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救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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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损害 责任相关法律 本讲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三、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环境 污染 损害 相关 法律 司法 解释 本讲主要内容环境 污染 损害 相关 法律 责任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的理论 2、刑事责任的案例评析1、民事责任的理论 2、民事责任的案例评析 1、行政处罚的理论及案例 2、行政处分的理论及案例 1、日本公害诉讼的理论 2、日本公害诉讼的案例评析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公害责任 理想状态下的环境法律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 互补且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C 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害而言是最有效的责任方式。如果运用 得当,仅仅民事责任本身就足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 法者。 C 如果民事责任不完备,但行政责任足够强有力,也还能弥补民事 责任的不足。 C 即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不完备,如果作为法律责任最后一道 防线的刑事责任运用得当,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C 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都非常完善,组成一张天衣无缝的法网, 不但能在事后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网之鱼,而且在事先就能迫 使潜在的违法者遵纪守法。 案情? 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 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 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 199900元。 ? 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 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 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 国强、何利华处理,方某等人将其中80余桶随意 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 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 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 王华楚、方国强、何利华要负刑事责任吗?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 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 致化工废弃物流入农田、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 酚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 境监管失职罪。 ? 考虑到王华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从 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同时以“ 污染环境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 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2000元。宣判后,3名被告 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据了解,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 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云南勐 腊县村民康万年、高祖桥相约到南顿 河去捉石蚌。当晚10点,康万年突然 发现河对岸的树丛中,有两只闪闪发 光的眼睛。康万年取下背上的猎枪, “砰”的一枪,河对岸随即发出一阵 哀嚎。两人跑到河对岸一看,原来是 只老虎,老虎脖颈中枪,倒在地上死 了。 第二天,康万年、高祖桥喊了同 村的村民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上 山,将老虎开膛破肚剥了皮。他们把 老虎皮和内脏就地掩埋,把虎肉、虎 骨、虎头及虎爪就地瓜分了,各自背 回家中清炖吃了。“人吃虎” 犯罪吗? 该案审理结果?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康万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和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印支虎,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 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明知老虎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4 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治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追究其刑事责 任。 ? 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非法 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高祖 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白治权有期 徒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康万年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480000元。 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 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 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 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 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 说法何者为正确? ?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 任的确定 ?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 责任 该合同是否有效?? 日,甲方钢铁公司与乙方金属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 份,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烧结机一套、高炉两座,与该主体设备配套 的各种附属设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原料堆场等配套设施一并出租; 乙方承租后所产铁水专供甲方电炉炼钢使用,若甲方电炉停产,乙方 可自行组织生产铸铁进行销售;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 期满后经协商可续签租赁协议;因国家政策原因中途停止租赁的,乙 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停止生产,将生产设施退给甲方,甲方 退还多收的租赁费等。 ? 在双方租赁期间,国家有关部门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 产能设施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07年8月,有关部门给钢铁公司 发出通知,要求对相关设备在2007年10月底前予以淘汰关闭。基于上 述国家政策,钢铁公司多次致函金属公司,提出解约要求,并为补偿 问题发生争议,金属公司遂请求判决:日的租赁协议为 无效;钢铁公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钢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元。 违反环保政策签订合同无效?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是被 责令淘汰的设备,当然不得再行使用或出租,尽管“淘汰落 后产能”只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具体的经济管理政策,但它是 国家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采取的关乎 国家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其直接关系到我国社 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 题,亦符合原《环境保护法》关于“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 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原则规定。据此,判决认定 合同无效,并对金属公司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分别承 担。 ? [点评]“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具体的经济 管理政策,其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环 境的有效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属 于淘汰范围内的设备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既违反了国家有 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 效合同。 未经环评开工遭处罚?某公司拟建设复合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的玻纤网 格布)制造、销售项目。姜堰市环保局对某公司的报告回 复的咨询意见为:“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我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经某 公司委托的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评价结论是 该项目工作过程中会挥发废气。姜堰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报 告表作出相应审批意见。但某公司未根据该审批意见,未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姜堰市环保局向该公 司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验收 合格不得投入生产。该公司未经整改,仍继续生产。姜堰 市环保局在履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依法送达给某公司。 ?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重要措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规定,擅自进行项目的开工生产, 既是对环境法律制度的漠视,更是对我们 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当受到严 惩。 案情? 原告梅林供销服务公司。 被告赣加稀土有限公司。 ? 梅林供销服务公司所属生态试验场9口鱼塘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 西侧围墙相邻。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 造成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 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连续5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 亡,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均给予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赔偿。 ? 