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工资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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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退休: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退休工资: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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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西宁|解答问题:33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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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员工二次就业不能,因此不享受劳动工休。
尊敬的陈晓云律师:本人1957年出生,1978年考学,1981年毕业工作,在地方国营煤矿工作,2000年获得中级职称资格,担任生产部部长,主任工程师。2007年企业破产改制,按煤矿工人提前退休,(本应2017年退休)。2008年被一家建筑公司招聘为电气工程师,请问获得高级职称后,能否享受高级职称的应有待遇?
你在煤矿已,高级职称是后面获得的,已不能享受。但你现在在建筑公司可以享受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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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今日解答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有哪些
1、退休人员退休后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接受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签订的合同可以是劳务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但是,这种合同在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时,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于退休人员退休后再就业问题,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各单位都是自行规定的。所以,关于他们的福利和工资待遇,一是双方约定,二是单位规定。没有统一规定。
1、退休人员退休后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接受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签订的合同可以是劳务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但是,这种合同在被...
这要看你们当地对会计的需求情况和你个人的能力如何。如果当地缺合计,你又能胜任,找工作当然不难。如果情况相反,可能就难一些。当然还要注意方法,比如到人才中心进行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争议,人民
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十分理解你及你父亲对通过招聘会自谋一份家电维修工工作后遇到的不平事难以接受的心情,但仲裁委工作人员的说法并无不当,你父亲与所工作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务或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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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争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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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企业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满45周岁。
你好。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咨询公积金中心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2、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2、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以上涉及退休情形,你属于其中的那种?对照查找。
咨询社保部门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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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最好签个劳务合同
&nbsp&nbsp&nbsp&nbsp退休下来的老王在家闲得发慌。于是,他出门找工作,顺利加入“退休打工族”行列。然而,在工作中受了伤,老王才发现,即便自己和公司年轻小伙干着相同的活,却得不到工伤赔偿,也难获得经济补偿。昨日,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不少“退休打工族”出现了无法维权的尴尬。法官提醒“退休打工族”与用人单位签好劳务协议。&nbsp&nbsp&nbsp&nbsp焊工老王:退休后私企打工受伤难获赔偿&nbsp&nbsp&nbsp&nbsp老王退休前是南京江北一家钢铁公司的焊接工,两年前办理了退休。“我身体一直很好,闲在家里会闲出毛病的。”老王说,一个朋友看他闲不住,就把他介绍到了一家私人开办的电焊公司打工,“工资虽不高,但总算不再让自己是个‘闲人’了。”老王告诉记者,第一天到公司就上班,自己几十年的手艺很受老板的欢迎。“去年12月份,在公司做事时,腿部被钢筋砸伤,伤残评定九级,但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被拒绝。”老王告诉记者,公司认为他是退休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没有工伤赔偿,只愿意适当给点钱。“我和公司的年轻人干着同样的活,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如果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就不会在退休之后出来打工了。”老王向记者哭诉道。&nbsp&nbsp&nbsp&nbsp会计阿姨:退休后再就业遇欠薪维权尴尬&nbsp&nbsp&nbsp&nbsp王阿姨今年57岁。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王阿姨说:她自2014年9月起,到2015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阿姨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nbsp&nbsp&nbsp&nbsp法官提醒:退休再就业,最好签个劳务合同&nbsp&nbsp&nbsp&nbsp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中小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愿意聘用退休人员,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外,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从退休老人劳动维权案例来看,遭遇侵权的退休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nbsp&nbsp&nbsp&nbsp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退休后的老年人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该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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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最好签个劳务合同
日 07:58 来源:中国江苏网
&nbsp&nbsp&nbsp&nbsp退休下来的老王在家闲得发慌。于是,他出门找工作,顺利加入“退休打工族”行列。然而,在工作中受了伤,老王才发现,即便自己和公司年轻小伙干着相同的活,却得不到工伤赔偿,也难获得经济补偿。昨日,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不少“退休打工族”出现了无法维权的尴尬。法官提醒“退休打工族”与用人单位签好劳务协议。&nbsp&nbsp&nbsp&nbsp焊工老王:退休后私企打工受伤难获赔偿&nbsp&nbsp&nbsp&nbsp老王退休前是南京江北一家钢铁公司的焊接工,两年前办理了退休。“我身体一直很好,闲在家里会闲出毛病的。”老王说,一个朋友看他闲不住,就把他介绍到了一家私人开办的电焊公司打工,“工资虽不高,但总算不再让自己是个‘闲人’了。”老王告诉记者,第一天到公司就上班,自己几十年的手艺很受老板的欢迎。“去年12月份,在公司做事时,腿部被钢筋砸伤,伤残评定九级,但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被拒绝。”老王告诉记者,公司认为他是退休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没有工伤赔偿,只愿意适当给点钱。“我和公司的年轻人干着同样的活,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如果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就不会在退休之后出来打工了。”老王向记者哭诉道。&nbsp&nbsp&nbsp&nbsp会计阿姨:退休后再就业遇欠薪维权尴尬&nbsp&nbsp&nbsp&nbsp王阿姨今年57岁。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王阿姨说:她自2014年9月起,到2015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阿姨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nbsp&nbsp&nbsp&nbsp法官提醒:退休再就业,最好签个劳务合同&nbsp&nbsp&nbsp&nbsp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中小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愿意聘用退休人员,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外,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从退休老人劳动维权案例来看,遭遇侵权的退休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nbsp&nbsp&nbsp&nbsp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退休后的老年人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该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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