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手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规定是否强制

孙东东教授说:“肖志军案”是一个极端个案,不足以反映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有缺陷,所以不可能因此修改法规。孙教授还说:如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强行手术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果真如此吗?  首先,关于孙教授的极端个案说。笔者认为:拒绝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的家属并不少,只是被媒体披露得少。参与笔者《医院未充分尽到法定抢救义务,医院和卫生局领导涉嫌故意杀人》一帖讨论的网友反映:家属因经济条件的原因不同意医院继续抢救危重病人的事情在各地的医院都经常发生,绝非孤立的极端个案。其实,我们每个人凭着自己的社会经验、阅历,也完全能想象到如下的各种可能:  年轻美貌的女子嫁给一个自己并不爱的富豪老头,图的是老头的财产。老头早一天去世,她可以早一天继承遗产,开始自己的自由生活,寻找爱情,寻找幸福。如今,这样的婚姻并不少见吧?假如这个老头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他的年轻妻子有没有可能拒绝手术呢?医生尊重家属拒绝手术的意见,这样的老头死得冤不冤?  众多子女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赡养老人的案例时有发生吧?这样的老人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他的孩子们一个也不愿意签字同意手术,不奇怪吧?医生尊重家属的意见,这样的老人死路一条。  会不会有家属考虑到患者手术活过来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给家人带来麻烦和经济负担而拒绝手术呢?  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已婚者有婚外恋情的大有人在吧?任何一方垂危了,昏迷了,需要手术抢救,另一方拒绝手术的可能性有没有?  可以断定:因家属拒绝手术而致使患者死亡的现象是较普遍地存在的,随时有可能发生的。立法者对如何保护急症手术患者得到有效抢救的权利应予考虑。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家属拒绝手术情况下,医院对患者强制手术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一对貌合神离的夫妻遇到歹徒抢劫,丈夫被刺伤心脏,120将伤者送到心血管病医院。经检查,医生向患者妻子签发了病危通知,并请患者妻子在《手术建议书》上签字。医生告知:必须紧急对伤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对心脏伤口进行缝合,否则伤者有生命危险;及时手术,伤者有生存可能。不料,患者妻子不同意签字。情况万分危急!医生立即起草了医疗处置方案,院长迅速果断地批准了。手术过程和术后护理完全按规范和常规进行,但最终伤者未能复苏,术后5日死亡。该案医生和医院院长会象孙教授说的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绝对不会。而且,医院也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患者家属拒绝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有权要求支付,法院应当判决患者家属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上述案例中的丈夫就属于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而且唯一可能救活病人的抢救手段就是手术,因此紧急施行手术抢救就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所以,病人虽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包括孙东东教授在内的很多人笼统地认为:不经家属同意就强行手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治医师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就会被追究医疗事故罪。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这种说法只对非急症手术患者成立,而不适合急症手术患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有“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同时又对例外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进行了兜底性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上述案例中,如果碍于家属拒绝手术,医院就放弃手术抢救伤者,伤者就必然死亡。这就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是见死不救了。所以,患者生命垂危需施行急症手术而家属不同意手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种特殊情况。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施行手术,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并不违法。  退一步来看,就算卫生部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法院都认定即使是急症手术,未经患方签字同意而强行手术是违法行为,那么还要看这“违法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地球人都知道:心脏被刺破不手术逢合伤口肯定活不成。所以,手术显然是抢救的手段,而不是病人死亡的原因。因此,未经家属同意而强制手术的行为与伤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被认定为造成患者死亡的过错行为。因此,医师、医疗机构都不必因该“违法行为”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基于抢救伤者生命的需要,即使未经患方签字同意,即使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强行手术,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仍有权要求患者家属支付抢救费用,包括手术费用。这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果断排除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拒绝手术的意见,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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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骗执狂,有病要去治,孩子。
  作者:王军律师 提交日期: 20:19:00    蠢材  你又跑到这里胡说八道来了  我告诉你风险有多大啊  会忽视人权  会导致大家都不签字而等待得到赔付  会让医生犯故意伤害罪  会导致强制医疗  会增加律师的收入  会进一步破坏社会道德  会严重阻碍医学发展  会使医闹遍大陆  会使人进一步被物化  。。。。。。  而所有这一切  都是为了遵从你所正在声嘶力竭解释的一条法规而已  你明白了吗?  蠢材
  楼主分析的很对。我怀疑那个所谓的卫生部的司法专家卓小勤和孙东东到底懂不懂法。在他们看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签字权的法律。在生命权和签字权两者选一的情况下,难道要放弃生命权来维护签字权吗?连这点思路都那么糊涂还当卫生部的法律顾问,难怪整个中国的医疗系统的法律理念都和他们的思路相同,完全是这两个人搞的。  李丽云案子的律师如果能把这个官司打到底,打到必须让卫生部或高院对三十三条里面的其他特殊情况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才算是有意义的。不然,这个其他特殊情况还会被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滥用和任意解释。例如,现在它不做手术,它解释这不是特殊情况,以后它不该做手术的它做了,又说那是特殊情况他们有权等等。  总之,不论改不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必须对这个特殊条款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是重要的。  
  假如,卫生部敢作出“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不属于特殊情况的司法解释,那么这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是一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件,就必须要进行修改了。因为“需要抢救的危重病人”不属于特殊情况,那么就是认可:不签字就不救命的逻辑是“合法”了,这和第三条的救死扶伤的宗旨相违背。实际上就是认可,在医院里病人选择自杀是合法的,而谁要就这种自杀的人就违法了。
  人嘛,都爱出名  看了楼主,一种淡泊明志的优越感油然而生
  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  强就一个字。。居然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家属拒绝手术情况下,医院对患者强制手术的风险究竟有多大:    一对貌合神离的夫妻遇到歹徒抢劫,丈夫被刺伤心脏,120将伤者送到心血管病医院。经检查,医生向患者妻子签发了病危通知,并请患者妻子在《手术建议书》上签字。医生告知:必须紧急对伤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对心脏伤口进行缝合,否则伤者有生命危险;及时手术,伤者有生存可能。不料,患者妻子不同意签字。情况万分危急!医生立即起草了医疗处置方案,院长迅速果断地批准了。手术过程和术后护理完全按规范和常规进行,但最终伤者未能复苏,术后5日死亡。该案医生和医院院长会象孙教授说的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绝对不会。而且,医院也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患者家属拒绝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有权要求支付,法院应当判决患者家属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  你读书读的脑子僵掉了?我要是病人家属会这么傻呆呆的等着医院去法院起诉我让我付费?先来个一哭二闹三上吊!而且理由充分:第一,不是我不愿签字,是你们医生吓我,吓的我不敢签,这个是你们医生的失职;第二,你们在里面手术,你们医生都是一窝的,谁知道手术的情况到底怎么样,谁知道是不是你们出了意外然后互相帮着隐瞒,我没有看到手术全过程,手术记录也是你们医院写的,我不相信!我就认为你们手术过程中有违规!第三,你们医生态度太差,拿着手术单恐吓我!好,你要是逼我付钱,我先下手为强,一边向法院起诉你们医院害死人命,一边写大字报跪在医院门口示众,看你们医院还要不要脸面!好,就算我最后输了官司,NND,我就等你们法院来强制执行啊,我就一间小破屋,也没有工作,随便你们怎么执行啊,MD,敢搬我的电视机抵医药费?惹火我了,我找几个流氓把你们医院的医生头都给开了瓢,我心里也舒坦!
  作者:三痴秀才 回复日期: 20:32:21 
    唉......,骗执狂,有病要去治,孩子。  ----------------------------------------  说的好,为了出名什么都干了.
  如果碍于家属拒绝手术,医院就放弃手术抢救伤者,伤者就必然死亡。这就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是见死不救了。所以,患者生命垂危需施行急症手术而家属不同意手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种特殊情况。    ========================  作为一个医生,同意这种对法律的理解    但,怎么认定:不经手术抢救必定死亡。医学是多因多果的不精确的科学,临床很难做到“保证不做手术即死,或做手术即不死”这点。    第二个,目前的医疗环境实在恶劣,医生被你们吓怕了,特殊情况下对自己实行紧急避险。。。
  王军律师=红绿叶子=SB  ====================  装B都装不象!
