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哪一项,从血常规化验单怎么看哪个看出来孩子过敏了

正常过敏原检测出来的结果有多少项?为什么我的过敏原化验单只有一页?是不是少了?我在长辛店医院做的过敏原测试,结果第二天就出来了
全部答案(共9个回答)
谢谢,我得了人工型荨麻疹
亲,我在厦门做是四五百哦,如果有过敏,这个不能省的,过敏原主要是测试平时经常吃的和接触的东西是否过敏,不然我们不知道吃什么会过敏,整天担心这担心那,做了这个,起...
过敏源检测有几种检测方法. 比如体外检测,打针或者点刺等,一种过敏原大概10元左右吧,20种也只有200多一点. 体内检测就是抽血检测,平均一种过敏原15元左右...
请去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那是全国最权威的治疗过敏症状的地方。在那里检验过敏源是通过注射或贴片的方法。每个人的案例都不一样,建议你直接请医生做判断。不过如果是比较...
北京过敏源检测价格是不一样的,大多数都与你检测的项目的多少有关系,大部分只要是三甲医院应该都是可以的了,测应该没什么要注意的吧,你可以去问问
你好,这具体的费用在各医院是不一样的啊,再说病情也不是都完全相同,这是需要以当地为准。
答: 药店是不会卖奶昔的,那是直销产品,都是官网的,不懂买的我帮你
拟行胆肠吻合术者,术前3日口服卡那霉素、甲硝唑等,术前1 日晚行清洁灌肠。观察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
肌内注射维生素K10 mg,每日2次...
答: 我来啦,虽然不能帮到你。
答:    口臭的原因很多。
所谓口臭(也有称“口气”的),就是人口中散发出来的令别人厌烦、使自己尴尬的难闻的口气。别小看口臭这小小的毛病,它会使人(尤其是年轻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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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莫专家的“一样两图”说是错误的
( 23:50:38)
标签: 香港专家 莫景权 错误看法 一个试样 两份不同的全峰质谱图
分类: 念斌投毒案
&&&&&&&&& 香港莫专家的“一样两图”说是错误的
张燕生律师说: “2、分别标示“俞悦尿液”和“标样”的两张质谱图,“皆源自同一样本,只是在不同的滞留时间做取样而已’。”
从这两张质谱图上,我们同样可以清晰的看到分别写着“俞悦尿液”和“标样”字迹的两张图谱上,检验的时间分秒不差,都是日10点55分,检测的时间长度都是8.99分钟,唯一不同的是“俞悦的尿液”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21分钟时截取的图谱,“标样”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36分钟时截取的。
“‘这两张图的检材肯定是同一个东西’,莫先生非常肯定的告诉我们。 ‘他们把检测物打进机器,机器开始自动检测,然后他们在机器检测的不同时间段截取了两张图’, 莫先生给我们进一步解释。 ‘氟乙酸盐峰值上的变化,是随着机器检验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这并不影响它们就是同一物质’。”(
以上香港莫专家的话是外行话。 读了张燕生、 斯伟江等律师的辩护词后, 我发现其中涉及的质谱计有两种, 四级杆质谱计和离子阱质谱计。 让我们看一下这两种质谱计的工作原理,
&&&&&&&&&&& (图片由美国Varian公司提供)
由上图可见, 四级杆质谱计的气态样品进入离子源就被电子束(能量70eV)轰击, 样品中的分子变为离子飞向检测器, 在这个过程中从离子生成到离子被检测器捕获的时间, 就被称为离子的“滞留时间”。 我们假设下面的“俞悦尿液质谱图”中每一中m/z值的离子只有一个(实际上是一组, 其中同样m/z值的离子何止几万), 当值得标出数值的m/z值最小(100)的离子生成到被检测器捕获这一段时间内, 检测器没有送出任何电信号(检测器只有被离子击中才产生电信号), 所以在第一个m/z100离子的“滞留时间”内, 就截不到任何“质谱图”, 从第二个离子(m/z122或者是第二个m/z100的离子)生成到被捡测器捕获的“第二个离子的滞留时间”内, 我们才能“截到”第一个离子的电信号。 离子被监测器捕获后就灭失了, 可没法再回到离子源再跑一遍啊。 以此类推, 我们只有在最后一个离子(m/z291)电信号产生后“截图”才能“截到”全部离子的质谱图, 除此之外, 在全部离子的“滞留时间”内的任何时段“截图”都不可能截到全部离子的质谱图, 更无可能截到有全部m/z值离子又峰高(相同m/z值离子的总数)与m/z值各不相同的两张质谱图, 比如在下面两张图中大家可以看到“标样图”中是m/z193和207峰高度高, “俞悦尿”图中是m/z194和210峰高度高, 如果是一个样品截图则应当是每个峰都有且其m/z值都一样, 只是峰高的数值不同且均一(要么一张图中的比另一张图中的都高, 要么都低)。 大家可以自己推导是不是如此?
(美国Angilent公司提供的离子阱质谱计原理图)
再看上面的离子阱质谱计原理图。 与四级杆质谱计相同, 由离子源产生的气态试样正离子, 经过八级杆(比四级杆更精准)筛选, 在离子阱中“整齐化后”, 依照m/z值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由离子阱出口弹出, 飞向打拿极, 打拿极的物质被正离子撞击后, 吸收了高速飞行的离子的能量, 其表面原子的外层电子获得离子的能量而脱离原子, 在高压直流电场力(打拿极负, 探测器正)的作用下飞向探测器, 探测器被电子撞击后产生电脉冲, 传导到其后的放大电路处理。
&&& 由此可见, 与前述的四级杆质谱计一样, 离子阱质谱计中的第一个被测离子(m/z最小的离子), 在其“滞留时间”(由离子源到打拿极的飞行时间)内, 我们不可能截到任何“质谱图”, 因为这时被其从打拿极撞出的电子还没飞到探测器呢。 在第二个离子的“滞留时间”中, 我们才能截到第一个离子的质谱图。 以此类推, 在最后一个最重的离子(m/z最大的离子)的电信号被处理电路接到之前截获的所有“质谱图”都不可能是全峰谱质谱图, 只能是截图时间之前的各个峰与全峰质谱图相同, 没有截图时间之后的各峰的图, 这怎么能与“俞悦尿液”和“标样”两张质谱图一样呢? 质谱计中的“飞行的正离子”可是单向的, 不会在回到离子源重飞一遍啊。
&&& 简单说吧, 就像10个人跑百米, 我在终点拍照, 体重100斤的人跑得最快, 12秒到终点并面对我立正站好等待拍照, 体重110斤的人13秒到达终点并面对我与第一名并排立正站好, ... ..., 以此类推, 并设第一名到终点者的拍照准备好时间为0秒, 体重190斤的人跑得最慢, 到终点准备好拍照的时间为10秒, 那么, 我在第0秒只能拍到一个人, 在第三秒, 只能排到三个人, 只有在第10秒或之后, 才能拍到十个人的正面照。 即或是在第九秒, 也只拍到九个人的正面照。 所以在莫专家所讲的任何“滞留时间”内截的图, 最多是“前九个峰”与全峰质谱图相同, 最后一个峰缺失的一张质谱图, 不可能是“俞悦尿”和“标样”那样是各峰都有而且各不相同的两张“质谱图”。 因此, 莫专家的结论是错误的。
&&&&&&&&&&& (张燕生律师提供的俞悦尿液质谱图)
&&&&&& (张燕生律师提供的氟乙酸钠标样质谱图)
(张燕生律师提供的俞悦尿液质谱图下半部分)
我们再来看看“俞悦尿液质谱图”的下半部分, 这就是莫专家讲的“机器检测的不同时间段”的离子计数(探测器产生的电脉冲数)(kCounts, 千次计数)关系图。 图中的纵坐标是计数次数(kCounts, 千次计数), 横坐标是机器检测时间段。 其中的Segment 1, 是样品在气相色谱拄中流动的时间, 这段时间内, 样品还在质谱计以外, 不会产生质谱计数(Count), 在样品进入质谱计后的时间段, Segment 2, 质谱计才开始计数, 其中的第一个高峰是m/z181的离子集中到达打拿极(探测器)的时间段, 第二个高峰是m/z为225的离子集中到达打拿极的时间段。
