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机动车检测需要多少钱到该帐号在使用中涉嫌违规操作,暂时限制了您的微信支付账户使用功能

我的微信支付功能被限制了30天,但是30天后真的可以正常使用吗,账号不重要,我里面还有两千多呢,也没绑卡_百度贴吧
我的微信支付功能被限制了30天,但是30天后真的可以正常使用
我的微信支付功能被限制了30天,但是30天后真的可以正常使用吗,账号不重要,我里面还有两千多呢,也没绑卡。取不出来,急哭了??
你们解开了吗
我的也没解开我
系统检测到该帐号在使用中涉嫌违规操作,暂时限制了您的微信支付账户使用功能,账户于30天后自动恢复正常。在此建议您遵守使用条款,谢谢!
怎么看多少天了
怎么看什么时候封的?
微信支付账户受限通知提示 账户涉嫌违反打击电信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咨询解决方法。,因不是本人微信实名信息,也没绑定银行卡 微信上零钱受限10W有两万多,.请问应该如何解决?
我的也没有解开 我里面9000多
我是好久之前就被封了 然后我现在根本找不到那个理由啊!
自己提交就行了,提交一直不通过用其他方法。不懂问我
解开了吗 我和你的一样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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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微信团队发条信息给我说:您近期有微信支付交易被投诉,涉嫌违反法律_百度知道
微信团队发条信息给我说:您近期有微信支付交易被投诉,涉嫌违反法律
微信团队发条信息给我说:您近期有微信支付交易被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将被限制使用支付30天。然后我的微信收、付功能就停了,这是怎么回事??我是正常使用微信的支付功能,从来没有做什么违法律规的事,微信团队究竟是怎么认定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肯定是违规了,腾讯有专门的监控手段,只会抓漏,不会抓错。是不是赌钱了?建议你耐心等待30天。你可以申请解封,但不一定会成功。点击我——设置——帐户与安全——微信安全中心——申请解封
采纳率:77%
来自团队:
那你最近是不是有异常操作呢点击我——设置——帐户与安全——微信安全中心——自助解冻微信帐户,然后按向导操作
可能你微信账号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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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 1、特别提示 本协议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为便于理解,下称“本公司”)为规范您(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下称“本平台”)的行为而制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您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和。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您应重点阅读。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平台。您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束。如您有任何疑问,应向本公司客服咨询。
任何您之前与本公司签订的《微信支付服务协议》若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2.1 微信公众帐号:指您在注册的,用于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的帐号(以下或称“公众帐号”)。
2.2 微信支付服务:指本公司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2.3 微信支付商户号:指本公司为您配置的用来记载您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您凭以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簿记。微信支付商户号将与您提供的合法银行账户绑定,您的银行账户将根据您的交易指令和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交易情况做相应的资金扣划和归集。 2.4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指本公司提供和维护的,您应通过该系统提交相应资料和信息,进而开通微信支付。成功开通后,您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微信支付商户号管理和营销推广等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该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且该系统将根据本公司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 2.5 商户平台登录账号:指您凭以登录本平台,操作微信支付商户号的账号,您成功申请微信支付商户号后,本公司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您的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您可在本平台中修改该初始密码,您亦可在本平台的“员工管理”模块中为该登录账号设置多个附属登录账号及对应的登录密码,并为附属登录账号配置相应的操作权限。(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及其附属登录账号,以下统称“登录账号”)登录账号将与微信支付商户号关联,任何主体在成功登录本平台后,均可操作本平台功能和与其关联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内的资金。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在使用本平台前,您应开通微信支付服务并获得微信支付商户号。 3.2 您应妥善保管微信支付商户号、安全证书、密钥、登录账号和登录密码等敏感信息,当发生信息泄露或密码遗失时,您应立即向客服(电话:95017)申请挂失。若客服人员要求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您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您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登录账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由您承担所有责任。 3.3 您应对附属登录账号的创建、授权、删除等事项尽管理职责。附属登录账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同样视为您的行为,由您承担所有责任。 3.4 您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则的规定。 3.5 您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若产生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您应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6 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您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本平台页面上的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3.7 您使用本平台功能,需根据本平台提供的技术开发文档进行接口调试。 3.8 您需自行设置“代金券”、“现金红包”、“优惠立减”、“企业付款”等功能的触发条件,防止他人利用您设置的触发条件中存在的漏洞滥用活动规则。 4、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4.1 本公司负责本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本平台的安全性。 4.2 本公司有权根据您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向您的开户银行发出指令,对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本公司有权根据您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对您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4.3 本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您的使用本平台的活动,若您利用本平台从事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或相关规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法令规定的活动,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平台部分或所有服务,给本公司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您应赔偿所有损失。 4.4 您使用本平台,即表明您同意本公司收集、记录和使用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本公司有权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同时,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公司及关联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 4.5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您的资质、经营状况和功能申请的评估来审核、开通、关闭和调整本平台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5 、知识产权及保密 5.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已拥有或已存在的所有知识产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使另一方无条件享有他方之前已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5.2 您必须对所接触到的、未向第三方公开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同时,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5.3 如您需发布任何与本公司合作关系相关的新闻稿、公告、声明、广告或进行宣传,均应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6、附属规则 本协议针对部分功能以附属规则的形式进行约定,相关附属规则附后。附属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附属规则内容为准。 7、服务终止和违约责任