  又一个哗众取宠的律师        只问你一句:    你希望医院扩大权利到什么范围?    &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果断排除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拒绝手术的意见,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        如何界定&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这句虚伪的在法律上无法操作的口号界限,是否还要加&创建中国特色社会注意,学习三个代表/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导下&这样空洞的口号        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操作?--典型的法律白痴    这样的前提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存在吗?    对关系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病人和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利,以及消费的承受能力等)  
医疗的方案和相应的费用有很多---医生如何帮助病人选择--如果你是医生,你怎么办?            相对作者举例的群体,我们很容易明白,什么是多数人的利益----你举例的群体占社会总群体的比例是多少?        至于收费部分的阐述,简直是意淫  
  我是小医生我不懂这么多    但是我知道如果没签字做好了不会得到表扬    而且极有可能背负被反告的危险:例如违规操作啦——告你的理由这张纸写不完,结果就是我被砸掉饭碗,吊销执照    如果没签字而我给他做手术死人了    我必然换个地方吃饭了——牢里
  作者:flygalle 回复日期: 23:37:22   ====================================================================================  本帖子不仅仅是写给医生看的,本人希望医院的院长、各级卫生部门的官员、孙东东教授、卓小勤教授也能看到。当这些比你大的人物不再一味维护自己的面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辩护,真正冷静下来,以严谨治学的态度面对手术签字制度后,你为了抢救病人,没患方签字,你手术做好了是会得到表扬的。但是,手术前千万别忘了要先把医疗处置方案交给院长批准。  外科医师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陷入纠纷。经治医师认为有必要强行手术时,依法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责任就尽到了。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作者:小雨临秋 回复日期: 21:54:47   =================================================================================  有理你就说理。你该不会过敏到以为只要是支持本帖观点的都是本楼主的马甲的程度吧?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9:31:46    蠢材  你还在胡说八道  什麽叫手术做好了?  你的中国人民不管好不好  他们只管自己是不是爽啊  不爽就要医闹不  你这个蠢材
  楼主的美好愿望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得到实现!!!  举例:老年急症患者,家里很穷,需要急诊手术抢救。积极手术及其后续治疗可能需要患者家属根本无力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谁也说不清楚即使手术成功了,后面致死性的或者可能成为植物人的并发症到底会不会发生,这些并发症的治疗护理仍需要大量金钱堆砌),医生能武断强制手术治疗吗,强制手术治疗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很多重症患者经过前期积极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最终由于经济的原因放弃了继续治疗,放弃了生命,作为医生也深感无奈与痛惜,但这就是现实,脱离现阶段国情的法律制度如何实施???
  可能,我在这里一直强调着金钱,在很多人看来,很庸俗,甚至成为攻击的对象,我也希望全民免费享受医疗服务啊。也许很多事情,很多关系来得简单些。  “孕妇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为经济,二为对医学的肤浅认识。  好的,我们姑且抛开那些“阿堵物”的原因在其中作祟,谈谈医学问题。楼主的立论观点无非是“生命权高于一切”,然后把医学问题简单化。医学还是非常落后的一门学科,其治疗后果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正如我前面所述,进行着很多目前还认为是相当有效的侵入性的诊疗手段,而且这些侵入性诊疗手段的治疗效果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即使不是侵入性的,还有“是药三分毒”一说呢)。疾病很强大,在疾病面前,医学更多的时候采取仰望的态度。楼主好歹也算是知识分子一员,对这门学科的认识尚且如此,这不也从侧面证明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必要性吗????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正是所谓的“不签字不手术”的真正原因啊!!!
  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做也是死,不做也是死,还是强制做的好,还能赚点钱,也不受道德的谴责,欢迎修改,强制手术!!!
    本帖子不仅仅是写给医生看的,本人希望医院的院长、各级卫生部门的官员、孙东东教授、卓小勤教授也能看到。当这些比你大的人物不再一味维护自己的面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辩护,真正冷静下来,以严谨治学的态度面对手术签字制度后,你为了抢救病人,没患方签字,你手术做好了是会得到表扬的。但是,手术前千万别忘了要先把医疗处置方案交给院长批准。    外科医师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陷入纠纷。经治医师认为有必要强行手术时,依法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责任就尽到了。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    个人觉得让法院来批比较好,你说呢,大律师    
  恭喜楼主出名了。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8:36:45 
    楼主的美好愿望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得到实现!!!    举例:老年急症患者,家里很穷,需要急诊手术抢救。积极手术及其后续治疗可能需要患者家属根本无力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谁也说不清楚即使手术成功了,后面致死性的或者可能成为植物人的并发症到底会不会发生,这些并发症的治疗护理仍需要大量金钱堆砌),医生能武断强制手术治疗吗,强制手术治疗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很多重症患者经过前期积极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最终由于经济的原因放弃了继续治疗,放弃了生命,作为医生也深感无奈与痛惜,但这就是现实,脱离现阶段国情的法律制度如何实施???  =====================================================================================  急症手术后果:人财两空只是一种可能,另一种可能是财破人活。当家属企图弃患者生命而守财时,我们的法律应起到保护患者生命的作用,赋予医疗机构干预治疗权,无条件地努力挽救生命,哪怕这个生命再脆弱,希望再渺茫。钱和命比,好些老百姓都不好意思明着说,我们的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却毫无顾忌,真够实在的。  话说到这份上,请问“天篷元帅哥”:你认可孙东东关于“肖志军案”是极端个案的说法吗?
  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  看了上面的这段文字(可能是转发的,但是表明他认可).大家可以知道所谓的王律师的智商和情商  这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吗?符合大家在此辩论求真的精神吗?    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和判断,只有在虚拟的网络中封自己为律师---其实你离正常思维还远呢,不要说去扮演一个律师        大家没有不要浪费自己的时间去答理这样的东西
  找骂。司法解释是你想解释就解释的吗?幼稚。
  假设就按照你的说法做,那么我弱弱的问一下,你怎么能保证医生不会借制度杀人???到底是家属为患者考虑这种情况普遍还是家属想谋杀患者普遍?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9:31:46 
    作者:flygalle 回复日期: 23:37:22     ====================================================================================    本帖子不仅仅是写给医生看的,本人希望医院的院长、各级卫生部门的官员、孙东东教授、卓小勤教授也能看到。当这些比你大的人物不再一味维护自己的面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辩护,真正冷静下来,以严谨治学的态度面对手术签字制度后,你为了抢救病人,没患方签字,你手术做好了是会得到表扬的。但是,手术前千万别忘了要先把医疗处置方案交给院长批准。    外科医师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陷入纠纷。经治医师认为有必要强行手术时,依法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责任就尽到了。天塌下来有院长扛,你怕什么?院长批准了,你就做;没批准,你就不做。批准错了,是院长的责任;批准对了,大家都没责任。        从这段话中就知道你这律师的水准有多高了。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领导批准就会放弃对医生责任的追究。你这头脑……汗
  作者:tianmi 回复日期: 11:38:35
  假设就按照你的说法做,那么我弱弱的问一下,你怎么能保证医生不会借制度杀人???到底是家属为患者考虑这种情况普遍还是家属想谋杀患者普遍?  ===============================================================================  家属若想杀患者,只需拒绝手术即可办到,事后无人追究责任;医生若想借制度杀人,前有家属的拒绝手术,后有家属的投诉、起诉,有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有司法鉴定,有法院的审理。那种杀人更容易办到啊?  急症患者的生命是托付给家属还是同时托付给家属与医疗机构更保险?  医疗机构要谋杀病人,家属的手术签字权一般也挡不住!医生要制造紧张气氛吓唬家属骗取签字还不容易吗?  
  是的,我也怀疑他的律师身份。如果他真是所谓的王军律师,我觉得是这个职业的悲哀。  不属于特殊情况,我以前跟帖讨论过。很高兴这个所谓的律师现在也认同了这个观点。  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根据自己的主观想法随便一次又一次的发帖,简直就是哗众取宠!!!我鄙视你,希望不要再有哪位病人家属因为他在这里的胡乱发帖而找他代理,他的专业水平太差了。
    看了楼主,一种淡泊明志的优越感油然而生  =====================  呵呵,支持这个    不懂得什么叫说空话的,可以看看楼主的帖子
  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诱导医生犯罪,增加律师收入,好
  王军律师,您是西翻毕业的吗?