为了容易看我用红笔在图中标出了6个标记, 大家看看在那个标记处截图能截到“全峰质谱图”吧? 只有在最后一个标记处能截到。 而绝无可能出现像莫专家所说的: “他们把检测物打进机器,机器开始自动检测,然后他们在机器检测的不同时间段截取了两张图”这样一种情况。 要知道, 撞到探测器(打拿极)的离子“灭失”了, 没有撞击的离子被真空泵抽走了, 这可是真空度达到10-12个大气压(一万亿分之一个大气压)的超高真空环境, 离子可不会回到离子源再飞一圈啊。 很显然, 在标记6之前任何一点截的图, 都只能是截图时间之前的各峰与“全峰质谱图”相同, 截图时间之后的各峰没有的一张图。 所以, 莫专家所讲的情况完全是根据对“滞留时间”和“测试时间”定义的错误理解基础上的主观臆断。
至于莫专家讲的“‘俞悦的尿液’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21分钟时截取的图谱,‘标样’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36分钟时截取的。”的现象,& 只能讲这是两台GC-MS设备同时测试(我记得我看到的有关此案的公开材料中讲过, 福建公安的化验室可是有多台色-质连用仪器的啊), 或者是打印复制呈堂的质谱图时工作粗心之故, 因为实际上7.521分钟“截的图”只能是“7.521分钟之前的各峰都有且与全峰谱质谱图中的相应峰均相同, 7.521分钟之后各峰都缺失”的一张图, 7.536分钟时截的图亦如此, 只有在8.99分或其后, 截的图才能是“全峰谱质谱图”。
由此也可见, 俞悦尿液质谱图是合格的验出了“超低量”氟乙酸钠的质谱图。
写到这我不由得想到, 还是过去的苏联制的同位素质谱计(以后也有我国仿制改进的)好啊, 没有电脑控制, 要靠操作员人工扳动开关来控制扫描, 低m/z离子的峰扫完了, 得由人工扳动开关切换扫描条件来扫描m/z 高的峰, 质谱图使用机械描图仪画在格子纸(大家都见过心电图纸吧?)上, 判读时用高精度尺(比如游标卡尺来量峰高, 做计算), 计算时顶多有手摇计算机或算盘可用, 大家都看过电视剧《五星红旗迎风飘扬》吧? 这种质谱计的最大好处就是很直观, 一个样品绝对一张图, 操作员手脚慢点, 一个样品的质谱图没画完, 制样员都催促快点, 第二个样品气化好了, 急着进质谱呢。 10-12大气压的超高真空下(钛离子溅射真空泵), 那有一个样品间隔一个空白对照的事? 所以律师们质疑福州市公安局没有在样品之间间隔空白对照, 我都觉得没啥道理。在这么高的真空度条件下, 那会有前一个样品污染后一个样品的事? 我国的原子弹、 氢弹不都爆炸成功了嘛。
我有一个建议, 就是现在的有机质谱计(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由国外引进)虽然自动化程度高, 也不该淘汰机械描图仪, 呈堂存档就用“格子纸质谱图”, 不易被篡改, 也直观, 可以在法庭上当场测量、 计算, 也不会引发“一样两图”的主观臆断。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作者: Guoks
&日 & & E-mail:&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胡志强法医的错误鉴定一例
&&& 在“常林锋杀妻案”中对被害人的死因鉴定中, 胡志强法医认为“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尸体已被处理, 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原文网址:
&&& 但是, 我们知道, 舌骨大角骨折的其他原因主要就是颈部遭到重击或重压, 这一定会在尸体的相应部位留下痕迹的, 但胡法医没有找这个痕迹(即使是在现场的勘察照片、 录像中)和相应的铁棒、 重物等。 也就是说, 胡法医对其他原因都未作探索, 就轻率否定最常见的第一原因, 所以胡法医的这个鉴定是不全面的、 错误的。
&&& 可现在嫌疑人已被无罪释放, 供捡的尸体已经火化, 使本来因进一步仔细勘验、 鉴定的鉴材皆无, 致使本来可能是真正的“杀妻犯”的人无法被法律惩罚。
&&& 可见, 法医鉴定非同小可, 已定的全面再全面, 认真再认真才对。
&&&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 作者: Guoks
&&& 日 & & &E-mail: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在网上看到一篇回忆文章,记录了三十多年前兰空一架ИЛ-14飞机失事的情况。我至今还能想起那天晚上在北山方向出现的橙红色火光,依稀记得当时有人说,飞机坠落后,机上的乘员还有生命迹象,只是参与抢救的人员缺少专业知识.... (Guoks注: 可见文革期间医疗勤务部队训练不好)
&&&&现把这篇文章转载下来,遗憾的是只知作者是87378部队的,不知具体姓名,在此谨致谢意。
&&&&一九七四年四月初,春寒乍暖,某运输团开始了全团范围的飞行训练,各类型飞机全部出动到全国各地,有到北京的、上海的、广州的.....。6172号飞机是一架ИЛ---14型运输机,它的训练航线是驻地---西安---榆中--格尔木,然后返回榆中过夜,第二天再回西安,尔后返回驻地。
&&&&那天下午,我们在指挥所值班。6172号安全降落在格尔木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又起飞了,飞机升空后,机上通信员来电说:江山,我们到榆中不过夜了,继续飞行,去西安。我马上报告了调度参谋,参谋说同意。然后又说了一句,这家伙还挺着急。我当时没弄懂是怎么回事,也没多问。过了一阵儿6172号发出了位置报:飞跃000,时间000,高度3600,速度390,到榆中时间18:10。我一看,心想这小子疯了,飞的这么快,ИЛ--14一般每小时飞行速度为360公里,这么多年还真没看到飞390公里的呢。我把位置报告诉了调度参谋,参谋说告诉6172号,让他注意速度,话台(其他人在工作)随即转告了6172号,我和调度参谋聊了起来,才知道6172号这么火急火燎的往回赶的原因。6172号飞机上有九个机组人员,机长姓陈,一九五六年的兵。结婚十多年了还没有孩子,去年他爱人怀孕了,预产期就在这一两天。可巧,他下午刚到格尔木,家里电话就打过来了,他爱人生了个大胖小子,把老陈乐的屁颠屁颠的。这不,本来应该在榆中过夜的,这也不停了,要连夜赶回去。喜事啊,对老陈来说是大喜事啊。可就是这个大喜事和这个报喜的电话,酿成了一场大灾难,成了这场空难的诱因。
&&&&6172号临空了,声音特别大且刺耳。我到机房门口看了一下,6172号已到指挥所上空,飞的特别低,我跟话台的同志说了一句,你问问6172号的高度。随后就跑到指挥所的围墙上想看看6172号到底要怎样飞(以往飞机到榆中降落时都是贴着白虎山山头飞过去,再转弯儿降落。而今6172号却从山的半腰飞了过去)。这会儿6172号的机影逐渐靠近空司北面的高山,突然远端的山腰上火光一闪,一团火球翻滚而下,坏了,6172号撞山了。我赶紧跑回向调度参谋报告,这时机场也来电话证明有一架飞机撞山了。当地民兵和机场救护队很快就到了现场,但一切都晚了,十三个鲜活的生命眨眼间就不存在了(飞机上除了九个机组人员外还有四个格尔木机场搭便机的战士)。说到这还有个小插曲儿,飞机上本来应该十四个人,其中五个搭便机的。格尔木场站李科长买了一架缝纫机,本来要搭6172号回西安去的。他把缝纫机放到飞机上,看看还没有起飞的意思,就下飞机上厕所了。可是当他从厕所出来时,飞机已在跑道上滑跑起来,气的他跺脚大骂。确实,平常到格尔木来的飞机很少,赶上一次不容易,而且缝纫机已经放到飞机上了。好不容易等来的机会就这么溜走了,能不气吗。一个多小时过后,兰空的电话来了,6172号撞山失事了,机上人员全部遇难。李科长听说后目瞪口呆,半天没说出话来。幸亏这趟厕所啊,要不然......
