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干临时工三十年应届生试用期被辞退退应如何赔尝

在学校做了3年临时工,如果辞退我,我享有哪些权利?_百度知道
在学校做了3年临时工,如果辞退我,我享有哪些权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提前三十天提出并且支付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鑫。如果辞退是因员工违法违纪开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提出解除理由不合法则是非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解聘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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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邢台县地质队干临时工三十年了没交过保
我在邢台县地质队干临时工三十年了没交过保险我能交保险金办退休吗
52bd3933b***
河北 - 邢台
各地的劳动政策都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及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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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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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三十余载一朝被辞退 定远“乡村教师”半生奉献只换来一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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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教育部提出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代课老师全部清退,进入2010年,代课教师将进行最后清退的大政策后,乡村代课教师,这个特殊的群体,就进入了人生的寒冬。陈德丰也是其中一员。他和他的同事们在滁州定远县炉桥镇严涧村小学里,兢兢业业地为教育事业奉献了三十余年的青春,本该是安居乐业的年纪,却因为一纸政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三十年的热血奉献,如今却只剩下一万余元的辞退补偿款。记者深入定远县炉桥镇严涧村小学,为您解读乡村代课教师的爱与痛。
什么是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20世纪80年代实行“民转公”政策之后,在基础教育阶段,由直接聘任主体(一般是教师所在学校)支付劳动报酬,长期(半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在国家正式教师编制之外的非正式人员,即现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对象。
为什么要清理代课教师?
200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的要求,自此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清退代课教师的工作。
我国代课教师的清退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我国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9年至2001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停留在政府文件、文本阶段,没有具体的清退实施办法。
第二个阶段:2002年至2006年,政府提出了相对具体的清退措施,清退要求及办法整体趋向刚性。
第三个阶段:2007年至今,在均衡各地区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大环境下,清退代课教师仍是刚性需求,但是清退办法和具体措施有了更多的弹性执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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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在乡村教学资源极度匮乏,因财政困难招不到公办老师、甚至是公办老师不愿去的时期,代课教师们出现了,他们无法享受与正式教师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也只有极少数的教师能够“代转正”,在教师紧缺的边远、贫困地区,代课老师们一直在坚守、等待着。然而因为政策的规定,他们却被告知,再也无法继续教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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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解聘,已经让这些代课老师们无法接受,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更让他们的心情雪上加霜,教书30余载,老师们将青春全部奉献给了学校,奉献给了学生,如今,他们其中一部分人年事已高,更有一部分人因为多年的高强度劳动,已经落下了一身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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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丰他们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后,又被校方无情地拒绝了,无奈之下,几位代课老师东奔西走,希望可以得到上级教育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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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者的带领下,老师们再一次拜访了定远县教育局,而教育局的负责人丁世文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在处理此事了,四月份就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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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国家体制还很不完善,临时工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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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即来,推之即去,需要的时候让你来,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踢开,十足的官僚主义作风,政策的制定者是享受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底层艰苦,一纸文件,直接完事,公权代表的是公权者的利益,就像最后一图教育系统负责人的回复,“从哪里出?”十分讽刺。
没有关系,不会跑关系,也不知道什么事关系的群体&
点评很到位,楼主也是想为这些人鸣不公!但我们能做的也只有这些&
你看的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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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任何用处,我妈妈就是一名代课教师,辞退后什么都没有,现在外出打工生存。
所以说以人为本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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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即来,推之即去,需要的时候让你来,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踢开,十足的官僚主义作风,政策的制定者是享受 ...
你看的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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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几十年了,把青春都奉献了。应该给人家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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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乡下老师开了,然后乡下学校关门大吉,然后乡下没学校了,逼老百姓进城,没房子报名都没人理,为了孩子东拼西凑进城买房上学,这就是政府教育局房产商穿一条裤子坑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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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老师的时候怎么不这样说?应该优先考虑转正这些代课老师,估计都是关系户顶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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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资格能胜任这个教师职业,为什么不能给这些需要时低薪请来的兢兢业业的代课老师们一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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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即来,推之即去,需要的时候让你来,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踢开,十足的官僚主义作风,政策的制定者是享受 ...