  看了楼主,一种淡泊明志的优越感油然而生  
  在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名义下,为了尽力挽救一位希望渺茫的急症病人,让整个家庭一辈子陷入穷困潦倒的境地,对活着的家属算是公平吗???就算医院减免了其部分医疗费用,势必影响了医院对更有希望治愈但无经济承受能力的其他非急症病人的医疗费用减免工作的实施。
  风险?  1、不支付医药费  2、任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医院买单  3、如果死人了,那更加了,医生就坐牢吧。即使做手术成功可能性90%,不做手术生存可能性只有10%。    换了我是法官一定这么判。  
  家属若想杀患者,只需拒绝手术即可办到,事后无人追究责任;医生若想借制度杀人,前有家属的拒绝手术,后有家属的投诉、起诉,有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有司法鉴定,有法院的审理。那种杀人更容易办到啊?    急症患者的生命是托付给家属还是同时托付给家属与医疗机构更保险?    医疗机构要谋杀病人,家属的手术签字权一般也挡不住!医生要制造紧张气氛吓唬家属骗取签字还不容易吗?  ==============================  你不是都说了这种情况下医生无责吗?那不是合理合法的谋杀??  医疗鉴定?有屁用,医生在手术的时候装做状态不好,原来明明只需要5分钟搞定的事情,现在花15分钟,成功率就大减。你能追究他责任??  比如手术的时候手抖了一下,你能说他就是谋杀??他辩解说我当时很紧张行不行??    烘托紧张气氛??不就有肖就是不相信这个邪??  同时托付??显然家属不同意,你医生一个人就自作主张了,还怎么同时托付??
  丢法律人的脸.  先论证患者的风险再来
  从“天篷元帅哥”的评论中似乎能看出:没钱的家属拒绝手术抢救患者,恐怕是医院求之不得的事,正好可以摆脱麻烦。这也就说明“怕担风险”只是一个借口,真正怕的还是病家欠费。  原来医生、医疗机构对不签字手术的风险有多大是心知肚明啊!本人真是不知趣,点破这层纸干啥?怪不得医生朋友们如此这般反感。  谈到钱,这事根本不用探讨,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医院对危重病人的抢救义务是法定的,与患者家里有没有钱,交没交钱无关。所以,真正的赤贫如洗的穷人要是都懂法了,反正是一分钱没有,也就不怕欠债了,一门心思花在救患者命上,我家属什么字不敢签?你医院只管做手术,该用啥药就用啥药。病人没脱离危险,我看你医院敢不敢把病人轰出医院去。全国的医院庆幸去吧,幸亏老百姓还不全懂,否则医疗欠费会更多。
  “家属若想杀患者,只需拒绝手术即可办到,事后无人追究责任”  =======================  多可笑,何必搞那么复杂,不送医院或者送到小门诊部不就行啦。家属真笨啊。送到大医院,让医生强行手术,所有阴谋都不能得逞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6:18:38 
    “家属若想杀患者,只需拒绝手术即可办到,事后无人追究责任”    =======================    多可笑,何必搞那么复杂,不送医院或者送到小门诊部不就行啦。家属真笨啊。送到大医院,让医生强行手术,所有阴谋都不能得逞  =================================================================================  1、病人恐怕不都是被家属送到医院的吧?会不会被同学、同事、警察、路人、120送到医院呀?  2、病人的病情是会变化的,而且往往在医生确诊后,家属才知道疾病的严重性、手术的必要性及其风险、术后可能的生活质量状况、治疗费用、给家庭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家属因与患者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送患者入院时,得知病情时,要决定是否手术时,心态是会发生变化的。这点辩证法,你不至于不懂吧?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5:55:03 
    从“天篷元帅哥”的评论中似乎能看出:没钱的家属拒绝手术抢救患者,恐怕是医院求之不得的事,正好可以摆脱麻烦。这也就说明“怕担风险”只是一个借口,真正怕的还是病家欠费。    原来医生、医疗机构对不签字手术的风险有多大是心知肚明啊!本人真是不知趣,点破这层纸干啥?怪不得医生朋友们如此这般反感。    谈到钱,这事根本不用探讨,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医院对危重病人的抢救义务是法定的,与患者家里有没有钱,交没交钱无关。所以,真正的赤贫如洗的穷人要是都懂法了,反正是一分钱没有,也就不怕欠债了,一门心思花在救患者命上,我家属什么字不敢签?你医院只管做手术,该用啥药就用啥药。病人没脱离危险,我看你医院敢不敢把病人轰出医院去。全国的医院庆幸去吧,幸亏老百姓还不全懂,否则医疗欠费会更多。  ===========================  愚蠢!!!我实在忍不住要批评你两句了。我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依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老百姓万一碰到这样的危重急症,更多的是不敢往医院送,万一被强行手术(而事实可能无需手术),万一老百姓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咋办啊,算了,还是在家或者在小门诊部将就治疗吧。
  有这样的律师,我看是个悲哀吧
  诉棍嘛,两头通吃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6:45:19 
  我实在忍不住要批评你两句了。我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依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老百姓万一碰到这样的危重急症,更多的是不敢往医院送,万一被强行手术(而事实可能无需手术),万一老百姓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咋办啊,算了,还是在家或者在小门诊部将就治疗吧。  =================================================================================  你要真的是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老百姓会怎样对待自己垂危的亲人?他一定会送他亲人去医院,他不必担心没有钱,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的抢救义务是不以患方交费为前提的。  如果无需手术医院强行手术了,以后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是能鉴定出来的。  当一群医生急切地告知家属必须施行开颅手术,否则该严重脑溢血患者很快就会死亡的时候,你能列举一下家属决定拒绝手术的理由吗?  
  支持楼主.我今天晚上就去割你的小鸡鸡,我知道你家里是不会签字的,你也不会签字.但是按照你的说法,我还是有权利割.割来拿去喂狗.你妈怎么养你这个傻逼.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7:52:05    蠢材  我给你列举  1。没钱  2。谋杀  3。愚昧  4。等着你帮助打官司  蠢材  别提什麽医疗事故鉴定  只有医方还看中那种报告  法院和家属只看中对他们有利东西的  那报告今天在实质上已经仅仅是个旁证而已了  你之所以今天在这里这样讲  纯粹是为了愚民  蠢材  
  我发不了贴,只转一下吧!  王军律师你满意了吧,医闹开始行动了!SB!  **************************************************    http://hsb.hu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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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03: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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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买毒在网上了解到铊(tā)中毒的危害性,通过一家网站购买铊       ■误杀孩子偷偷在水杯里放了一些铊,没想到水被丈夫9岁儿子喝了       ■三毒丈夫她先后三次给丈夫下毒,丝毫没有警觉的丈夫终中毒身亡       三原县发生离奇投毒案,一名千万富翁与9岁儿子相继因重金属中毒而亡,而投毒者竟是富   翁的第二任妻子       近日,三原县城关镇全岸滩村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投毒案:39岁的当地富翁白某身亡,而在此前的今年暑假,白某9岁的儿子也因中毒死去。警方现已查明,投毒者为白某的第二任妻子杨某。据了解,白某和其子均为罕见的铊(此处音tā)中毒。       9岁儿子与富翁父相继中毒       死者白某在当地属于远近闻名的能人,拥有造纸厂、蔬菜冷库、蔬菜批发市场等产业,据说总资产超过千万。       记者采访得知,白某与妻子杨某都是二婚,婚后生一女儿刚一岁半。白与前妻生有一子。在旁人看来,白某资产雄厚,儿女双全,应该过着令人羡慕的日子。但谁能料到,表面风光的生活背后竟掩藏着家庭悲剧。今年暑假,白某将9岁的儿子从县城接到身边。随后不久,孩子就蹊跷中毒,送到医院抢救40多天也未能挽回生命。       据与白某交往较多的人讲,遭此沉重打击,白某痛不欲生。可他还未从丧子悲痛中缓过来时,厄运又向他逼近。今年11月的一天,白某突然感到双腿麻木,到附近诊所治疗,病情却越来越重,亲属急忙将他送到西安的大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11月29日,白某不治身亡。据专家分析,白某极有可能是因铊中毒死亡。       铊中毒是罕见的重金属中毒,其毒性仅次于汞中毒,全国发病较少。       死者第二任妻子举动反常       据亲属讲,白某住院期间,亲属们就怀疑白某父子相继中毒是同一人所为,大家均把目标锁定在白某现任妻子杨某身上。据说,在白某住院以及死亡后,杨某的举动比较反常,偷偷给家里保姆打电话让把“药”藏好,不留神还说出憎恨白某的话等。白某的亲属随后向警方报案。       白某下葬后第四天,警方在三原县一家宾馆将杨某抓获。经审讯,杨某对投毒事实供认不讳。       通过网站购买铊害人       据杨某交代,她是因和丈夫白某经常吵架,难以继续生活,才决心下毒的。她原本想和白某离婚,但白某是个“厉害人”,肯定不会同意离婚,于是她决定投毒。       杨某说她是在网络上了解到铊中毒的危害性的,并通过一家网站购买了铊。杨某交代,她并不想向白某的儿子下手。今年暑假的一天,她偷偷给白某的水杯里放了一些铊,但没想到水被白某的儿子喝了。       记者了解到,杨某先后三次给白某下毒,丝毫没有警觉的白某最终中毒。       知情人透露,杨某对白某中毒身亡悔恨莫及,她自称只想教训一下丈夫,但自己是个农村妇女,不掌握铊的用量,她的本意并未想毒死白某。本报记者 冼扬   ***************************************************  就是这个死者去医院看病,污陷医院看病问题,领了一百多农民冲进医院,医院息事宁人赔了他十万元.他儿子也死了.都是这个农民暴发户的第二个老婆下的毒.  叫医生代签字.那是把医生放在刀尖上.法院和医闹才不吃这一套.  昨天河南一门诊医生被医闹逼的上吊了.这个王军律师不知你做何解释,医生不是生命吗?  