&&&&一周后,兰空为6172号机上罹难人员举行了追悼会。&&&&后来根据专家分析,可能是飞行员误把远距导航台当成近距导航台,提前下降了高度,又提前放下起落架,当飞行员发现危险时,想把飞机拉起来,但起落架蹭到了山坡,导至了飞机失去平衡翻滚失事。
&&&转载者: guoks
&&&E-mail:&&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念斌应当是杀人嫌疑人
“我被公安吊起来打,我讲的都是公安教我的。”这句话,念斌说了不下百次,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称。()
如果张燕生所述是真,&翁其峰警官一定是根据勘验结果诱导念斌供述,&因为口供必须与勘验结论吻合,&这是办案常识。&那么,&可以确定,&在念斌招供之前警方已经提取了水壶,&并从壶里的水中验出了氟乙酸盐(根据香港专家意见应当是“疑似验出”),可是水壶上没有念斌的指纹,壶的内外壁(包括但不仅限于壶嘴内外壁)上也没验出氟乙酸盐。为了吻合勘验结果,翁警官就诱导念斌作出从壶嘴投毒的口供。可这问题就来了,众所周知,&晚上封了蜂窝煤炉子之后,&为了省火,&水壶里都是放满了水“坐”在炉子上,&第二天早上有热水喝或者洗脸刷牙。
根据物理学原理这时水壶的壶嘴里水也是满的,&念斌不可能投进毒去(用矿泉水瓶子装的毒液)。&所以,&念斌要想将毒投进壶嘴,&必须将壶里的水倒出一部分,&可这样壶把上就必须有念斌的指纹之类物证。&这又与勘验结论相悖。&况且凌晨01:00时许,&夜深人静,&摸黑倒水的响动很可能惊动他人,&念斌也不敢倒水。&所以翁警官才出此下策,&想出一个不可能投进毒的投毒方式。
念斌并不傻,&据其姐念建兰讲,&念斌曾偷渡遣返过
(&&),&也准备去罗马尼亚打工,&而且又是商人,&可见其不可能没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起码被台湾警方处理过嘛),我记得那部电视剧里的警察说过“我们那几把刷子早被电影电视剧暴露无遗了”,我记得当年美国电视剧《加里森敢死队》就是因为其中的“反侦查技术”太多才被上级停播的。念斌要偷渡,&不可能不研究反侦查技术,&起码他没事会看电视吧?&所以,&会反侦查的念斌一听这么问,&知道警察手里证据有限,&就顺嘴胡说(比如毒药的警戒色是红的,&他说是乳白的毒液。&以后的勘验结果,&什么与卖药人相互辨认之类,&都与念斌口供对不上号嘛)。
同样的,&念斌也知道,&他供的事,&警察会去查实(翁警官的问话、&诱导就说明了一切)。
念斌招供之后又要翻供,所招之事就不好解释,所以他必须编出“酷刑逼供”、“亲情逼供”之类说辞来圆谎,要是打几拳就招了,可没法喊冤了。&关于酷刑逼供,&念斌和律师都不提验伤,&念斌也没讲过在看守所里怎么疗伤,&大家可以去买上一扇肋骨肉,&试试“隔山打牛”和“竹片插肋缝”的后果。&至于说“亲情逼供”更不可信,&念斌能死扛“酷刑逼供”,&就说明他知道招供的后果,&也知道法律,&那个犯人的老婆一块被抓、&被拷打啊?&要不然他白偷渡了,至少影视作品中没有拷问老婆的事。&所以,&念斌为了给招供圆谎,&就编出了抓老婆威胁之说。
要说警察用“抓老婆”威胁他,&还真不违法,&因为我国的刑法里有“包庇罪”和“窝藏罪”之类(大家可以自行查《刑法》),&警察完全可以有根据的传唤他老婆共同审查,&夫妻很可能互相包庇嘛。&聪明过人的念斌自然会利用警察的这个提示来编“亲情戏”骗人。
念斌招过瞎话之后,&害怕警察再问,&勘验结果与口供对不上,&警察也必然找他再问,&他就想出了(很可是是从影视作品中看来的)咬舌拒供的花活(我记得有部民主朝鲜的电影里就有抗日志士咬断舌头防止说胡话、梦话泄密的情节,因日本人让他连续四十天无法睡觉)。可他又怕别人怀疑,于是编出了“咬舌自杀”的假话,咬断舌头死不了人。可他的轻咬舌尖故意弄血的把戏居然骗住了警察。以后没再问过他嘛。
就我个人看法,&念斌应当是在暗夜中将毒药倒进水壶,&紧张中壶里的水溅到手上,&因为这时他最怕的是被人发现,&赶紧逃跑。&这就是念斌卧室外门把上有疑似性氟乙酸盐,&而内门把上没有的原因。&进屋以后,&他就可以从容灭迹了(瓶子烧掉或粉碎后再抛弃),&将鼠药连包装彻底销毁,&&&
案发后念斌家没有鼠药就是疑点,&因为开食杂店的人都怕老鼠损坏食品等货物(老鼠可是什么都啃啊),丁云虾家和陈玉钦家都有鼠药,就说明那里老鼠挺厉害,念斌不可能不用鼠药,可以有根据的怀疑他将鼠药彻底处理以便灭迹。案发后,&警察封锁现场之前,&别的人去医院了,&二楼的陈玉钦在睡觉(乱了近乎一夜必然睡的死),&念斌有充分的时间进一步消灭痕迹,&扫除脚印,&清除指纹(壶盖上的)等等之类。
张律师强调,&丁云虾煤炉上的水壶,平时吃饭、喝水总是用来用去
(),&可以认定丁云虾和陈炎娇两家的人从早上就开始摄入毒药(洗簌、&喝水、&做饭,&共用厨房关系良好的两家人互喝对方几杯水很正常吧?)。
张律师讲“这三份证言的主要内容是陈Y娇证实自己在27日中午煮鱿鱼用的不是水壶里的水,而是红塑料桶里的,丁云虾也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稀饭”,这就说明丁云虾住所的井水脏,必须处理过才能用。处理水的办法一是加沉淀剂,比如明矾之类,&二是烧开过滤,&丁云虾大夏天都点着蜂窝煤炉子说明她是用烧开水的办法净化井水,净化之后的井水存在红塑料桶里用于做饭。也就是说,&壶里的毒水因此进了红塑料桶。&此水煮的鱿鱼和稀饭必然带毒。因此房东母女因吃了鱿鱼而中毒。&总和来看,&丁家的人服食毒药多,&陈家人少。&大家可以自行比对。
这样,&问题又来了为什么早上吃毒药晚上才发作呢?&这是因为鼠药进入人体后有一个潜伏期,&毒鼠强和氟乙酸盐都有,&统计结论是前者短,&后者长,&我见过的文章说可达十五小时(可惜的是这种文章在百度都是要钱的,&应当用流泪表情吧?),&实际上的潜伏期因人而异,&也因摄入量而异,&是不确定数。&本案中因投药量小,&潜伏期就长。&毒剂检测也困难,&就我看到的质谱图来说,&都是疑似检出(香港专家意见)。
张燕生律师反复强调是鱿鱼中毒(&),&谁吃的鱿鱼越多谁中毒越厉害,&丁云虾的大儿子和女儿吃最多,&就去世了。&问题是剩鱿鱼中又检不出氟乙酸盐来。&&为什么?
