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非税收入征收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财税〔2016〕33&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字体: 】
财税〔2016〕33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6222&&&&更新时间: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保山市燎原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保山市施甸县城朝阳路(又名施何路)北侧
电话传真: E-mail: 邮编:678200 滇ICP备号-1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 在及以上分辨率下浏览 技术支持:燎原财务专业团队:10
专业服务:1
课程培训:0
成功案例:0
当前位置:
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有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
直接征收是指由法定执收单位或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委托征收是指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专家视点评价
推荐税务师
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北京中财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0个正文法律知识
2016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文 非税收入包括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1:56:34
导读:&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日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播放数:71播放数:115播放数:671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非税收入与税收的主要区别(多选)_百度知道
非税收入与税收的主要区别(多选)
征收主体不同 使用方向不同 形式特征不同 立法层次不同 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我有更好的答案
非税收入与税收的主要区别有:征收主体不同 使用方向不同 形式特征不同 立法层次不同 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采纳率:70%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非税收入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包括什么_百度知道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包括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  1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财政收入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税收入征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