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
法定代理人:鄂某,系汤某母亲
被告: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台州市台信实?????汽车出租分公司,住:???。
负责人:周金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临海支公司,住:???。
负责人:裴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宝保险?????江分公司,住:???室
主要负责人:李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某、汤某与被告金??、胡??、台州市台信实?????汽车出租分公司(以下简称台信公司)、中国人民财產保?????公司临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利宝保险?????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紛一案,原告于????年??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金??、胡??、台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鄂某、汤某经济损失)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桂富与被执荇人丁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24执1082时刻表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通知书载明:你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元同时应当承担诉讼费用50元及申请執行费50元。 报告财产令载明:若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限制高消费令载明:责令你自即日起至案件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購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嚴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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