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行政工作总结的原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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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原点,补齐短板夯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靠基础
——保山市司法局抓严抓实党员集中学习 &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回归原点,补齐短板的要求,市司法局党委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集中学习的领导,注重集中学习的实效性,坚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思想基础。 &
党委班子集中学习走在前。市司法局党委以集中学习、集中研讨、理论中心组学习为主要手段,扎实开展了班子集中学习5次以上。7月29日上午,市司法局党委在总结以前集中学习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召开了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为主要内容。中心发言人谈了学习体会后,党委书记、局长李明同志就如何运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指导具体工作进行了要求,并就个人实际交流了学习体会。其他参会同志从不同角度踊跃发言。
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做在先。自“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启动以来,市司法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所联系党支部情况和担任第一党组织书记实际,主动带头到党支部讲党课。党委书记、局长李明同志以《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为题,为局机关全体党员上了专题党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彭自华同志给局机关第一党支部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全体党员上《学习党章党规、提高党性修养》的党课;党委委员、副局长杨跃同志从《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等方面在局机关第二党支部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党支部开展了党课教育;党委委员、副局长虞凯同志分别以《保山地方党史》和《解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题在局机关第二党支部和云南省公证协会保山办事处党支部讲了党课;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杨开文同志在市司法鉴定协会党支部讲了《学习党史、增强意识,做合格党员》的专题党课;党委委员、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齐有雁给全所党员上了《学党史、感党恩、跟党走》的专题党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班子成员也以不同形式在所在党支部中上了一次以上党课。
党支部集中学习常态化。局党委所属16个党支部书记,自觉按照局党委《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学员集中学习、集中研讨,带头讲党课。截止7月底,共组织集中学习79次,专题学习研讨38次,上党课33次。通过学习,全体党员学习氛围日益浓厚,党员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本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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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框架的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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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惠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下称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关键一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部署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100多项,出台的改革方案涉及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一些重要的改革成果将体现在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中。
  现行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54年,共经过四次修订(、)。当前启动的法院组织法修订将成为影响法院组织制度的一次重大修订,是法院组织框架的一次再设计。下面将重点论述其中六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法院类型更加丰富,未来构造正在酝酿成型。自1954年以来,我国的法院构造除增加十个海事法院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在吸收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至少有三项相关内容纳入了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至于是否可能将巡回法庭改造成一个单独的审级,或者是否可能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的全部案件接下来,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打造成一个政策性的、司法解释型的法院,依然是当前热议的问题;二是地方法院体系的新发展,即增加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北京四中院和上海三中院的试点已经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作为一常态的制度确立下来,特别是借鉴联邦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之处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律体系,可谓司法组织框架的重大发展;三是专门法院体系的新发展,既在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的基础上,增设了知识产权法院,从而丰富了我国专门法院的体系,也为未来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内部构造重组,避免改革成果“挥发”。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讨论的热点。如果内设机构不能适应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进行调整,前进之路便会被堵塞,经过一个时期之后甚至会回到原点。
  与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一样,因为内设机构改革直接涉及到工作人员的职级、职务、地位、待遇等重大利益,加之综合配套措施尚未跟上,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改革措施的彻底性都会受到影响。虽然看起来只是内部的“功能分区”和职责定位,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司改措施的整体效能。当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内设机构改革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审判力量团队化、运行机制扁平化、行政管理集中化的改革经验。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法院采取了更加彻底的改革措施,为现代法院内部组织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因此,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三、实行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审判组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就合议庭和独任庭审判范围、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签署等作出了规定。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同时更是体现司法的“真我”,体现司法的本质性规律。司法,就是应当在专业化(辅之以平民化)基础上,由法官根据法律和良知,按照公平的程序对特定事实和法律问题独立作出裁判的活动。司法管理制度方面的各项改革措施,无论是法官职业化、司法行政省级统管、司法职业保障,都是为实现这一司法“真我”目标服务的。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审判长与合议法官平权,取消裁判文书签发制,责任追究限于“审判活动的违法情形”等,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的自身规律要求。
  四、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使司法人员工作各司其职、管理各循其道。虽然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事业中都是“革命同志”,但因为职能不同、资质不同、来源不同,对这些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成为必要。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从而解决了多年以来“只论职级、不论职责”的管理模式,使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更符合司法规律。当前人们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一些质疑性的评论主要源自原本按法官条件和培养路径招收、使用的一些法律人才被归入辅助或管理类别,从而导致心理失衡和职责错位。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法官从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从而采用单独职务序列、单独薪酬序列、特有保障机制等“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方式”的问题。在当前的过渡时期,无论是制度的惯性还是对新事物的心理反应都对这项改革的功效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了改革的进度。但从长远来看,作为基础性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施的彻底性直接关系到各项改革的成败,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从已经运行60多年的原有构造转化为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模式绝非易事,其间的利害平衡、得失斟酌会影响到改革进度和制度的最终成型,甚至会出现反复。例如,法官普遍担心脱离了行政序列后会不会“吃亏”,辅助人员普遍担心自己的进阶渠道会不会畅通,行政人员则担心会不会被“边缘化”问题。在综合配套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司法制度的整体效能还没有全面发挥的时期,出现这些想法都是正常的,而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把人员分类管理确立下来,将为司法改革的成功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