  真不知你在网上一遍遍的发贴是何用意,我要是认为我是对的,我就拉着肖制军一定打赢这官司.一定出出名,在网上叫唤叫没意义,谁都说服不了你.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6:45:19   =============================================================================  你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很好。你是否也以最大的善意看待我们的社会、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我们的社会、政府都不会认同见死不救,都会弘扬爱心,鼓励救死扶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希望能救活病人,都不希望病人死在自己的医院,死在自己手中;法律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的抢救义务。  当然,我们也有必要设想一些最恶的情况,用法律保护处于恶的情况下的患者生命。基于千夫所指的肖志军的“恶”,基于本帖所列举的各种家属的恶,我们有理由主张赋予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的“干预治疗权”。医院的“干预治疗权”可以有效避免家属的恶。  孙东东、卓小勤强调手术签字制度有利于防止医疗机构恶意侵害患方生命权、身体权。我认为:签字制度对防止医疗机构之恶有效性十分有限。如果某个医疗机构恶到把利润增长点放在了手术床、手术刀上,你以为患方签字同意权能有效挡住他们吗?患方在医学知识、技术方面处于绝对弱势,医疗机构骗取患方签字不是难事。骗不了,违法强行做了又如何?《违法经济学》、《犯罪经济学》讲的就是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当代价远低于收益时,违法、犯罪就可能成为选择。违法强行手术的代价是什么呢?我们假定某个医疗机构从院长到医师都是一伙毫无人性的、利欲熏心的高智商、高技能、高反侦查能力、高沟通能力的犯罪集团成员,他们瞄准的目标是一个富有家庭的患者。他们可以根据患者基本情况量身订做地伪造全套假的诊断依据,教授、专家会诊的意见是患者属于急症患者,不手术将迅速死亡,手术有40%生存希望,符合手术指征。医院在不能骗得患方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手术,术后继续抢救30天后患者死亡,医疗费用80万元。面对家属哭闹,院长、医政处长、外科主任、经治医师纷纷出面安慰、耐心解释,建议家属申请尸检。尸检结果:病人的死纯系病情严重和自身体质异常造成。针对家属起诉,医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符合手术指征,且生命垂危,不立即手术有死亡危险,有必要立即手术;术中、术后医疗护理均符合常规;医院虽未取得患方签字同意手术,但该情节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最后判决认定:患者系急症手术患者,医院对患方及时告知了病情、手术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风险,患方拒绝手术显然不利于抢救患者的生命,在此种情况下,医院决定施行手术并无不当;虽然患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医院采取的包括手术在内的抢救措施客观上使患者的生存时间得以延长,有益于患者。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患方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最后通过强制执行,医院获得全部医疗费。诉讼对这样一个犯罪集团来说是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医院经营成本。  我举上面这个恐怖的例子是要说明:患方不签字并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利益,签字却能给医疗机构一道保险。  不赋予医院“干预治疗权”也不能有效防止医院之恶,却能放纵家属之恶;赋予医院“干预治疗权”能有效避免家属之恶,未必会让医院更恶到哪儿去。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施行手术,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并不违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猪,卫生局不是不批准做手术吗?所以就不应该做手术,你的确是一个王八蛋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7:52:05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6:45:19      我实在忍不住要批评你两句了。我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依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老百姓万一碰到这样的危重急症,更多的是不敢往医院送,万一被强行手术(而事实可能无需手术),万一老百姓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咋办啊,算了,还是在家或者在小门诊部将就治疗吧。    =================================================================================    你要真的是以最大的善意来看待中国老百姓,老百姓会怎样对待自己垂危的亲人?他一定会送他亲人去医院,他不必担心没有钱,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的抢救义务是不以患方交费为前提的。    如果无需手术医院强行手术了,以后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是能鉴定出来的。    当一群医生急切地告知家属必须施行开颅手术,否则该严重脑溢血患者很快就会死亡的时候,你能列举一下家属决定拒绝手术的理由吗?  =======================================================  你显然曲解我的意思了。我想,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是不愿意赖帐的,“医院的抢救义务是不以患方交费为前提的。”将来不还得还上医院这笔债吗?那还不上呢,还不如不去医院。  另外,“老百姓万一碰到这样的危重急症,更多的是不敢往医院送,万一被强行手术(而事实可能无需手术)”我不是说医院对无需手术的病人强行手术问题,是老百姓对是否需要手术干预的问题存在顾虑啊,怕这个急症万一需要急诊手术,没钱手术啊,还不如不去医院,但事实这个急症无需急诊手术,无需那么高的医疗费用,但因为老百姓的怕,不去医院把这个急症患者的治疗给耽误了。后果多可怕!!!  中国的老百姓都可以因为没钱,对无需手术的急症病人放弃治疗,更别提对需要手术干预的急症病人放弃治疗了!!!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20:28:12    蠢材  实际情况是在中国大陆现实社会条件下医院根本就没什麽权利啦  只能倒置举证  你还在这里高调愚民  你应该向立法机构诉说你的某些想法  而不是在这里胡说八道  懂吗  蠢材
  对于病人家属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积极抢救病人,通过一个强行急诊手术的环节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吗?显然不会,只要术后放弃治疗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急诊手术由于缺乏完善的术前准备,加上病人的基本状况差,手术的成功率相对要低,并发症出现的几率要高,跟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让家属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权衡,决定手术与否不应该吗?  还是那句话,很多的中国老百姓基于自身经济,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放弃了急症患者的有效抢救(包括手术非手术治疗),不是靠一个这样的司法解释能得到根本解决的。
  作者:天篷元帅哥 回复日期: 1:24:01 
    对于病人家属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积极抢救病人,通过一个强行急诊手术的环节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吗?显然不会,只要术后放弃治疗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急诊手术由于缺乏完善的术前准备,加上病人的基本状况差,手术的成功率相对要低,并发症出现的几率要高,跟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让家属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承受力权衡,决定手术与否不应该吗?    还是那句话,很多的中国老百姓基于自身经济,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放弃了急症患者的有效抢救(包括手术非手术治疗),不是靠一个这样的司法解释能得到根本解决的。  ==================================================================================  我觉得能说出上面这段话的人一定是一个很讲诚信,心地善良的人。能把社会上大多数人想象得都具有“宁让天下人负我,我决不负天下人”的道德品质,内心真的很阳光。  我国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对欠债的穷人有保护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法院固然要为债权人执行回财产,但不能使债务人无家可归,活不下去,不能要债务人的命。  而且,最高法还有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给穷人规定的底线远远低于你以最大的善意看待的老百姓的道德水准。  我想:肖志军如果懂这些,他就不会为抢救李丽云的钱操心。许多站在医务人员立场上的人说:别给我们戴“白衣天使”的高帽,别拿道德来要求我们。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用不欠钱、不赖账的道德标准来要求缺钱救命的百姓呢?  抢救穷人的命,谁买单?这事只能依靠政府加快健全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急病救助机制来解决。  呵呵,人家抢救李丽云的医院可没说因为钱的问题不手术啊,人家咬得死死的:我不能违反手术签字制度,我不能违法救人!本帖是有的放矢,要分析清楚:对急症患者,排除患方拒绝手术的意见强行手术,究竟违法不违法,是多严重的违法,后果究竟有多可怕。  对本帖而言,你谈钱的事儿好象有点跑题。    
  楼主应该向有关部门提意见      而不是在这里忽悠广大人民!!
