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两男子饭店杀死熊孩子子在18层高楼天台上干什么?

吓人!2名熊孩子在18层高楼天台上玩“跳一跳”吓人!2名熊孩子在18层高楼天台上玩“跳一跳”北京晨报百家号在4月19日网络上“疯传”一则视频,两个熊孩子在两栋楼的天台间跳来跳去,让人害怕的是这两栋楼均有18层高,在这么高的地方跳来跳去,这两个孩子的行为真的是让人胆颤心惊,如果不幸有孩子坠落下楼,那后果是极其惨重的。据了解,这一男一女两个熊孩子当时均身着校服,先是其中的女孩从一栋楼的天台跳到另外一栋楼的天台,随后那位男孩也跟着跳了过去,当时在这两栋楼对面楼的住户正好发现,害怕出事的目击者立即通知小区物业管理,随后工作人员立即上去天台将这两熊孩子带离天台。事后小区业主查探发现,天台入口一直是开放的,平时有不少业主拿着衣物在天台晾晒,虽然天台上有禁止攀爬的标识也有护栏,但是护栏的高度太低只有一米二三左右,这个高度对于十来岁的熊孩子来说并不高,小区物管在当天下午紧急购买铁丝网将天台围栏挡住,防止再有熊孩子跑到天台上玩耍。熊孩子大多都在十来岁左右甚至更小,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好奇心比较重,胆子也比常人要大的多,他们对于所做事情的危险认知不够,往往只是凭着好奇和兴趣做事,根本不会考虑这样做是否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正是因为他们的安全认知低,所以家长必须时刻的告诫孩子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地方不能去,哪怕孩子不能理解父母的嘱咐也必须通过多次告诫的方式让其记住这些事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北京晨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权威、责任、实用,展示文化内涵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请选择您所在城市:
吓尿!熊孩子到18楼天台上演真人版跳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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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风靡全球的跳一跳你玩过吗?近日居然出现了两个熊孩子在18楼高的天台上,上演真人版跳一跳!真真是吓坏了一众网友。的老师看后,更是表示,家长一定要做好游戏的引导呢,孩子没出事那是万幸!通过视频,小编看到了真实的情况,只见两个孩子,在两栋楼的天台上,来回跳。关键是楼层高达18层!!!说实话,隔着屏幕小编看着都腿软呢。不过,这个锅能不能甩到游戏跳一跳上,还要看孩子是不是真的玩过呢?但是,孩子出现这样的行为,家长是要负责任的!家庭教育中,对孩子的健康观念引导非常重要,尤其是电子产品的出现,让孩子沉迷于各种游戏,动画片,似乎多有的兴趣都集中在了平板,手机,电脑上等。而里面的一些行为,在孩子没有辩知能力的情况下,自然会做出模仿的行为。其实小编还想说的是,为什么家长不给孩子培养一些良好的兴趣爱好呢?为什么要让孩子过多的接触游戏产品呢?比如说让孩子学习个钢琴,参加个舞蹈班,哪怕是学习一个美术课程也是好的呢?通过兴趣班的引导,合理的分配孩子的时间,而不是让他们过分的沉迷游戏,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比如说在艺朝艺夕的课程中,我们不仅关注孩子艺术能力的提升,还会引导他们学会看世界,引导他们健康的成长。近年来,孩子因为模仿出现事故的事情并不少,最近就有一个小姑娘打着伞从楼上跳下,想要做一个飞侠。艺朝艺夕艺术培训老师希望家长也可以反思一下,多多关注安全教育,同时也不要过多的沉迷游戏荒废了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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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天台上玩跳一跳 熊孩子用生命玩游戏吓呆街坊
日 08:13&来源:深港在线&
前段时间小游戏“跳一跳”风靡全城。感觉每个人走路在玩,吃饭在玩,坐地铁在玩,连睡觉都在玩。最近在深圳龙岗布吉,有孩子竟然在天台玩,现实版“跳一跳”真是吓呆街坊!