查看张律师提供的质谱图(&)可以发现,&在人体有关验品(YANPIN)中,&成分越简单的越能疑似验出氟乙酸盐,&心脏只过血,&心血里验出来,&尿里验出来,&肝肾执行代谢任务而成份复杂就验不出来,&呕吐物中因浓度较大才疑似验出。&&&
胃因为食糜要向肠子里走、&吸收、&呕吐、&加上洗胃等治疗措施,&因此也验不出来,&洗胃水成分复杂也验不出来。&在人体外,&高压锅、&炒锅验出来,&什么刷碗水、&抹布之类验不出来,&肯定是用井水洗碗刷锅吧?,&脏井水就成分复杂。&
煮井水的水垢厚厚的肮脏水壶内壁验不出来毒物,&整天在炉子上烧的水壶外壁也验不出来(燃烧的煤会放出多少化学气体啊),热热的炉火得挥发掉多少毒药啊?所以,&壶嘴里外验不出毒药,&壶水里验出毒药有什么可奇怪的呢?&这就说明毒药是被人在早晨起床前投入铝开水壶的。&丁陈两家的人员从早上开始逐步减量摄入毒药,&毒药在人体内边代谢积累边排出,&铝壶中的毒药量相应同步减少,&致使警方验毒时的检出结果都是“疑似检出”。&
我不知道丁云虾一家当晚吃的鱿鱼是活鱼宰杀还是死鱼清洗?&请知情读者提供当地情况为荷,&我是一句福建话也听不懂。&总之鱿鱼代谢力越强越不易验出毒物,&鱿鱼的成分总比抹布井水复杂吧?
为什么吃鱿鱼越多,&发病越重呢?&道理很简单,&大家都知道,&鱿鱼是“发物”,&也就是说鱿鱼容易使人过敏,&在人被氟乙酸盐毒害之后,&氟乙酸盐和被毒死的细胞的内容物对人体来说都是外来抗原,&人体的免疫系统必然被“超级激活”,&鱿鱼对人体讲也是异源蛋白,&易引发过敏(发物嘛),&在这种情况下,&对当地人来说就是中毒伤害加鱿鱼过敏(在这种情况下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过敏),也就是说本来对鱿鱼不过敏的人此时也会发生过敏,造成了吃鱿鱼越多就“中毒越厉害”的现象。两个孩子因此死亡。吃过鱿鱼、&杂鱼、&稀饭等等之类的人都中毒,&而吃了鱿鱼的人中毒厉害。&因此此案是一个“氟乙酸盐类鼠药中毒诱发恶性鱿鱼过敏致人死亡”的案件。
设想当时要是没有“命案必破”高压指示致使急着赶时间的话,&大伙一起慢慢讨论,&咨询专家,&集思广益,&“毒药这么少怎么死了人”的疑问就可解开,&一个简单的类似同行相嫉的投毒案应当不难破。
就张燕生律师提供的部分病历看,&医院给患者用了解氟乙酸盐的特效药,&要知道基层医院接诊的鼠药中毒急诊病例最多了,&有经验的医生恐怕一眼就看出来患者是毒鼠强中毒还是氟乙酸盐中毒。要知道,&毒鼠强和氟乙酸盐类鼠药是国家明令禁用得鼠药,&看看分子式就知道,&合成毒鼠强更困难,&象念斌之类买的私制、&私贩的鼠药,&肯定多数都是氟乙酸盐。&至于张燕生律师讲的内脏出血点之类解剖所见,&不是毒鼠强中毒的特有现象,&氟乙酸盐中毒也会有。
&我读不到全案卷,&病历,&化验解剖的报告等等之类材料。请读者多加指正。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作者: Guoks
&&&&&&&&&&&& E-mail:&&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 念斌应当是杀人嫌疑犯
&&& “我被公安吊起来打,我讲的都是公安教我的。”这句话,念斌说了不下百次,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称。(
如果张燕生所述是真, 翁其峰警官一定是根据勘验结果诱导念斌供述, 因为口供必须与勘验结论吻合, 这是办案常识。 那么, 可以确定, 在念斌招供之前警方已经提取了水壶, 并从壶里的水中验出了氟乙酸盐(根据香港专家意见应当是“疑似验出”), 可是水壶上没有念斌的指纹, 壶的内外壁(包括但不仅限于壶嘴内外壁)上也没验出氟乙酸盐。 为了吻合勘验结果, 翁警官就诱导念斌作出从壶嘴投毒的口供。 可这问题就来了, 众所周知, 晚上封了蜂窝煤炉子之后, 为了省火, 水壶里都是放满了水“坐”在炉子上, 第二天早上有热水喝或者洗脸刷牙。
根据物理学原理这时水壶的壶嘴里水也是满的, 念斌不可能投进毒去(用矿泉水瓶子装的毒液)。 所以, 念斌要想将毒投进壶嘴, 必须将壶里的水倒出一部分, 可这样壶把上就必须有念斌的指纹之类物证。 这又与勘验结论相悖。 况且凌晨01:00时许, 夜深人静, 摸黑倒水的响动很可能惊动他人, 念斌也不敢倒水。 所以翁警官才出此下策, 想出一个不可能投进毒的投毒方式。
念斌并不傻, 据其姐念建兰讲, 念斌曾偷渡遣返过( & ), 也准备去罗马尼亚打工, 而且又是商人, 可见其不可能没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起码被台湾警方处理过嘛), 我记得那部电视剧里的警察说过“我们那几把刷子早被电影电视剧暴露无遗了”, 我记得当年美国电视剧《加里森敢死队》就是因为其中的“反侦查技术”太多才被上级停播的。 念斌要偷渡, 不可能不研究反侦查技术, 起码他没事会看电视吧? 所以, 会反侦查的念斌一听这么问, 知道警察手里证据有限, 就顺嘴胡说(比如毒药的警戒色是红的, 他说是乳白的毒液。 以后的勘验结果, 什么与卖药人相互辨认之类, 都与念斌口供对不上号嘛)。