废水排放改道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 对鱼塘及周围土壤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 壤为酸性红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范围,鱼塘水质基本满足国 家《渔业水质标准》。据此,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拒绝了梅林供 销服务公司该年的赔偿要求。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起诉至江西省 赣县人民法院,称: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 个环境现状,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 间断的、请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继续赔偿该年污染损失,并承 担治理费用。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鱼塘水质经测试 ,符合养鱼标准,不同意赔偿及治理。 法院审理结果? 赣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梅林供销服务公司又递交补充诉状,请求赣加 稀土有限公司增加赔偿第二年鱼塘污染损失。 ? 审理期间,环境专家论证:环境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一次测试结果 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多次测试中只要有一次鱼塘水质不符合要求 ,鱼塘就不能养鱼。经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原告1号―9号 渔塘水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只有8号、9号两口塘的水PH值符合 淡水渔业标准,其他鱼塘水PH值都不符合标准。鉴于此事实,赣县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主持双方 调解。调解中,被告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对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无异议。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 一、赣加稀土有限公司赔偿梅林供销服务公司当年及次年鱼塘污 染损失36244元。 ? 二、污染的鱼塘由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自行治理,治理费53765元, 由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承担,在第三年放鱼期前一次付清。 ? 三、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治理污染工程用电。 评价? 首先,法院把握了被告废水排放致二次污染的损害发生的 事实。被告废水曾经其西侧围墙排出,污染原先的鱼塘, 虽然现已改道排放,并经测试结果没有问题,但环境是动 态变化的,10次测试中有1次不符合养鱼水质标准,鱼塘 的鱼就难以存活。 ? 审理中,法院委托环保部门对原告鱼塘进行的水质鉴定足 以证明鱼塘二次污染的事实。对此被告又举不出反证,从 而可认定其废水排放造成原告鱼塘二次污染损害。据此, 法院调解书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 ? 其次,原告鱼塘被污染,每年采取由被告赔偿的办法不能 治本,重要的还是根治污染。赣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第二 条,被告承担治理费用,由原告自行治理,实际上体现了 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又便于实施,这样处理也 是正确的。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环境法律责任 ?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 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 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环境法律责任的客体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行为: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3、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对危害结果直接追求或者持放任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 4、环境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1、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 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 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2、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环境 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 责任;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 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 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3、环境行政责任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 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综合性 是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 综合型的法律责任 ? 2、严厉性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具有较大的社 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 3、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特性 理想状态下的环境法律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 互补且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C 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害而言是最有效的责任方式。如果运用 得当,仅仅民事责任本身就足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 法者。 C 如果民事责任不完备,但行政责任足够强有力,也还能弥补民事 责任的不足。 C 即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不完备,如果作为法律责任最后一道 防线的刑事责任运用得当,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C 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都非常完善,组成一张天衣无缝的法网, 不但能在事后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网之鱼,而且在事先就能迫 使潜在的违法者遵纪守法。 本讲涉及的法律? ? ? ? ? ? ? ? ?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环境刑事责任 盐城水污染案被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盐城水污染事件被告人为何获“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 日,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水污染事件。由 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 影响到了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用水安全,时间长达66小 时40分钟。 ? 事件发生后,因位于城西水厂的水源地蟒蛇河附近的盐城市标新 化工有限公司有“有毒废水外排”的重大嫌疑,警方迅速将该公司法 定代表人胡文标及生产厂长丁月生加以控制,在初步掌握了相关犯罪 证据后,于2月21日将胡文标、丁月生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事拘留。3月2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两人正 式批准逮捕,并于7月1日正式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 14日,盐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盐城水污染事件被告人为何获“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 年2月1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 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 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 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 日盐城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证人、鉴定结 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均予以了认可。但对 涉嫌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 胡文标、丁月生委托的辩护人称,排放钾盐废水的行为系标新化 工厂的单位行为,但刑法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并无单位犯罪之规 定。因此,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实施者个人的刑 事责任,同时,现有证据表明两被告人对废水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的严重后果并无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单位犯罪),胡文标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丁月生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则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盐城水污染事件被告人为何获“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钾盐废水中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大量排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确 凿无疑的。 ? 理由一:胡文标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 次笔录中,甚至否认了他本人知道废水外排的情况,但在侦 破过程中,该厂生产人员都指证排放行为是胡、丁两人指使 的。“开始,办案机关并不能明确其犯罪故意,但随着侦查 的不断深入,相关证据不断发现,他主观上表现的犯罪故意 更加明显,所以,虽然公安机关开始,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对其刑事拘留,但最后向检察机关报捕的罪名,就是 投放危险物质罪,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也以该罪名对两名犯 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盐城水污染事件被告人为何获“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由二:胡文标的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不是发生在 日前那几天,较早前,盐城市相关环保部门 就曾对他的违法排放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但 因其主观上的故意明显,加上环保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 ,疏于监管,从2007年11月底,胡文标就长期指使生产工 人将有毒物质排放到附近的河道中,而该河道距离盐城市 城西水厂的取水口仅10多公里。 ? 由此可以认定,胡文标对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 是“明知”的,对将会引起的污染水源的后果也是知道的 ,这一点他本人在庭审中也承认。