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年段永淳简历县知事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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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明清官员章服制度表
品级&服色&冠式&带&鱼袋&笏&附注&
一品 紫 三梁冠 金玉带十三銙 金饰鱼袋 象笏&
二品 紫 三梁冠 金玉带十三銙 金饰鱼袋 象笏&
三品 紫 三梁冠 金玉带十三銙 金饰鱼袋 象笏&
四品 深绯 二梁冠 金带十一銙 银饰鱼袋 象笏&
五品 浅绯 二梁冠 金带十銙 银饰鱼袋 象笏&
六品 深绿 一梁冠 银带九銙 无 竹木笏&
七品 浅绿 一梁冠 银带九銙 无 竹木笏&
八品 深青 一梁冠 鍮石带九銙 无 竹木笏 睿宗文明元年后&
九品 浅青 一梁冠 鍮石带九銙 无 竹木笏 八品以下为&碧&&
庶民 白 黄铜铁带七銙 无 无&
注: 1、&鱼袋&是唐、宋时官员佩戴的证明身份之物。 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始,赐五品以上官员鱼袋,饰以金银,内装鱼符,出入宫庭时须经检查,以防止作伪。武则天时,曾改佩鱼为佩龟。宋代不再用鱼符,而直接于袋上用金银饰为鱼形。 2、&带&: 指皮革制的腰带。&金带&、&玉带&、&银带&是指装饰革带用的金、银、玉制品,称为&带銙&。皮革制的腰带上面套有锦缎带套,带銙就缀在带套上。带銙的数量多少取决于官员的级别地位。有的记载说:一、二品官员用金带,三、四、五、六品用犀带,七、八、九品用银带。 3、武后延载元年(694)规定:文武官员三品以上着绣袍,上面所绣图案为:诸王为盘龙、鹿;宰相为凤池;尚书为对雁;十六卫将军各卫分别是:麒麟、虎、鹰、牛、鹘、狮子、豸等,并绣文字于其上。 4、服色以散官为依据,并不根据现任职务。&
资料来源:刘昫《旧唐书&舆服志》,欧阳修、宋祁《新唐书&车服志》,王溥《唐会要》31卷、32卷&
品级&服色&冠式&&带&&&鱼袋&&&笏&
一品 紫 七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二品 紫 六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三品 紫 五梁冠 玉带 金鱼袋 象笏&
四品 紫 五梁冠 金带 金鱼袋 象笏&
五品 绯 五梁冠 金涂银 银鱼袋 象笏&
六品 绯 四梁冠 金涂银 银鱼袋 象笏&
七品 绿 三梁冠 黒银及犀角 无 木笏&
八品 绿 三梁冠 黒银及犀角 无 木笏&
九品 绿 二梁冠 黒银及犀角 无 木笏&
庶民 白 铁角带&
注: 1、宋初章服制度,一如唐制。至神宗元丰年间改用上述章服,一直延续到南宋。但宋代官员章服,以官不以品,与唐代不同。 2、此为朝官章服,宋代外地官员可以&借&,如通判可以&借绯&,知州、监司可以&借紫&。 3、宋代规定:凡服绿、服绯满二十年者,历任又无过失,允许磨勘改授章服。 4、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刑部侍郎;大理卿,大理少卿等风宪大员,戴獬豸冠,服青荷莲绶,以示正直清廉。&
资料来源:脱脱、阿鲁图《宋史&舆服志》,徐松《宋会要辑稿》
品级&服色&袍服绣花&
一品&紫&紫大独颗花,直径五寸&
二品&紫&紫小独颗花,直径二寸&
三品&紫&散答花,无枝叶&
四品&紫&小杂花,直径一寸五分&
五品&紫&小杂花,直径一寸五分&
六品&绯&小杂花,直径一寸&
七品&绯&小杂花,直径一寸&
八品&绿&无花&
九品&绿&无花&
资料来源:《元史&百官志》、《元史&舆服志》
品级&&冠式&&&带&&&&绶&&&公服袍色&&公服纹饰&&笏&
&&&&&&&&&&&&&&&&&&&&&&文官、武官&
一品&&七梁冠&&玉带&&云凤、四色&&绯&&仙鹤&&狮子&&象牙&
二品&&六梁冠&&犀带&&云凤、四色&&绯&&锦鸡&&狮子&&象牙&
三品&&五梁冠&&金花&&云钑鹤&&&&绯&&孔雀&&虎豹&&象牙&
四品&&四梁冠&&素花&&云钑鹤&&&&绯&&云雁&&虎豹&&象牙&
五品&&三梁冠&&银钑花&&盘雕&&&&青&&白鹇&&熊&&&象牙&
六品&&二梁冠&&素银&&练鹊、三色&&青&&鹭鸶&&彪&&&槐木&
七品&&二梁冠&&素银&&练鹊、三色&&青&&鸂鶒&&彪&&&槐木&
八品&&一梁冠&&乌角&&鸂鶒、二色&&绿&&黄鹂&&犀牛&&槐木&
九品&&一梁冠&&乌角&&鸂鶒、二色&&绿&&鹌鹑&&海马&&槐木&
未入流 绿 练鹊&
资料来源:《明史&舆服志》,《明会要》第24卷《舆服》下
清代品级&&文官顶戴&&&&&&补服&&&蟒袍&&&武官顶戴&&&&&&补服&
一品&&红宝石&&&&&&&绣仙鹤&&九蟒五爪&&红宝石&&&&&&&绣麒麟&
二品&&起花珊瑚&&&&&&绣锦鸡&&九蟒五爪&&起花珊瑚&&&&&&绣狮子&
三品&&蓝宝石或蓝色明玻璃&绣孔雀&&九蟒五爪&&蓝宝石或蓝色明玻璃&绣豹&
四品&&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绣雪雁&&八蟒五爪&&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绣虎&
五品&&水晶及白色明玻璃&&绣白鹇&&八蟒五爪&&水晶及白色明玻璃&&绣熊&
六品&&砗磲及白色涅玻璃&&绣鸬鹚&&八蟒五爪&&砗磲及白色涅玻璃&&绣彪&
七品&&素金顶&&&&&&&绣鸂鶒&&五蟒四爪&&素金顶&&&&&&&绣犀牛&
八品&&阴文镂花金顶&&&&绣鹌鹑&&五蟒四爪&&阴文镂花金顶&&&&绣犀牛&
正九品&&阳文镂花金顶&&&绣练鹊&&五蟒四爪&&阳文镂花金顶&&&&绣海马&
从九品&&阳文镂花金顶&&&绣黄鹂&&五蟒四爪&&阳文镂花金顶&
注: 1、王公百官补服皆石青色,朝服、蟒袍为石青色或蓝色。&
2、风宪大员的补服绣獬豸,以示正直清廉,同宋、明之制。&
3、五品以上用&花翎&,六品以下用&蓝翎&。其双眼、三眼花翎系特赏。
王超:政事堂制度辨证——《中国史研究》1983年04期。
站长案:此文略长,但是很好的讲述了唐代的政事堂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皇权体制下的另外一面,而且也可以与明代的内阁制度进行比较。政事堂制度主要是流行与唐宋,元代开始就没有了。
&&& 唐代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体制,中书主出令,门下掌封驳,尚书主奉行(注:见《困学纪闻》卷一三《三省递重之由》注引王鏊《震泽长语》上。),这是人所熟知的。但是,作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政事堂,却很少为人所知,至今并没有被完全正确地认识。究其根源,早在唐代曾经做过宰相,又是研究唐制的专家杜佑,对于当时国家机构之紊乱,即已感到&繁而难理&(注:《旧唐书&杜佑传》。)了。后世学者,既震于杜氏《通典》之权威,复限于《六典》、《两志》(注:《通典&职官典》、《大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与《新唐书&百官志》详载唐一代国家机构的组织,唯独于政事堂制度的记载极为简略。)所载政事堂制度之简略,于是延误千载,含糊不确之论,时有所见。一九七九年版新《辞海》&政事堂&条,是这样解释的:&政事堂 唐宋时宰相的总办公处。唐初始有此名,设在门下省,后迁到中书省。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改称中书门下,因宰相名义上即为中书门下省长官之故,下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注:见新《辞海》缩印本,一九七九年版一四六六页《政事堂》条。)这是把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仅仅看作是&宰相的总办公处&,把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看作是宰相开会办公的场所,其谬误亦大矣!《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载有《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以下简称《初探》)一文,是多年来专论政事堂制度所仅见的一篇文字,读后颇有启发。但《初探》一文,对于政事堂制度一些根本问题,如:政事堂创始的时间,政事堂制度的形成,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即政事堂的职权、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会议主持者、权力凭证,政事堂的性质,政事堂制度产生的政治历史背景,等等,也还没有探索清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撰文考辨,以就教于方家通人。
&&&   一
&&& 关于政事堂创始的的时间,历来说法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记载有两种:一是唐代人李华写的《中书政事堂记》,认为政事堂始于唐高祖武德年间;二是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含含糊糊地说是&其后又置政事堂&,推其事当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注:《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门下省》。)。
&&& 笔者于一九八○年曾撰文《三省制度考略》(注:王超《三省制度考略》,载《学术月刊》一九八一年第一期。),那时我对政事堂创始的时间,同意《文献通考》的看法,认为是在贞观年间。根据就是《通考》的一段记载:&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注:《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查《贞观政要》和《资治通鉴&唐纪》(注:见《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这是唐太宗贞观元年的事。近两年来,笔者看法有所改变,认为政事堂创始的时间,应该向前推,至少要推到唐高祖武德年间。理由有以下四点:
&&& 第一,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云:&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起复授司空,房玄龄起复授左仆射,魏征授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注:《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本第六四册。)这段记述,点明了三个事实:(一)&自武德以来&已有政事堂。&自武德以来&,当然是指&自武德年间&以来,而不能理解为割去&武德年间&的&武德以后&(注: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见《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这是显而易见的。(二)自武德以来,宰相已&常于门下省议事&。既是已&常于&,就可以肯定不是什么新制度;既不是新制度,当然就不会是&武德以后&才有政事堂。(三)自北朝以来,门下省地位特重,&诏旨之行,一由门下&(注:《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另见《初学记》卷一二《侍中》第一。)。因有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的惯例,&故长孙无忌&,就是说,&所以&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征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这里是无论如何得不出因为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才有政事堂的结论来的(注: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见《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
&&& 其次,《资治通鉴》云:&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注:《资治通鉴》卷二○三《唐纪》一九高宗弘道元年十二月。)既成&故事&,表明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国务活动中的一种习惯法。所以,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故事&与&制度&往往是同义语。因为有此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故长孙无忌等三大臣才&皆知门下省事&。因此,无论从国务活动的常规制度看,还是纯从语法结构去分析,都说明政事堂之设立早在贞观之前,而不可能是在长孙无忌等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的同时(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即把长孙无忌等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作为小注附在&谓之政事堂&之后。)。
&&& 再次,从隋唐制度渊源于北朝考之。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论述隋唐制度渊源时指出:&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注:《隋书&百官志&序略》。),&(隋)高祖践极,复废周官,还依汉魏&(注:《隋书&百官志&序略》。),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注:《新唐书&百官志序》。《旧唐书&职官志序》略同。)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新一版第八四页。)唐初多沿隋制。实行宰相集体议事制度,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注:《新唐书&百官志》云:&初,唐因隋制,以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不能没有议政场所,所以,&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并且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注:《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这时政事堂,所以设在门下省,是因为自北朝以来,&诏旨之行,一由门下&,&军国大政,万机之事,无不预焉&(注:《魏书》卷二一《高阳王雍传》、《彭城王勰传》。)。可见,在北朝时门下省权尊势隆,在国务活动中自然成为军国大政决策之所。因此,政事堂议政起始的时间,只能往贞观、武德以前推,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在武德以后的贞观年间。《通典》与《旧唐书》均载:&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注:《通典》卷二一《职官&宰相》;《旧唐书&职官志》二《侍中》条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同。)&旧制&,即已表明不是新制,而是过去很可能是北朝或隋以来已有的制度。《旧唐书》多以国史实录编写成书,&旧制&是唐初人对北朝以来旧制的习惯用语。