同样的, 念斌也知道, 他供的事, 警察会去查实(翁警官的问话、 诱导就说明了一切)
念斌招供之后又要翻供, 所招之事就不好解释, 所以他必须编出“酷刑逼供”、 “亲情逼供”之类说辞来圆谎, 要是打几拳就招了, 可没法喊冤了。 关于酷刑逼供, 念斌和律师都不提验伤, 念斌也没讲过在看守所里怎么疗伤, 大家可以去买上一扇肋骨肉, 试试“隔山打牛”和“竹片插肋缝”的后果。 至于说“亲情逼供”更不可信, 念斌能死扛“酷刑逼供”, 就说明他知道招供的后果, 也知道法律, 那个犯人的老婆一块被抓、 被拷打啊? 要不然他白偷渡了,至少影视作品中没有拷问老婆的事。 所以, 念斌为了给招供圆谎, 就编出了抓老婆威胁之说。
要说警察用“抓老婆”威胁他, 还真不违法, 因为我国的刑法里有“包庇罪”和“窝藏罪”之类(大家可以自行查《刑法》), 警察完全可以有根据的传唤他老婆共同审查, 夫妻很可能互相包庇嘛。 聪明过人的念斌自然会利用警察的这个提示来编“亲情戏”骗人。
念斌招过瞎话之后, 害怕警察再问, 勘验结果与口供对不上, 警察也必然找他再问, 他就想出了(很可是是从影视作品中看来的)咬舌拒供的花活(我记得有部民主朝鲜的电影里就有抗日志士咬断舌头防止说胡话、 梦话泄密的情节, 因日本人让他连续四十天无法睡觉)。 可他又怕别人怀疑, 于是编出了“咬舌自杀”的假话, 咬断舌头死不了人。 可他的轻咬舌尖故意弄血的把戏居然骗住了警察。 以后没再问过他嘛。
&就我个人看法, 念斌应当是在暗夜中将毒药倒进水壶, 紧张中壶里的水溅到手上, 因为这是他最怕的是被人发现, 赶紧逃跑。 这就是念斌卧室外门把上有疑似性氟乙酸盐, 而内门把上没有的原因。 进屋以后, 他就可以从容灭迹了(瓶子烧掉或粉碎后再抛弃), 将鼠药连包装彻底销毁,&&
案发后念斌家没有鼠药就是疑点, 因为开食杂店的人都怕老鼠损坏食品等货物(老鼠可是什么都啃啊), 丁云虾家和陈玉钦家都有鼠药, 就说明那里老鼠挺厉害, 念斌不可能不用鼠药, 可以有根据的怀疑他将鼠药彻底处理以便灭迹。 案发后, 警察封锁现场之前, 别的人去医院了, 二楼的陈玉钦在睡觉(乱了近乎一夜必然睡的死), 念斌有充分的时间进一步消灭痕迹, 扫除脚印, 清除指纹(壶盖上的)等等之类。
&张律师强调, 丁云虾煤炉上的水壶,平时吃饭、喝水总是用来用去
), 可以认定丁云虾家的人从早上就开始摄入毒药(洗簌、 喝水、 做饭)。
&张律师讲“这三份证言的主要内容是陈Y娇证实自己在27日中午煮鱿鱼用的不是水壶里的水,而是红塑料桶里的,丁云虾也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稀饭”, 这就说明丁云虾住所的井水脏, 必须处理过才能用。 处理水的办法一是加沉淀剂, 比如明矾之类, 二是烧开过滤, 丁云虾大夏天都点着蜂窝煤炉子说明她是用烧开水的办法净化井水, 净化之后的井水存在红塑料桶里用于做饭。 也就是说, 壶里的毒水因此进了红塑料桶。 此水煮的鱿鱼和稀饭必然带毒。因此房东母女因吃了鱿鱼而中毒。 总和来看, 丁家的人服食毒药多, 陈家人少。 大家可以自行比对。
这样, 问题又来了为什么早上吃毒药晚上才发作呢? 这是因为鼠药进入人体后有一个潜伏期, 毒鼠强和氟乙酸盐都有, 统计结论是前者短, 后者长, 我见过的文章说可达十五小时(可惜的是这种文章在百度都是要钱的, 应当用流泪表情吧?), 实际上的潜伏期因人而异, 也因摄入量而异, 是不确定数。 本案中因投药量小, 潜伏期就长。 毒剂检测也困难, 就我看到的质谱图来说, 都是疑似检出(香港专家意见)。
张燕生律师反复强调是鱿鱼中毒(
), 谁吃的鱿鱼越多谁中毒越厉害, 丁云虾的大儿子和女儿吃最多, 就去世了。 问题是剩鱿鱼中又检不出氟乙酸盐来。& 为什么?
查看张律师提供的质谱图(
)可以发现, 在人体有关验品(YANPIN)中, 成分越简单的越能疑似验出氟乙酸盐, 心脏只过血, 心血里验出来, 尿里验出来, 肝肾执行代谢任务而成份复杂就验不出来, 呕吐物中因浓度较大才疑似验出。&
胃因为食糜要向肠子里走、 吸收、 呕吐、 加上洗胃等治疗措施, 因此也验不出来, 洗胃水成分复杂也验不出来。 在人体外, 高压锅、 炒锅验出来, 什么刷碗水、 抹布之类验不出来, 肯定是用井水洗碗刷锅吧?, 脏井水就成分复杂。
&煮井水的水垢厚厚的肮脏水壶内壁验不出来毒物, 整天在炉子上烧的水壶外壁也验不出来(燃烧的煤会放出多少化学气体啊), 热热的炉火的挥发掉多少毒药啊? 所以, 壶嘴里外验不出毒药, 壶水里验出毒药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我不知道丁云虾一家当晚吃的鱿鱼是活鱼宰杀还是死鱼清洗? 请知情读者提供当地情况为荷, 我是一句福建话也听不懂。 总之鱿鱼代谢力越强越不宜验出毒物, 鱿鱼的成分总比抹布井水复杂吧?
