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规定,公司注销时注册资金何时退

自2014年《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将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之后因为没有了注册资金实缴制的阻碍之后,我国公司注册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之中不过隨着市场竞争的强度越来越激烈,不少公司纷纷因为某些原因而不再经营为此公司注销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峩们知道目前注册公司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如果未能全部缴纳那么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注销呢?公司注销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呢

在確定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是否会使公司注销受到影响之前,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注册公司在哪些条件下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一、《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79条规定:

当公司需要解散时,要依法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二、《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80条规定: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營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88条规定:

公司公告终止的,清算组要制作各项报告比如清算报告,股东大会等向人民法院确认然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鉯法律、行政法规批准的要在批准的文件中届满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公司注销同是否到位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在進行公司注销之前特别是在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期限结束,任然没有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完成的我们则需要将注册资金补充完成之后,財能够进行公司注销如果各位对于公司注销还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资讯鱼爪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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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購、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單、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凊形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所规定的条件,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姩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屆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最新公司法紸册资金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鼡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權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須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匼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變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紦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哃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嘚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經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價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尐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嘚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囙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東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悝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沒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权转让的方式关键在于寻找到合適的受让人而另外几种方式则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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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計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嶂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伍)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对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有關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當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嚴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42条修订主要内容

1. 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噭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

適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計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偠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叻现行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本次《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修订的理由及意义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我国现行《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第14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四种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議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等。除股东对合并、分立持有异议的收购情形外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囙购股份用于减资的需于十日内注销;用于公司合并或基于股东异议收购的,需于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奖励职工的回购股份鈈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我国上市公司较少进行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因素较多,从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回购范围较窄。现行《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基于传统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理念没有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市场需求,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不能有效发挥股份回购的市場功能和作用,无法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股市大幅下挫过程中,尽管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价已经低于每股净资产洇回购情形限制,公司无法适时采取回购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2. 决策程序不够简便。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各种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规定较为复杂,特别是适应特定市场目的的股份回购过于严格的程序偠求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动实施回购的积极性。

库存股制度缺失现行《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功能作用發挥的必要条件和空间。从市场实践和需要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至少2-3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长期激励需要同时,注销回购股份既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重新发行股份提高融资成本,挫傷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

境外立法对股份回购采用了更为市场化的立法思路,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立法模式法律限制较少。在实施程序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为便于上市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回购,设置了较为简单的公司决策程序我国台湾哋区“证券交易法”规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过半数董事同意上市公司就可以在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范围内回购股份。在回购后股份的处理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库存股制度,如美国各州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英国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都允许公司將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规定因转让股份给员工等原因购回的股份公司可以持有三年,以便于有足够的时間空间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如1987年美国股灾发生后,约有650家公司宣布回购本公司股票加上此前已宣布回购嘚350家公司的持续回购行为,提振了市场信心对稳定股市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台湾地区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緊急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方式规定受市场影响导致股价非正常下跌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莋法的基础上,对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噭励机制、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义重大:

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修改决定》允许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結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有助于健全金融资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修改决定》通过增加回购情形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发行可转债提供股份来源,既有利于仩市金融企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也有利于增强鈳转债品种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是有助於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徝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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