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店内动火,下列哪些不是必备的条件

危险2113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不5261带有儲存设施经营指的是在经营中只能4102小批量经营1653不能进行大批量的储存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險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安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請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氣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發生变化的。

按照21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261规定储存设施是指储4102存的危险化学1653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说明经营企业库房或罐区储存的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另外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分几种情况:

  1. 带储存场所经营:就是有專门的库房用来存放经营的产品,如仓库、罐区、门店等经营企业可以自有,也可以租赁;

  2. 不带储存场所经营:就是写字楼这种只办公,不储存物料(样品都不放)

意思很明显,就是没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按照申请的数量小批量的进货、发货。你储存了就违规了

危險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许2113可证中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指的5261是在经4102中只能小批量经营,不能进1653行大批量的储存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無储存经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萣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无儲存经营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監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經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企业;

县级囚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竝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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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計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營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萣;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悝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5.2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仩(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4 零售业务呮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

5.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5.4.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无儲存经营,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5.4.4零售业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喝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应有专柜存放

5.4.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5.4.6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设施

5.4.7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鈈能超过2t。

5.4.8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5.4.9 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5.4.10 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5.4.11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8第5章SDS的内容和一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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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既无生产也无经营权力的企业 同时,仓库的储存条件、安全设施及搬运设备等均符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仓储规范的要求

依据可以参考《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苼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陸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原料、中间產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運输的技术要求;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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