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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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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石家庄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440名公告,获取更多事业单位考试招考动态,请微信搜索“万公务员考试”或访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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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40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身体条件)。
  (二)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日至日期间出生)。
  (三)同等条件下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可优先招聘。
  凡涉及到年龄、学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职位数量及具体条件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440人。
  备注: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四、工资待遇
  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待遇,招聘人员月工资3030元(不含单位应缴纳保险部分),包括基本工资1650元/月、层级工资280元/月、津补贴300元/月和绩效工资800元/月。
  五、人员管理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关系采取劳务派遣模式,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签订用工合同,缴纳各类保险,派遣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局属单位、市内五区公安分局(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区)等有关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
  1、网上报名:登录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sjz12333.gov.cn)进行报名。
  2、报名时间:日(周二)9:00至12月17日(周日)17:00。
  3、网上报名的基本程序:
  (1)考生开始报名前,认真阅读《公告》并同意《诚信承诺书》,然后按步骤进行具体操作。
  (2)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制度,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报考资格。
  (3)网上报名须用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报名号”,并预选应聘岗位,获取“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报名号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4)按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上传的电子照片要符合要求,否则将被报名系统自动拒绝。
  (5)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在报名系统上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此次考试不收取考试费用。
  (6)考生根据提示自行下载打印《报名表》,证件审核环节还需提供、使用。
  (7)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于日(周三)9:00-12月21日(周四)17:00登录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sjz12333.gov.cn)自行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时间:日(周六)下午14:00-16:00
  2、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3、笔试科目:《综合知识》,考试时间2个小时,满分一百分。主要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公安基础知识等。
  4、公布成绩: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证件审核人员名单,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的都进入证件审核。12月25日(周一),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sjz12333.gov.cn)上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证件审核人员名单。
  (三)证件审核
  1、证件审核时间:日(周二)至日(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证件审核地点:石家庄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新华区警安路36号)。
  3、需携带材料:
  (1)《报名表》;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计算机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证件审核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证件审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递补。
  证件审核通过的人员于日(周三)9:00-1月4日(周四)12:00登录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sjz12333.gov.cn)自行下载打印《面试通知单》。
  (四)面试
  1、面试时间:日(周六)
  2、面试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内容:主要测评考生的工作适应能力、应变与自我控制能力、语言表达与仪表举止等。面试时间每人5分钟。
  4、综合成绩:
  (1)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2)公布成绩:日(周二),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sjz12333.gov.cn)上公布成绩、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
  (五)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招聘职位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照笔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
  (六)政审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七)公示
  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经石家庄市人社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研究审批同意,在报名网站上公示。
  (八)岗前培训
  经公示合格人员,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组织岗前封闭培训。
  (九)上岗试用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十)办理手续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新聘警务辅助人员,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七、有关要求
  凡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本次招聘公告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4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
  石家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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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公安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考试(文秘)全真冲刺试题及答案五,更多、报名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请访问易考吧招警考试网()
2017年:考生请关注易考吧招警考试网--考试通知频道。1). 以下关于文书校对注意事项描述不正确的是(
)。A.注意对同音异体字的核查B.注意字形相近的字的核查C.注意对数字、人名、地名的核查D.注意不要使用修改符号,只用红笔标注正确答案:D2). 检验决策方案正确与否的标准是政策评估。(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政策执行是解决政策问题,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是检验政策方案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政策执行结果是后续决策的基本依据。3).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A.领导负责B.分级负责C.实事求是D.整体协作正确答案:ABCD......
编辑:Toms您当前的位置:&>&
资料名称:
2017四川内江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考试综合知识高频考点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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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2017四川内江市**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40人
本次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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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http://www.chinagwy.org &&&&&& 14:34&&&&&&来源: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 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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