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果树旁建高建筑怎么办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征地果树补偿标准
征地果树补偿标准就是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对征地上的果树给与一定的补偿。
1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3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4 一、通过预审的资料受理、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科书面通知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用红线图等资料(如征地位置在规划区内还需出具规划红线图),到我处综合科登记受理。 二、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工作安排与衔接 我处安排工作人员与用地单位衔接,对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及双方的职责进行讲解、说明,并且签订征地拆迁业务承包协议。秉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协议上要求用地单位预付经我处预算的土地补偿费、安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到指定账号。 三、召开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动员、协调会,告知书发放 征地前由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前的动员,我处工作人员会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告知与讲解,并发放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要求被征地单位签收。 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 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最近更新:
专业律师解答
首先 征地应当告知征收公告 其次公布补偿方案 有地上物还应当评估
补偿方案理由征收标准 您好,需要更具合同约定。 可以协议或起诉离婚。 您好,及时和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热门专题推荐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全国拆迁安置律师查找
自媒体文章关于农村夫妻共有的果树、土地和没有土地使用证建的楼房当离婚时法院是否受理?_百度知道
关于农村夫妻共有的果树、土地和没有土地使用证建的楼房当离婚时法院是否受理?
关于农村夫妻共有的果树、土地和没有土地使用证建的楼房当离婚时法院是否受理?如何证明房屋土地果树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只是去村委书面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人来说,如果想要在离婚官司中,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当然有法律效力。别拣了芝麻1,法院应当会受理,它是审查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只有使用权。3,跟你能离婚官司中得到的利益相比,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证人证言,为自己争取充分的利益,建议去找个律师。请个律师,没多少钱的,尤其是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离婚官司来说,否则,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你的问题太笼统,要先搞明白房屋是婚前所建还是婚后所建,但不会审查你的请求是否有证据支持。那属于庭审中法庭辩论阶段要做的事情。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非能够证明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律师也收不到多少钱的。尤其是对于基本属于法盲的这一类人来讲,土地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不是你们夫妻双方的,你们两个人对土地都没有所有权。这对于举证很重要。还有
采纳率:56%
同时考虑子女的扶养和教育。夫妻双方原有的房屋、果树不需要证明,是共同财产。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具有证据作用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是先调解,如果无效,但没有法律效力。然后取证判决。在资产分割中,应该是夫妻对半分配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土地使用证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关于土地征收,对于果树,土地等,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相关信息、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三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造地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七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详情可以咨询国土资源部~(有在线答疑)
网站: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号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
不合理,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当直接发放到个人,土地虽然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个人,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土地补偿款应全额发放到个人手中,村集体不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
拆迁被强制执行的还少吗?
实在扭不过的话,拿到合理的赔偿款,有安置的地方就行了。
答: 1. 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
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
2.选择好贷款银行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山东 青岛];& 11:19: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42
回复时间: 11:26:00
应该补偿。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48
回复时间: 11:48:00
地上农作物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应该补偿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370
回复时间: 14:04:00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21:08:00
1、受让人可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期内的权益归受让人所有,如果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4:34:00
我有个农村网络,开始几百户,发展到现在几千户了,合同到期了,他是否能无偿收回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