&&& 最后,从唐代宰相制度的演变考之。唐初制度,以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议政场所即为门下省的政事堂。故时人一般皆以三省长官为真宰相,而真宰相参加政事堂商讨军国大政,乃有当然资格(注: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但唐代宰相,一如隋代,自始就不限于三省长官。隋代柳述以兵部尚书参掌机事,裴矩、裴蕴以黄门侍郎知政事,已开他官兼任宰相之风(注:《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云,&(隋)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另参见《通典》卷二一《职官典》三,《历代职官表》卷三。)。到了唐代,此风更盛,《新唐书&百官志》云:&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注: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新唐书&宰相表上》序亦云:&唐因隋旧,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已而又以他官参议,而称号不一,出于临时,最后乃有&同品&、&平章&之名,然其为职业则一也。&(注: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又,叶梦得《石林燕语》云:&唐初宰相,未有定名,因人而命,皆出于临时。其后高宗欲用郭待举为参知政事,以其资浅,故命于中书门下同受进止平章事。&(注:《石林燕语》卷三。)可见在唐代,凡曾加有以下职衔者,均为宰相,即&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议朝政&、&参预机密&、&参知机务&、&知政事&、&知门下省事&、&平章政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等。所谓&同中书门下三品&,本来因为中书令、侍中都是三品官,现在欲使秩卑的人参知政事,故立此号,令与中书令、侍中地位相等,沿用既久,因而失去本来意义,纵是二品以上的官,也必须加&同三品&之号,方为宰相,方可入政事堂议政(注:《新唐书&百官志》云:&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另参见《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条、《文献通考》卷四九、《历代职官表》卷三。)。所以,即令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征这样有权位的大臣,也必须加上&知门下省事&的职衔,才在制度上取得参加政事堂议政的资格。以上我们追述唐代前期宰相制度之演变,其目的在于说明:门下省政事堂议政制度在前,而&知门下省事&之类的名号演变在后,是确定无疑的。
&&&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确定:唐代政事堂议政制度,至迟始于唐高祖武德年间,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创始于唐太宗贞观年间。
&&&   二
&&& 尽管宰相于门下省政事堂议政,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已成为制度,但由政事堂议政发展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却经过了一百年左右的漫长岁月。《旧唐书&职官志》载:&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遂移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也。&(注:《旧唐书&职官二》注。)这就非常清楚地点明了政事堂制度形成的三个发展阶段,兹分别考察辨证如下。
&&& 第一阶段:自唐高祖武德年间到唐高宗末年(约公元618-683年),为门下省政事堂议政时期。在这个发展阶段中,虽然政事堂始终设在门下省,但作为一项制度,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武德年间,可以说政事堂纯为宰相议政场所,如同现代的&会议厅&一样,并非理政办公之地。这个时期的政事堂,所以一直设在门下省,主要是因为自北朝以来,门下省权重势隆之故。
&&& 贞观年间,由于中书出令与门下封驳之间发生流弊,不是知非不纠,就是互相责难,影响了政府效能。唐太宗看到了这种情况,曾对黄门侍郎王珪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注:见《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鉴于隋亡的教训,唐太宗整顿了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凡&留文武总六百四十三员&(注: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为了防止政府机构随意扩大和官员冗滥,唐太宗还用法律制度加以保证。同时,他又提高政事堂地位,改变国家总枢机构中政务活动的某些程序。贞观以前,诏敕虽多由中书出令,但承受者多,拟进者少,故宰相议政,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诏敕之下,事先议论少,事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设于门下,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 贞观以后,中书舍人&五花判事&,中书省权职渐重,中书令于定敕之前,多提前于政事堂讨论(注:参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纪&贞观三年》。)。于是政事堂地位日渐提高,遂成为宰相议决政务的最高会议。前引《通考》所载:&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注:《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其基本点,是把贞观年间&先于政事堂议定&,即议决朝政,同武德年间&常于门下省议事&相区别。由一般&议事&到&议定&朝政,这无疑是政事堂地位的明显提高。而不可以把&其后又置政事堂&一句断章割裂,来说明在贞观年间刚刚创立政事堂,这是不妥的。
&&& 关于中书舍人&五花判事&,王夫之认为这是&会议之始&。他在《读通鉴论》中说:&唐制:军国大事,中书舍人各陈所见,谓之&五花判事&,而宰相审之,此会议之始也。&(注:《读通鉴论》卷二○《唐太宗》五。)什么&会议之始&呢?《资治通鉴》说得明白:&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上(太宗)始申明旧制,由是鲜有败事。&(注:参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纪&贞观三年》。)王夫之没有注意&上始申明旧制&一句,既是&旧制&,就不会是&会议之始&。&上始申明旧制&,足以说明贞观年间宰相议政,仍在门下省政事堂,而且,虽然中书渐重,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的&旧制&并未改变。
&&& 第二阶段:自武后光宅元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684-723年),为中书省政事堂时期。这个时期,政事堂始正式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最高国务会议。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执政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云:&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注:《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本第六四册。)《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亦云;&永淳三年(即光宅元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注:《资治通鉴》卷二○六《唐纪&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载:十二月,丁巳,高宗崩。甲子,中宗即位。甲戌,以裴炎为中书令。&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旧唐书》卷六《武后纪》云:中宗嗣圣元年(684年)一月,废中宗。二月睿宗立,改元&文明&。九月改元&光宅&,十月丙申杀裴炎。据上可知,裴炎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既不是高宗永淳二年七月(旧唐书),或永淳三年七月(唐会要),也不是武后光宅元年(李华《中书政事堂记》),而是在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十二月六日之后,此时高宗已崩,中宗刚即位;至迟不会迟于他同武后合谋废中宗、立睿宗的前后,即中宗嗣圣元年一月,睿宗文明元年二、三月间。)宰相既商讨议决军国重务于政事堂,而草拟诏敕之责在中书。为便于政务推行,于是政事堂遂由门下省迁至中书省。这是贞观中期以来,中书地位日重门下权势渐削的必然趋势。裴炎自侍中改任中书令,执政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并非裴炎一己之私意,乃是制度发展所使然。《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云:&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侍中与中书令同为中央决策机构中书、门下省长官,秩皆三品,何以侍中必加&同三品&衔,方为真宰相,得参加政事堂会汉,而独于中书令&则否&?看似十分乖谬,其实乃是制度在渐渐变化矣!所谓&天河暗转,必有其迹&,此之谓也。
&&& 政事堂迁至中书省后,在制度上明显的变化,是宰相于政事堂议决政务时,有轮流&秉笔&或&执笔&之制。《新唐书》卷一一七《裴炎传》云:&旧,宰相议事门下省,号政事堂,长孙无忌以司空,房玄龄以仆射,魏征以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炎,以中书令执政事笔,故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同书卷一二三《韦巨源传》亦云:&神龙初,(巨源)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时要官缺,执政以次用其亲,巨源秉笔,当除十人,杨再思得其一,试问余授,皆诸宰相近属。&可见这个时期秉笔宰相之常务,乃有三项:(一)诸宰相议政时,主持会议;(二)会议之后,总其纪录;(三)秉笔之日,坐政事堂办公。
&&& 其次,武则天时改中书省为凤阁,门下省为鸾台。凤阁鸾台即中书门下,合政事堂实际已成为一体,成为权力很大的相府了。&垂拱三年(公元687年),或诬告(刘)祎之受归诚州都督孙万荣金,兼与许敬宗妾有私,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时年五十七。&(注:《旧唐书&刘祎之传》。另见《资治通鉴》卷二○四《唐纪&则天后垂拱三年》。)以武则天那样的专横残暴,欲以莫须有罪名惩处刘祎之,而诏敕未经凤阁鸾台政事堂讨论议决,致引起刘祎之的强烈抗议,可见政事堂的权力已经很大,地位已有显著提高。
&&& 第三阶段:玄宗开元十一年以后,政事堂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旧唐书&职官志》云:&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也。&(注:《旧唐书&职官志二》门下省注。)《册府元龟&宰辅部》亦云:&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印为&中书门下之印。&&(注:《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部》总序注。)《旧唐书》&政事印&下多一&改&字,说明政事堂原来以议政为主,还未完全成为权力机构,故无专印。开元中&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始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乃置专印。又,《新唐书&百官志》载:&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注:《新唐书&百官志》,《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略同。)至此,政事堂制度始备。在开元以前,政事堂内部无任何分司之组织,其地位虽日益重要,井渐由会议厅转变为宰相最高囚务会议,然尚难确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到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列五房以主政务,于是遂有其所辖部门与属官,&中书门下政事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至此乃备矣;作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乃完全确立。
&&&   三
&&& 历史表明,政事堂作为唐代一项带有根本性质的政治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一)政事堂的职权。毫无疑问,开元以后,政事堂已经合中书门下两省而为一个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无疑拥有中书门下两省之职权。《唐六典&中书省》云:&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注:《唐六典》卷九《中书省》,《旧唐书&职官志》同。)《唐六典&门下省》又云:&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注:《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太平御览》引《唐六典》&门下省&条&所谓&作&盖以&。)可见中书门下职掌乃是&佐天子而统大政&,是&统和天人,以和万邦&。这实际上是宰相之职。如今政事堂&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职权之重,权势之隆,可以想见。诚如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所述:
