据的使用和交换、促进土地信息共享:土地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土地信息系统标准的内容:土地信息的内容和层次、土地信息的记录格式与转换(数据交换格式、数据的媒体记录格式)。
简简单单就好~~
//我所经历的大数据平台发展史(三):互联网时代 o 上篇http://www.infoq.com/cn/articles/the-development-history-of-big-data-platform-paet02 编者按:本文是松子(李博源)的大数据平台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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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目
术语和代号2.1
术语2.2代号3
基本规定3.1
系统构成3.2数据构成3.3
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3.4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4.1一般规定4.2统计分析4,3信息发布5
新建商品房...
Spring Cloud为开发人员提供了快速构建分布式系统中一些常见模式的工具(例如配置管理,服务发现,断路器,智能路由,微代理,控制总线)。分布式系统的协调导致了样板模式, 使用Spring Cloud开发人员可以快速地支持实现这些模式的服务和应用程序。他们将在任何分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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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微露遮天意,夜幕低垂不教明。 狡兔应离月殿走,元宵犹在水宫行。 喧声万户上元日,绯色一抹许愿灯。 谁道此夜独放月,烟花化作满天星。
文|青三盗 “叮铃铃,叮铃铃” 上课铃声响起,喧闹的校园顿时安静了下来,不是因为红土地操场飘扬的飞尘,看不出刚才还是跳绳、踢房子、打宝的热闹场面。这所乡间小学隐蔽在一小片松树林里,从一年级到五年级逾一百五十人,是方圆百里最大的小学,后来国家村小并校,学校仅剩3个年级,逐渐没...
在过去的几年里,经历了亲人逝世、友人行远、恋人相偝这些将我生活打碎的事情之后。我越来越喜欢将关注点放在字纸之上,笔墨之间。以前也在简书、知乎之类的文章平台上po过一些文章,也收获了一些读者和一些喜爱。 野人献曝而已。
关于我的一些事:一个来自华北平原,现居江汉平原,即将...“两图合一”的一张图式管理机制建设探索――以武汉市规划管理用图为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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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图合一”的一张图式管理机制建设探索――以武汉市规划管理用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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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苏州:在“虚拟国土”之上的“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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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4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李朋德副局长考察了数字苏州建设后欣喜地说,“苏州的数字城市建设成效显著,充分发挥了测绘地理信息这一‘虚拟国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希望以后在‘智慧江苏’、‘智慧苏州’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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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规划与“规划一张图”
在建立苏州市规划专题数据库的基础上,苏州建立了掌上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成果、规划审批、规划监管专题信息的空间可视化、查询检索、分析和统计等功能,为苏州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信息支持和服务。
数字苏州地理空间框架在建设过程中整合一些部门已有的数字化成果和信息化系统,边建边用,其建设成果广泛应用于苏州市国土、规划、公安、园林、城管、农业等多个对地理空间数据需求迫切的部门,成效显著。数字苏州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各县市数字城市建设起到了推进作用。目前,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指导下,苏州数字县市和“天地图”建设全面启动,张家港市获批为县级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常熟、太仓两市获批为县级数字城市建设推广城市。 田薇薇 丁蔚文
“数字城市”江苏行系列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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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的关系是怎样的 正文
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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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数据资料收集、目标预测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共同性,在规划实施中对于用地管理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需要通过整合,理顺两规在编制、审批、实施中的关系,达到相互协调的效果。
二、两规的差异
(一)出发点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从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从编制规划角度而言,两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资源约束下的条件最优,城乡总体规划着眼于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资源约束为前提、以保护有限土地为主导的,是通过计划土地供给作为手段的;而城乡总体规划是基于城市竞争为城市规划留足发展空间的,因此其手段是做大人口、土地和经济规模。
(三)对象
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规划对象,但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城镇范围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该范围内商业、居住、交通、广场及绿地等用地类型的形态与布局,对交通、给排水、景观、能源及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确定一定时期所有行政范围内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及耕地等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定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利用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对象,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的分类,而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只是土地利用的子类,因此,虽然两者对象都是土地利用,但分类体系差别较大。另外,城市规划是设计性规划,二维空间、三维空间是城市规划关注的重点,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而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在于控制用地规模和确定布局。
(四)规划范围
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规划区,这个规划区代表着城市发展的扩展边界,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区并没有包含整个城市行政辖区,即使以整个行政辖区作为规划区,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依然在城市扩展边界内,而对于城市扩展边界外的建设发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划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区,除城镇建设发展用地外,还要考虑对外交通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等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与农业用地统筹安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全覆盖的规划,不会出现某些区域是重点规划范围的现象。