为什么吃鱿鱼越多, 发病越重呢? 道理很简单, 大家都知道, 鱿鱼是“发物”, 也就是说鱿鱼容易使人过敏, 在人被氟乙酸盐毒害之后, 氟乙酸盐和被毒死的细胞对人体来说都是外来抗原, 人体的免疫系统必然被激活, 鱿鱼对人体将也是异源蛋白, 易引发过敏(发物嘛), 在这种情况下, 对当地人来说就是中毒伤害加鱿鱼过敏(在这种情况下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过敏), 也就是说本来对鱿鱼不过敏的人此时也会发生过敏, 造成了吃鱿鱼越多就“中毒越厉害”的现象。 两个孩子因此死亡。 吃过鱿鱼、 杂鱼、 稀饭等等之类的人都中毒, 而吃了鱿鱼的人中毒厉害。
设想当时要是没有“命案必破”高压指示致使急着赶时间的话, 大伙一起慢慢讨论, 咨询专家, 集思广益, “毒药这么少怎么死了人”的疑问就可解开, 一个简单的类似同行相嫉的投毒案应当不难破。
就张燕生律师提供的部分病历看, 医院给患者用了解氟乙酸盐的特效药, 要知道基层医院接诊的鼠药中毒急诊病例最多了, 有经验的医生恐怕一眼就看出来患者是毒鼠强中毒还是氟乙酸盐中毒。 要知道, 毒鼠强和氟乙酸盐类鼠药是国家明令禁用得鼠药, 看看分子式就知道, 合成毒鼠强更困难, 象念斌之类买的私制、 私贩的鼠药, 肯定多数都是氟乙酸盐。 至于张燕生律师讲的内脏出血点之类解剖所见, 不是毒鼠强中毒的特有现象, 氟乙酸盐中毒也会有。
我读不到全案卷, 病历, 化验解剖的报告等等之类材料。请读者多加指正。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作者: Guoks
日 & & & & & & &E-mail: &
原文网址:&
胡志强:&质疑复旦投毒无关收费
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有着31年法医经验的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他指出黄洋死因是爆发性乙肝,依据是四张化验单中的数据。他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正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个角色可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出庭收费不会影响专业判断。
四张化验单检验结果可证明黄洋死因并非中毒
问:12月8日,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您以个人名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您认为黄洋死于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您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胡志强:首先黄洋在中山医院的整个治疗过程中,根据记录有过4次针对乙肝的血清学检查。号、6号、8号、12号做了四次,分别是“乙肝表面抗体”“e抗体”“核心抗体”,这3个项目的正常参考值分别为“&10”“&1.0”“&1.0”。除了4月3日那天,“乙肝表面抗体”是阳性,“e抗体”“核心抗体”是阴性外,其他3天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显示为阳性。“乙肝表面抗体”本应&“&10”的,在4月6日、4月8日两天的检验值却升高到“&1000”。3号的时候他只有一项抗体是阳性的,也就是表面抗体阳性是161,到了6号三个项目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并且表面抗体由161升高到大于1000。
这些数据中这几个指标只有乙型肝炎或者说只有乙型暴发性肝炎才会出现这种表现,其他的情况,比如说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或是其他肝炎都不会出现这个情况。
问:如果黄洋死因是爆发性乙型肝炎,是不是凭这几张化验单就能确定呢?
胡志强:我觉得有这几张化验单就能说明问题了。因为这是特异性检查,除非中山医院的化验单存在问题,如果排除了化验结果存在失误,那么这个案件中黄洋的死因确定应该不成问题。
而且我不止问了302医院有关专家,还查了大量的有关病毒性肝炎的资料,得到了佐证。
爆发性乙肝和中毒是两个不同事件
问:黄洋生前是否有可能已经感染了乙肝病毒?
胡志强:爆发性乙肝跟“过去有没有乙肝”其实没关系。爆发性乙肝患者有可能以前就携带乙肝病毒,也有可能只是乙肝病毒的一次突然侵入。但这与中毒是两个不同事件,如果没有中毒,黄洋也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它是独立发作,跟劳累、喝酒包括中毒的关系其实不是很大。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即便没有上述诱因,也会患上爆发性乙肝。
问:日,医院曾查过黄洋的乙肝DNA,呈阴性。如果黄洋是爆发性乙肝,那他的乙肝DNA为何会是阴性?
胡志强:按常理,乙肝暴发的时候,乙肝DNA一般来讲是阳性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比如,有一部分患者的乙肝病毒并不会分泌到血清中,因此用血清查找会查不到;再比如,会有一些变异的情况存在,出现假阴性;肝细胞在合成时,乙肝病毒的抗体生产过多,战胜了乙肝病毒的数量,病毒被快速地杀灭,因此查不出病毒来。后者,恰恰可能是一种“免疫过度应答”,正好能造成肝坏死。原来只需要1份抗体杀死一份病毒,但现在抗体多了,有两份、三份抗体,但病毒只有1份,由于抗体生产过多,造成肝脏组织被破坏。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我注意到,医院在日早上6点采了黄洋一管子血,同时做了乙肝DNA和丙肝DNA,丙肝DNA当天下午4点多就检测了,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 30多个小时了,上述过程不符合乙肝DNA的检测规范,检测的准确性存疑,有可能出现假阴性。
黄洋体内是否有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得出结论完全不同
问:那么根据现在已有的证据,黄洋到底有没有中毒,他的体内到底有没有二甲基亚硝胺?
胡志强:直到现在林森浩仍然承认朝水里投了毒,我们假定这样一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黄洋的死亡是否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关,我们不能仅仅靠林森浩的口供,还必须有科学的证据来支持。
最起码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包括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包括上海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毒物分析结果,还是存在一些矛盾。
黄洋喝水72小时后的小便化验结果,上海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没查到含有二甲基亚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化验结果就查到了二甲基亚硝胺。
同样一个检材,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做出完全不一样的的结果,同时交到了一审法院,法院依据矛盾的检验结果作出了死刑判决。
我相信二审法院会注意这个矛盾点,能对这两个报告的不同结果给出合理解释。
两家鉴定中心鉴定的水样并非来自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内
问:目前两家鉴定机构的报告中,除了黄洋尿液检查结果不同外,还在哪方面有瑕疵吗?
胡志强:上海市公安局在物证方面,现场取的送检的水,实际上也不是饮水机里的水,饮水机里的水根本就没有送检。当时有个同学在饮水机里取了两三毫升的水,然后送到复旦大学的微生物教研室去检验,检验以后,这个饮水机的这个水就再也没有送到其他地方去检验。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用大水桶里面的饮用水做的检测,证明水样里面有二甲基亚硝胺,问题是当时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也要和当时自来水的水样,或者其他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做空白对照。目前的鉴定报告里面就没有发现这样的空白对照。
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对于这个大水桶里面饮用水的水样检材却描述为(黄洋宿舍)饮水机的水样,这种表示就将这个案件特定的指向了犯罪:如果是大水桶饮用水的水,不管有没有二甲基亚硝胺都是正常的,因为大自然里,包括自来水,大水桶的饮用水都可能存在二甲基亚硝胺,而如果说(黄洋宿舍)饮水机里的水有二甲基亚硝胺,这就特定的指向了林森浩投毒这件事。所以我们的两次法医鉴定都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认定了本案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鉴定程序违反鉴定规则
问: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出现两家鉴定机构的报告?
胡志强:因为我们国家目前的鉴定体制比较混乱。最开始的尸检是上海市公安局做的,上海市公安局是国家级鉴定机构,这个鉴定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程序,诉讼过程中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随意提起重新鉴定的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一般应当高于原鉴定机构的资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从程序上来讲,如果提起对上海市公安局鉴定的重新鉴定,不应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委托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
只有看到质谱图才能确定报告结论的真实
问:在二审法庭上,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一直在提质谱图缺失,一直要求检方提供,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质定性定量的科学依据,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您能说一下提供质谱图的意义吗?