&&&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复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臣不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与,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诛之。事不可以轻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剥害于人,财不可以擅加于赋,情不可以委之于倖,乱不可以启之于萌。法紊不赏,爵紊不封,闻荒不救,见馑不矜,逆谏自贤,违道变古,此堂得以杀之。故曰:庙堂之上,樽俎之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钺,有鸩毒,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注:见《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广雅书局刊本第二○○册。《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华《中书政事堂记》:&逆道于仁&作&人&;&兵不可擅兴&作&擅诛&;&权不可擅与&作&擅施&;&法紊不赏,爵紊不封&作&代紊不赏,削紊不封&;等等,错漏几不可读。见清嘉庆年间刊本。)
&&& 观此可知,开元以后之政事堂,赋政四海,允厘六职,统和天人,总齐机衡,已为朝政之本。
&&& (二)政事堂的组织。政事堂分正堂与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办公室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秘书处,分设五房办公,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和刑礼房。《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载:&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都堂也。&(注:参见《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卷二五七《公辅部》杂录二引《却扫编》。)《新唐书&崔元综传》云:&元综,天绶初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带,终日不休偃。&(注:《新唐书&崔元综传》。《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天授初&。)正堂之后,列有五房秘书处。《新唐书&百官志》云:&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注:《玉海》卷一六一同。)又,《玉海》&宋朝枢密院&条云:&开元中,设堂后五房,而机密自为一司,其职秘独宰相得知。&(注:见《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院》条。)由此可证政事堂秘书处五房官属,是设在中书门下正堂之后,为诸吏史治事办公之地,入品者可为五房之长(注:参见金毓黻《后堂官考》,载《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五房僚佐所掌虽属秘书工作,但因其多为国家机密大事,权位很重。《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宪宗元和元年&载:&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胡注云:堂后主书,即今之堂后官也),与知枢密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杜佑、郑絪等皆低意善视之。&像滑涣这样作势弄杖者,固属不多,但也说明五房僚佐地居权要,宰相亦未可小视。
&&& 政事堂在唐代中央机构中的地位,可用示意图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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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政事堂会议人员。参加政事堂会议者,唐初为三省长官;高宗以后,为中书门下长官,或带&同三品&、&平章事&、&参知政事&等衔官员。中书舍人和堂后五房长官因工作关系,经执笔宰相同意,亦可参加会议。
&&& 政事堂会议与朝议不同。政事堂是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权力机关,必须宰相才能参加。朝议为皇帝临朝时与诸大臣之议论,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与议。朝议所议之事,据记载多为军务大事,盖以军务关系国家至大,必须皇帝临朝议决。《旧唐书&严绶传》云:&(元和)九年,吴元济叛,朝议加兵,以绶有弘恕之称,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东道节度使,寻加淮西招抚使。&(注:见《旧唐书&严绶传》。)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 政事堂会议与廷议亦不相同。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廷议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旧唐书&刘文静传》云:&文静自以才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是,文静必非之,由是与寂有隙。&(注:《旧唐书&刘文静传》。)又据《新唐书&姜晦传》云:&(晦)为吏部侍郎,主选。&&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始,晦革旧示简,廷议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注:见《新唐书&姜晦传》。)《旧唐书&王唆传》载:&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公卿廷议&之事。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 (四)政事堂会议执行主席。通常是中书令取旨后,于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开会时有一执行主席,称&执笔&、&执政事笔&。讨论结束,秘书处协助&执笔&综合整理成诏敕文书,然后奏闻画敕。执行主席轮流担任,有时一人一天,有时一人十天。《唐会要》云:&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新唐书&崔佑甫传》云:&始肃宗时,天下务剧,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还第,非大诏命,不待遍晓,则听直者代署以闻。&《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云:&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注: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故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一九《唐纪》三五《肃宗至德元载》。)上引&分直&、&更直&、&听直&之&直&,即轮流值班,意思是说宰相在政事堂要轮流值班。而&秉笔&、&执笔&、&执政事笔&者,是指有会则为会议执行主席,无会则为值班宰相,负责处理日常公务或&承上旨&。由上可见,在肃宗以后,宰相执政事笔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由宰相执政事笔&承旨&之制还可知,在唐朝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由中书令取旨的传统做法已经有了改变。
&&& 值得注意者,旬日一秉笔或一日一秉笔,与&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政事&,殊有不同。前者为值班宰相,后者如司马光所说:&至于数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来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礼,特降此命。&(注:司马光《辞三日一至都堂札子》,元祐元年,载《司马文正公集》卷三八。)乃是对年高望重的大臣如李靖、杜佑(注:各见新、旧《唐书》本传。)等的一种尊礼。
&&& (五)中书门下之印。印是权力的凭证,&印者,信也&(注:《百川学海》,蔡邕《独断》卷上。)。自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于是政事堂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注:《旧唐书&职官志&门下省》。另见《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中书门下之印&即成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书门下政事堂的权力凭证。
&&& 唐制,凡属皇帝命令,必须政事堂会议正式议决通过,并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后方可颁行生效。这就是说,凡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加差&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被认为是违制的,不能为国家各级机关所承认。&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就是宰相刘祎之对武则天的批评。后来唐朝有的皇帝违反这一制度时,只得将其发诏敕的封袋改为斜封,所书&敕&字,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政事堂研究,虽没有&中书门下之印&,亦请下面马虎承认之。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了不得的事了。以至皇帝私下所封的官,因其来经正式敕封手续,亦为时人所看不起。如《旧唐书&元稹传》云:&长庆初,谭峻归朝,出稹《连昌宫辞》等百余篇奏御,穆宗大悦,问稹安在?对曰:&今为南宫散郎。&即日,转祠部郎中、知制诰。朝廷以书命不由相府,甚鄙之。&(注:《旧唐书&元稹传》,此时&相府&即中书门下政事堂也。《新唐书&元稹传》云:&然其进非公议,为士类訾薄&。)穆宗以一时之宠信,未经政事堂议决,即迳自任命元稹为祠部郎中、知制诰,致遭朝廷非议。关于唐朝宰相署敕事,《大藏经》二一二○《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中,足资查证的史料甚多。《表制集》卷一载(注:《大藏经》二一二○《表制集》卷三亦载&大历八年正月八日牒&等史料仍很多,兹不复赘。):中书门下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永泰元年六月十八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 杜鸿渐
                     中书侍郎平章事 元载
                     黄门侍郎平章事 王
                     检校侍中    李
又,《金石萃编》亦载(注:见《金石萃编》卷九五《唐》五五《会善寺戒坛碑》;又见《金石萃编》卷九四《唐》五四所载河南嵩岳《会善寺戒坛牒》。):
中书门下 牒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二年十月十三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 元载
                     黄门侍郎平章事 杜鸿渐
                     黄门侍郎平章事 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 李
                     检校侍中    李
                     中书令
&&& 石刻中这方面的例证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   四
&&&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皇帝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议决的矛盾问题。在封建专制时代,皇帝实行专制独裁,&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注: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乃是天经地义。但从秦汉以来,就有&廷议&制度,至唐代,又建立起政事堂宰相集体议决的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君主专制独裁与宰相集体议决,看上去是两个相对立的制度,竟能统一于一个封建的中央政权之中,这似乎不可理解。
&&& 但是,历史上一切制度,都不会凭空地产生,制度的背后,都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背景和根源。政事堂制度既然是封建国家发展到繁荣鼎盛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那么,要解释它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舍此而求诸于唐太宗个人的政治作风,乃是舍本求末之法,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回答,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认识政事堂制度。恩格斯指出:
&&&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第一六七&&一六八页;第一六七&&一六九页。)。
&&& 根据恩格斯的科学论断,剖析政事堂制度的产生与形成的历史过程,我们看到,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始终是封建专制主义政体中牵动全局的核心问题(注:王超《三省制度考略》,载《学术月刊》一九八一年第一期。)。毫无疑问,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与斗争,也是整个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