(五)应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因此,规划建设区内的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用于一个地区内所有范围,任何发生用途变更的用地项目都需要符合规划。因此,在规划区内任何建设项目都需要同时符合两规,而规划区外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法律要求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种衔接主要体现在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上,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需要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因为土地利用规划无法设计城市的发展形态。因此,两规编制时必须互相衔接,确保符合另一方的要求。
三、两规如何协调
(一)编制审批的同步一致
目前,城乡总体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在大多数城市这两个部门是分开的。在这种分开的职能设置下,两个部门之间要达到有效协调是十
分困难的,虽然两规在编制中都设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但实则形同虚设,两规编制部门依旧各自为战,规划成果及数据不能充分共享,不能参照相互的要求调整优化各自的规划方案,两规无法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如果将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由一个部门编制,两规要实现有效衔接就容易得多。但是在目前的部门设置和编制体系下,两规在编制审批过程中也可以寻找一些切入点,尽量使两规达到充分协调。
1.编制周期的一致性。
两规编制周期的衔接至关重要,周期不一致,两规衔接的基础就不存在。编制周期的衔接包括规划基期的一致性、规划期限的一致性以及编制工作周期的一致性。地方政府在组织两规编制时,应同时组织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同时编制各自规划,以相同的年份为基期年,并采用相同的规划期限。
2.编制过程中的实时协调。
两规在编制过程中,虽经过了征求另一方意见的程序,但这种征求意见仍停留在形式、表面,
3.编制审查报批的同步性。
编制审查报批过程的同步性是保证两规达到良好衔接的手段。两规应成立共同的编制领导办公室,共同组织两个规划的研究、编制、协调、报批等进程。包括两规的前期准备工作,申请经费及成立组织机构、专题研究编制、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各相关部门及上下级协调、成果审查、成果报批等进程都应保持同步。这有利于判断两规是否衔接一致,及时发现矛盾并解决矛盾。
(二)编制内容的具体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按照行政辖属“自上而下”指标层层下达的方式对下级规划用地指标进行控制,根本上是一个控制性规划;而城乡总体规划则属于发展性规划,重在规划城乡建设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到下级规划的土地指标,主要依据经济、人口总量等进行测算,但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经历过不同的用地演变,仅通过经济、人口总量等难以做到切合实际,土地供给的规模和结构难以适应城市发展形势。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主要依据人口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趋势、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很少考虑土地供给是否 受到限制。因此,两规对于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应该有所改良、相互协调,既要满足一定需求,又要切合实际,符合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原则。无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乡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控制都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直接相关,因此协调用地规模不应单一从土地利用方面入手,而必须与人口、经济等相关因素统筹协调。目前,两规编制的主要内容都涉及对城市人口规模、城镇化率、经济总量、产业规模结构、建设用地面积、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及预测,两规各自进行研究不仅增加了重复劳动,双方预测结果还存在不一致等现象,甚至出现较大偏差,形成了指导土地利用的不同模型,影响了两规的协调性。因此,两规在前期研究阶段,应合并成一个工作小组,将两规的相关专题融合在一起,设置一些涵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的新专题。例如:将两规相互关联的部分融合为城市发展战略、人口与产业发展、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建设保护、建设用地预测与控制等几个专题。
1.城市发展战略。
城乡总体规划需要确定发展战略来指导城市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需要确定发展战略来指导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和政策,两者所依托的战略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同时,城市发展战略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城市发展方面,还要与土地及资源环境禀赋相协调,因此结合两规与对城市建设发展的诉求来共同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不仅有利于两规有效衔接,还有利于战略更贴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
2.人口与产业发展。
城乡总体规划涉及的最重要的指标包括人口规模、产业及经济规模等,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形
态也与人口、产业息息相关;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协调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因此在规划土地利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达到促进人口、产业等各方面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将人口与产业发展作为一个专题来共同研究,确定的发展目标与格局更具有现实性,为协调土地利用规模和布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控制对耕地的占用,确定耕地与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这需要与城市建设的规模布局需求相结合,避免与城市规划用地冲突。而城乡总体规划在设计城市扩展方向及规模、道路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时必然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减少耕地占用或少占优质耕地,并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规模要求,也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研究。
4.生态建设保护。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需要依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设计布置全市域的生态系统;生态建设也需要土地承载,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断演进中也完善了关于生态系统建设的内容,使规划土地利用朝着改善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城乡总体规划在设计生态系统时也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诉求衔接,确保土地资源保护、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三者共赢。将生态建设保护作为一个专题来共同研究,也是为了统筹三方面的需求,避免在各自规划中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城乡总体规划一般需要将规划范围按照建设限制性高低划分为4个区: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协调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需要进行管制分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两种分区虽然方法、名称、包含范围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基本理念都是要使建设项目建设在适宜的地方,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建设质量。因此,通过一个专题将两种分区进行融合,形成两规对生态环境的共同管制,可以避免两规对土地利用管制的重复和冲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将生态建设保护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可以有效协调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避免重复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于规划方案的否定。