问题就在于他明知有后 果,却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作出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 ”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污染事件发生的措施,也 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加以补救,这和环境污染事故罪中 的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存在完全不同。法院也是基于 被告人的主观上“明知”和“放任”的具体情况,依法作 出的法律认定。 盐城水污染事件被告人为何获“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由三:刑事拘留罪名和逮捕、判决罪名出现不同,是 很正常的现象,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是极其慎重的,并 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或上级领导和部门压力,才对被告人 处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 ? 对于社会上将“投放危险物质罪”称之为“投毒罪” ,在此有必要作出详细的“专业”说明:投毒罪在新刑 法修订后,已消失了,它已转化为多个罪名,如将有毒 的饵料投入鱼塘,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罪;在某人家里的 水缸中投毒,则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公共水井中投放 有毒物质,则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侵权性犯罪,辩护人提出“ 单位犯罪”之说,认为首先是刑法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其次是虽然被告人排放有毒废水的动机是为单位利益 ,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也不影响个人 犯罪的成立。 刑法与刑事责任?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法律的制裁 力量。”刑法是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从根本上说还是为 了“维护利益关系的秩序”,正如杜尔克姆所述:“如果要求对犯罪 进行惩罚,那么,就不允许进行个人报复,而是做某种高一级些的惩 罚,即或多或少不清楚地感到之上或之外的惩罚……这种惩罚是超过 简单的弥补的,借助这种惩罚可以满足于维护纯粹人们利益的秩序。 ”这正符合法的秩序本质属性要求,即刑法也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关 系秩序的需要。所以,从结合规范实质的角度认识刑法,可以推出刑 事责任就是通过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进而通过规 范的公布使行为人认识到其禁止犯罪行为的责任,以达到维护行为人 之上或之外的刑法规范承认的利益关系秩序的目的。 ? 刑事责任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是最根本的概念,但一直都是争议 很大的问题之一,归纳起来有刑事法律义务说、制裁义务实现说、法 律禁止责任说、规范认定责任说和国家法律责任说等观点。这些观点 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不同认识,每一理论都有 其存在的价值。在这些观点中认为法律禁止责任说与规范认定责任说 较全面深刻更具有说服力。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包括环境犯罪 罪过与环境犯罪构成两方面。 环境刑事责任? 概念: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由环境刑法规范认定的环境行为人有罪过地违 反环境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环境行为人认清自己义 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止的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这样定义符合环境刑事 责任的内容概括与本质体现的要求。 ? 特征:(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 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2)惩罚性特征,环 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3)补偿性 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指的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环境刑事责任 区别于刑法领域其他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4)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征 ,环境刑事责任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指的是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刑法法益, 区别于其他刑法规范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传统刑法法益。(5)承担方式的 多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承当方式多元性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方式 除了传统刑罚手段以外,还侧重于采用许多非传统手段例如罚金、资格、 劳役、限期纠正或治理以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等方式,体现了多元 性特征。(6)罪过的规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罪过的规范性特征指的 是采用体现鲜明的罪过原则立场的环境刑法规范的公布与被广泛熟知,并 通过环境刑事责任的承当,引导人们去认清对自己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 止的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进而使环境刑法目的获得实现,体现了环境是 罪过的责任规范性特征。 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典型观点? (1)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 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所 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诸如此类的表述还有: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 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 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 (2)认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 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 律责任。 ? (3)认为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环境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严重破坏了法 律上的或合同中的功利关系或道义关系所应承担的对人、单位、国家 、社会和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 后果。 ? 应当承认,上述种种定义,都从某一个侧面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内 涵或外延进行了揭示,有助于启发我们进一步探讨环境刑事责任的科 学定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定义又都分别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 评述和指正。 典型观点的评价?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人 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 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假如行为人所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 环境的行为没有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是否就 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假如从该定义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答案 似乎只能是肯定的。然而,事实上,刑法在规定环境犯罪的刑事 责任时,并没有以“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作 为要件,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即 便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也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例如,刑法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都没有以“造 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一点 上来说,该表述对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不宜以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观点的评价? 该定义尽管看似较为全面,但却容易给人以混乱的感觉,导致人们对环 境刑事责任产生错误的认识。因为该定义中内含了五个限定条件,即: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 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但该定义却并没有明确这五个限定条件的关 系如何,是递进关系呢?还是并列关系?而从法理上来说,这五个限定 条件关系如何将直接导致环境刑事责任内涵的不同。例如,假如是并列 关系,则环境刑事责任显然就是指包括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规范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严重破坏 环境资源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导致 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假 如是递进关系,则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 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并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致构成犯 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显然,在并列关系与递进关系的不同 情况下,人们根据该定义会对环境刑事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定 义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没有对环境刑事责任作出相对科学的界定。 典型观点的评价? 该定义充分考虑和权衡了环境犯罪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上的影响, 并且从环境民法、环境刑法及环境行政法三个角度对环境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界定。这种定义方式是较为新颖和有突破精神的 。但在具体表述上,该定义也存在明显问题。例如,该定义将环境刑事 责任界定为“对人、单位、国家、社会及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 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但实际上,环境刑事法律关系是 一种国家与犯罪行为人(包括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个 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个人与社会或单位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 将环境刑事责任表述为“对国家、社会与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 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还说得过去,但如将环境刑事责任 界定为“对人、单位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 法律后果”,则是显然不正确的。