  前段时间小游戏&跳一跳&风靡全城。感觉每个人走路在玩,吃饭在玩,坐地铁在玩,连睡觉都在玩。最近在深圳龙岗布吉,有孩子竟然在天台玩,现实版&跳一跳&真是吓呆街坊!
  两个身穿校服,看上去只有十几岁的孩子,在两栋楼天台之间跳来跳去。
  只见一个女孩领先一步跳过去,后面跟着一个年纪略小的孩子效仿,数了一下,这栋高楼的天台在18楼!在这么高的地方,跳来跳去真的没问题吗?
  所幸有人及时地在业主群,里通知了管理处,把孩子接走了,真是看到都捏一把冷汗。
  小孩是怎么到天台上玩耍的?原来天台的出入口是开放的,不少业主还把衣物拿上来晾晒。记者看到虽然天台的地方,有禁止攀爬的标识,也设有围栏防止有人意外坠落。
  可是围栏的高度并不高,只有一米二三左右,外侧还有落脚的地方,这也就成为了一个安全隐患,让小孩有了一个跳跃玩耍的空间。
  物管表示下一步将计划,进行门禁管控,4月19日下午,他们也紧急采购了一批铁丝网,拦在天台缝隙的围栏外。所幸俩小孩被及时发现,不然后果难以想象,各位家长平时要多留意孩子的去向,物管也要加强管理。这在天台上玩的不是游戏,玩的真是心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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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京城81号》,影片里不断出现的惊悚情节及画面,曾让人看得心惊胆跳!影片中出现的这座老宅子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内81号院,这栋老宅子曾一度被传说成“京城第一凶宅”。当然传说就是传说,谣传经不住考验,“凶宅”的故事后来被证实都是子虚乌有。其实,“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但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如果房主故意隐瞒房子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因为房主与购房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将有人曾在这间房屋自杀的信息向购房户披露。购房户知晓此信息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这起案件的详情是怎样的?天法小新今天就带您了解此案。85万元买套“问题”房屋苏闵(化名)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长沙工作的她急需在长沙购买一套住房,为了方便查看房源,苏闵便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请中介公司帮着一起寻找合适的房源。之后,房产中介公司为苏闵推介了一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虽然这是一套老房子,但看到这里交通便利,小区环境还可以,加上价格适中,苏闵便看上了这套住房。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2017年3月底,苏闵又通过银行转账,将16万余元购房首付款转账至李敏银行账户内。不久后,苏闵又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敏。2017年4月,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据了解,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长沙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3.675‰。在房子交付不久后,苏闵便搬进去了。有一天,苏闵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为了核实这一情况,苏闵又四处找人打听此事,后来发现这套房子在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买这套房子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苏闵,致使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法院判决“退房赔钱”自己花了85万元的钱,却买到了一套“问题”房子,苏闵遂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李敏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苏闵将李敏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苏闵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他与李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而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元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说法案件主审法官 周长军天心区法院办案法官周长军解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撤销该合同。“本案中,李敏向苏闵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间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闵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长军说。“凶宅”并无法律界定据天法小新了解,类似因为购买到被俗称为“凶宅”的房子后,继而因为退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屡见报端。而法院对待这类案件多以判决“退房赔款”为主。但并非房屋只要发生了人员死亡,法院都会判决“退房赔款”。有媒体披露,2014年,浙江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这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没过几天,贾某却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给出的理由是2013年,这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2016年3月,温女士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款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笔录中的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当时的死者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那么,“凶宅”说法到底属于民俗还是迷信?日,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曾应邀参加湖南省委法治办、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经视联合打造的法治电视专栏《钟山说法》,对这一问题谈了她个人的看法。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来讲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民间的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里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董燕认为,所以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如果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房屋,这可以看作是一种从民间习俗。“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董燕说。董燕建议,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市民们在购二手房房前可以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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