&&& 历史表明,唐初三省分权,使相职一分为三,互相牵制,目的是为了便于皇帝控制。不久,中书出令,门下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注:《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直接影响到皇帝诏令的贯彻,于是唐太宗提高了政事堂的地位,使三省配合更加密切,连为一体,进一步加强了皇权。高宗以后,律以&平章事&、&同三品&等衔行宰相事,参加政事堂议决军国大政,品位不高,易于控制。至于从门下省迁政事堂到中书省,抑门下之势,张中书之权,其用意在加强皇权尤为明显。开元中,合中书门下为一体,另设五房办事,高高凌驾于相府之上,而原来的中书门下省机构名称虽存,殆成闲所矣!从政事堂制度形成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及其分合应变的斗争现实,可知封建统治者利用政事堂这个权力舞台,其目的是要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集中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君主个人专制与宰相集体议决这种对立面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从而更加强化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从政事堂制度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正是为了使他们&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于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政事堂,便从控制矛盾与冲突的&需要中产生&(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第一六七&&一六八页;第一六七&&一六九页。)。
&&& 再从皇权专制制度本身来分析。皇位继承制度是专制独裁的皇统得以延续二千余年的命根子。&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振动。&(注:见《汉书&叔孙通传》。)预立太子的皇位继承制度,其本身就必然带来一个无法克服的弊病,就是皇帝英明决断雄才大略者极少,多数是中主以下,及至幼主孱君。历史的经验表明,在我国封建社会,每遇幼主孱君、昏君在位时,母后擅权,外戚横行,宦官祸乱,便成为皇帝专制制度的副产品。当此之时,政局动荡,篡夺祸乱必然接踵而来。如何缓和这种矛盾与冲突呢?历代封建皇朝在其统治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特别是建立强有力的最高决策机构,作为皇帝专制统治的权力辅弼,是缓和政局动荡,防止篡夺祸乱的一项根本国策。唐代近二九○年的政治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即以唐初两次权力危机来看:
&&& 第一次是&玄武门之变&。李世民杀太子建成及其弟元吉,逼其父高祖李渊下台,登基即位,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唐太宗。他之所以著名,是因为他的上台,改变了武德年间纲纪紊乱的局面,出现了封建社会少有的&贞观之治&。&贞观之治&之所以出现,极其重要的一条原因,是唐太宗整顿了国家机构,改革了各项政治制度,建立起&皇权专制&&三省分权&&政事堂集议&三者结合的中央集权新体制,极大地加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篇,记载唐太宗和大臣们通过总结历史经验,讨论政体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认识在君主专制下,何以会出现政事堂制度,是颇有帮助的,兹摘录于下:
&&& 贞观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
&&& 贞观四年,太宗问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宿卫之士,传飧而食,虽性非仁明,亦是励精之主。&太宗曰:&&公知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又欺孤儿寡妇以得天下,恒恐群臣内怀不服,不肯信任百司,每事皆自决断,虽则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朝臣既知其意,亦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朕意则不然,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是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因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务尽臣下之意(注:《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 上引唐太宗的两段议论,关于皇帝个人与中书门下、政府百司之间的关系,论述得何其精采,又何等深刻!他把君主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论执的&须合变通&,对立统一的必要,说得清清楚楚。历来人们引用这两段文字的很多,但很少有人把这些议论提高到国家政体上去认识的。《贞观政要》的编者吴兢确有卓识,他是把这些对话放在《政体》中加以考察的。多年来,我们的历史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偏向,就是偏重于人事,而忽视制度。近年来,写唐太宗个人政治作风的文章很多,也都不免于这个偏向。
&&& 其实,唐太宗很看重制度。他认识到相权对君权的制约及其作用,因而能以政事堂为舞台,导演出有声有色的&贞观之治&。秦始皇和隋文帝都是开国之君,都曾建立起适应历史发展的一套制度,但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一个搞极权专制,一个搞察察为政,把好的制度放在一边,结果是一样:都是&二世而亡&!
&&& 第二次是武则天篡权。武则天从高宗永徽五年(公元654年)入宫,到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九月九日即位做皇帝,经过三十六年的惨淡经营,通过一条阴险狡诈、血腥残忍的道路,造成中央政权几度危机,都因政事堂制度的制约作用,使得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都能稳定地向上升的趋势发展和前进(注: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第二版第一三五&&一四二页。)。武则天在位二十一年,先后用宰相七十六人,被杀者十四,被流者十,被贬者十九人,仍然出现一大批直臣名相,如狄仁杰、姚元崇相于内,娄师德、郭元振将于外,在政事堂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武则天的专横不得不受到制约(注:见赵冀《廿二史札记》卷一九《武后纳谏知人》,另见《资治通鉴》卷二○三&&二○七。)。没有中国特有的皇帝制度,没有母后摄政的合法惯例,武则天上台做皇帝是根本不可能的;没有政事堂制度下群相的制约和辅助,她要稳定政局,治理国家更是办不到的。而政事堂制度也正是在武则天时代,有了重大发展和变化,看来并非偶然。
&&& 总之,有唐一代二八九年,连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在这二十一个皇帝中,中宗、睿宗、顺宗、穆宗、敬宗、哀帝。在位不过五年。高祖虽是创业开国君主,才德不过中主。而高宗、肃宗、代宗、懿宗、僖宗、德宗均为平庸之主。文、武、宣、昭诸帝可算中主偏上。称得上&明君圣主&者,唯太宗一人;玄宗、宪宗次之,已是半明半昏之主矣!二十一君状况如此,而唐代近三百年历史,社会经济竟有巨大发展,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科学文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鼎盛时期,岂徒偶然哉!
&&& 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指明:&在观察运动着的物质时,第一个遇到的就是各个物体的个别运动的相互间的联系,它们相互间的制约。&(注: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年版第一九一页,原文&制约&二字下有着重号。)综观政事堂制度从产生到发展的全过程,作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它的每一个变化,都牵动着整个中央政权的运转,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害,影响着唐朝一代国家的治乱兴亡,这就是我们必须考察清楚政事堂制度的原因所在。
漫谈宋代官制的变迁——官、差遣、文武阶位、勋爵等。(二)
& & & & 差遣代替职事官&&正官,在宋朝初年,因为出于稳定人心、巩固政权的需要,又要提拔资序比较低的有才干的新人担任官职、安置无能或不甘臣服官员于闲散之便,他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弊病,也是非常明显的。原来的省台寺监官,变成了闲散官或阶官,除非特敕,不治本司事,这就造成了官制的紊乱。
& & & &士大夫对当时官制中名不符实、机构重三叠四十分不满,要求正名。司马光就曾经说:&今之所谓官,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所以任能,爵所以酬功。今官爵混淆,品秩混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12《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到宋神宗年间,终于在元丰三年至五年间,集中精力进行了官制改革。使宋代官制进入了新阶段。& & & & & & & & & &二、元丰改制后的官制(年)
& & & & &神宗元丰改制后,&官&与&差遣&分离的局面结束,职事官与差遣统一;而文臣专定&寄禄官&代替北宋前期之&官&。从此,&寄禄官&与&职事官&明确分离的格局已定,并笼盖了其后的岁月,直至南宋政权覆亡。这就构成了宋代官制变迁的两大阶段。北宋前期与元丰改制后。元丰改制后,又可以细分为:1、元丰新官制2、元祐之制3、崇、政之制4、南宋之制
1、元丰新官制
& & & 元丰三年(1080年),神宗颁赐经过校订的《唐六典》,成立详定官制局,元丰五年开始实行新官制。主要内容有一、正官名。依据《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之官,一律罢去。二、定《元丰寄禄格》。北宋前期,由文臣本官组成的迁转官阶,一律废去,以阶易官,代之以《元丰寄禄格》,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
& & &《元丰寄禄格》所定的二十五等寄禄官,决定文臣的官品与俸禄、此所谓&寓禄有阶&。定新官品。北宋前期的官品有三十阶,元丰新制后,改为十八阶。官品决定了官员的服色和俸禄等待遇。罢去文武官散阶,及吏人带文武散阶、检校官、宪衔。
2、元祐之制、崇、政之制
& & &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神宗的基础上扩大了改革的面,例如将寄禄官分左右,区分流品。(进士出身加&左&阶,其他出身加&右&阶,例如左正议大夫。)
& & & 崇宁三年,建殿中省。
& & &政和二年,对武选官也进行了改革,原来的三公之一的太尉,降为武官阶之首。
3、南宋之制
& & & 南宋初,因为宋金战争的问题,对行政机构进行了裁撤合并,例如建炎三年合并中书、门下两省,罢去秘书省(绍兴元年二月复),宗正寺归太常寺,并太府寺、司农寺归户部等决定。主要作用就是节省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 & & 孝宗乾道八年二月,罢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之名,易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
& & &例如孝宗时期的宰相周必大,就官至左丞相,封益国公。而周必大刚中进士的时候就是以左迪功郎、徽州司户参军起家,这里的左就是区分他是进士出身的证明,迪功郎是寄禄官,而司户参军则是任职。
漫谈宋代官制的变迁——官、差遣、文武阶位、勋爵等。(一)
& & &宋代的官制主要是承袭唐代,&宋承唐制&(《宋史&职官》1《序》),这里的唐制,指的是唐代后期的制度,赵宋立国的时候,官职因为承袭唐末、五代制度,没有脱离唐末紊乱的官制。而这里的紊乱,主要就是《唐六典》中那一套整齐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的行政管理制度,在名义上还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已经逐步被临时差遣所动摇,本官&皆空存其名而无其实&(《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建隆元年八月甲申条),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北宋前期官制的混乱可想而知。
& & 而到了神宗元丰年间,对北宋前期官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使宋代官制进入了与前期明显不同的元丰官制新阶段。&&史称&元丰改制&。
(宋神宗)
& & 在哲宗元佑年间,对元丰官制再一次进行了更改,这里是稍微有所更改,对大的方向没有太大的变动。到了徽宗崇宁、政和年间,扩大元丰改制的成果,改定选人、武选官名。这就是宋代官制变迁的第三阶段。
& & 而到了南宋初年,因为宋金战争,对省部寺进行了删并,孝宗乾道八年,罢三省长官,改定宰相名称为左右丞相。其后,宋代的官制就没有太大的变化了。
& & & & & & & & & & 一、北宋前期官制(960&1082年)
& & 通过陈桥兵变上台的赵宋王朝,为了稳定人心,并没有去触动后周的官僚体制。为了借鉴唐末、五代&君弱臣强&:藩镇割据&&武臣擅权&的局面,太祖太宗在旧机构旁增设新机构,如在中书门下以外,又增设了三司;在吏部兵部以外,又增设了审官东、西院,三班院,流内铨;在刑部之外,又增设审刑院;在太常寺之外,又增设了太常礼院等等,用来分割宰相、省部寺监的权力,既使用大批留用下来的旧官员领俸禄、不掌握实权,又使他们互相牵制,便于皇帝驾驭。
& & &而与此同时,委派有才干的省台寺监的京师官员,出任知州、知县,接管节度使、团练使等武臣所掌握的地方权力,原来坐镇地方的节度使、观察室、防御使等武官官职,则给予优厚的俸禄,剥夺实际权力,转而变成比较高贵的阶位。从而构成了北宋前期官制名不符合实际固定化的特点&&官与差遣分离。
& & &这里的官,指的就是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这类的正官,比如尚书左仆射啦,尚书、侍郎等等,而差遣,就是临时委任的职务名,一般都会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点&&提辖&&签书&&监&这类的限定词语。而除了官、差遣以外,宋代还有&职&(职名),例如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等,用作内外差遣所带的荣誉衔。
举个例子!