此外,从法理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 是一种公法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必须是国家。但定义却将 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承担的……不 利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依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 任,则作为环境刑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国家也将是这类法律责任的承担 者之一,而国家作为刑事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依法理是不可以作为刑 事责任承担者的。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定义也没有很科学地表述环境刑 事责任的定义,也不是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 如何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 首先,环境刑事责任是一种只能够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刑 事法律后果,国家不能够作为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 ? 其次,环境刑事责任必须是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或因 实施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而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一种否定性 法律后果。 ? 再次,环境刑事责任还必须是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 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性应当被作为承担环境刑事 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 ? 以此为基点,所谓环境刑事责任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 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所应承 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或者表述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环境违法 行为人因实施环境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必须受到刑事制裁的 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的依据? 依据C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 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C 严重的危害环境行为往往给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造成 难以衡量的重大危害,而且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 围广,甚至产生某种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 构成要件C C C C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法条规定C 第338条至第346条,共9条16款? 单位犯罪C 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即实施了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行为 人。根据现行刑法和环境法的规定,它只指达到法定责 任年龄(age of responsibility)、具有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criminal capacity)的自然人,包括一般主 体(普通公民)和特殊主体(国家公职人员)。 ? 特殊主体是指行为人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外, 法律还要求他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如环境立法中规定 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单位主管人员”等均属于特殊主体 ,他们在职务上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有特别的 义务。因此,在确定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主体时 ,强调特殊主体对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主观方面?指支配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以及对危害后果的内心活动。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大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 态度。?一般来说,在污染环境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多出于过失,如污染环境犯罪等,他 们大多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中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疏 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从而违反环境法的规定所致。如果污染环境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 故意的话,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在破坏环境与资源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则多为故意,如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 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都是行为 人出了非法古有或营利为目的的心态而故意违法所致,过失的行为在此一般并不构成犯罪。 ?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中普遍适用的“无过失责任”制度并不适用于追究破坏环境 与资源保护犯罪的场合。如果有关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 存在故意或过失时,该行为人不对此种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客体?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客体即危害行为 的具体指向,它是刑法和环境法所保护的而为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 序。?在与犯罪客体相关的危害结果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来说 ,应当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出现。如果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 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该犯罪就不能成立。因为“严重 污染环境”是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 ? 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来说,就只要求同时具备情节严重或 者数量较大,而不要求有严格的危害结果出现。 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犯罪活动的容观外在表现,主要是 表现犯罪心理态度的危害行为以及与 之相关的各种客观条件。? 与一般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同的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专指构成某种 犯罪不可缺少的实际行为。在危害环境的犯罪中,就是指严重污染环境,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行为并不一定要求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 伤亡以及造成环境与资源破坏且情节严重。 ? 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作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刑 法和环境法所禁止的行为。如向环境排放严重超标的污染物质或捕杀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它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种基本形 式。不作为就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刑法和环境法规定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的 情况下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所谓“特定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 定(如环境立法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职务和业务上的要求(如工矿企 业中与污染物质排放有关的职务或业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如当行为人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时,就负有采取措施消除时能因严重环境污染带来重大危害 后果的特定义务以及及时通报、报告的特定义务)等几个主要方面。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1. 2. 3. 4. 5.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罪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制品罪 7. 非法狩猎罪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 林木罪 16.环境监管失职罪 1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罪 1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 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 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 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 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 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 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 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 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 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 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 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 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 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38条的变迁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 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刑法修正案(八)的要点释疑:降低了入罪门槛? 与现行刑法第338条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草 案第44条主要修改了三处。 ? 一、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 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此观之,该罪不再将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作为犯罪要件,只要“严 重污染环境”就构成犯罪,很显然,该罪的入罪 门槛降低了。 ? 二、不再将财产损失等作为犯罪要件,更突出了 刑法对环境本身的保护,对环境犯罪的制裁。 ? 三、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不再限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只要实施了排放、倾 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的行为,不论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的场所在哪,只要严重污染环境的,就可 以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要点释疑:扩大了犯罪行为类型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 “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有以下两大好处: 一、危险废物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2008年颁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 认定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名称均已确定,若《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收录,即使某人违反国家 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该 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制 裁。目前,中国没有有害物质名录的规定,只要是 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这样 规定追诉的范围更宽。 二、有些污染物能够严重污染环境,属于有害 物质,但并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样的修改,扩大了 犯罪行为的类型,也更突出对环境犯罪的法律强制。 草案第44条体现出刑法更关注的是行为导致的“污 染环境”的后果,而不再包括财产损失等其他后果。 在污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关 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3〕15号, ?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 日最高人民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 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 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议、日最高人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 释〔2006〕4号)同时废止 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 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全文共十二条 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 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 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 列行为的; ? ?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 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 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 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 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 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 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 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 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 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 ?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 施不正常运行的; ?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 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的; ?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公私财产损失”包含的内容? 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 ? 减少的实际价值 ? 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 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 质; ?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 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判决视频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 案情: 2007年以来,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 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 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 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 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 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 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 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 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 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一审宣判 企业被罚500万元? 4月30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 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 。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和被 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单位明 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 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 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卫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腾格里 沙漠被污染事件后首例宣判的案件。 “不防污染防监督”造就排污天堂? 政府方面的不作为或许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 一是政绩。发展靠GDP,GDP靠企业,抓住了企 业,就能够升官发财,即使有一些环境污染, 危及一些长远利益,也可以忽略不计。 ? 二是民生。关停污染企业,会导致大量工人失 业,会影响安定团结,最终影响仕途,因之必 须打出民生就业幌子,不敢采取果断措施。 ? 三是利害纠葛。污染企业的拍板上马、通过环 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反过来,保护污 染企业,又有助于掩盖自己的失责,甚至是某 种难以言说的“幕后交易”。 ? 四是善意“创举”。在某些官员眼中,沙漠排 污或许是“创举”,可以“变废为宝”,于是 ,就有了组织专门力量日夜巡查,而反映情况 的牧民却反遭调查。地方上这种“不防污染防 监督”的扭曲行为,充分暴露了当地领导环保 优先理念的迷失,有意无意助长了企业偷排漏 排乱象的蔓延和泛滥。 ? 日 星期一 北京青年报 典型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 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 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 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 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 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 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 349.7毫米。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 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 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 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 ,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日,用于抢 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 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 、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 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 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典型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 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 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 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 (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 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 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 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 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典型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 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 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 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 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 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 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 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 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 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 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典型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 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 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 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 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 