胡志强:不同质荷比的离子经质量分析器分开后,到检测器被检测并记录下来,经计算机处理后以质谱图的形式表示出来质谱图是指在做毒物化验时,通过质子和中子发生的一种化学反应,在仪器上自动描记出来的一种曲线,叫质谱峰曲线。
按道理来讲,我们的鉴定报告不仅仅要有文字,还必须有一个支持这个报告产生的原始的数字化证据,没有质谱图的报告是不完整的,就像我们到医院做心电图检查,不仅要看心电图文字报告,还要看心电图的图谱,这才知道报告结论是怎么来的。
事实上鉴定最本质的就是要看中间过程。
检方不提供质谱图就说明证据不足以支持报告
问:如果看质谱图这个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呢?
胡志强:我觉得不让看质谱图就说明存在程序问题。
如果不提供质谱图,我觉得这个案子就要疑罪从无,不能是有罪推定,不提供就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这个证据不足以支持你做出的报告。
我们大家就会质疑这个报告是否真实的存在,就像念斌案的检验报告,上面写上“俞攀的血样”、“俞攀的尿液”。结果我们十六、七位“有专门知识的人”看到质谱图后,包括香港的专家一眼就看出来了这是标准样品的质谱图,标准图谱上标上死者的血液、尿液,太开玩笑了。
质谱图才能证明整个检验过程,才能知道检测限设定的是多少,如果是很低很低的检测限,那就没有判断是否中毒的意义。
辩护律师邀请看案件材料
问:您是怎么成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胡志强:我做了31年的法医。1973年到1977年在徐州医学院读书,毕业后分到了江苏省新沂市一基层医院,1983年起先后到新沂市公安局、检察院做法医。
2003年起,我到南京医科大学组建了法医司法鉴定所。2007年,我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鉴定,像念斌案和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常林峰杀妻案等,我都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的。
问:斯伟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您之前他找了八九个法医都被拒了。那么您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介入到了这个案子中的?
胡志强:我和斯伟江律师认识是因为念斌案,当时我也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
今年4月份之前,我对复旦投毒案也仅是一般了解,并没有过多关注。四月初的一天,斯伟江律师打电话说他准备代理复旦大学林森浩的案件的二审,有些材料想寄给我看看。
我接到材料以后首先看到了乙肝的这几个指标,我就想为什么会是阳性呢?因为我不是搞传染病的专家,第一时间我请教了解放军302医院的专家,他当时说,这个情况只可能是爆发性乙肝。
之后我又翻阅了大量的传染型肝炎的有关资料,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有关资料,最后我判断这个案子有戏,我打电话给斯伟江律师说可能黄洋的死因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有可能是爆发性乙肝。他当时非常震惊还要我慎重,说这个案子不是在福建,也不是发生在十年前。
我说科学就是科学,不在于它在哪何时发生。斯伟江看我说得那么肯定就说那你做吧。
“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什么?
胡志强:去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正式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这种新制度可以让当事人有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可以对由司法机关产生的鉴定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说这是相当于一种守门人的角色,防止乌龙球进网,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具备诉讼中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的知识,应当是控辩之外的第三者,角色定位是中立的。
但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角色参与到诉讼中来,不可能得到第一手的资料,因为没有司法机关的正式委托,能够得到的材料只是别人的材料,在别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和林森浩家属没任何接触&收费不会影响基本判断
问:您在法庭上曾向检方表示,您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有人质疑您收了林森浩方面给付的一万元,所以才会提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的说法。
胡志强:我认为我的身份是中立的,因为我和黄洋和林森浩他们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的联系,一切都是辩护律师来申请的。到目前为止我和林森浩的家属没有任何接触。
除了公安机关的内部鉴定由国家财政负担,所有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是收费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一个新的诉讼制度,目前规定中并没有免费或者法律援助的说法。
在法庭审理阶段,黄洋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也毫不隐瞒的说,我们这个案件是收费的,而且这个收费是斯伟江律师主动提供了一万元的书证审查费。尽管我和斯伟江之前认识,但这种付费和收费,并不会影响我的基本判断。
这次到上海出庭,事前他也跟我做了沟通,问我需要多少费用,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得知他是免费代理后,我说我也免费出庭。最后斯律师还是承担了差旅费,一共2000元。
有人说司法鉴定是“刀尖上的舞者”,其实,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来介入到法律诉讼中来,更是“刀尖上的舞者”。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公民,应当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保持平和、宽容的心态。
我接案子不会那么随意,前提是能不能提供有用的帮助,不能提供帮助的案子看了我也不会接。不论对方承诺给多少钱,我都不会接。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若正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问:在二审法庭上,法官当庭也表明,您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否意味否定了您的意见?
胡志强:主审法官在庭审的节奏上,还有对于整个案情的把握上,我个人认为他还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他在庭上的这个认识,我个人不能赞同。
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在法庭上仅仅是个质证过程,法庭是否采信,要经过法官一系列的论证过程,还要有合议庭的共同研究,甚至是审委会,甚至上级法院都要参与共同研究。在质证程序还没进行完的情况下,法官做出这种表态,我个人认为是不慎重、不合适的。
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法律规定是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他的诉讼地位相当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这是《刑事诉讼法》192条的明确规定。
意思是说,不是说“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是说如果他的意见是正确的话,也可以作为和鉴定人的意见一样,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不正确,不管是谁的意见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念斌案件,常林峰案件都是采信了“有专门知识人”的意见,怎么能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呢?
二审出现这么多疑点&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判决
问: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您会有什么样的感受,会觉得遗憾吗?
胡志强:因为我的意见毕竟只是个人的意见,我们都要尊重法律的判决,但是就这个案子来讲,我们现在看到二审发现了那么多疑点,我相信法庭会实事求是的全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就这个案件来讲,即使法院认定黄洋的死亡与林森浩的行为无关,我个人认为,判决林森浩无罪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黄洋毕竟投的是有毒物质,不管这个毒的本身有多大的毒性,我们也还没检测出来它经过十年的保存或是两年的挥发到底毒性有多大,但毕竟是化学毒品投在饮水机里,这个饮水机也是一个不特定的公共场所,除了黄洋会喝,本宿舍的人包括其他宿舍的人也可能喝这个水,那么因此他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司法鉴定隶属于侦查活动就会出现冤假错案
问:您从事法医鉴定31年,您觉得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
胡志强:目前是自侦自鉴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属于侦查活动,侦查是一种强制性行为,但是作为鉴定来讲,它本质上是科学技术活动,应当是中立的而不具有强制的属性,国外基本上没有把司法鉴定机构和警察局放在一起的,鉴定机构都是独立于公检法之外。
但在我国司法鉴定一直隶属于侦查活动,鉴定就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这种服务的关系就把这个鉴定的方向搞错了。
实际上,司法鉴定要为整个社会的法制公平公正服务,而不是说仅仅为侦查破案服务。前些年公安机关提出来命案必破这个口号,法医隶属于刑警队,在这么一个口号下,很可能就为了破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准确,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结论。
我们现在看到的所有的冤假错案,只要涉及到命案,只要涉及到法医鉴定,比如说张高平案,念斌案,包括我们现在正在审理的聂树斌案,刚刚宣布无罪的呼格吉勒图案,可能仅靠刑讯逼供定不了案,刑讯逼供的背后都会有一系列的错误鉴定在支撑。有了错误的鉴定支撑,这个冤假错案才能审理下去,才能最终判刑,要不然仅仅凭口供,谁都知道口供是不可靠的,而物证鉴定才是最可靠的。
另外国家投入严重不足。司法鉴定科学应当成为一个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领域,比如说DNA鉴定,微量鉴定,比如说送到上海做毒化检查,鉴定机构居然说没有标准样品,这个标准样品是几个学生花了1000块钱买了1克标准样品送到司法部的。连标准样品都没有,就意味着过去可能没做过这方面的检测,再不提供质谱图,让人怎么相信鉴定结论呢?