7.1 如您违反本协议或附属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直接终止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7.2 如您连续三十天未登录本平台,本公司有权向您终止本平台服务。 7.3 在提前3个自然日通知您后,本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更或自身营运需要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或本服务中的部分功能。 7.4 本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冻结您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关停您在本平台中的所有或部分功能。 8、通知 本公司有权向您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任何通知。通知的送达时间以相关邮件发出时间为准。同时,本公司也有权通过本平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您任何事宜,您有义务关注本平台的公告信息。 9、协议变更 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本公司有权将该变更内容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您。如不同意相关变更,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任何修订和变更一经在本平台公布即方式法律效力。您登录或继续使用本平台功能即表示您已无条件接受相关修订或变更的内容。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您和本公司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的附属规则 一、“代金券”使用规则 1.1 定义 代金券,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在本平台预先准备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与准备金额相对应的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在购买你或你指定的微信支付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在本“代金券”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1.2 发券规程 1.2.1 准备资金:发券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准备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发出的代金券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准备的金额。 1.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发券数量、收券人群、单券面额等信息生成代金券,并根据你的指令发放代金券。你通过本平台发放的代金券一律对他人免费,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1.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代金券对应的订单。 1.2.4 代金券使用:收到代金券的用户,可以在通过本公司购买你或你指定的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代金券,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代金券使用额后的费用”。 1.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微信支付根据与你签订的《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代金券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进行资金结算。“支付手续费”和“相关服务费”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1.3 代金券使用期限 你可以对代金券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代金券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1.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1.5 其他规定 1.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的约定。 1.5.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二、“现金红包”使用规则 2.1 定义 现金红包,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在本“现金红包”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2.2 发红包规程 2.2.1 准备资金:发红包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准备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发出的红包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准备的金额。 2.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红包数量、发放人群、单个红包金额等信息生成微信红包,并根据你的指令发放红包。你通过本平台发放的红包需对红包领取人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2.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红包领取人账户。 2.2.4 红包领取:你发出红包后,需经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对应款项将在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后划至其账户。 2.3 红包领取期限 你发放的红包有效期为3个自然日,自你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被领取的红包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2.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2.4.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2.4.2 你应在发放红包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你应保证红包领取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红包标注金额一致。 2.5 其他规定 2.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的约定。 2.5.2 若你发起的活动以“现金红包”或“微信红包”冠名,则该活动中不得包含除现金红包以外的任何物品。 2.5.3 本功能是本平台提供的一款定向资金发放的营销工具,你可以结合日常运营活动,将现金红包使用在以下场景: (1)满额送红包: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单笔交易满一定额度,你即赠送现金红包; (2)找零:用户使用现金支付需要找零时,你可通过现金红包的方式返还找零资金给用户; (3)抽奖:你运用微信支付提供的抽奖功能,配置现金红包作为奖品,用户有一定几率抽中; (4)摇电视互动: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时,通过手机摇一摇参与节目互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你发放的现金红包; (5)摇周边:通过线下ibeacon布置,用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手机摇一摇参与你与用户的互动活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现金红包; (6)卡券奖励红包:你接入卡券功能,对于卡券分享者给予现金红包奖励; (7)企业内部福利:用于你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如司庆、绩效激励、员工福利等; (8)渠道返利:你向促销员、代理商等营销渠道返利发红包。 2.5.4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三、“企业付款”使用规则 3.1 定义 企业付款,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收款,当收款人无“微信零钱账户”时,可以通过“微信红包”收款。(在本“企业付款”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微信零钱账户,是本公司为微信用户配置的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与微信号绑定,具有微信支付功能。 微信红包,是本公司提供的,让微信用户间互相划转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商户号内资金的功能,其实质是微信支付服务的转账功能。 3.2 付款规程 3.2.1 功能申请:你申请开通本功能必须提交开通申请,你有义务填写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交由本公司审核,本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通。 