点评很到位,楼主也是想为这些人鸣不公!但我们能做的也只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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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知道国家这方面的政策,个人感觉都代课这么多年了,也该吸收进队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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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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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人家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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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如何维护“同工同酬”权益
制图/钟文静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务工者叫“临时工”。虽说是短期,但也有不少务工者背着“临时工”的名,同工不同酬地干了十几甚至二十几年。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临时工”这个称谓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
  相较于长期合同工种而言,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给予短期务工者的保障相对较弱。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此,本报特请两位律师详解短期务工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勤工俭学不算就业无法要求工伤赔偿
  2012年6月中考结束后,刚初中毕业的白银学生张某到白银某企业打工,结果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手部严重受伤,后该企业承担了张某的治疗费用。出院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被以与企业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仲裁无果后,2013年5月,张某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查,张某到被告企业打工时的身份是学生,根据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判决后,办案法官告知张某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及时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赔偿。
  案例2.十年同工不同酬诉讼获补38万元
  2000年7月,朱先生被自己服务的公司(分公司)派遣到公司上级单位即鹤壁山城区某公司(总公司)上班。总公司并未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总公司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总公司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总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总公司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万余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近6万元。总公司接到裁决后,将朱先生及其下属公司起诉到法院。2004年10月,朱先生由分公司派遣到总公司工作。2010年10月,总公司将朱先生辞退。朱先生在被分公司派到总公司期间,未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总公司为朱先生补发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万余元;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两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
  案例3.临时工上班路上摔伤获赔87万余元
  63岁的杨某临时受雇,为六安市一家公司搭建自行车棚,上班路上不慎摔伤,当事企业以老杨受雇于带班班长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法院判决当事企业承担赔偿87万余元。
  日早晨6时40分左右,老杨骑电动车到公司搭建自行车棚,进公司大门不远摔倒身受重伤。经诊断为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伴完全性瘫痪等。老杨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庭审中,安徽飞天管业有限公司认为,杨某是劳务市场雇用的临时杂工,且在上班路上受伤;杨某受雇于带班班长李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赔偿。法院认为,杨某是被告公司临时雇员,由公司发放工资,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间雇用关系明确。原告已年满63周岁,伤残赔偿金年限按17年计算。依法判决被告安徽飞天管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万余元。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赵野
  嘉宾:
  甘肃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 林磊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维林
  主持人:什么是“临时工”?在法律上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
  张维林:“临时工”的称谓,本身是一个历史性的词汇。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务工者,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由于身份的差别,临时工与固定工之间的各项待遇福利差别都相应较大。随着社会的进步,临时工这种与“同工同酬”相背离的用工方式势必遭到摈弃。早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林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在此,有必要再次强调一下的就是,现在所谓的“临时工”其实应为短期务工者,只有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务工过程中没有劳动权益上的不平等。据此,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为什么“临时工”至今仍然普遍存在?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林磊:“临时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虽然往往没有编制,但用人单位又有机动用工的需求。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单位比较青睐所谓的“临时工”的模式;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往往为了实现就业,出现了不得不选择“临时工”的就业形态。顾名思义,“临时工”往往劳动关系不稳定,也不规范,相应的劳动权益易遭受侵害,同工不能同酬的现象极为普遍。待遇低,福利差,劳动保护水平低成为常态。一旦面临经营困难,临时工势必成为最早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群。
  张维林: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即使如此,因为同工不能同酬也使劳务派遣模式屡遭诟病。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后,原来的劳务派遣模式又有向劳务外包模式演进的趋势。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转变成为劳务外包模式不一定必然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但必须以规范为前提。只要原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因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基于目前现状,两位嘉宾对不得不选择短期务工的劳动者有什么样的建议?用人单位对机动用工、灵活用工的追求可否通过劳务外包实现?
  林磊:首先,力求劳动合同书面化,以便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分歧,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一致;其次,短期务工者对工资报酬福利等必须约定明确,尤其要刻意强调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甚至可以协商日付工资。藉此可以防范欠薪风险;其三,考虑到短期务工符合用人单位机动用工的需求,且往往社会保险参保不规范。一般来说,短期务工的劳动报酬的标准可以体现略高,即短期务工的工资标准理当略高于长期务工的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形。
  张维林:接受勤工俭学、实习生的单位和学生家长或者学生所在的学校,在事先要作出明确约定,将如果发生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分清责任等内容,都反映到具体的约定条款中去。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按协议约定解决。案例1中的学生张某,在勤工俭学中出现身体伤害,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有前期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双方可再沟通解决。
  就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外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非主营业务适度予以外包本身符合机构运行效率提高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失为一种选项。外包对劳动者来说本来也不是坏事。前提必须是规范外包形式,那种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变相行为往往还会侵害劳动者权益;其次,有效的外包,既可降低成本又可提高效率。但必须指出外包的做法可能带来单位控制力下降的弊端,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慎重判断评估后予以决策。  (原标题:“临时工”如何维护“同工同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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