例如这位同学的官职:尚书工部员外郎、直龙图阁、知襄州事王洙。
这是仁宗庆历年间王洙的官衔,而这里的&尚书工部员外郎&是&官&,或者叫&正官&&本官&,没有职事,只是用来定品位(从六品上),俸禄而已,因此,在北宋前期这又叫&寄禄官&;
&直龙图阁&是&职名&,无职事,但是是为差遣所带的荣誉衔,主要是用来提高这个官员的资序、威望,或者增加添支钱的
&知襄州事&这是&差遣&,是文臣王洙实际担任的职事官,即襄州地区的一州长官。
【官职小知识】枢密院东厨、西厨:北宋官名,京局名。枢密院食堂。由朝廷每月拨款,按规定免费供给有关官吏伙食。如东厨每月可领到一千贯的经费,外加贴支钱三百贯(《朝野杂记》甲集卷17《三省枢密院激赏库》)。东厨、西厨共有食手(炊事员)二十八人(《宋会要·职官》6之1)。
我们为什么需要不同的声音?——宋以前的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秦汉之前我国的监督制度
监察制度自古以来就有,可以说,伴随着人类的产生,监察制度就开始出现。习俗是古代社会维持监督的一种形式,以长期形成的习惯来进行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氏族社会,公众舆论也是一种强大的督查力量。赫胥黎说:&只要观察一下我们的周围,就可以看出,对人的反社会倾向最大的约束力并不是人对法律的微距,而是对他的同伴的舆论的畏惧。传统的荣誉感约束着一些破坏法律,道德和宗教束缚的人们。人们宁可忍受肉体上的极大痛苦,也不愿与生命告别,而羞耻心却驱使最懦弱者去自杀。&(&&赫胥黎《进化论与理论学》,科学出版社,1971年,)
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这样建立形成的,历史悠久。在《管子&恒公问》中记载:&皇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也;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这里的&告善旌,谏鼓&都是古代的民意通道,用来获得民意。
西周时期国家体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国家组织与宗法制相结合。为了维护宗法制和礼制,而出现了一大批具有监察特色的官职,例如御史、大宰、小宰等官职。
在秦汉,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向体制化和制度化进发。秦朝御史大夫位高权重,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府长官,本职是&典正法度&,&举劾非法&。不仅可以代表皇帝纠弹内外百官,而且可以司察丞相非法,弹劾丞相。
秦始皇在巩固权力的同时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巡视全国,在公元前年到前年的十二年之间,先后五次出巡全国。皇帝频繁巡行郡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歌功颂德,&以示强,威服海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巡视,考察各地税收,监督地方官吏。
在汉代,御史府与丞相府合成&二府&。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的监察官。而地方刺史的出现,则是属于临时派遣,无固定的监察区,作为天子派遣的监察官进行监督地方。《册府元龟&宪官部》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
(二)、民间行使监督权力在古代的体现
登闻鼓制度是古代政府为了民意能够直达朝堂而设置的一种途径,民众可以击登闻鼓进行告状。《资治通鉴&晋纪四》纪载晋惠帝元康元年,刘睬等因卫灌被杀,&执黄蟠,挝登闻鼓。古者,设谏鼓、立谤木,所以通下情也。&&郑司农注云穷,谓穷冤失职者,来此击鼓,以达于王,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此则登闻鼓之始也。登闻鼓之名,盖始于魏、晋之间&。登闻鼓名字在魏晋时期开始出现,并且作为一种理冤制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唐代开始设立匦使院,以投匦制度的出现和成熟运用,标志着我国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知匦使掌申天下之冤滞,以达万人之情状&(唐李林甫著,《唐六典》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中华书局,年,第页),设立四门,曰&廷恩&&招艰&&申冤&和&通玄&。其中西面&申冤&是为了&怀冤负屈,无辜受刑者投之&。(摘引如上《唐六典》)
《资治通鉴》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试太子通事舍人李涉知上于吐突承璀恩顾未衰,乃投匦上疏,称&承璀有功,希光无罪。承璀久委心腹,不宜遽弃。&知匦使、谏议大夫孔癸戈见其副章,诘责不受。&(北宋司马光著,《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宪宗元和六年十二月,中华书局,年,第页。)这说明当时投匦制度已经开始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的申冤程序中了。
如果说在唐代申冤机制还主要是官员士族在使用的话,那随着民间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壮大,到了宋代,民间力量的崛起成为官方不容忽视的一种力量。在宋代,士林、学院、太学等主要儒家群体和知识分子,开始在政坛以外寻求不同的发声,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
这里有一则比较有趣的案例:淳化四年,&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豭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直。&当然,皇帝也因为此时对当时的宰相说到&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宋李焘著,《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冬十月丁丑,中华书局,年,第页。)民间有平民丢了猪,竟然皇帝也可以知道,说明了当时的民间和上层民意渠道的畅通。
而宋代最有名的民间群体影响政治事件,可以说是宋代的太学生运动,钦宗时期李纲被罢用之后,&太学诸生陈东等及都民数万人伏阙上书,请复用李纲及种师道,且言李邦彦等疾纲,恐其成功,罢纲正堕金人之计。会邦彦入朝,众数其罪而骂。吴敏传宣,众不退,遂挝登闻鼓,山呼动地。&&乃复纲右丞,充京城防御使。&(&&元脱脱等编,《宋史》卷二三,《本纪第二三&钦宗》,中华书局,年,第页。)这次事件被史学家称为宋代的太学生运动,是士林学子影响政治决策的典型案例。当时李纲作为汴京防御的总指挥官,成功抵御了金人的入侵,而朝廷不顾当时的民意,撤换李纲,导致了民间反抗意识的崛起,最终于民间妥协,恢复了李纲的任职。
总之,我国的监察机制自古已有之,有官方例如御史大夫、御史台的监察,也有例如登闻鼓、投匦等民间诉讼诉求利益的途径,多方面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及多渠道的民意沟通,不同的意见和声音,无论是正确的抑或是不正确的,发出声音,总比一个声音要来的好。无论是否明代因为&东林误国&而亡,或者说南宋理学家们的理论道德高于行政手段,甚至追溯到魏晋的玄学空谈误国,但是正如统治者对于御史大夫等监察官的定义一样,允许&风闻言事&,为的就是发出不同的声音,用不同的声音去警醒正在治理这个国家的官员,用其他的声音、舆论去监督去反对。
当然,矫枉过正总有之,然而多样的声音,自由的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被代表,这是我们共同的梦想。
北宋前期中央机构的简单介绍以及几位著名宰相。
这里的北宋前期主要是指在元丰改制之前的官制设置,元丰改制之后的设置有所不同。&& & &北宋前期,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为中书门下,其治事之所称政事堂,即宰相办公处。中书门下省称&中书&,与枢密院对掌行政、军事大政,号称&二府&。又有三司,掌国家财政。&二府&与&三司&构成了北宋前期中央最高的管理机构。& & &中书门下别名政府、东府,其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副长官为参知政事(副相)。枢密院别名右府、西府,其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三司别名计府、省司,其长官为三司使,目为计相。其下分为盐铁、度支、户部,各置使。盐铁、度支、户部是为三司。&
中书门下附属机构: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监的职事,&十无二三&。其职事为中书门下、三司、枢密院所侵之外,并分归中书门下所属新设机构履行。
(1)、制敕院 掌行遣中书门下文书。
(2)、舍人院 掌外制,任事者称知制诰、直舍人院,取代中枢舍人之职。
(3)、铨曹四选 唐代由吏部、兵部所掌铨选除授文、武官职事,入宋,归铨曹四选:审官东院,掌除授六品以下文官;审官西院,熙宁三年五月始置,掌除授升朝官以上武选官;吏部流内铨,掌文臣幕职州县官除授;三班院,掌除授武臣、小使臣。
(4)、起居院 掌撰修起居注&&皇帝主持朝会的日常活动,言行记录。任事者,称同修起居注,为差遣,行门下省起居郎、中书省起居舍人之职事。