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 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 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 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 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 ,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 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 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日,张必宾 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 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 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 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日,张必宾在 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 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 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 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典型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结果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 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 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 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 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 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 罪。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 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判决宣告后,被告单 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数与实际 被追究的案件数表一:2002年至2005年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件数与被追究污染环境 犯罪的案件数 2002年 当年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件数 11 2003年 17 2004年 19 2005年 17当年结案的环境犯罪案件数4122表二:2006年至2010年由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件数与被 追究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数 2006年 当年由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 22 污染事故件数 当年结案的环境犯罪案件数 4 2007年 14 3 2008年 23 2 2009年 23 3 2010年 17 8 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 ? 我国环保绩效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破坏环境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得不够。在民事责任缺位,行政责任软 弱无力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刑事责任,根本不足 以遏制污染者的违法冲动。 ? 规定法律责任最好的结局就是无需追究法律责任――因为 所有人都守法。“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 糟糕的是,现实中,许多规定了的法律责任也没能追究。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层出不穷,但就是没见过 几个污染者或破坏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几乎是 形同虚设。 环保局是保密局吗? 是环境保护局,还是污染“保密局”日,网传山东潍坊环保部门下发文 件通知企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要对污水排放 问题进行暗访调查,应做好应对。媒体称该通知为 相关企业所发,为企业内部下发的通知。当地环保 局否认曾下发此通知,称央视确实有来采访,但不 是《焦点访谈》。(扬州晚报)随着近年来企业污染问题的此起彼伏,公众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是 与日俱增。环保部门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保护环境的 重任,理当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秉公执法,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 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潍坊环保部 门毫不关心当地数十万群众可能潜在遭受深层地下水污染之苦,竟 然白纸黑字地下发文件通知排污企业做好应对,这难免让人疑问, 它到底是环境的保护局,还是污染的“保密局”? ? 听有报道说,在山西煤矿安全与否能够左右官员的政治生命, 在我看来,瓦斯爆炸和水污染是一个道理,矿工兄弟的生命无价, 普通群众的生命同样也是无价的,面对一些由于严重水资源污染和 缺乏有效监管而产生的“癌症村”,当地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更应 该终结。只有这样,环保局才能真正成为环境的保护局。 潍坊地下水污染(中国青年报、东方早报) [北京青年报] 治理地下水污染 法律要有“法力”访谈者:王石川受访者:冷罗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立法严重滞后,监管责任不明 环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概念?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C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 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 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 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C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事责任 还包括破坏生态环境本身而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 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 ?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 C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C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 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 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 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 担民事责任。 ?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C 不可抗力(我认为不可抗力不能作为环境污染侵害的 免责事由) C 受害人故意(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加害 人的责任) C 第三人过错并非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 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免责事由有以下两种情况?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定的特殊的不承担责任事由即免责事由,主要有 以下两种情况: ? 1、旧《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 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 免于承担责任”。 ? 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 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于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 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这里注意“不可抗力”的所指,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中和本法 环境污染侵权规定中的范围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 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部分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封锁及禁运等) 。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规定的范围相对较小,如《环境保护法》规定 免责事由只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的事由只限于“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另外,对于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免责事由,如第三人过错、被侵权 人故意等这里不再累述。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概念?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也称公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 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 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的转变: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我国相关环境立法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 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 (三) (五) (七) (九) (十)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合并适用。 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补偿性的方式特别是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普遍、适用 最广的方式。 ?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特别是在因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 中,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更多采用预防性的责 任形式。C 排除危(妨)害或消除危险 C 恢复原状 C 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方式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运用得还非常 不够; ? 赔偿损失中的“损失”基本上不包括“生态损失”(《海 洋环境保护法》除外)。 无过错责任(1)概念: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 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①绝大多数污染损害 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 相当广泛;②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一定程 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 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 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①不可抗力;②受害 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③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无过错责任法律特征?