5.建设用地预测与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指标就是提供足够的用地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需要在耕地与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建设用地指标等条件的约束下,与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相协调;而城乡总体规划在设计城市形态、城市发展方向、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满足其对建设用地的指标控制。因此,两规将建设用地预测与控制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将两规各自单目标研究对对方产生的影响内部化,在多目标控制下寻求最优方案。
(三)基础要素和信息系统的统一
1.分类术语的统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分类包含了所有用地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三大类并细化到三级地类;城乡总体规划则更加注重城市内部建设用地分类,外部的农地分类较为粗略。目前两规在用地规模上难以协调的一个原因是技术上难以完成两规用地分类的映射,不清楚需要协调的规模具体包含哪些规划地类。两规要在用地规模上有效协调,必须先将用地分类及术语尤其是建设用地分类及术语统一起来,或者建立一种准确严格的对应关系,能将两规的用地分类相互翻译。
2.控制标准的统一。
两规在编制中各自都有相应的控制指标来限制用地规模,例如,城乡总体规划有人均城镇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两者在地类上有所区别,指标值也不
同。因此,在地类统一的基础上,控制指标也应统一或采用相同的控制指标。
3.图件数据平台的统一。
两规编制所依托的信息系统平台不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Arcgis软件编制方案,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采用AutoCAD进行绘制。两种数据之间不能实现完全转换,空间叠置分析也存在诸多不便,需要去寻求共通于两者的数据平台或格式,实现数据的统一。篇二:如何判断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如何判断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判断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需要判定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是否一致。
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时,一般需要通过对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或位置判定,将有关位置判断或位置坐标数据套合到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上,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规划地类,与土地实际用途比较,以判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前轮规划有很多不同之处,提出了三区四界等新的规定,增加了规划的弹性,在具体判定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时,需要视情况不同分别判定:
一是当建设用地属于批次用地范围内的,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照,看其是否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区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从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要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各地编制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当建设用地位于禁止建设用地区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建设占用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应当属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建设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如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区规模,允许建设用地区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内进行形态调整,原则上也可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突破允许建设用地区规模,则必须进行规划修改程序后方可调整,原则上可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当建设地块属于单独选址项目范围的,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单独选址项目清单或交通廊道比对,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可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3、24条的规定,不存在是否符合规划问题。
四是建设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范围的,原则上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文件精神,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占用一般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也不需要另外不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五是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若宗违法用地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重大调整,涉及该地块规划符合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即违法行为发生时、作出处罚决定时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宗地的规划要求发生重大变更的,可按从旧从轻原则,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比如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宗地规划用途规定为农用地,依法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罚决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作出调整,调整后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的,则应当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宗地规划用途规定为建设用地,依法应当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罚决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已依法作出调整,调整后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则应当依照从旧从轻原则,适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内容或处罚决定可不再调整,但应当明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扩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相关规定: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相关规定:
五、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相关规定: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
(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
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篇三: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
