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同盾黑名单多久能消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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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字,罚款20万元!新《广告法》施行以来,关于绝对化用语的法律定性及罚则适用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以浙江的两次处罚为例,一个连锁个体户底线处罚,一个大集团从重处罚,都带来广泛争论,甚至有人直指立法失误。一部新法施行刚1年多一点,立法评估尚早,作为法律的具体执法者,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加强对相关条款的认识,在行政处罚原则的整体框架下切实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为此,无锡市工商局从违法定性、减轻处罚入手,加强自由裁量说理,指导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了一起绝对化用语减轻处罚案件。案 情当事人江苏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设XX旗舰店销售花盆,网页上宣传“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该行为被举报到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人员于是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自行改正。在广告发布期间(日至日),当事人共销售了30个花盆,销售价为每个31.92元,销售金额共计957.6元。经查证,当事人网络宣传内容由YX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负责设计、发布,每年支付其运营费用7万元。争 议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几个问题有不同意见。1.“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等涉案广告语并非《广告法》明确规定的绝对化用语,是否可以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如果说“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含有最高级用语且直接指向广告产品,构成绝对化用语,那么“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指向的是广告主,并未直接指向产品本身,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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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广告法》规范严重滞后 互联网欺诈“隐形”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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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自媒体,广告形式也多种多样,对于违法网络广告的监管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广告法》规范严重滞后互联网欺诈“隐形”幕后
让万海龙头疼的是,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辖区的当当网站,每年基本都是东城区工商分局受理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企业。
作为东城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万海龙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2013年,东城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接受了当当网站8800多件投诉,其中89%的投诉由这家网站出面成功调解,还剩下1000件由东城区工商分局出面解决,其中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而大量的电商广告存在广告欺诈现象也是导致出现消费纠纷和维权的导火索,例如,先将价格标虚高,然后再假打折销售,这种虚假报价和促销的行为,在互联网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最为常见,也是消费者投诉比较常见的一个环节。
而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相比于传统广告,无论是对于工商部门,还是司法机构,监管都存在很大的难度,其中难度最大的是对事实的认定。很多互联网违法广告都是“来无踪去无影”,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因此,对事实的认定更需要体现在对电子数据的应用上,目前几大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问题,但是在行政执法和诉讼中的应用还有很多执行的难度。在互联网法律专家李德成律师看来,未来,只有更高效、低成本的使用电子数据,才有利于执法人员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难以防范的违法互联网广告
在北京市东城区辖区内,就有200多家媒体,对于东城工商分局而言,尽管设置了专门的广告审查员,日常广告监管工作量还是很巨大的。尤其对于传统媒体这一块,无论是电视媒体还是报纸杂志媒体,刊登广告前是需要备案和审查的,而广播广告就更需要实时监测了。
“对于传统媒体的广告监察还相对比较容易,毕竟有备案制度,但是互联网广告就很难了,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自媒体,广告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对于违法广告的出现可以说是防不胜防。”万海龙向记者表示。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还处于盲区,因此,对于各种互联网欺诈广告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以及各种投诉也非常集中,例如仅东城区的各类消费者投诉中,电商企业就占到了第一位,其次是手机产品,排在第三位的是家电产品。
常见违规的互联网广告有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广告或者说是垃圾邮件广告,基于流氓软件而产生的弹窗广告、浏览器劫持广告,基于外挂软件的鼠标移动广告,滥用关键词的竞价排名广告,基于社区、微信、群的隐性广告,以及基于插件的视频插播或贴片广告等。“这些广告之所以称之为违规,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没有尊重,或者是严重分割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还有的是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滥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等。”李德成说。
还有的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对消费者有利,但是从长远看却是在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使用某浏览器可以屏蔽某个或者某些视频网站的广告。消费者用了这个浏览器,可以只看视频电影、电视剧而不用看广告了,很显然消费者喜欢用,但是这些视频网络提供视频作品是要支付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而网络用户是不付费的,那么维持网络视频的运营靠的是广告,广告没有了也就经营不了了。其实,提供可以屏蔽广告浏览器的公司,可能趁机以外挂或者另类的广告形式占领市场,并实现其不正当的竞争目的,最终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别低估了违法网络广告的危害
前几年,随着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崛起,搜索广告成为中小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而百度推出的竞价排名业务也催生了大量的虚假搜索广告,例如涉及培训、教育、医疗、应试、出国、减肥、美容等方面的虚假广告在搜索引擎上尤其泛滥,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损害。
而有些违规的网络广告行为,对消费者的危害虽然是间接的,例如基于流氓软件或插件等技术手段而实现的弹窗广告、浏览器劫持行为等,虽然广告内容并没有违规,但是其行为却侵犯网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实际上,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违规的网络广告也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滥用关键词的竞价排名广告,一方面可能会侵犯与该关键词关系最为密切的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使广大使用搜索产品的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搜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来讲较高,因此,滥用关键词的行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关于投诉和维权,我建议不要理解为狭义的基于行政处罚的投诉和民事责任的诉讼,我更希望它成为对违规互联网广告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的渠道或者途径。我一直坚持对互联网违规广告行为的规范和治理,并采取多元化的,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多种措施进行监管。特别是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比如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规范行业准则、认定标准,主体认证以及行业谴责。把这些非法律的行为规范与法律的行为规范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李德成说。
有一段时间发生过基于QQ的插件,可以屏蔽QQ的广告,不仅如此还可以换掉QQ广告主的广告,换上别的广告。这种行为处理起来就较为复杂,首先广告的内容并不违法;其次,这种行为更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第三,并没有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广告监管的角度来介入是有困难的,这时就要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包括从事网络广告的企业以及广告主要抵制这种行为。
