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懂财务的。17年12月看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开的销项票一部分没有进项,之前会计随便做的暂估成本数字。但是现在……

[转载]成本暂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帐。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帐,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帐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公司等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借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即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存货暂估实务中五个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实务中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该方法应用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账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暂估入账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账户,若暂估入账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这样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的问题。最好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暂估人材料直接查询。
  二、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推荐一种方法: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三、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四、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五、年底暂估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年末暂估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7:55 国税总局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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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查文件,有地方规定如此:
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须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其发生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采取预提的方式的在成本中列支的任何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这什么意思呢?如果发票是来年来的,在汇算清缴之前(比如3月份)来,那么是否可以扣除呢?
其发生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采取预提的方式的在成本中列支的任何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这个是什么意思呀,头疼。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暂估问题终于统一了&&但好像又有个问题:如果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是否可以在实际取得的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因为答复的时候引用的是税法第八条并未引用条例第九条的权责发生制。
企业在采购物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货物已到,但发票账单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到达的情况。企业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客观反映此类资产及债务,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将所购存货和应付债务估计入账,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的办法。这就是会计上所说的跨期暂估入库存货。上述存货投入生产经营后,销售的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未销售部分,仍记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中。对于这种处理办法,已结转的成本和未售出的存货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何时扣除,目前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为了避免税收流失,有关部门应制订全国统一规范的暂估入库存货的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法规对暂估入库存货的规定
  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用计划成本核算,则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则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
  如果仅仅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客观反映企业暂估存货的价值和承担的还款义务,会计和税务处理没有差异。问题的关键是购入存货是为了生产产品对外销售,或者直接对外销售,并从中赚取收益,这样便产生了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要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和税务的处理差异便由此产生。
  在成本计价方面,《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企业可以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保留了其他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减少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便于实际操作,在存货发出与领用的计量上,也采用了与会计准则完全一致的做法。
  不管采用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都是对实物流转程序和成本流转程序的一种基本假设,希望能如实反映这些交易和事项,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的一一对应。《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即具有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外,如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等的加计扣除外,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真实性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也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
  从税法的规定看,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据真实性和配比性来判断。在判断企业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企业应提供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据等。对于凭据能否证明其费用确属实际发生,取决于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企业的诚信度,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资料,但应存档备查。
  部分省市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税前扣除的规定
  由于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税前扣除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地的执行标准不统一。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规定,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河北省国税局在2006年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支出已经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满后取得合法凭证的,准予纳税人在发票开具年度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辽宁省国税局规定的方法与河北省国税局规定的方法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从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暂估入库的存货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意见情况来看,各地的理解和操作有所不同,共同点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计入损益的部分,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税前扣除应制订统一标准
  从会计核算的原理来看,不管是商业企业购买的库存商品,还是工业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也不论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只要以存货名义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不结转销售成本,就不会影响损益,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当然也就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年度内暂估入库产生的发票跨期入账,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而对跨年取得发票入账,则会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税收的固定性也要求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金额确定的费用在不同年度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对跨期暂估入库存货如何扣除应当制订统一标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企业借此避税;同时,也可防止基层税务机关掌握政策不同一,造成各地税负高低不同。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暂估存货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暂估价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加以说明,税务机关需对暂估入账存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审核的,在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已计入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未计入损益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允许与其收入配比时据实扣除;在5月31日后取得合法票据的,不管年度内计入损益还是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均一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即将到来。正确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是企业的必须课,基层税务机关此时也迎来了咨询潮。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政策理解存在偏颇,例如对“暂估成本”的纳税调整。
  对于“暂估成本”,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常见的回答有两种:回答1,成本并未发生,属于未发生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回答2,成本确实发生,对应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当年的汇算清缴结束日前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回答1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回答2的依据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对于回答1,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异议;对于回答2,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之间有着不同的看法。
  纳税人提出,回答2的依据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前提是取得发票,而暂估成本根本没有取得发票,其依据不对。
  于是,基层税务机关对回答2提出了新的依据,即《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提出,对于回答2的新依据,只能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但并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基层税务机关提出,回答2中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纳税人再次提出,回答2所涉及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强调的前提也是取得发票。
  那么,基层税务机关针对“成本确已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是否只能进行罚款呢?值得关注的是,自日起执行的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对涉及企业接受发票的规定如下:
  1.《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2)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新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通过比较,《新办法》直接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处罚条款,体现了税务机关作为发票及税收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将部分责任转嫁给接受方承担。前面讨论的“暂估成本”,即“成本已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需要调整,即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新办法》处在完善过程中,及时取得发票入账仍是纳税人的最佳选择。
1:大部分单子都是由业务部和财务部通过业务-财务系统接口程序,将业务信息自动转为凭证,导入财务软件,
财务部通过程序跟进业务进度和成本、按单实现损益。根据业务部形成的结算单,确认
借:应收账款-某某客户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
,同时根据一部分收到发票的成本和未收到发票暂估的成本确认为单子的归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票已到)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暂估
货运代理业务收入一经确立,相应成本也必须确立。如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开来发票,估算相应成本,待日后取得正式发票,如有差额应及时调整。也可采用隔月全额红字冲减方法。
&想问的是这种暂估进项税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暂估,增值税申报的时是不抵扣的,只反映在账面上,是否合理,这种操作是否具有行业惯例,感觉没必要暂估进项税,金额按照含税价格口径暂估即可。但该会计说是前任会计师要求!!!
