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处理方法有哪些

我们平常所说的图片通常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下载或转载他人图片一般都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转载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引用默示条款免责。
默示许可指权利人不以明示的方式给他人以某种许可,如著作权人没有“禁止转载”的声明或没有留下有效联络方式,或没有采取防止转载、复制的技术措施,那么可以推定其放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人被视为已经尽到了就有的注意义务。
如果使用人使用他人的行为不符合默示许可的条件,应尽快停止侵权,和著作权人协商获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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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日前,美团因被认为擅自使用伍女士拍摄的美食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被诉至法庭。原告伍女士要求美团公开致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据了解,伍女士称自己是微博账号@@慧慧的私房小厨博主,爱好餐饮制作并拍摄照片、视频。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美团外卖APP”未经许可使用了她的一幅摄影作品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营销广告宣传,引起了客户的关注,并获得了点击量和商品的销售量,以此获取巨大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

  伍女士认为,美团未经其许可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未予以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还删除了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伍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团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4.5万余元。

  日前,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面对伍女士的控诉,美团方面表示,该公司使用该图并非为了商业目的,不存在主观恶意,且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该图的著作权人。此外,伍女士要求的赔偿损失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伍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是图片的著作权人,伍女士当庭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涉案图片的exif信息等内容,以证明照片系其本人拍摄。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法庭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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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投诉恒伊著作权侵权公告

被诉图片侵权怎么办?到底赔多少钱?

实践中,有两类图片侵权案件较为典型,案情大致相同,图片著作权人维权方式大致相同,大致如下:

境外公司,号称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是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目前,网上案例比较多的有,

告他人图片侵权。本人受当事人委托,与华盖创意公司委托的代理机构沟通过,已了解其运作方式。比如:

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为(2014)民提字第57号。

图片为外国个人,委托中国机构进行维权。比如: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为 (2017)粤0306民初5916号。

以上两种形式的案件,大部分以协商撤诉为主,或者未起诉前通知他人。

同时,我收集了一些案子,我会在本文结尾列出。

通过网络检索判例,以图片侵权的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从年分别是:603、1158、1878、2454、2503、2859件,数量逐年上升。

作为被告,一般抗辩理由(不作具体阐述):

1.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算。

2.境外某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3.原告如何证明““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著作权侵权基本规则。

4.考虑赔偿的因素,侵权时间短,涉案图片知名度不大等

5.原告所谓的维权行为可能涉嫌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各地判决赔偿金额不等,差距较大:

对于判赔额度,粗略估算为每张2000元。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986号

B.南京市市赔偿标准:2500元/张,见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7)苏8602民初156号

D.杭州市赔偿标准:1500元/张,见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800号。

以上,赔偿数额只是作为参考,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总之,如果在类似案件中,的确存在被告损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理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样存在部分原告以诉讼维权为主业,在全国各地常年大量提起索赔和诉讼。个别原告在其网站上从不设置明显的预防侵权措施,甚至最基本的增加水印之类措施都不采取,放任或者可能是诱使侵权事实的发生,然后提出远远高出正常商业价格的赔偿,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恶意获取高额利润。尊重知识产权固然是理所应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本案被答辩人故意不采取事先防范措施,以诉讼牟利为目的,此等作为乃滥用权利、违反诚信之作为,此类行为同样应当得到遏制。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0591民初1060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苏8602民初156号

与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苏0106民初170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0306民初483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73民终6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73民终1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318号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1148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73民终70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73民终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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