      原来法律也只是吹出来的,怎么吹都得。、      王军大律师啊,感觉你在这里谈法律,越谈网友就越不买你的帐啊。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4:33:15 
    作者:tianmi 回复日期: 11:38:35     假设就按照你的说法做,那么我弱弱的问一下,你怎么能保证医生不会借制度杀人???到底是家属为患者考虑这种情况普遍还是家属想谋杀患者普遍?    ===============================================================================    家属若想杀患者,只需拒绝手术即可办到,事后无人追究责任;医生若想借制度杀人,前有家属的拒绝手术,后有家属的投诉、起诉,有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有司法鉴定,有法院的审理。那种杀人更容易办到啊?    急症患者的生命是托付给家属还是同时托付给家属与医疗机构更保险?    医疗机构要谋杀病人,家属的手术签字权一般也挡不住!医生要制造紧张气氛吓唬家属骗取签字还不容易吗?    你都说了家属可以拒绝手术,那么为什么你在这里鼓吹医生可以不顾家属的反对而做手术…………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    有了手术签字,也不意味着该医院承担的责任可以免责(比如医疗事故和谋杀案)  
  本帖论述了患方拒绝手术时医方强行施行急症手术即使没救活病人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那么全国的医疗机构、医生都为何如此看重患方签字呢?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2月10日说:专家同时也指出,这个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这句话应该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医生普遍把患方的签字当成了医方避祸消灾的护身符。  在医疗实践中是不是手术出了错责任也可以推给患方?假如一个小小阑尾切除手术把病人做死了,是不是也可以辩解说已经把手术万一出现意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风险告知了患者,患者同意手术了,所以应由患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医方无责任?本人到底不是医疗圈中人,不清楚医疗圈中是不是真的这般黑暗。但从医疗界人士如此看重患方签字,本人心中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3:09:35    蠢材  到处都是“你想”  你只是个律师  不要只说想你认为什麽的  你要说法律想法律认为法官想法官会认为大陆的现实认为。。。。。。  你自己认为的基本没有任何用啊  还在这里愚民  蠢材
  这家伙真的是律师?    我看压根就是法盲一个。
  作者:tianmi 回复日期: 11:59:48你都说了家属可以拒绝手术,那么为什么你在这里鼓吹医生可以不顾家属的反对而做手术…………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  ============================================================================================  料到会有人问这种问题!  在患方明确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病人有生命危险,病情十分危急,如果手术抢救活病人的希望不足够大,不值得一搏,如果医生对手术的成功没有一定的把握。如果我是经治医师,我不会强行手术。因为:如果我强行手术,病人死了,家属一定会告医院,而我真正怕的不是家属,家属只是启动了一个审查程序;我怕的是经不起患者尸体检验,经不起医疗事故鉴定,经不起司法鉴定,经不起法院审理。  但是,在患方明确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如果病人确有生命危险,病情十分危急,如果手术抢救活病人的希望足够大,值得一搏,如果医生对手术成功有相当足够的把握。如果我是经治医师,我会向医院院长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请求批准强行手术。只要院长批准了,我就敢开刀。如果万一病人死了,家属可能会告医院,但我肯定不怕,因为:术前的诊断依据、会诊意见、医疗处置方案、手术报告、护理记录、患者尸体检验结论等等都能证明我建议手术和院长批准手术在医学上是得当的,对患者是必要的,我们经得起鉴定、审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不知你看懂了没有。我再总结一下:患方对任何手术都有拒绝的权利;如果患方拒绝的是急症手术,医方不予理会,强行手术,即使未能抢救活患者,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道理很简单:不做手术肯定要死的病人,我强行手术是不是违法都跟病人死亡的后果没因果关系。  你能不能帮孙东东解释一下:在紧急情况下,不顾患方反对手术,为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的生命而强行采取必要的急症手术  ,最终没能救活病人,医生犯哪条罪?按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分析。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4:18:27    蠢材  还在这里胡说八道  问题的玄机就出在你一带而过的一旦死亡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家属也会启动了一个审查程序”  为什麽几乎所有的死亡或并发症目前的家属和患者都要启动这样一个程序?  这是个什麽样的程序呢?  复杂还是简单?  都谁哪些人参与?  最终的决定权在哪里?  即使法律目前是关注这个决定的还是仅仅作为一个旁证的?  。。。。。。。  这麽多问题你避而不谈  只在这里说一些屁话愚民  原因只有两个可能:  一是你作为既得利益者确是试图愚民  二是你确是本身就愚  唯此已无它  蠢材  
  『天涯杂谈』那些吵着医院要对李丽云负责的东西进来看看         作者:fhpyp 提交日期: 15:35:00
    ??医院截肢救人遭索赔46万        甘肃农民唐芳彦被火车轧伤后昏迷不醒,医院为保其性命将其双腿截肢。事后,唐芳彦以截肢决定错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12月13日,医院自愿给付唐芳彦救助费1万元后,丰台法院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晚9点多,北京南站工作人员在铁路线上发现了昏迷不醒的唐芳彦,他当时右小腿露出骨头,左腿流血。车站随后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北京永南医院救治。经诊断,唐芳彦为颅骨粉碎性骨折、脑中度挫裂伤、双小腿粉碎离断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医院随后给他做了双腿截肢手术,车站垫付相关费用。一个月后,车站工作人员将唐芳彦接出院并送回原籍。          去年,唐芳彦以在送他回老家途中将其遗弃为由起诉北京南站,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南站一次性给付唐芳彦补偿金8万元。唐芳彦说,在与南站打官司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的腿当时并没有被轧断,永南医院的截肢行为错误,他于是又起诉医院。          开庭时,永南医院称,唐芳彦被送到医院时,两条腿被轧得残缺不齐,出血不止,部分组织发黑坏死。当时他昏迷不醒,根据病情紧急性原则,为保全他的生命,必须截肢,否则他必死无疑。唐芳彦在术后6天逐渐清醒,截肢手术挽救了他的生命,医院没有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心,医院愿意给付唐芳彦1万元救助款。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唐芳彦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注意,这还是在病人没有签字能力的情况下的合法行为    合法救人尚且如此遭遇    那违法救人.....
  作者:咖啡夜语 回复日期: 14:25:54 
  问题的玄机就出在你一带而过的一旦死亡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家属也会启动了一个审查程序”    为什麽几乎所有的死亡或并发症目前的家属和患者都要启动这样一个程序?    这是个什麽样的程序呢?    复杂还是简单?    都谁哪些人参与?    最终的决定权在哪里?    即使法律目前是关注这个决定的还是仅仅作为一个旁证的?  =======================================================================================  1、并非所有的死亡或并发症目前的家属和患者都要启动这样一个程序吧?应该说有一些,但不是所有。患方启动这样一个程序也未必都能胜诉。  2、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民事诉讼。  3、对各大医疗机构医政科、处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程序应该都很熟悉了,不复杂。  4、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在医学会主持下由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由于专家库里的专家都是医学界的,与各大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关系,鉴定结论通常对大医疗机构有利而对患方不利。你所在的医疗机构如果是小医院、卫生院、小诊所,甚至缺照少证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法院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5、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  6、鉴定结论是重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如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方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且能证明该过错与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仍可以在查明医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该过错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各种因素中的作用大小,患者受损害程度等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本人代理患方诉讼的案件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些案件都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利情况下,以我掌握的能证明医方有明显过错的关键证据为筹码压医方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的。
  作者:thdl555 回复日期: 16:21:19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唐芳彦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  法院不是保护医院了吗?你觉得有什么不公啊?              