(5)、礼仪院、太常礼院 掌礼仪事,行礼部、太常寺礼仪之职事。
宣徽院 北宋前期中央机构之一,长官为宣徽南院使、北院使,缺则枢密副使兼。掌管内诸司、三班院、内侍二省之名籍,郊祀、朝会等礼仪,检查内外上供物品。
群牧司 掌内外厩牧之政,行太仆寺之职事,长官为群牧制置使、副使。
崇文院 即三馆秘阁(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掌管图书秘籍及缮写校勘,馆阁官员是储备人才的地方。
北宋前期几位著名宰相:
赵普(922年-992年),字则平。乾德二年(964年)任宰相,曾三次拜相,淳化三年(992年)病卒于洛阳追封真定王,谥忠献。
寇准(961年-1023年10月24日)字平仲,太宗朝官至参知政事,真宗朝任三司使,景德元年(1004年),出任宰相,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订立&澶渊之盟& 赠中书令、莱国公,赐谥曰忠愍。
富弼(),字彦国,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出任枢密副使,与范仲淹等一起推行庆历新政。至和二年(1055年)与文彦博同任宰相,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英宗即位就任枢密使。进封&郑国公& 谥&文忠&
王钦若(962年-1025年)字定国,谥文穆,咸平四年(1001年)出任左谏议大夫、参知政事。是宋代第一位南方人宰相。(王钦若是江西人)主持编纂了《册府元龟》
吕夷简(979年-1044年),字坦夫。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出任宰相,以给事中参知政事。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主持中书省达二十年,是宋朝开国以来最长久的宰辅,&自仁宗初立,太后临朝十余年,天下晏然,夷简之力为多&,史称&夷简当国柄最久,虽数为言者低,帝眷倚不衰&。
官职小知识:【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宋前期宰相名。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宋初至元丰五年行新官制,丞郎以上至三师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真宰相之任。简称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平章、平章事。——早安,各位。
日本官制官名初解
京官 (Kyou-Kan) きょうかん正一位關白 (令外官) (Kanpaku) かんぱく律令官制以外的官位,相當於唐代之丞相,並非太政臣之員,乃平安時攝關政治所創之官位,後來成為榮譽性官員。初任關白乃藤原基經於光孝天皇元慶八年(884)擔任,往後之關白,除豐臣秀吉()及豐臣秀次()兩任外,都是藤原氏或分支所任,最後一任關白是二條齊敬於孝明天皇文久三年(1863)擔任直至慶應二年(1866)為止。
從一位太政大臣 (太政官) (Da-jyou-dai-jin) だじょうだいじん律令制中最高行政長官,別名大師,雖相當於唐代的相國,但基本上無任何特別職務,至飛鳥時代開設,於天智十年(671)由大友皇子(即後來的弘文天皇)成為第一任太政大臣,以後的太政大臣都由皇子擔任,但到了孝謙天皇天平寶字四年(760),由權臣藤原仲麻呂(道鏡)進為太政大臣,至此太政大臣改由藤原氏任兼,而最後一任太政大臣是在明智四年擔任的三條實美。
正二位 左大臣 (太政官) (Sa-dai-jin) さだいじん平安時代令官,太政大臣以下的最高級官員,政務實權總攬的高官,政事綱目及諸事總裁,太政官的政務也全由左大臣統領。初代左大臣乃安倍倉梯麻呂於大化元年(645)任之,但到了平安時代才正式定制,由藤原冬嗣於淳和天皇天長元年(824)擔任。到了明治時代,成為前半期的太政官執政官,至明治十八年(1885)改行內閣制度後被廢。
正二位 右大臣 (太政官) (U-dai-jin) うだいじん職務與左大臣相同,但位居僅次於左大臣之下。當左大臣缺任或兼任關白時,政務改由右大臣接理,本身的右大臣主管政事及宮中禮儀、儀式的事宜,是太政官中最高官員之一,故與太政大臣及左大臣合稱為「三公」。第一任右大臣乃著名權臣藤原不比等於元正天皇養老元年(717)擔任,到了明治時代,成為太政官制之一,到了內閣時代,右大臣一職仍然被保留。
從二位 內大臣 (令外官) (Nai-dai-jin) ないだいじん內大臣乃令外官,俗稱「內府」,中國唐代的內丞相的化稱。僅次於左右大臣,負責參與政務,協助左右大臣。初代內大臣由藤原鎌足於天智朝擔任,但仍未成為定官,到了一條天皇永延三年(989)成為常置官,由藤原道隆擔任,戰國時代時德川家康曾一度擔任內大臣,到了明治時代仍然設置,直到美佔時代才正式廢除。
從二位 藏人所別當 (藏人所) (Kuroudo-no-Bettou) くろうどのべっとう平安時代所創,定員一人,藏人所的長官,負責詔敕的傳宣,本為獨立官員,到了宇多天皇寬平九年(897),由大納言藤原時平兼任別當後,多由左大臣或大納言兼任,如左大臣兼任關白,則由右大臣兼任,自此成為慣例。
正三位 大納言 (令制官、太政官) (Dai-Nagon) だいなごん太政官次等官,共有四名定員,「納言」的意思,依據「令義解」是指「下之建言上納予三公,三公之諭向下宣詔」。職務乃為三公提供協助及參議政事,也是作為天皇的近侍,把政務上奏予天皇,同時把天皇敕令向下宣詔的要職,又可以在左右大臣不在時代行職務;另外大納言兼為上卿,負責大節禮儀等事務。歷史上著名的大納言有戰國時代的豐臣秀長(世稱「大和大納言」)及桃山時代的前田利家(世稱「加賀大納言」)。到了明治時代初仍然保留,但到了明治四年(1871)被廢除。
從三位 中納言 (令外官) (Tyuu-Nagon) ちゅうなごん文武天皇大寶五年(705)初置,最初定員二人,後多加一人,與大納言之職務相同,但不可代行高官職務,中納言又俗稱「黃門」,源於秦漢時代的名稱,歷史上著名的中納言有戰國時代/桃山時代的宇喜多秀家(世稱「備前中納言」或「備前黃門」)及伊達政宗(世稱「伊達中納言」或「伊達黃門」)。
從三位/正四位上 近衛大將 (Konoe-Taisyuu) このえたいしゅう近衛府長官,各設左、右大將一人,乃禁中兵侍總指揮,下設中將、少將為副官,負責天皇行幸時的保護,由於非常重要,故實為從三位之官員,近衛大將多由大納言或中納言兼任,如大臣、納言不在或兼有他職,由參議兼任大將。
從三位/正四位上 彈正尹 (Dan-Jyou-In) だんじょういん彈正台之長官,根據大寶令而設,相當於中國的御史大夫,負責「掌管整頓事宜,彈奏內外官員違反之事」,監察左大臣以下的官員違法等事宜。下設大、少弼,大、小忠及大、小疏。職位實相當從三位,多又親王兼任,或者由納言官兼任,因此會改名「尹大納言」或「尹中納言」。
正四位上 卿 (Kyou) (中務、大藏、宮內、式部、刑部、兵部、民部及治部)八省之長官,負責諸類事宜(教育、檢察等),當中以中務、兵部及式部較重要,通常由親王(四品以上)擔任,下設大輔(正五位下)、少輔(從五位下)、大丞(正六位下)、少丞(從六位上)及大錄(正七位上)等副官。
正四位下 參議 (令外官) (San-gi) さんぎ次於左右大臣及納言官的公卿,等於唐的宰相,聖武天皇天平三年(731)正式設置,但於桓武天皇延歷二十六年(807)根據唐制改名「觀察使」,後於嵯峨天皇弘仁元年(810)以參議乃重要之職為理由重新命名參議。參議設有八名官額,多由公卿或弁官上繼,及至明治時代仍然被保留至戰前時代。
從四位上 大弁官 (Dai-ben) だいべん弁官局的長官,設左、右大弁各一人,左大弁負責中務、式部、治部及民部四省,右大弁負責兵部、刑部、大藏及宮內四省。另外主要負責上官下達命令的執行、太政官之間糾紛的判決、聯絡太政官及諸國司曹的中樞工作,而大弁多由參議兼任,大弁以下設中弁、少弁共六名,多由出色的公卿任之。
從四位下 衛門督 (Emon-no-Kami) えもんのかみ衛門府長官,設左、右衛門督各一人,負責京城諸門的禁衛、出入京城的管制,類似中國的九門提督;另外負責定時巡邏及檢察的工作。衛門督通以左官為長,全由中納言或參議兼任。
從四位下 藏人頭 (藏人所) (Kuroudo-no-Tou) くろうどのとう由於別當並不常置,故後來通以藏人頭為長官,負責殿上機密文書,訴訟等處理工作,成為殿上最高執行官,殿上必列席者,當參議有空缺時,藏人頭有權進位兼任。
正五位上 大膳大夫 (Dai-zen-Dai-bu) だいぜんだいぶ另設權大夫一人,大膳職的長官,負責管理諸國的雜物、菜果、醬肴等的調節、食物的調理等。下設大膳亮(從五位下)、權亮、大進(從六位上)各一人;少進(從六位下)二人、大屬(正八位上)一人、少屬(從八位上)二人等的副官
從五位上 少納言 (Syou-Nagon) しょうなごん自奈良時代所創,共有三位定員,負責詔敕宣下的工作,與大納言、中納言不同的是,少納言奏宣小事、次要之議而已;另外負責天皇御璽的彫刻及太政官印的處理。少納言是要職之一,通常由侍從兼任,但後來大多的職務都由藏人接收而慢慢廢拙了。
從五位下 侍從 (Ji-Jyuu) じじゅう平安時代所創,屬中務省官員。根據「大賓令」的解釋,是天皇身邊的近臣,負責「勸諫、拾遺補闕諸事」之職。即當有任何空缺時,由侍從補上。另外,侍從有帶劍入宮行走的權利,故是要職,最初定有八名定員,後在後冷泉天皇時增至二十人,其中由少納言兼任三人。
從五位下 大監物 (中務省) (Dai-Ken-Motu) だいけんもつ平安時代所創之官,負責大藏眷及內藏寮的出納記錄、國家倉庫的管理人。大監官容許由女官擔任。雨設中監物、少監物及史生各四人,後來中監物及少監物被廢,由主典補上,變為三級制。
從五位下 大外記 (Dai-Ge-Ki) だいげき平安時代所創,負責糾正、修改內記撰寫的詔書,同時又負責太政官的奏文,本為臨時官,但不久成為定官,由於職務之便,故多由文筆不俗的文官擔任,後來成為清原氏及中原氏兩家的人世襲。