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但并 不意味着是对等的若系。 ? 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 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 ? 因果关系是决定无过错责任的要件。 公害民事责任概念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危害环境造成公共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公 民或者法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 方式。 实体法赔偿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受损者与间接受损者排除危害概念排除危害&停止侵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原则与赔偿金计算 程序法特点?平等主体 ?中立裁判 ?举证倒置 ?因果推定 ?诉讼时效 程序法? 行政调解处理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执行 ?意义 ?没有强制力 ? 民事诉讼程序 注意:海洋法的“代为索赔”制度 环境民事诉讼的现实? 不受理 C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 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C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鲁 高法发(2006)3号)。(第二条 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受理应当坚 持慎重受理、适时立案、上下协调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 [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 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 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 人民法院批准。 ? 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取代立案审查,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限度。不少 群众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只不过法院的审查转变为 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 充分与否。 案例?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沿 河道大量排放到乐亭县王滩镇的入海口海域,涌入 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 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经济损失2000余 万元。2001年5月, 18户渔民将9家排污企业一起 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2000余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经调查发现,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 企业,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企业为超标排污企业 。 案情介绍问题:1.本案是否构成环境民事侵权?其举证责任 如何? 2.1达标排污的造纸厂是否要承担民事侵权 责任? 2.2如果要它与其他8家超标排污企业应当 如何分配民事责任?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原告―受害者某一行为,只有造成了损害事实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一行为,但无损害事实就不构成民事责 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海水养殖场,由于工业污水的涌入, 导致即将成熟上市的一些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大部 分绝收,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确已造成了损害事实。 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只要造成了损 害事实,即有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本案而言,在判断是否构成环境民事侵权的问题上,无 需考虑9家企业行为的违法性与否。侵 权 四 要 件问题1侵权行为-排除违法性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被告―加害人 免责事由某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对其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需通过监测分析手 段及有关专门的知识予以判断。本案经鉴定,原告养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从 而确定了9家企业排放工业污水的行为与渔民所承受的损害 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行为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主观 因素如何。 本案就环境民事侵权的认定,无需考查9家排污企业的主观 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 问题2.1 违法性问题? 我国旧《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 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环境保护法》 第 64 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允许在规定限度内的环境污染行为,但是法 律不允许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行为引起污 染危害,不论其合法与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虽然达标,但是它的合法行为与其他8名被告的违 法行为共同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有损害就有救济,其与其他被 告一样,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以符合 国家的标准排放污染物,不构成行为的违法 性;然而,由于其在污染比较集中的特定地 区,就可能因污染物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环 境污染,进而造成周围居民财产或人身的伤 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同样有理由 要求排放污染的这些企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 偿责任。 如前所述,环境民事侵权的另一 典型特征就是行为者需承担无过错责 任,即不论行为者主观因素为何。 因此,达标排放的企业虽然其主 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客观存在达标排 污行为造成下游养殖场水域污染这一 事实,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问题2.2 共同侵权的认定 ? 《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各加害人 之间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具有“关联共同”,具有共同故 意或共同过失。 ? 根据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 论侵权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 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9家企业长期向渤海水域排放污水是不争的事实。 而且经监测站鉴定可知,造成原告养殖物死亡是各被告共 同排放污水所致,并非是单独哪一家排放的特有毒物导致 的危害结果。因此,这9名被告似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结合公平原则? 但,本案的情况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起造成了污 染的后果。既然迁安化工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 达标排污企业,那么其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另外8 家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 ? 承担连带责任要重于单独承担责任。 ? 因此,本着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出于对 达标排污企业的保护,鼓励超标排污企业及时改正, 法院判决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承担14万元,不 承担连带责任。 混合责任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混合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环境污染的损害均有过 错,因此均应承担责任。 ? 混合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受害人已经受到了损害; (2)双方均有过错,即损害后果并非加害人一方的过错引起; (3)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实际上混合责任就是根据因果联系,由加害人承担 与自己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自行 承担与自己有因果联系的行为产生的责任。 混合责任下的责任分配? 因此在本案中,责任分配的问题应该如下考虑: 由于原告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 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人海口从事养殖业 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 足的相应损失。 《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 ? ? ? 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环境属于广义概念 3、污染行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 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 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解释?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条清晰明确的作了规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包括排污行 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因此,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 害事实,污染单位和个人就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至于有无过错、 是否超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 定而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 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无论有无违反国家相关 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可以 说这一变化,更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 ,上述法律对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曾存在法律适用上的 困惑: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有无过错是不是承担 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法定条件?? 