&期后调整的话该企业会涉及到应付的汇率、应付账款和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显得非常麻烦。个人感觉红字冲销法比较好,暂估实际差异很小,可以作为当期成本予以消化。且该企业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最好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请教有木有什么相对比较好的办法或者流程?鄙人对初次涉及货代行业,不吝赐教!
进项税不能暂估,因为在取得发票之前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进项税只有在取得有效的进项税发票时,方能抵扣,此时才构成一项资源,可以确认为资产。在没有取到进项税发票之前,企业并不拥有该项资源,因此不能确认。
谢版主回答,那我预估主营业务成本的时候应该是预估的不含进项税的成本亦即实际可能的应付账款/1.06吧?预估的应付账款到底要不要包含进项税的金额,会影响当期成本,但增值税不入成本的。这也是上海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麻烦问题。以前该企业就是当月开票当月不入帐,原因是:抵扣票没有拿来。等有了相应的抵扣票再入帐,毕竟收入还是入帐了,只是有可能没有在当月入帐。后来被前任要求改成现在这样子了。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应付账款——暂估,后期收到发票红冲后再入账。
我想这样也比较方便,不知前任会计师出于何种目的要预估进项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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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岗位实训(手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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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暂估冲销与回冲对损益的影响,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税法对暂估成本入账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
答:你的意思是不是主营业务成本是根据暂估的材料来结转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不需要冲回来。把暂估的材料冲回来
答:冲退暂估入库需要冲上月的结转本年利润吗? 不用。 材料成本结转价格本来就是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等方法,暂估价入账的红字冲回对于连续生产的企业来说,仅影响进货价格和增值税,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不受影响。
答:做估价入账,和收到的发票不一致,也是很正常的。只要是连续生产,差额反应的当月就行了。
答:多记成本,应该作红字冲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同时 借:本年利润 (红字) 贷: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答:做一笔和原来暂估的一样的,红字分录。不涉及损益类科目,不影响税的,也不用什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答:我从事会计以来只有存货会暂估入库,没有遇到销售收入暂估的,我所查到的会计类的书籍里也没见过。销售一般都是定有合同,或是预收款销售,我觉得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单位的销售业务员,看看有没有定价,如果没有就只能按照平均售价估计了。当然这...
答:照常暂估。会影响到损益。 成本按照暂估成本结转,下月冲回暂估入库,按实际发票金额入库,再调整结转成本差额(多冲或少冲的成本)。 12年1月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再冲减本年利润。金额按照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 具体分录: 暂估入...
答:本月冲销凭证应用红字记管理费用借方,结转管理费用在贷方 本月利润表管理费用正常填
答:实际价格与暂估价格不一致是正常的。 1.先红字冲销上月暂估价格凭证(原样,但是红字) 借:原材料 (红字100) 贷:应付账款-** (红字100) 2.按照发票实际价格做(不考虑进项税): 借:原材料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补上月少计的100元生产...
答:分两种情况 一:收到发票的时候在本年度时间内,做分录: 借:应付账款-暂估 库存商品- 差额 贷:应付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 贷:库存商品 差额 二:收到发票的时候在第2个年度,做分录: 借:应付账款-暂估 库存商品- 差额 贷:应...
答:财务处理程序上应该冲减暂估成本,然后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入账的时候要考虑差异是不是很大,差异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重大差异而且属于计算错误或当时的估计不充分、不准确应该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调整期初数,如果差异不大或差异原因是因为今年新...
答:可以结转成本,但是方法很复杂。 现在介绍一种”暂估入库的重复成本结转法“ 在库存商品三级明细账的核算当中,有时会碰到暂估入库的情形。暂估入库,就是货物已到,发票帐单未到达企业,无法进行登记入库的商品。这时要按货物的数量估计一个金额...
答:1首先冲回2013年12月的暂估入库和销售成本结转。 借:库存商品-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入库 2在根据发票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进 贷:应付账款 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成本 科目...
答:因为暂估而产生的成本差异调不调整? 不用。在你使用计划成本入账时,才会同步使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而使用计划成本不存在暂估价问题。计入材料采购或存货成本的都是暂估价(计划价格),后期差异直接计入“材料采购差异”就行了,“材料采购差...