  作者:thdl555 回复日期: 16:21:19   开庭时,永南医院称,唐芳彦被送到医院时,两条腿被轧得残缺不齐,出血不止,部分组织发黑坏死。当时他昏迷不醒,根据病情紧急性原则,为保全他的生命,必须截肢,否则他必死无疑。唐芳彦在术后6天逐渐清醒,截肢手术挽救了他的生命,医院没有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心,医院愿意给付唐芳彦1万元救助款。  =================================================================================  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心给付唐芳彦1万元救助款,不是赔偿费。  顺便说一句:唐芳彦的家属如果当时不同意医院给他做截肢手术,医院要强行给他做了,也不怕他告。法院照样会认定: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无非再加多一句:医院不采纳唐芳彦的家属不同意医院给他做截肢手术的意见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判决结果照样是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看完帖子俺只注意到一句话,第九段中间“笔者认为,绝对不会。”很好很强大。
  作者:saiasura04 回复日期: 17:14:32 
    看完帖子俺只注意到一句话,第九段中间“笔者认为,绝对不会。”很好很强大。  =======================================================================================  孙东东教授口口声声说肖志军涉嫌“过失杀人罪”,这起码暴露了他对《刑法》罪名相当生疏:《刑法》罪名中根本没有“过失杀人罪”,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且,肖志军始终认为他带李丽云到医院是来看感冒的,他没有能力预见到不做手术李丽云会死亡,他一直怀疑医生要害李丽云,他主观上不存在“应当预见到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的过失,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民事责任,查明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个不做手术就会很快死亡的病人而言,急症手术既有必要又有风险,风险再大也就是患者死亡,与不做手术的后果相比较并不更严重。急症手术患者死亡与家属签字不签字有什么因果关系?更何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请问不签字手术急症手术患者死亡,给医生定什么罪名?孙东东教授随意对媒体发表这样不走脑子的评论,相当不自重。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6:38:09    蠢材  你终于又露出了自己的马脚  不是所有的死亡或并发症都要启动这个程序  而是所有的患者和家属无论是否死亡或出现并发症都存在试图启动这个程序的强烈欲望  这才是最可怕的  究竟有多少人真正启动了这个程序?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中国大陆的一个省目前已经积压下的所谓申请  以每周处理五件计  五年之内都处理不完  还不包括目前正在产生的  而绝大部分的所谓申请根本就不构成任何的事故  纯熟是自知或不自知的医闹  大量的专家每天的工作都是在重复着这些没有任何价值的申请  而不是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拯救正在需要被拯救的生命  无论法院的判决还是你所谓的私下和解  在实际上都已经将鉴定报告仅仅作为一个旁证或连旁证都不算了  都是为了息事宁人赔钱了事  根本不是为了科学的发展  人们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而使类似事件愈演愈烈形成恶性循环  就如同中国大陆目前的廉价劳动力政策是在透支中国的未来一样  是要死无葬身之地的  你还在这里胡说八道试图愚民  你这个天大的蠢材      
  楼主,先搞清楚什么是抢救吧。
  不得不开骂  绝对SB  -----  刚学会背法律条文的书虫,绝对浪费他爸的精液和纳税人的银子    基本的法理精神不懂,基本的医学常识没有,在意淫----&在患方明确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如果病人确有生命危险,病情十分危急,如果手术抢救活病人的希望足够大,值得一搏,如果医生对手术成功有相当足够的把握。如果我是经治医师,我会向医院院长提出医疗处置方案,请求批准强行手术。只要院长批准了,我就敢开刀。如果万一病人死了,家属可能会告医院,但我肯定不怕,因为:术前的诊断依据、会诊意见、医疗处置方案、手术报告、护理记录、患者尸体检验结论等等都能证明我建议手术和院长批准手术在医学上是得当的,对患者是必要的,我们经得起鉴定、审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有院长的批准,就可以鉴定、审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你爸当时也象你这样的意淫,就没有你现在满嘴喷粪
  作者:咖啡夜语 回复日期: 17:50:43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要预交鉴定费的。没有一点根据,没有一点理由,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几千元的鉴定费就白交了。这个风险不会所有的患方都不考虑吧?  患者及其家属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什么想法的人都会有,这不奇怪。奇怪的是你老兄的心态怎会如此偏激,充满仇恨呢?牢骚太盛防肠断啊!心态平和点好,一有利于身体,二有利于处理好事情。  既然有那么多“自知或不自知的医闹”,把鉴定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也不枉做一回专家,也是了不起的贡献,对构建和谐社会很有意义。胡总书记学的是理工科,可从来没有抱怨过整天处理乱七八糟的政务耽误他搞科研。  如果没有一点小辫子被人抓住,恐怕医院也不愿意轻易出钱的。所以,医疗机构、医生还是要苦练内功,不要怨天尤人。  让医闹们闹去吧,相信法院能公正判决的。上面thdl555贡献的一个案例《医院截肢救人遭索赔46万》中,法院就判得很公正。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9:23:02    蠢材  你说对了  就是因为考虑了  而且仔细考虑了   考虑到有你一样的无德律师和法律的大量存在  会最终帮助他们通过判决或所谓的调解来获得超值的回报  所以前期的投入是值得的  所以才会有那麽多的医闹及律师  在医学上  法律根本就不是公正的  它只是在为政治服一个务罢了  别把自己说的太高尚  一个巨大的染缸里是出不来不带色的东西的  你索性说出自己的业务近来很好我们至少还可以评价你个坦率  伪善的东西  还参差不齐?  那是教育出了大问题造成了越来越多愚昧的百姓以及无德的律师  现在却要法律和医生来替政府通过这麽无奈的手段来教育全民  那麽政府在干些什麽?!  你得了便宜还在这里说风凉话  看来你正是那种“良心大大地坏了”的中国人  哈哈  医院愿意出钱?  蠢材  那叫狭持  你也太不要廉耻了吧?  蠢材  还有媒体  和律师一个德行  为了所谓的生存就放弃人的良知  和牲口还有什麽区别?  蠢材
  这篇我好似在报纸上见过,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是医院风险有多大的问题,而是医院为什么要冒风险的问题。你虽然自称是律师,但是你的思维和之前希望出现英雄医生的一个网友的观点没什么区别。这种渴望是否太一厢情愿了?是否太不符合实际了?全人类都很自私唯独要求医院和医生能“英雄”一点?    对这句你怎么理解?“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究竟是指客观条件不具备,还是征求了患者不同意?对照后句,我们应当理解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如昏迷,这样才能保持语意的一致性吧?当时其家属在场,并且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是他不同意,而且医院对其进行了精神鉴定认为他有行为能力,你觉得符合这条吗?要不医院碰到这种情况先去申请个司法解释?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你如果能推动立法,使医院可以在无风险的情况实施手术,或者强制有实施必要治疗的义务,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再来骂医院不迟。
  作者:咖啡夜语 回复日期: 23:06:25 
    考虑到有你一样的无德律师和法律的大量存在    法律根本就不是公正的    一个巨大的染缸里是出不来不带色的东西的    那是教育出了大问题造成了越来越多愚昧的百姓以及无德的律师    现在却要法律和医生来替政府通过这麽无奈的手段来教育全民    那麽政府在干些什麽?!    还有媒体    和律师一个德行    为了所谓的生存就放弃人的良知    和牲口还有什麽区别?  ======================================================================================  老兄你到底是学医的还是练棍术的?你怎么棍扫一大片呢?  律师、法律、教育、政府、媒体都被你骂了。你还是先消消火,头脑冷静了以后,把本帖读明白了再进来说理,好吗?  