为此,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环保局严格依《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形式,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作出专门 解释:“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 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遭受损失”。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本条规定明确了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首先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减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由 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 本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通过举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正因为环境污染案件的表现形式往往错综复杂,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污 染企业在内部管理、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不妥当、不现实、不合理的。 因此,实行举 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符合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告只要证明排污者实 施了排污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证明 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 关系,法官就应直接推定行为与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 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成立的 ,则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 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 因素确定。? 解读:本条规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采用 的是市场份额规则。有两点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 第一,每一个污染者污染的情形不同,应当“根据 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二,承担 责任没有规定为连带责任,仅仅规定“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看起来这条规定没有规定这种侵权责任 的形态,但根据市场份额规则,每一个可能造成损 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是按份责任,因为本条后段明 确规定了“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 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已经明确了按份责任的 性质。 市场份额规则? 此为美国判例确立的规则。 ? 1980年原告辛德尔的母亲服用了阿伯特制药厂(Abbort Laboratories)等5家主要制药厂当时生产的乙烯雌粉(安胎药 ),多年后发现该药中有致癌物质。原告之母在怀孕期间遵医 嘱服用了此药,致原告成年后患有乳腺癌。是谁制造的该药致 辛德尔患乳腺癌,不得而知,于是,原告以生产该药且市场占 有率计九成以上的5家制药厂为被告,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 事实审法院以原告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母系服用了何家 制药厂的药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以阿伯特制药厂等5家主要制药厂均 有过失,故判决该5家制药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阿伯特制药厂不服,上诉至加州最高法院,法院撤销原判, 认定各个被告制药厂不需副全部之赔偿责任,仅须依其产品市 场占有率按比例分担此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 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 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 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是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 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 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 特征:(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 务;(2)同一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 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 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 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5)在多数情况下有最 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即终局责任人。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较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数个侵权行为竞 合型。它是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 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 为,各个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例如:造纸厂与磷铵厂向同一 河道排放生产污水,造成河道下游养鱼承包户的鱼死亡。此时,两家工厂对 承包户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又如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 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 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 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 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 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问题: 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过于局限? 事实上,实践中因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环境侵权纠纷比比皆是。把环 境侵权仅定义为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侵权难以涵盖环境侵权的全部。 ? 一方面因环境破坏行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其主张损失赔偿的要 求于法无据,《侵权责任法》对因环境破坏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的保护 出现一个极大的缺口; ? 另一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力度,虽然可依据《刑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但是生态环境 的治理与恢复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结果势必大大 增 加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且对于侵权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与制裁 效果。建议把环境破坏行为摄入到环境侵权行为的外延中,以增加环 境破坏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更全面地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更有力地保 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问题: 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人文关怀鉴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行为还有可能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虽然名为《侵权责任法 》,意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于是 制定本法。但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题 中的应有之意。如果忽视了与相关生态资源保护法 等环境法律体系的配合与呼应,将不利于统一和谐 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构建。 ? 建议增加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等体现环境污染 侵权特点的责任方式,在责任人确实没有技术条件 治理修复时,可以要求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治 理修复,强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环境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问题: 未规定环境侵权损失赔偿的保障措施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同时还赋予受害人损失赔偿 选择权,似乎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已经很 充分。但是 ,实际生活中 ,由于侵权人自身条 件的有限性,受害人损失得不到补偿,合法权益 难以真正得到保障的情况屡屡发生 。 ? 因此,有必要引入对环境污染破坏责任保险制 度的规定。这样,在侵权人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 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时,由环境污染破坏责 任保险经费对其进行补偿。实践中,尤其是环境 污染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应当购买足以履行其责 任限额的保险,加大对这一制度实施的监督。?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1)起诉资格的放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必须对起诉资 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 势。发达国家已经普遍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我国的民事 诉讼法尚未规定这项制度。 ? (2)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 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004年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 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 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 果关系。 ? (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康菲公司、中海油渤海溢油事件初步处理结果 ? 案例一?2014年7月,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 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 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 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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