答:当月的暂估入库 要在次月初冲回 包括结转的销售成本 做红字分录 等发票收到后 再做库存 结转成本 金额多了 或少了 要做调整 你当时的分录没问题 下月初 要做相同的红字分录 按你说的意思 当时好像没有必要做暂估入库 因为要弥补亏损 盈利无所谓 ...
答:主营业务收入在结转损益时,发现为负数,原因及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点: 1,会计电算化中,看看“设置--&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修改科目”:余额方向是借方还是贷方? 应该是这个地方,你设置反了(成贷方了)。 2,手工帐中,有可能是因为上月...
答:你的意思是不是主营业务成本是根据暂估的材料来结转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不需要冲回来。把暂估的材料冲回来
答:先要暂估入库,其实是货先进来了,而发票没来。 借:库存商品(暂估入库) 贷:应付帐款(暂估入库)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没有发票怎么冲?不能冲的,只有等发票来了才能冲。
答:劳务成本不能暂估入账,发生多少入多少,没有发生的可以计提出来,但不属于暂估。就像企业工资一样,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当期费用成本计入当期,跨年度的也一样处理。 这样,你就厘清了思路,也相对简便。
答:冲退暂估入库需要冲上月的结转本年利润吗? 不用。 材料成本结转价格本来就是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等方法,暂估价入账的红字冲回对于连续生产的企业来说,仅影响进货价格和增值税,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不受影响。
答:可以,但会计科目不熊通过“管理费用”,只能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答: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做了的话只能想办法冲回来。 1去年做的时候肯定是 借:存货 贷:应付款暂估 借:成本 贷:存货 3那么今年发现多了,最好是全额冲回 借:成本 红字 贷 应付款暂估 红字 3然后在把正确的入进去。 借:成本 贷: 应付账款 一般...
答:不可以,成本的列支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的,你高估暂估入库商品,减少会计利润是偷税的一种手段,构成在“账薄上多列支出”,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构成“逃避缴纳税额罪”。
答:如果只是销售了暂估的商品,则只能是按照暂估的价格(成本)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如果实际销售比暂估的多,则应该按照既定的成本计价方法进行必要的核算,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无论如何,首先要保证暂估入账的准确性!
答:购入的货物不需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该是计入存货中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1、账户性质:收入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发生的收入。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
答:财务处理程序上应该冲减暂估成本,然后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入账的时候要考虑差异是不是很大,差异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重大差异而且属于计算错误或当时的估计不充分、不准确应该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调整期初数,如果差异不大或差异原因是因为今年新...
答:管理费用错入到营业费用,对税务、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影响不大或基本... 跨年度暂估成本问题 5
跨年度销售现购货方要求退货...
答:劳务成本不能暂估入账,发生多少入多少,没有发生的可以计提出来,但不属于暂估。就像企业工资一样,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当期费用成本计入当期,跨年度的也一样处理。 这样,你就厘清了思路,也相对简便。
答:应付账款暂估红字冲销,本年根据实际金额再做一笔,这个不会有问题,问题在于上年估计的成本高了,我觉得应该做一笔分录: 借:存货 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然后在暂估当年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时候再调整这个多计的1
答:结转销售成本能冲减本年利润即冲减当年利润。因为结转销售成本的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是一家公司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折扣、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利,它与营业收入间的关系为...
答:是的。 一样需要进行汇兑差异的调整的。
答:正常做法: 12月材料采购未来发票,材料已经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1月初冲回,分录同上,但用红字 2月发票来后,分录为: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如果是小规模,无进项,全部计入原材料成本) 贷:应付账款 说...
答:第一个分录做反了 借:应收账款-A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是否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先把第二个暂估分录红冲 .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数字) 贷:应付账款-B(红字数字) 再按发票记账 ...
答:从会计准则角度,如果暂估入在12年账务上,且按你所说暂估可能大于实际成本,那么理论上会导致12年利润低于实际,而13年票来了之后 调暂估减少13年主营成本。 从税务风险角度看,关键看你12年是不是一定要把销售票开给客户。如果没开票,那属于...
答:暂估估少了,要看暂估的是什么 如果是成本费用,则利润就虚增。 如果是收入,则利润虚减 如果是其他,例如购入资产,该资产还未消耗,那么就不影响利润。
答:暂估入账的商品,要在次月初用红字冲回原凭证.次月底发票未到,需要再次暂估入账,并在月初继续红冲. 现在,你一月份只要将上次的暂估凭证原数用红字冲回,再按发票金额做一张正确的凭证就可以了. 结转的成本误差,按误差额调整上年度损益即可. 调整误...
答:红冲吧 满意请采纳
答:做红字相同分录就行 直接冲成本咯
答:如果商品已在去年销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差额 如果商品已在今年销售,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调整差额 如果商品未在今年销售,通过“库存商品”调整差额
估冲销 回冲 损益-冲销 回冲-冲销去年暂估成本-冲销暂估成本分录-冲销暂估入库分录-冲销上月暂估入库-冲销暂估入库-暂估冲销的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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