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店铺搞电脑经营,且开发票认证和抵扣的法规违反法规否?

发票真的用光了吗?教你如何应对商家拒开发票
作者:林展云 达海军
  目前,很多市民都存在着这样的消费观念买单后就直接走人,给了钞票,而不拿发票。近日,记者走访了清远市区不少餐馆、专卖店、大型商场,了解到消费者不主动索取消费发票,商家就不主动提供发票给消费者,甚至不提供发票等现象。  市区不少餐馆以不开发票打折优惠、提供赠品、代金券等形式,甚至公开表示“发票用完了”,“本店无发票”,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对此,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和采访。
  现状  发票真的用光了吗?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证明效力,但由于餐馆老板的多种搪塞理由,导致消费者难以索取发票。“我上周去了旧城区河边刚开业的西餐厅吃饭,一家三口花了200元。结账后,我问服务员拿发票,他却说没有,新开业暂时不能提供,具体什么时候有发票要等老板确定。”市民张先生无奈地说。张先生因为工作需要,常外出吃饭,养成了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的习惯。  关于索取发票,陈小姐给记者说了一件尴尬的事情。上周,她到了赢之城某餐厅吃饭,结账后只拿到了消费证明,需要发票的话,要过几天到店里换取。“几天后,刚好有事过赢之城办事,我也去那个餐馆吃饭。消费完,想索取发票,随便把前些天的消费证明换回发票。结果服务员回复我的还是同一番话,说目前发票刚好用完,老板过几天去税务局买发票。”陈小姐说,“因为老板的不诚信,我再也没有去那个餐馆消费了。”  消费者确实需要发票的话,老板就会给他提供一些其他店的发票。如在某川菜馆消费,店员给消费者的发票可能是某西餐厅的饮食发票。市民李小姐说:“去私人开的餐馆用餐比较实惠,但常拿不到发票。上次,我在市区某川菜馆吃饭,老板给我的发票却是清新县某湘菜馆的发票。幸好报销的时候,财务部并没有问我为什么带客人去那么远的地方吃饭。”  部分餐馆以各种借口拒绝给消费者发票,而一些服装专卖店根本不提供发票。2月17日,记者来到赢之城的一家服装专卖店,在买一条裤子后,记者向商家索要发票,可店员却说只能开具收据。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店员才说要六七天后才能给到发票。可当23日记者去该店时,店员又说还要再等三四天才到。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四五家商店,发现服装店只提供收据已是行业潜规则。  服装店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更夸张的是,部分日杂烟酒店可以给消费者发票,但需要消费者另外掏钱买发票。近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市区内一家日杂商店,店员告诉记者,发票可以开,但是要加税钱。在记者的询问下得知,如果要开发票,每一百元就要交4元钱的税钱。店员还表示,一般的日杂烟酒店都是这个价格,购买商品都是不包发票的。  态度  市民索取发票意识比较淡薄  近日,记者通过街头随机采访、网络采访等方式向近20名市民了解清远市区饮食店使用发票的情况,结果受访市民表示,均曾经遭遇“没发票”的情况,但对于“你认为索要发票是否重要”这一问题,竟有超过半数受访市民表示“无所谓,宁愿选择打折或赠品”。  家住小市的安小姐表示,发票对于那些能报销的人才有用,一般市民对此无所谓,如果选择不要发票,一般能打点折或拿点赠品,总比什么都没有要强。  “去市区一些家电商店买电器的时候,售货员都建议我们不要开票,主动给我们打折。如电器需要维修的话,凭销售证明就可以了。”市民杨小姐说,“有时候并不是我们不想要发票,而是商家们千方百计不给票。”  “半年前,我买了一台6000多元的手提电脑,售货员主动给我打折,条件是不给我发票。但我考虑到手提是贵重商品,发票是全国联保的证据,维修起来比较方便,不能贪小便宜而不要票。最后,我和对方砍价,价格便宜了,发票也拿到了。”市民林小姐说,“面对着不给发票的商家,要敢于说不,不能听之任之。”  “上个月,我到广州某报摊买了一张一百元的充值卡,给了商家钱后,他主动给我发票,当时我感到有一点惊讶。在本地消费,很少商家会主动提供发票给消费者的,主动拿发票的人也不多。”市民罗先生说。  猫腻  不开发票是想逃税  为什么餐馆、酒店不愿意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呢?昨天,一家饭店的负责人刘老板向记者介绍了其中的猫腻,现在清远餐饮业缴税,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定税,就是按照饭店的经营情况来核定饭店的营业额计算缴纳固定税费;另外一种是采用机打发票,还有少部分餐厅采用手撕发票,按照营业额来计算缴纳税费,营业额越多,税费也就越多。据介绍,餐饮业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合计大约是7.5%(个体餐饮业),也就是说每实现100元的营业收入,饭馆大约要缴纳7.5元的税费。  “定税的情况,饭店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后,要加收一定的税费;而机打的发票,因为是跟税务部门联网,税务部门会及时监控,有些饭店为了偷逃税,也就是采取一些小恩小惠来尽量少开发票。”刘老板说。  为什么出现一些餐馆提供其他单位发票的情况,刘老板告诉记者,一些饭店遇到了非要发票的消费者,又不想多缴纳税费,只得借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甚至给消费者假发票。  王老板在市区经营一个小酒楼,每月营业额达3万多元,但他并不开心。“现在物价涨得厉害,但我们饭馆又不敢随便涨价。成本高了,纳税也高,每月都要交3000元左右的税,我们的盈利就减少了。减少开票,也是一个节省成本的方法。”  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发票,培养正确的消费习惯。  ●税务部门说法  商家拒开发票可投诉  投诉电话:12366  “正常营业而说没发票,这是商家在搪塞消费者。”清远市地税局税务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告诉记者,商家借口发票用完了,让消费者过几天再来拿发票,当场不开具发票的做法的现象很普遍。现场不给发票,只给证明,要求消费者事后再过去换发票,商家在变相地偷逃税。