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 ,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 ,重在“控制”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
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 。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
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数据资料收集、目标预测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共同性, 在规划实施中对于用地管理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需要通过整合,理顺两规在编制、审批、实施中的关系,达到相互协调的效果。
二、两规的差异
(一)出发点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从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从编制规划角度而言,两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资源约束下的条件最优,城乡总体规划着眼于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资源约束为前提、以保护有限土地为主导的,是通过计划土地供给作为手段的;而城乡总体规划是基于城市竞争为城市规划留足发展空间的,因此其手段是做大人口、土地和经济规模。
(三)对象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规划对象,但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城镇范围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该范围内商业、居住、交通、广场及绿地等用地类型的形态与布局,对交通、给排水、景观、能源及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确定一定时期所有行政范围内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及耕地等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定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利用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对象,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的分类,而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只是土地利用的子类,因此,虽然两者对象都是土地利用,但分类体系差别较大。另外,城市规划是设计性规划,二维空间、三维空间是城市规划关注的重点,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而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在于控制用地规模和确定布局。
(四)规划范围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规划区,这个规划区代表着城市发展的扩展边界,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区并没有包含整个城市行政辖区,即使以整个行政辖区作为规划区,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依然在城市扩展边界内,而对于城市扩展边界外的建设发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划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区,除城镇建设发展用地外,还要考虑对外交通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等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与农业用地统筹安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全覆盖的规划,不会出现某些区域是重点规划范围的现象。
(五)应用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城乡规划法》规定: ”因此,规划建设区内的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用于一个地区内所有范围,任何发生用途变更的用地项目都需要符合规划。因此,在规划区内任何建设项目都需要同时符合两规,而规划区外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法律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种衔接主要体现在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上,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需要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因为土地利用规划无法设计城市的发展形态。因此,两规编制时必须互相衔接,确保符合另一方的要求。
三、两规如何协调
(一)编制审批的同步一致目前,城乡总体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在大多数城市这两个部门是分开的。在这种分开的职能设置下,两个部门之间要达到有效协调是十分困难的,虽然两规在编制中都设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但实则形同虚设,两规编制部门依旧各自为战,规划成果及数据不能充分共享,不能参照相互的要求调整优化各自的规划方案,两规无法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如果将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由一个部门编制, 两规要实现有效衔接就容易得多。但是在目前的部门设置和编制体系下,两规在编制审批过程中也可以寻找一些切入点,尽量使两规达到充分协调。1.编制周期的一致性。两规编制周期的衔接至关重要,周期不一致,两规衔接的基础就不存在。编制周期的衔接包括规划基期的一致性、规划期限的一致性以及编制工作周期的一致性。地方政府在组织两规编制时,应同时组织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同时编制各自规划,以相同的年份
为基期年,并采用相同的规划期限。2.编制过程中的实时协调。两规在编制过程中,虽经过了征求另一方意见的程序,但这种征求意见仍停留在形式、表面,3.编制审查报批的同步性。编制审查报批过程的同步性是保证两规达到良好衔接的手段。两规应成立共同的编制领导办公室,共同组织两个规划的研究、编制、协调、报批等进程。包括两规的前期准备工作,申请经费及成立组织机构、专题研究编制、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各相关部门及上下级协调、成果审查、成果报批等进程都应保持同步。这有利于判断两规是否衔接一致,及时发现矛盾并解决矛盾。
(二)编制内容的具体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按照行政辖属“自上而下”指标层层下达的方式对下级规划用地指标进行控制,根本上是一个控制性规划;而城乡总体规划则属于发展性规划,重在规划城乡建设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到下级规划的土地指标,主要依据经济、人口总量等进行测算,但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经历过不同的用地演变,仅通过经济、人口总量等难以做到切合实际,土地供给的规模和结构难以适应城市发展形势。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主要依据人口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趋势、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很少考虑土地供给是否受到限制。因此,两规对于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应该有所改良、相互协调,既要满足一定需求,又要切合实际,符合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原则。无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乡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控制都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直接相关,因此协调用地规模不应单一从土地利用方面入手,而必须与人口、经济等相关因素统筹协调。目前,两规编制的主要内容都涉及对城市人口规模、城镇化率、经济总量、产业规模结构、建设用地面积、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及预测,两规各自进行研究不仅增加了重复劳动,双方预测结果还存在不一致等现象,甚至出现较大偏差,形成了指导土地利用的不同模型,影响了两规的协调性。因此,两规在前期研究阶段,应合并成一个工作小组,将两规的相关专题融合在一起,设置一些涵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的新专题。例如:将两规相互关联的部分融合为城市发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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