3.2.2 准备资金:付款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准备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付款必须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进行。 3.2.3 确认收款人:你可以通过输入appid和openid来确认收款人。对于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你还可以选择是否由微信支付校验收款方的真实姓名来进一步确认收款人。对于没有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无法校验收款人的真实姓名。微信支付仅依据你输入的appid和openid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3.2.4 确认付款金额:你应自行确认付款金额,本公司有权根据对你的资质、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收款人账户的实名认证情况、账户交易和风险情况来设置、调整你的付款限额。 3.2.5 说明付款用途:你应当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单笔付款超过5万元的,还应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3.2.6 代扣代付授权:你发出付款指令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收款人账户。你一旦发起付款,相应款项将无法退回。 3.2.7 收款人收款:你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零钱账户”,收款人没有“微信零钱账户”的,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红包账户”。 3.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3.3.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3.3.2 你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你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3.4 其他规定 3.4.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的约定。 3.4.2 你应保证所填写的收款人appid、、openid、付款金额、付款原因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所填写信息不实、有误、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3.4.3 如果本公司检测到你的账户异常即有权调整你的付款限额、关停本功能并要求你配合本公司调查。 3.4.4 你不得将本功能包装成微信红包或可能让用户产生混淆的、类似微信红包的应用。 四、“立减优惠”使用规则 4.1 定义 立减优惠(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在微信支付商户号中预先准备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你指定商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 4.2 使用规程 4.2.1 准备资金:使用本功能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准备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所配置的立减优惠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准备的金额。 4.2.2 免费享受优惠: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优惠数量、优惠人数、单笔优惠面额等信息在用户使用本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交易价款进行抵扣。你通过本平台配置的立减优惠一律对他人免费,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4.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与本功能相对应订单的优惠金额。 4.2.4 立减优惠的使用:符合立减优惠条件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你或你指定商户的商品或服务时使享受立减优惠,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立减优惠额后的费用”。 4.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本公司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立减优惠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方式结算后,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账户,支付手续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标准,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4.3 立减优惠有效期 你可以对立减优惠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立减优惠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4.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4.5 其他规定 4.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的约定。 4.5.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五、“资金分账”使用规则 5.1 定义 资金分账,指在待分账资金到达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后,本公司根据分账方在本平台制定的分账规则,直接将相应资金从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划转至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的功能。(在本“资金分账”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5.2 使用规程 5.2.1 若你是分账方,需按照以下规程使用本功能: (1)录入分账对象信息:你需在本平台录入分账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姓名或公司名称、分账对象的Appid、openid等),你应确保录入的前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你录入的所有信息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在交易订单中制定分账规则:你需在你的交易订单中制定分账规则,并通过技术接口传输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你在交易订单中的分账规则和你录入的分账对象信息执行分账指令。 (3)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你录入的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 (4)分账时,若你申请的分账金额与对应的手续费金额之和大于订单金额,可能存在资金风险,该风险由商户承担。对于这种情况,本公司将先行扣除手续费,再执行结算分账。若手续费扣除不成功,则不执行结算分账。 5.2.2 若你是分账对象,需在本平台确认你与分账方之间的分账关系,并向本公司给予相关授权(授权事项见5.5条)。 5.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无论你是分账方还是分账对象,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5.4 分账额度和收款人数量 本公司有权根据对你的风险评估和交易管理需要,对你的分账额度和分账对象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 5.5 退款规程 5.5.1 当交易款项已经分账完毕,而分账方需向微信支付用户退款时,分账方可以为分账对象垫付相应的交易款项,将原交易款项全额退还给微信支付用户。 5.5.2 若你是分账方,当你需要本公司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分账资金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用于退款时,你应事先获得分账对象的授权和许可,若你未获得该授权和许可,而向本公司发起扣划指令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你要求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的金额不得大于原分账的金额。 5.5.3 若你是分账对象,为了本功能的便捷体验,你同意并授权本公司在收到分账方的扣划指令时无需向你验证该指令的合法有效性,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用于退还分账方为你事先垫付的退款资金。 5.5.4 分账方和分账对象均确认,本公司只是执行分账方的资金划转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分账对象核实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对象验证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本功能导致分账方或分账对象遭受损失的,由分账方和分账对象协商解决,与本公司无关。 5.6 合法使用 无论你是分账方还是分账对象,你使用本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你使用本功能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你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业务。 