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得了慢性咽炎吃什么药最佳属于工伤吗,应该怎样申请赔偿

爷爷8年的慢性咽炎,喝了大海生地茶,竟然哭了!爷爷8年的慢性咽炎,喝了大海生地茶,竟然哭了!石楠雨筠百家号喉咙有异物,咳不出来又咽不下去,早上刷牙还恶心干呕,这就是慢性咽炎。你是不是常被这句话所洗脑。作为最常见的慢性疾病,中国人每三个人就会有一个患有慢性咽炎。而说话多,上火,心情不佳或者天气变化时,都容易让原本潜伏着的慢性咽炎突然冒出,让人措不及防。我爷爷就患有慢性咽炎,吃了很多药,找了很多土方法,就是不管用,偶然一次机会知道了大海生地茶,每天喝上那么2.3杯感觉嗓子清清凉凉的,我爷爷还会喝普世 真草膏,喝了没两个月,慢性咽炎竟然神奇的好了。现在就告诉大家大海生地茶的小妙方。患有慢性咽炎的朋友建议试一下。胖大海5枚,生地12克,冰糖30克,茶适量。上药共置热水瓶中,沸水冲泡半瓶,盖闷15分钟左右,不拘次数,频频代茶饮。根据患者的饮量,每日2~3剂。功能清肺利咽,滋阴生津。用于慢性咽喉炎,如声音嘶哑,多语则喉中燥痒或干咳,喉部暗红,声带肥厚,甚则声门闭合不全,声带有小结,舌红苔少等。胖大海,亦名安南子,性味甘寒,归肺,大肠经。有清肺利咽,清肠通便之功,是咽喉疼痛,语音嘶哑的要药。生地甘苦而寒,既有清热凉血作用,又是滋阴生津的良品。茶叶降火利咽,冰糖生津润肺。四味同用,对于肺阴不足,虚火夹实之慢性喉炎而兼大便燥结者,用之最宜。此外,长期生活不规律,疲劳,精神紧张,可使身体抵抗力下降,细菌和病毒容易反复感染,也会引起慢性咽炎。古老的中医,很早就有“茶为万病之药”之说。茶除了具备茶的一般保健作用外,还有自己独特的药养能力,如大海生地茶对对咽炎调理有很好的效果。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石楠雨筠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心向远方,去旅行,看风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姐姐在学校当老师,前段时间得了慢性咽炎,想知道广州市职工工伤-法律快车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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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在学校当老师,前段时间得了慢性咽炎,想知道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是什么?
姐姐在学校当老师,前段时间得了慢性咽炎,想知道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是什么?
阜阳法律问答顾问
  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商丘法律问答顾问
轻伤甲级赔偿标准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淮北法律问答顾问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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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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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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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进厂的,这段时间老感觉喉咙里有东西卡着,去医院检查是慢性咽炎,我不知道怎么办,是自己去劳动局还是找公司啊证据补充:签订的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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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不上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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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地方工作久了会得职业病吗,职业病的法律概念是怎么解释的呢,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要具备哪些条件呢,职业病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职业病的法定类型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间,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尤其是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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