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坏账损失需要备案吗去税务局备案吗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_百度知道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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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且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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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财产损失一定要向税局备案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存货财产损失一定要向税局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如果您公司的存货财产损失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自行计算扣除,后附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即可。如果不符合清单申报扣除的条件,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具体资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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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有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坏账,因购买方关门形成坏账,有两年时间了,我只能拿到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咨询税务专管员,他也没说清楚,让我先写专项报告。请问应收款坏账税前抵扣,专项报告是税务审批?还是备案?要是审批的话,能审批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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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批,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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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没有去税务大厅备案 已经在今年4月做账了 怎么办?会不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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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已经在4月底做坏账处理转出了,但是没有备案,不知道明年的时候会不会出问题,有点吓。。。
还有年底了 上面说要控制利润,怎么才能控制个30万的利润,月利润不多估计就50万左右。。。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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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622 天[LV.Master]独孤求败
一 、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别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专项申报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照25号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方式
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审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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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现在去备吧,,,不备案最多就是不允许抵所得税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坏帐计提需要到税局备案吗?_百度知道
坏帐计提需要到税局备案吗?
我们公司有大概几十万的坏帐,但我们公司实际一直未计提坏帐准备。现在要将这些坏帐处理掉,需要到税局备案吗?还是自己公司直接处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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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计提坏账准备不需要审批,但是确认核销坏账必须由税务部门审批。  坏帐按照会计准则自行处理,但是如果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想扣除坏帐损失,要经过税务局审批。  坏帐bad debit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于发生坏帐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帐损失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如果你的坏账资料齐全,比如法院裁定书、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等等。将这些资料准备齐全,到税务局填上他们提供要的资料,等税务主管部门审批下来就可以直接处理了,也不一定非要提坏账准备。新所得税法后一般计提的准备金都要做纳税调整,提了也要交所得税,还不如直接报批处理。
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从0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所以企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必须要到税务机关去备案,经审批后方可在税前列支。如不办则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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