5.7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六、“收支分离”使用规则 6.1 定义 收支分离,指本公司根据你的申请,在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下生成一个专项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支出账户,你可以使用该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在本“收支分离”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本功能开通后,本公司将把所有交易款项全额结算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同时从上述手续费支出账户中扣划相应的微信支付手续费。 6.2 使用规程 1)充值:你需预先在7.1条规定的手续费支出账户中转入足够资金,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2)扣款授权:你开通本功能,即视为你授权本公司无需验证你的交易指令即可根据交易订单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从手续费支出账户中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 6.3 使用限制 6.3.1 你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即无法关闭或撤销,你开通本功能后,即应通过手续费支出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6.3.2 你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你必须在手续费支出账户中留有足够的资金,以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若手续费支出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本公司无法足额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有权对你的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直至你足额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七、“委托提现”使用规则 7.1 定义 委托提现,指本公司根据你在本平台制定的提现规则,将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结算资金按周期转入与该微信支付商户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下称“本功能”) 7.2 你可以在委托提现规则中设置需要预留的资金,本公司将根据你设置的预留资金额度,在结算资金中减去预留资金后,将剩余资金转入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若结算资金小于需预留的资金,则本公司将不执行你的提现规则;若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本公司有权不执行你的提现规则。 7.3 提现到账 你理解并接受,提现资金到达关联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取决于合作银行的结算周期。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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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移动支付安全性再引担忧 律师实名举报微信支付涉嫌违规|微信支付|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一石激起千层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豫甲日前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微信支付涉嫌违规,其举报内容涉及微信支付在安全验证有效要素不足的情况下,仍准许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金额交易进行等。
  针对此次实名举报,回应称,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腾讯方面则表示,微信支付充分尊重并执行央行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微信支付被指涉嫌违规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王豫甲。王豫甲告诉记者,他一直比较关注第三方支付这一迅速发展的新生事物,在他自己的亲自测试中,发现微信支付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去年12月央行发布、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去年12月央行发布的《办法》以支付账户实名制为底线,并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根据《办法》,通过不同身份验证方式所开的支付账户,按照安全级别从低到高分为I、II、III三类,并享有不同的余额支付限额。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3个验证渠道的Ⅱ类账户可以消费、转账,年支付额度10万元;通过5个验证渠道的Ⅲ类账户,除了可以消费转账外,还能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年累计交易额最高可达20万元。
  王豫甲指出,微信支付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背了支付账户的实名制基础。他表示,其测试的未实名账号没有绑定任何银行卡,也没有经过任何身份证实名验证。在测试时段,至少转了三次账、发过五次红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经其测试,微信的未实名账户仍可收款,单日收款限额为3000元;仍可付款,实测日限额为2000元,次日可继续支付。
  在王豫甲的举报信中,他将微信的问题归结为五点:一是未依法安排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二是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三是处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类型和金额限制;四是可能在不具备豁免条件下,为不同客户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五是安全验证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额准许交易金额。“第三方支付从事相关业务,合法合规才能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王豫甲说。
  腾讯: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也亲自测试了一番。
  记者添加了一位好友,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两种形式向该好友进行转账。这两种方式虽然均有提示要求“尽快完成实名认证”,但记者均选择了“下次再说”,没有立即完成实名认证。而在转账过程中,记者将转账金额设定为300元,可直接完成转账。经测试,在没有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下,新账户的单日转账上限为1000元。与此同时,新账户在收款上,累计超过1000元后,仍可收款,累计收款超过2000元。
  王豫甲表示,目前他个人尚未收到监管部门的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7月21日在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回复中表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对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并欢迎社会对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该回复还称,人民银行收到来函提及的举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王豫甲实名举报一事,腾讯方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实名认证是为了更好保障用户支付安全,这是全行业共同面临的发展阶段。微信支付充分尊重并执行央行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移动支付应控制好金融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技术的局限和具体操作路径的不同,支付公司并非短期内就能够实现所有调整,这需要一定过渡期。他说,微信是一个社交软件,其是在社交基础上逐步添加的支付功能,由于用户量很大,调整可能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够完成的。
  网络支付更为迅速便捷,但伴随着其快速发展,关于其安全性的担忧也日渐兴起。央行去年12月发布的《办法》实际上是以支付账户实名制为底线,对支付机构从事业务的范围给予了明确限定,划定红线,试图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通道”的本质。
  黄震表示,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给用户带来了极大方便,不过,从原来的PC端到移动端,移动支付本身也在不断创新,怎样能够建立一套规范,尤其是和金融稳定、金融安全要求相一致,控制好金融风险,这需要支付公司不断探索和完善。
  黄震还表示,现在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非常快,在全球处于前列,央行有关的监管也在探索新的规则。伴随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监管层对新生事物的监管相对来说比较宽松,但同时也应注重防范风险,实际上,如何把握监管尺度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央行目前将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未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用户需要的变化,针对不同类型账户的监管可能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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