如果是国家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有的物质,在这个鉴定机构里面都要找到它的标准样品,只要在市面上有生产的药品,在国家实验室里面都要找得到。念斌案时,福建省公安厅根本就没有做过氟乙酸盐检验,临渴掘井,怎么能不出问题呢?
司法鉴定一定要自成体系才能保持科学秉性
问:您认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弊端?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胡志强:我认为我们国家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水平不会低于国外的司法鉴定人的个人水平,但我们的司法鉴定体制的确是目前世界上最落后、最原始、最不合理、最不科学的一种体制。
我早就主张将所有的鉴定机构剥离出来自成体系,现在只取消法院一家的鉴定职能并不解决问题,应当设置与公检法平行的独立的鉴定机构,比如叫司法鉴定局,司法鉴定中心,它属于国家投资,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机构,原则上都是免费的,除了个别民事案件可以适当收一点钱,但是大部分都是免费的。
冤假错案的出现就是这个体制造成的,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
这种自侦自鉴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作为鉴定人个人在这种体制下,很难保持独立的个性,保持科学的秉性。
至于我个人,之所以能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林森浩这样的案件中,可能是因为我没有乌纱帽,没有人管,是个退休的老头子,如果我在体制内可能也没有办法,也要听行政领导的。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 读了报道《念斌申请超1500万元国家赔偿 曾四次被判死刑》和看了视频(
)后, 我个人认为念斌还是有杀人嫌疑的。
有可能这三个小孩都对氟乙酸盐过敏, 而食入的毒药少, 除呕出的外, 被消化道迅速吸收入血的毒药在被肝脏全部中和之前有少量进入下腔静脉, 以至在呕吐物、 心血和尿液中被检出, 而肝、 肾和消化道中都检不出(我们知道过敏反应时抗体主要攻击肝肾, 比如约旦国王侯赛因之死, 也就是说肝肾中氟乙酸盐抗体多), 毒物量虽小(迅速被吸收入血以至胃肠中都检不出嘛), 但足以毒死过敏的人。 如此分析的话, 呕吐物、 心血和尿液中能检出毒物, 口腔、 胃肠和肝肾中检不出的现象也能解释。 可惜的是我读不到完整案卷, 尤其是现场勘察报告、 尸检报告、 化验报告、 病历等等之类。 总之我个人认为, 根据上述分析、 门把上的毒物离子和念斌(假设测谎设计完全科学)来判断, 念斌还是有嫌疑。
&&&&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 作者: Guoks
& &&&E-mail:&
(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讲林森浩没有嫉妒杀人的动机是胡说八道
&&&&记得1989年的夏天,&由长春开往上海的列车行驶到安徽境内的中午时段,&硬座车厢中的我看到车站(应当是蚌埠站)上有一节由东德进口的软卧车厢,&就对几个旅客说:&“看东德的高级软卧车”,&一个女朋友的穿着肉色丝袜的秀足放在怀里的小伙子,&闻声对女友讲:&“有的人就是喜欢显示学闻”,&问题是别的旅客为什么不说话或者一笑置之?&显系是小伙子觉得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之故。&此外我既比小伙子个小,&也比他貌丑,&还比他岁数大,&也没有女性陪伴,&他们俩有座我站着,&各方面都没小伙子优秀嘛,&不照样引发小伙子妒火中烧吗?&&可见嫉妒会因一时一事而发生,&不存在什么“林比黄优秀,&没有嫉妒杀人动机”的事。&当然,&如果我比他高大、&强壮和年轻的话,&他也不敢说。&欺软怕硬傻瓜都会嘛。&希望在这几十年中和今后,&小伙子(现在是老头了吧?)不会因嫉妒心强和欺软怕硬而吃大亏。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作者: Guoks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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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现行宪法恢复1978年宪法的第四十六条为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读了新闻中的林森浩二审辩护意见中的“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导致的急性肝坏死”(&&)后,&我想谈点愚见。&我个人认为报道中讲的“胡志强认为,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根据不足,&众所周知,&医院检测病人血清中的乙肝抗体时,&用的是免疫分析法,&利用的是抗原抗体反应的方法,&比如酶联免疫分析法或放射免疫分析法,&而不是用电子显微镜直接观察病人的血清或肝脏组织中的乙肝病毒或乙肝病毒抗体的生物学密度。&由此可见,&黄洋的“三个乙肝抗体均为阳性”极有可能是在被林森浩投放的“二甲基亚硝胺”所毒杀的肝细胞及其他人体组织细胞释放到血液中的乱七八糟的“死细胞内容物”和其他血液中本来不该有的物质引发的人体免疫反应的后果,&而不是真正的乙肝爆发的结果。&大家还记得“茶水验尿”的报道吗?我自己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之后,&就是乙肝抗体可疑阳性,&并且对从未过敏过的青霉素、&头孢类抗菌素皆过敏,&结束狂犬病疫苗免疫治疗周期后两三个月后就没有这些事了嘛。&胡志强先生能据此说我是因注射狂犬病疫苗期间患了“乙肝”或疑似患了“乙肝”吗?
可惜的是我活着,&可以再做任何种类的实验,&而黄洋同学去世了,&只能分析了。&据我所读到过的新闻报道看,&黄洋同学没有患过乙肝,&亦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此前没有就此就过医,&如果此前他有这些问题,&作为医学院的学生在发生多次恶心呕吐的情况下,&不会不怀疑到自己是乙肝发作,&而媒体没有报道过这种事。&所以胡志强先生认为黄洋患乙肝是没根据的。
由于黄洋发生恶心呕吐是在服食了林森浩投放的毒物之后且本人又没有患过乙肝或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等问题,&由此可见,&黄杨肝脏的损害是由毒物造成的,&即使发生了继发的乙肝病毒感染,&也是林森浩投毒的直接结果,&因为毒物破坏了黄洋的免疫系统,&使之失去对病毒(包括而不仅限于乙肝病毒)的抵抗力而致,&所以林森浩投毒是黄洋的直接死因。&而且“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以直接毒杀人嘛。
综上所述,&胡志强先生的辩护意见不值得采信。&当然,&如果黄洋同学的遗体还在,&做一下电子显微镜检查可能对确定死因有帮助。&我不是法医,&这可能是外行话。
由黄洋同学、&朱令令同学中毒后的治疗,&我想到一件事,&就是少见的毒物,&如“二甲基亚硝胺”、&“铊盐”之类,&在长时间不能确定病因时,&为什么不给中毒者透析治疗呢?&这样至少可以将人体中的毒物和因中毒产生的大量有害代谢物排出去,&至少可以减轻病人的症状嘛。
(传上来请读者们批判指正)
作者: Gu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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