《广告法》亟须修改
互联网广告无论是其背后的技术性上还是表现形式上,都超越了以往的传统广告形式。而《广告法》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新千年后,虽然也历经修正,但基本都没有涉及互联网广告方面的内容和条例。这也是为何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在监管网络违法广告时,无法提供法律依据的原因。
例如,滥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投放弹窗广告、发放垃圾邮件广告,这类行为的处理对于目前的广告监管机关来讲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查处,这就突显了广告法规修改与完善的必要性。“我们很高兴看到广告法的修改已经纳入修改计划,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涉及到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德成说。
作为多年来研究互联网广告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律师,李德成也参与了正在进行中的《广告法》的修改计划,对于其中的一些内容也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李德成认为,从法律完善的角度,首先要明确竞价排名属于广告行为,这样通过规范和管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与关键词有关的虚假广告行为,最起码可以加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帮助发布虚假广告的成本。
此外还要明确禁止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的广告行为。目前有一种趋势主张未请自来的邮件广告只要可以拒绝,并在被拒绝后不再发放就可以了。“这种说法是不够的,应当明确规定未请自来发放邮件广告、短信广告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法律应明确予以禁止。当然,在法律责任上可以区别于已经拒绝了还继续发放邮件广告、短信广告的行为。”
另外,还要通过立法建立黑名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特别是以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网络广告主体。
从行政执法层面,万海龙认为在立法完善后,执行将成为重中之重。一方面,行政执法的精力、能力有限,而违法的主体多元,地区分散,形式层出不穷,新技术的应用应接不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应用还有很多的“课”要补。“我认为,政府应大量采购法律服务,将违法广告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和审理工作交给律师事务所去做;其次,要大力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现、规范、谴责、认定等,为行政执法、司法提供重要的支持。”
[责任编辑:ho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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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大修:信用黑名单制度引入执法领域
来源于腾讯研究院。原标题:新《广告法》亮点述评(三)。法律读库推送本文已获得授权。  广告活动的诚信,是经济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广告本身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全国工商部门的治理下,广告市场秩序总体良好,但由于诚信缺失、利益驱动等原因,虚假广告以及利用广告开展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护诚信、文明、公平的广告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中新增第67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首次引入了信用档案制度。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新《广告法》,第67条得以完整保留。新《广告法》将“信用档案”首次引入广告执法领域,确立了违法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丰富了执法手段,强调了工商部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也凸显了广告活动真实诚信的基本要求。  (一)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广为适用  近年来,信用黑名单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领域开始被重视和广泛适用。  在质量信用领域,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严格监管,并对外发布。  在消费者维权领域,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食品安全领域,2015年《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在司法执行领域,2014年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资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件,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确定和发布提供法律依据。山东聊城中院、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等多地法院积极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日,针对多家知名网站因涉嫌售假而遭遇的信任危机,北京市工商局对辖区电商企业发出首份《行政建议书》,在各电商平台之间建立起专门针对第三方商家的资质和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电商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商家及其责任人,在全平台进行风险警示,同时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对其严格准入。  (二)建立“信用黑名单”是互联网时代下广告治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信用惩戒,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通过降低行为人社会评价的方式使其承受社会谴责、经济损失或者丧失经营资质的惩罚。对违法者建立“信用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在广告执法管理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是互联网时代治理创新的有效手段,顺应了广告行业的发展规律。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信用黑名单借助互联网传播平台,会发挥更大震慑与限制作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众多,是信用黑名单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实施的基础。在传媒手段不发达的情况下,可以想象,失信档案即便建立,也会失去应有的传播力、威慑力、震慑力,缺乏制度效力。  2、有利于工商部门进一步统一违法行为尺度,对复杂的广告领域违法行为认定,有重要的案例参照意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的确认问题非常复杂,在实践中通常难以把握,各地工商部门执法尺度难免不一,容易造成混乱。例如,根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市属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共761项,其中包含126项“广告类处罚事项”,及涉及广告问题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数十项。除北京市外,各地区几乎都有自己关于广告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违法广告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会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违法广告案例库。随着数据的不断累积,对全国各级工商部门统一执法标准会发挥重要的参考意义。  3、有利于帮助第三方平台发现自身平台上的违法广告。新《广告法》第45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在实践中,第三方平台对于如何发现并认定复杂的违法广告情形往往缺乏经验。如何认定违法广告,需要相当复杂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水平,上述三类第三方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时确实难以胜任。有了违法信用档案,对他们也有重要指引意义,必要时可以参照执行。  4、有利于其他广告市场主体参照学习,形成自我规范与自我警示效果。信用档案的建立,必然包括违法主体与违法事实和理由,这本身对其他的广告市场主体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教育机会,可以自我对照、提示风险、及时改正、防患未然。  5、有利于避免广告违法者屡查不尽的执法囧境。广告违法方式复杂多样,广告发布者遍及全国、涵盖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个媒体平台,不免会出现同一广告违法者在一个广告发布平台上违法被处罚后迅速迁移至另一广告发布平台的情况。例如某商家在某县级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再去另一省份的县级电视台继续发布虚假广告牟利。有了全国联网的信用档案,就可以使违法者无处藏身。  此次新《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新任务,明确了广告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信用档案方式丰富执法手段,在其他立法中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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