從五位上、從五位下、正六位下、從六位上 守 (地方) (Kami) かみ各國地方長官,平安時代所創,根據大寶令的解釋,守的職務是負責「各國的祠社、戶藉、簿帳,百姓管理、勸農桑,各地方諸部的糾察,舉薦人才予朝廷,司法訴訟、倉儲」等的事務。全日本諸國分三等國守,上總、常陸及上野為第一等大國,多由親王擔任,但由於親王多在京城,故實際上由大國守(從五位上)的副官「介」(正六位下)代理;大國守以下分有上國守(從五位下)、中國守(正六位下)及下國守(從六位下),以中等諸卿貴族擔任,由於擁有全國的控制權,故國守多不把國有收入上繳朝廷,而多為自己的私產,守之下有「介」、「大掾」(正七位下)、「少掾」(從七位上)/「掾」(從七位上、正八位上、從八位下)、「大目」(從八位上)、「少目」(從八位下)及「目」(從八位下、大初位下、少初位上)。
附註:權官 (Gon-Kan) ごんかん權官是與正職官有分別但有同樣權力的官員,故加上「權」字加以識別,當正官暫時不能充任時,則外加權官頂上代替,或者當某官位無空當,但想在定員以外添加時,可加上權官。通常權官有「權中納言」、「權守」、「權大夫」。
令外官 (Ryou-Ge-No-Kani) りょうげのかに根據仁明天皇天長十年(833)完成的「令義解」,令外官是令制定立以後,有需要添加的外官,後來成為常設官職。
【帝国余晖】——清代文武官职品级列表
清代文武官职品级列表文官&正一品&太师(清初洪承畴曾为太子太师) 太傅 太保 大学士&从一品&少师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师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尚书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总督 侍郎 内务府总管&从二品&内阁学士 翰林院掌管学士 巡抚 布政使&正三品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 宗人府府丞 通政使司通政 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 顺天府尹 奉天府尹 按察使 外务部左右丞&从三品&光禄寺卿 太仆寺卿 盐运使&正四品&通政使司副使 大理寺少卿 詹事府少詹事 太常寺少卿 鸿胪寺卿 顺天府丞 奉天府丞 道员 外务部左右参议&&从四品&&翰林院侍读学士 翰林院侍讲学士 内阁侍读学士 国子监祭酒 都转运运盐使司同知 知府&正五品&左右春坊左右庶子 通政使司参议 光禄寺少卿 六科给事中 宗人府理事官 郎中 顺天府治中 奉天府治中 钦天监监正 太医院院使 同知 直隶州知州&从五品&&翰林院侍读 翰林院侍讲 司经局洗马 鸿胪寺少卿 监察御史 员外郎 知州 运盐司运副 盐课司提举&&正六品&&内阁侍读 左右春坊左右中允 国子监司业 部院主事 宗人府主事 寺衙门主事 起居注主事 都察院都事 都察院经历 大理寺左右丞 钦天监左右监副 太医院院判 京府通判 京县知县 兵马司指挥 钦天监春夏秋冬中五官正 太常寺丞 神乐署署正 府通判&从六品&左右春坊左右赞善 翰林院修撰 光禄寺署正 钦天监满洲五官正 钦天监秋冬官正 布政司经历 布政司理问 运盐司运判 直隶州州同 州同 僧录司左右阐教 道录司左右演法&正七品&翰林院编修 通政使司知事 通政使司经历 大理寺左右评事 太常寺博士 太常寺满洲读祝官 国子监监丞 内阁典籍 京县县丞 兵马司副指挥 知县 太常寺典簿 按察司经历 皇史宬尉 太仆寺满主簿 部院寺内务府司库 京府儒学满汉教授 京府儒学训导 外府教授 七品笔帖式&从七品&&翰林院检讨 銮仪卫经历 中书科掌印中书 内阁中书 办事中书 詹事府主簿 光禄寺典簿 京府经历 钦天监官五官灵台郎 祠祭署奉祀 布政司都事 运盐司经历 直隶州州判 州判 国子监博士 国子监助教 唐古忒学助教 古忒学中书&正八品&&国子监学正 国子监学录 钦天监主簿 太医院御医 五经博士 八品笔帖式 四氏学学录 太常寺协律郎 布政司司库大使 运盐使库大使 道库大使 按察司知事 外府经历 外县县丞 盐课司大使 盐引批验所大使 州学正 县教谕 僧录司左右讲经 道录司左右至灵&从八品&&翰林院典簿 国子监典簿 鸿胪寺主簿 钦天监五官司挈壶正 太医院吏目 祠祭署祀丞 神乐署署正 布政司照磨 运盐司知事 府州县训导 僧录司左右觉义 道录司左右至义&正九品&&钦天监五官监侯 钦天监五官司书 太常寺赞礼郎 九品笔帖式 按察司照磨 府知事 同知知事 通判知事 县主簿 和声署奉銮&&从九品&翰林院待诏 工部制造库司匠 国子监典籍 钦天监博士 鸿胪寺鸣赞 鸿胪寺序班 会同馆序班 刑部司狱 府照磨 通判照磨 钦天监漏刻博士 太医院吏目 太常寺司乐 宣课司大使 州吏目 道库使 府税课司大使 按察使司狱 府司狱 同知司狱 巡检 布政司仓大使 府库大使 同知仓大使 土司副巡检 都纲 都纪 正科 正术&未入流&翰林院孔目 礼部铸印局大使 县典史 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关大使 府检校 长官司吏目 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 同知库大使 州库大使 税课司分司大使 州税课使大使 县税课使大使 驿丞 河泊所所管各闸闸官 道仓大使 州仓大使 典科 训科 典术 训术 副都纲 僧正 僧会 副都纪 道正 道会&&武官&&正一品&领侍卫内大臣 一二三等子 太尉&从一品&&内大臣 湘军骑兵.步兵.守兵 外省驻防将军 乌鲁木齐热河察哈尔都统 提督&&正二品&左右翼前锋统领 八旗护军统领 八旗副都统 左右翼总兵 外省驻防副都统 銮仪使 一二三等男 总兵&&从二品&&散秩大臣 副将&&正三品&&一等侍卫 冠军使 火器营翼长 步军翼尉 包衣护军统领 乌枪营总 圆明园总管 前锋参领 护军参领 乌枪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 城守尉 陵寝总管 圆场总管 黑龙江船驳水手总管 察哈尔总管 王府长史 参将 一二三等轻车都尉 指挥使&从三品&圆明园包衣营总 包衣护军参领 吉林参领 黑龙江参领 指挥同知 察哈尔参领 驻防协领 一等护卫 游击 宣慰使司宣慰使&正四品&二等侍卫 云麾使 前锋侍卫 副护军参领 乌枪护军参领 副前锋参领 副骁骑参领 佐领 步军协尉 信驳总管 南苑总管 陵寝副总管 陵寝司工匠 圆场翼长 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 上都达布逊诺尔 达里岗爱总管 防守尉 黑龙江吉林管水手四品官 司仪长 骑都尉 都司 宣慰使司同知 指挥佥事&从四品&&城门领 包衣副骁骑参领 包衣佐领 察哈尔副参领 察哈尔佐领 四品典仪 二等护卫 宣慰使司副使 宣慰使司宣抚使&&正五品&三等侍卫 治仪正 步军副将 步军校 监守信驳官 南苑门章京 陵寝防御 陵寝管理烧造砖瓦官 分管佐领 盖州牛庄满洲掌印防御 关口守御 黑龙江吉林管水手五品官 云骑尉 守备 宣慰使司佥事 宣抚使司同知 正千户&&从五品&&四等侍卫 委署前锋参领 委署护军参领 委署乌枪护军参领 委署前锋侍卫 下五旗包衣参领 五品典仪 三等护卫 守御所千总 河营协办守备 宣抚使司副使 安抚使司安抚使 招讨使司招讨使 副千户.&&正六品&蓝翎侍卫 整仪尉 亲军使 前锋校 护军校 乌枪护军校 骁骑校 监造火药官 陵寝祭祀供应官 太仆寺马厂驼厂翼长 黑龙江吉林管水手六品官 门千总 营千总 宣抚使司佥事 安抚使司同知 招讨使司副招讨使 长官司长官 百户&&从六品&&委署步军校 内务府六品翎长 六品典仪 卫千总 安抚使司副使&正七品&&城门使 盛京游牧正尉 太仆寺马厂驼厂固山达 七品荫监生 恩骑尉 把总 安抚使司佥事 长官司副长官&从七品&&盛京游牧副尉 七品典仪&正八品&盛京养息尉左右翼长 八品荫监生 外委千总&从八品&八品典仪 委署亲军校 委署前锋校 委署护军校 委署骁骑校 圆明园副护军校&正九品&&各营蓝翎长.外委把总&从九品&太仆寺委署固山达 额外外委&
【煌煌日月】——明代中央官制(三)
13,国子监
&&&&&&&&&& 明初设中都国子学,后改为国子监,掌国学诸生训导的政令。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在北京设国子监,皆置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各一员。清代国子监总管全国各类官学(宗学、觉罗学等除外),设管理监事大臣一员;祭酒,满、汉各一员;司业,满、蒙、汉各一员。另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学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并归学部。&
&&&&&&&&&&& 祭酒一人,从三品;司业二人,从四品下。掌儒学训导之政,总国子、太学、广文、四门、律、书、算凡七学。&
&&&& 丞一人,从六品下,掌判监事。每岁,七学生业成,与司业、祭酒莅试,登第者上于礼部。&
&&&& 主簿一人,从七品下。掌印,句督监事。
&14,尚宝司
&&&&&&&&&& 西吴(明朝前身)元年(1376),设尚宝司。掌宝玺、符牌、印章。设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从五品,司丞三人、正六品。初以侍从儒臣、勋卫领卿,勋卫大臣子弟奉旨始得补丞。后常以恩荫寄禄,无赏员。迁都北京后,尚宝司称外尚宝司,南京亦仍设尚宝司卿一人,而实已无宝可掌。凡需用宝玺时,外尚宝司用揭贴赴宦官尚宝监请旨,至宫内女官尚宝司领取,外尚宝司用宝时,宦官监视,用毕,由宦官缴进。示例: 明 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神道碑》:&光宗元季庚申,起公(袁可立)尚宝司司丞。熹宗元季辛酉,陟尚宝司少卿,七月陟太仆寺少卿。&
&&&&&&&& 明洪武七年(1374),设直省舍人,属中书省。九年,改*中书舍人。次年,与给事中同属承敕监。建文帝时,改中书舍人为侍书,入文翰馆,属翰林院。成祖复旧制,置中书科官署,定额中书舍人为二十人,从七品,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与此前各代中书舍人之代皇帝起草诏令者不同,地位亦低。清沿置,宣统三年(1911)废。