  如果允许医生可以不经家属同意、签字,就对患者实施手术的话,受害的只能是患者及家属本身。因为,在医院现在追求利润的现实背景下,如果医生可以不经签字就进行手术,那么,这必将成为一些没有道德的医生追逐更高利润的合法手段,所以,我认为,只能经家属同意才能手术是保护患者的最好方式。而肖案的出现,并非是这个制度有问题,而是肖的人格出现了问题,这是极端的案例,不能因为这种极端,而牺牲更多患者的利益。
  作者:crushor 回复日期: 23:34:48 
  全人类都很自私唯独要求医院和医生能“英雄”一点?  ======================================================================================  首先,“全人类都很自私”只是你个人的主观片面认识,并非客观事实。人类有自私的一面,但人类建立了道德、法律、宗教信仰引导自己克服自私,不断迁善;人类创设了税收制度抑富济贫,发展公益事业;创设了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使你平时能帮助身陷危难的人们并在你需要帮助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你怎么看不到人类是个温暖的大家庭呢?  你如果是医务人员或者正在攻读医科的学生,我为你问出“唯独要求医院和医生能“英雄”一点?”这句话而感到脸红。医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是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用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的话说是特殊群体。把医生群体的道德水准放低到全人类的平均道德水平线上,你不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吗?  一个双手粘满被占领国人民鲜血的战犯,还杀死了一个医生的全家亲人,恰巧这位医生被派到战俘营里去给这位战犯治病疗伤。假如你是这位医生,你会乘机杀死他,还是拒绝出诊,还是敷衍了事,还是精心治疗?要知道:医生的眼中没有仇人,只有病人,要尽自己所能救死扶伤,这是做医生应具备的起码的职业道德。你能做到吗?  
  参与笔者《医院未充分尽到法定抢救义务,医院和卫生局领导涉嫌故意杀人》一帖讨论的网友反映:    ------------------    请问你这 [ 法定抢救义务 ] 的条文能不能列出来让我们看看医院是否没抢救,是否故意要杀人,你可别告诉我 [ 手术,开刀 ] 是属于 [ 抢救 ] ,因为那不是,像吐血,大出血时赶快止血,像呼吸困难时赶快施行人工呼吸,戴氧气罩,像心电图显示患者无心跳时赶快电击什么的等等等等,亏你想得出什么[ 急诊手术,不需患方或家属签字同意,医院可以强行手术 ] ,世界各国的人都那么笨,都要故意杀人,居然没想到该立这条法律。
  楼主就一傻x
  作者:屠龙记 回复日期: 11:05:26   =====================================================================================  你先回去查《外科学》中“急症手术”的定义。  本帖专说“急症手术”的事。不需要“急症手术”能救活的患者别拿到这儿来提。  本帖也没说要改法律,也没说法规合理不合理,就说现行法律下,我医院根据充分的诊断依据,经专家会诊断定患者不立即做手术就要死,做手术有较大希望能活,我让你不同意手术的患者家属滚一边去,我就手术了,我还就啥技术问题都没出,病人最后是没救活,你患者家属告我去吧。咱们就讨论你怎么把我医院告倒。好不好?别扯别的废话。  我还提醒你,别拿患方就算告不倒你医院也闹得你最后出钱息事宁人来应付。我告诉你,要赔偿没门儿,我还等着法院强制执行你呢;要闹事,我有保安;保安挡不住,还有警察。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8:39:54    蠢材  早读明白你和你们了  不是这一大片的混乱能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和素质低下吗?  浑水摸鱼者的唯一伎俩就是试图把水进一步搅浑以渔利  一个有基本道德和素养的律师只在法庭上才慷慨陈词  面对公众和委托人的时候至少要考虑到最坏的可能结局加以全面公正恰当的分析  你在这里搞一面之词不是无德的愚民又是什麽?  必须要彻底揭开你伪善的画皮  蠢材  
  愚民贴  鉴定完毕
   作者:王军律师 提交日期: 20:19:00v  .........  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果断排除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拒绝手术的意见,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即使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师、医疗机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向家属要求支付医疗费。明白了这个道理,医师、医疗机构就应该大胆地跨越家属拒绝手术的障碍,勇于立即、果断地对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抢救了。  ...............  你真的是律师么?你懂法律?  病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了,他的监护人的意见是可以忽略的么?  你那个“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 该如何确定?本医院认为就行么?癌症患者,听了什么疗法,就不吃药不住院,医院去把他强行捉住,动刀子?愚昧的人生了病,请神棍,医生就该冲进去,强行动刀子?  最强的是这句话“笔者认为:绝对不会。”  你真是律师?会这样讲话?  你是什么东西?你有法律解释权?你是法官?  “依据××案例,依据××条××款,该如何如何”  还差不多吧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1:48:55    蠢材  继续揭露你丑恶的嘴脸  当全社会的道德业已沦丧的时候  不要指望局部出现天使  律师都无德了  难道还能指望医生更高尚吗?  看看你自己写出的那些幼稚可笑加愚蠢的汉文字吧  再次揭露你的试图愚民  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急症手术一定能救活或就死的情况存在  只存在急症手术可能救活或救死的情况存在  无论术后患者是生是死  一旦患者或家属以当初不同意手术为理由起诉医院的话  那麽按照倒置举证的要求  医院都无法给出法律所要求的证据以证明非手术治疗一定会造成差于手术治疗的后果  于是被判负是必然的  到那时  还会有人在术前签字同意手术吗?  你的人民和你本人怕是都在等着即使患者术后被完全拯救也要高医院故意伤害以获取经济补偿吧  至于如果术后患者死亡的话就更不必说了  你还在这里愚民吗?  蠢材
  这年头,傻逼,歪瓜,大奶,都能出名
  会让医生犯故意伤害罪  后果是多么可怕的啊...没人敢去医院了
      按照王律师的建议,是否在急诊成立共产党支部(联合党/政/军等 n部委,当然讼棍也要加上),病人过来了,由党先指定方案/包括可能不付的费用的解决,然后再交给医生处理  医生只要按照上级指定的方案做去???!!!!      每年数以亿次的医疗行为,只有极少数的类似肖案的病例,王律师却要求法律和医疗行为向肖案妥协,我看肖的脑子坏了,王律师更是坏了
  作者:割耳朵劁猪 回复日期: 12:21:36 
  病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了,他的监护人的意见是可以忽略的么?  你那个“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 该如何确定?本医院认为就行么?癌症患者,听了什么疗法,就不吃药不住院,医院去把他强行捉住,动刀子?愚昧的人生了病,请神棍,医生就该冲进去,强行动刀子?  ==============================================================================  1、你学过《民法通则》吗?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尤其是生命权。在医院治疗中的危重病人是处于医护人员的控制下的,医护人员完全能根据医学知识、经验、患者的病情分辨出监护人的拒绝急症手术的意见是在维护还是危害患者的生命权,对明显危害患者生命权的监护人意见也应该尊重吗?  2、癌症患者属于限期手术患者,不属于急症手术患者,不属于不争分夺秒立即手术就会短时间内死亡的患者。拜托你看清楚本帖的标题,别拿择期手术和限期手术的例子到本帖里来胡搅,好吗?  3、愚昧的人生了病,请神棍,根本没找你医院,医院也就不负有对他抢救的义务,医生凭什么闯入人家家里或者到路上把人家抓来强行动刀子?我帖子里说医院可以这样做了吗?  你再好好想想,针对性强一点,把道理再说清楚一点,争取把我这帖子辩倒,让我口服心服,好吗?      3、在在  
  &&你学过《民法通则》吗?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尤其是生命权。在医院治疗中的危重病人是处于医护人员的控制下的,医护人员完全能根据医学知识、经验、患者的病情分辨出监护人的拒绝急症手术的意见是在维护还是危害患者的生命权,对明显危害患者生命权的监护人意见也应该尊重吗?&&      王律师,上面的这段你自己写的话你自己读懂了没有????  不要拿法律条纹糊人 ,你了解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和重新取得的几种情况吗?以及相应条件下监护权利的转移吗?    上面的文字是你自己的意淫,你自己读懂条文的含义和一般司法实践没有    不知道您是否有勇气公开你自己的法学教育背景
  作者:newbiotech 回复日期: 13:49:37 
  每年数以亿次的医疗行为,只有极少数的类似肖案的病例,王律师却要求法律和医疗行为向肖案妥协,我看肖的脑子坏了,王律师更是坏了  ========================================  肖案是因为碰巧赶上有个《检察日报》的吕卫红记者在场得以曝光。全国每年有多少类似肖案的病例发生而我们不知道啊?因为克林顿性丑闻、全斗焕、卢泰愚贪腐案、陈水扁女婿贪腐案被揭露,被炒作,你就可以断言我们国家的领导人个个都比美国、韩国、台湾的领导人廉洁,都洁身自好、守身如玉吗?  上面有一个网友“天篷元帅哥”评论说:“很多重症患者经过前期积极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最终由于经济的原因放弃了继续治疗,放弃了生命,作为医生也深感无奈与痛惜,但这就是现实,脱离现阶段国情的法律制度如何实施???”。他说得就比较实在。他提到的那些最终放弃继续治疗放弃生命的患者中就没有在医生面前放弃急症手术的?    