  五、履行司法行政管理职责,为独立公正司法提供服务。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把“司法行政管理”这几个字确立下来,是对法院职权的一个重大发展。尽管自1983年以来人民法院一直自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但在组织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务和司法行政工作。
  在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历史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曾由行政机关管理,也曾由人民法院自行管理。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法院自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更有力于法院履行职责,实现独立和公正。但是,法院自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方式也是一个重大问题。有的国家采取最高法院管理制,即最高法院统管全国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有的采取司法民主管理制,即由各级法院代表组成管理决策机构,实行民主决策,并由精干的内设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加以落实。总之,权力总与风险相伴。人民法院应当更多地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机制,真正发挥其服务和保障功能。
  六、落实职业保障,更加全面反映司法规律的要求。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专设“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一章共十个条文,固化了司法改革的成果,也为司法职业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司法职业保障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这次修法的重大成果。按照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司法标准,法官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从事的司法职责相适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罢免法官,司法机关必须具有充分的预算保障等。在这方面,我国在司法改革中不仅有强烈的共识、完整的改革举措,而且在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中有了明确体现。在建立独立的法官职务序列基础上,对法官实行独立的工资薪酬序列。尽管1995年实施的《法官法》早已对此作出规定,但直到今天才真正落实。另外,修正案还规定了司法工作经费保障,规定了藐视法庭惩罚、拒绝从事法定职责外的工作、人格尊严、身份保障等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尽管这些保障机制的落实还需要一个时期,但从法律上和改革实践上看,这些标准已经十分接近相关的国际标准了。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有一个过程,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在立法过程中还有深入研究、继续完善的空间,有些规定还取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目前提请审议的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已经开启了法院组织框架再设计的历史进程,而我们的司法研究应当在其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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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请问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_百度知道
请问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请问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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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司法行政,包括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管理,对二级单位即基层司法所管理含人事权和财权。以后,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后,对情节轻微、少年犯,都将交由司法局及其二级单位监管。目前,司法局主要的是做普法、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工作,各地因经费保障不同,而实际工作开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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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河东区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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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是201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勇。本书是针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而开发的一门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的应用型专业课程。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基本信息
出版时间:
版 次: 1
页 数: 348
装 帧: 平装
开 本: 16开
所属分类: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经济类型由传统的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型;二是政府职能由全能型向依法行政转型;三是价值观念由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型;四是社会形态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五是社会公众的理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型。作为政府工作一部分的基层司法法政工作顺应时代的要求,在其职能与功能上也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既突出管理职能,又强调服务职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图书目录
第一章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导论
第一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
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体系
一、律师工作
二、公证工作
三、法律援助工作
四、法制宣传工作
五、依法治理
六、人民调解工作
七、社区矫正工作
八、安置帮教工作
九、基层法律服务
第三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沿革
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萌芽
二、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创立
三、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重建
四、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状
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的完善
第二章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状况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
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地位和作用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
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
第三章 律师管理工作
第一节 律师工作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界定
二、律师的任务
三、律师执业原则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的合并
五、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第三节 执业律师管理
一、律师资格
二、律师执业管理
三、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的业务范围
五、律师收费管理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律师继续教育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
二、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三、律师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律师法律服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一、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概述
第五章 公证工作
第六章 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章 安置帮教工作
第八章 人民调解工作
第九章 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工作
第十章 基层法律服务
第十一章 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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