因为消费者索要发票只会当场拿,事后很少特意到商场索要发票。  据税务部门了解,目前,一些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条件的餐馆或酒店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不建账,此类纳税人先向税务部门申报营业额,再由税务部门实地调查餐馆或酒店的经营情况,然后根据经营情况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来计算缴纳税费。“一般商家申报的营业额要低于实际营业额,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经营者就要补交超过部分的税费,有些商家,为了逃避补税,就想尽一切办法来拒开发票。如:有的以各种借口不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有的商家喜欢利用消费者希望得到优惠的心理,让消费者在诱导下自愿不索要发票,从而达到少缴税、多牟利的目的;还有的商家使用回笼票和假发票等。”  “要增大税源,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关键的是要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如是说。很多消费者拿到商家开具的小票就行了,但是小票并不能作为税收的依据。发票作为一种有效凭证,可以在维权时发挥作用。而对于税收部门来说,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可以避免税收流失,因此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索取发票。  “目前,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发票、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及时取得发票,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据税务部门介绍,“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索取发票的意识,不要被商家的一些小手段所欺骗。”  据税务部门了解,消费后索要发票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每个消费者保护国家税款征收的责任。消费者如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情况时,可以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商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举报人,税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教你一招  如何应对拒开发票  应对一:送饮料、打折或去掉零头。送饮料、打折是一种促销方式,即使消费者享受了打折或者被免了零头,按照相关规定,商家要按照打折、让利后的实际营业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应对二:商家互相串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消费者一定要看仔细发票上面的商家财务章是否和消费场所真实名称相符,否则发生纠纷很难维权。  应对三:当月发票已经用完,现在还没领回来,您改天再来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应对四:正在试营业没发票。商家只要有经营活动,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应对五:商家取得经营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消费者可随时拨打电话12366进行举报。(林展云 达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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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可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吗?
(摘)问: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销售煤炭),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税务人员是否有权根据自已判断该企业超过经营范围作为依据而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贵公司现因销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如:《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如发生规定中情形之一,税务机关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依据的。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做出的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无权根据自已的判断做出任何行政执法行为。
理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上明确的经营范围肯定要相一致。一般情况下,营业范围&开票内容,如果个别不经常发生的、发生金额较小的业务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该业务占公司业务的比重较大,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大相径庭时(比如占营业收入50%以上),则需要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上的营业范围。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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