  作者:newbiotech 回复日期: 13:59:39 
  不知道您是否有勇气公开你自己的法学教育背景  =======================================================  我倒建议你查一查孙东东、卓小勤的法学教育背景,了解他们在中国法学界的口碑,而不仅仅是卫生部官方对他们的抬举。
  我想通过&天篷元帅哥”评论,你应该明白这个闹剧的真正原因  -------医学不能承受的社会之重  通过修改法律,或从医疗行为主体单方面是无法从根本解决的,只会让更多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作为一个律师  逻辑是很重要的.  第一.在你关于&天篷元帅哥”评论,请您整理好思路  -----肖案和一般医疗纠纷的区别,然后再类比,不要把医疗纠纷都归类等同肖案----根本不同的性质    天篷元帅哥关于现状的描述是真实的,其爱莫能助的悲哀也是真实的    第二\&他提到的那些最终放弃继续治疗放弃生命的患者中就没有在医生面前放弃急症手术的?&-----不明白你为什么不继续阐述这句----------与是否急诊有关系吗(拖到最后都是急诊/症)---靠我们的单纯修改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王律师,你前文的义愤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第三,修改后产生的歧义及后果      
  一个生命垂危的急症手术患者在昏迷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而经治疗医生们清楚:只要立即手术,有很大的可能避免病人死亡,而且病人愈后生活质量将大大提高。此时,我们医生理解病人是求死还是求生呢?若是理解病人要求生,我们该不该手术抢救呢?如果理解病人是求死,我们该不该成全他呢?我打开如下网页,看到了孙东东教授的观点: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439555.htm  《访北京大学司法医学医师孙东东:你有权自杀吗?》
  新闻周刊: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是个人的权利,你是否认同?   孙东东:我并不认为“自杀”是一种权利。人的本能是求生而不是求死,人是在追求健康和美好生活的,而不是相反。“自杀”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不符合人类的发展需要,不符合我们对事物的追求。人的寿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生命是最高价值。一个不珍惜自己生命的民族不是一个文明的民族。所以自杀首先是不道德的。   同时法律也是不保护“自杀”的,法律没有规范调整“自杀”条款。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在我国《刑法》中,主观故意帮助“自杀”是有罪的,也就是说有人要自杀请求你去帮她买安眠药,如果你做了,就犯了帮助“自杀”罪。   说“自杀”是一种权利的,是那些纯粹的人本主义者,他们脱离了社会生活,没有设身处地的替当事者和当事家庭着想。绝对不能宣称,“自杀”是神圣的。   新闻周刊:法律上,“健康权”是一种什么权?   孙东东:“健康权”是“权力”是“power”,不是“权利”,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意味着,全社会为个人的健康都承担了义务,所以健康不是个人的事情。比如我们要求所有人不能随地吐痰;“非典”期间,病人要隔离,接触者也要隔离,这是每个人为健康权承担的义务。所以,当个人不能履行生命健康权的时候,亲友要代为履行;当个人放弃的时候,国家机构是有义务组织干预的。   新闻周刊:那么“安乐死”是不是自杀?   孙东东:我认为“安乐死”不是自杀,它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被帮助杀死。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它的实施是一种特殊情况,此时病痛已经大于生命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太低。生命的价值也不是绝对的,继续这种痛苦生活是不人道的,结束生命倒是一种摆脱。  本刊记者/李堕   中国《新闻周刊》日     看过孙教授的上述观点后,我们医生该如何决定是否强行手术呢?
  肖案还有一些细节存在疑惑的地方  1)孕妇何时丧失意识  2)据肖讲,孕妇在医院和肖相左的意见之间,曾明确授权肖处理医疗合同行为  怎么能够判断肖不能履行这一授权(精神正常)/医院如何能够剥夺肖的监护权-----谁有权判断监护权转移--对其他案例是否适用    3)这家医院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过高估计----这一状况的孕妇(心肺功能不好,长期缺痒,营养不良)他们最后居然也认为如果手术,一切都ok-----不让他们上新闻的确委屈他们了
  注明一下:由于孙东东教授不是搞《刑法》教学研究的,对一些罪名弄得不太准,这也不奇怪,上面他说的“帮助自杀罪”是没有的;实际上,帮助自杀行为要定“故意杀人罪”。
  很巧的事情--孙好象原来是搞过精神卫生的--也就是看过很多神经病的-----肖在电视上的表现以及其经历,我个人认为有重度偏执
  作者:newbiotech 回复日期: 15:59:20 
  第二\&他提到的那些最终放弃继续治疗放弃生命的患者中就没有在医生面前放弃急症手术的?&-----不明白你为什么不继续阐述这句----------与是否急诊有关系吗(拖到最后都是急诊/症)---靠我们的单纯修改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  拖到最后垂危的患者只能称“急症患者”而不一定是“急症手术患者”了。  比如:一个子宫颈癌患者,是“限期手术患者”,但是错过了最佳手术时机,癌细胞转移了,为了延长生存时间,手术还是要做;手术了,化疗了,后来肝部肿瘤又大了,送到医院时生命垂危了,这时切除肝部肿瘤手术可能挽救其生命,该患者此时就是“急症手术患者”;手术了,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了,出院了;不久病情又恶化了,送到医院时垂危了,经检查发现癌细胞已扩散到各脏器和脑部,专家会诊后认为患者死亡已不可避免,手术对挽救患者生命的作用微乎其微,此时患者就不能称为“急症手术患者”,只能称为“急症患者”,输氧、强心、呼吸机辅助呼吸、抗菌消炎、止痛而已,等着宣告临床死亡吧。  对于这种拖到最后的“急症患者”,如果医院要把他当做“急症手术患者”施行手术,如骗得家属签字,医院的经济利益得逞;如骗不到家属签字,强行手术,家属可以起诉,由鉴定机构对手术的必要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果客观公正,认定患者死亡不可避免,手术对避免患者死亡的作用微乎其微,那医院的医疗费也就的不到法院判决的保护了。  不好意思,上面诸如“不可避免”、“微乎其微”之类的词儿都是刚从北京市卫生局专家组对“肖案”的评审结论中学来的。  
  作者:newbiotech 回复日期: 16:09:22 
    肖案还有一些细节存在疑惑的地方    1)孕妇何时丧失意识    2)据肖讲,孕妇在医院和肖相左的意见之间,曾明确授权肖处理医疗合同行为    怎么能够判断肖不能履行这一授权(精神正常)/医院如何能够剥夺肖的监护权-----谁有权判断监护权转移--对其他案例是否适用  =======================================================  我觉得讨论孕妇本人的意见、授权问题、监护权问题没有意义。因为:此时做不做手术实际上就是要不要命,要不要命的事儿签进合同,相关的合同条款合法吗?对病人的等同于自杀的拒绝手术意见及家属等同于杀人的拒绝手术意见,医生心里明明白白地,医院就只能束手无策地做放任病人死去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坐而论道  貌似关心人命  实际上是毫无同情心的怪胎
  作者:王军律师 回复日期: 17:57:06    蠢材  患者是消费者  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  就是这些充满着愚昧的莫名其妙的混蛋逻辑害惨了中国的医学  自然也害惨了人民。。。  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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