&&&&&&&& 16,行人司
&&&&&&&&& 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设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后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后定均以进士充任,升品秩。掌传旨、册封等事。凡颁行诏敕、册封宗室、抚谕四方、征聘贤才,及赏赐、慰问、赈济、军务、祭祀,则遣其行人出使。建文中罢。成祖即位,复旧制。
&&&&&&&& 17,钦天监
&&&&&&&&&& 明初沿置司天监、回回司天监,旋改称钦天监,有监正、监副等官,末年有西洋传教士参加工作。清沿明制,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为长官,监工、监副等官满、汉并用,并有西洋传教士参加。乾隆初曾定监副以满、汉、西洋分用。后在华西人或归或死,遂不用外人入官。
【煌煌日月】——明代中央官制(二)
&&&&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正七品都给事中、从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
&&&&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力却极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拔擢、参加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力,即如果对皇帝的旨意认为不妥,可以退回,不予执行。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 明朝给事中,明初,承前代制度,统设给事中,不分科,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六科还可以参与&廷议&,&廷推&,参与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
&&&&&&&&&& 明朝置给事中,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另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正、副使;受理冤讼等。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改更其品秩。太祖洪武六年(1373年)设给事中十二员,为正七品,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洪武九年定员为十人;洪武十年隶承敕监;洪武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后逐渐增至八十一员。洪武二十四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员,从八品;给事中四十人,其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正九品。惠帝建文年间(年)升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并罢左、右给事中。明成祖永乐年间复置左、右给事中,亦为从七品。又置六科官署于午门外直房。其后各科员数时有增减。&
&&&&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等&
&&&&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著名的&三法司&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 太常寺:主管祭祀&
&&&& 光禄寺:主管宴享&
&&&& 太仆寺:管马&
&&&&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
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协律郎、奉礼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礼之名有五:曰吉礼,曰宾礼,曰军礼,曰嘉礼,曰凶礼。皆掌其制度仪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牺牲、币玉、酒醴、荐献、器服各辨其等;掌乐律、乐舞、乐章以定宫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则分乐而序之。凡亲祠及四孟月朝献景灵宫、郊祀告享太庙,掌赞相礼仪升降之节。岁时朝拜陵寝,则视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斋戒皆检举以闻。初献用执政官,则卿为终献用卿,则少卿为亚献;博士为终献;阙则以次互摄。郊祀已,颁御札则撰仪以进。宫架、鼓吹、警场,率前期按阅即习。馀祀及朝会、宴享、上寿、封册之仪物亦如之。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祀、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拟上于礼部。凡太医之政令,以时颁行。&
&&&& 太常寺一般设有: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上。掌礼乐、郊庙、社稷之事,总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卜、廪牺、诸祠庙等署,少卿为之贰。凡大礼,则赞引;有司摄事,则为亚献;三公行园陵,则为副;大祭祀,省牲、器,则谒者为之导;小祀及公卿嘉礼,命谒者赞相。凡巡幸、出师、克获,皆择日告太庙。凡藏大享之器服,有四院:一曰天府院,藏瑞应及伐国所获之宝,禘祫则陈于庙庭;二曰御衣院,藏天子祭服;三曰乐县院,藏六乐之器;四曰神厨院,藏御廪及诸器官奴婢。初,有衣冠署,令,正八品上;贞观元年,署废。高宗即位,改治礼郎曰奉礼郎,以避帝名;龙朔二年,改太常寺曰奉常寺,九寺卿皆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复改太常寺曰司常寺。&
&&&& 丞二人,从五品下。掌判寺事。凡享太庙,则修七祀于西门之内。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 博士四人,从七品上。掌辨五礼;按王公、三品以上功过善恶为之谥;大礼,则赞卿导引。&
&&&& 太祝六人,正九品上。掌出纳神主,祭祀则跪读祝文;卿省牲则循牲告充,牵以授太官。&
&&&& 奉礼郎二人,从九品上。掌君臣版位,以奉朝会、祭祀之礼。宗庙则设皇帝位于庭,九庙子孙列焉,昭、穆异位,去爵从齿。凡樽、彝、勺、幂、篚、坫、簠、簋、登,钘、笾、豆,皆辨其位。凡祭祀、朝会,在位拜跪之节,皆赞导之。公卿巡行诸陵,则主其威仪鼓吹,而相其礼。&
&&&& 协律郎二人,正八品上。掌和律吕。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八寺录事品同。有礼院修撰、检讨官各一人,府十一人,史二十三人,谒者十人,赞引二十人,赞者四人,祝史六人,赞者十六人。太常寺、礼院礼生各三十五人,亭长八人,掌固十二人。&
&&&&&&&&& 两京郊社署&&&&&& 令各一人,从七品下;丞各一人,从八品上。令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与奉礼郎设樽、罍、篚、幂,而太官令实之。立燎坛,积柴。合朔有变,则巡察四门,以俟变过,明则罢。有府二人,史四人,典事五人,掌固五人,门仆八人,斋郎百一十人。斋郎掌供郊庙之役。太庙九室,室有长三人,以主樽、罍、篚、幂、锁钥,又有罍洗二人;郊坛有掌坐二十四人,以主神御之物。皆礼部奏补。凡室长十年、掌座十二年,皆授官。祭飨而员少,兼取三馆学生,皆绛衣绛帻。更一番者,户部下蠲符,岁一申考诸署所择者,太常以十月申解于礼部,如贡举法,帖《论语》及一大经。中第者录奏吏部注冬集散官,否者番上如初。六试而绌,授散官。唐初,以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官、左藏、乘黄、典厩、典客、上林、太仓、平准、常平、典牧、左尚、右尚为上署,钩盾、右藏、织染、掌冶为中署,珍羞、良酝、掌酝、守宫、武器、车府、司仪、崇玄、导官、甄官、河渠、弩坊、甲坊、舟楫、太卜、廪牺、中校、左校、右校为下署。&
&太乐署 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下;乐正八人,从九品下。令掌调钟律,以供祭飨。凡习乐,立师以教,而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三等,以上礼部。十年大校,未成,则五年而校,以番上下。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散乐,闰月人出资钱百六十,长上者复繇役,音声人纳资者岁钱二千。博士教之,功多者为上第,功少者为中第,不勤者为下第,礼部覆之。十五年有五上考、七中考者,授散官,直本司,年满考少者,不叙。教长上弟子四考,难色二人、次难色二人业成者,进考,得难曲五十以上任供奉者为业成。习难色大部伎三年而成,次部二年而成,易色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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