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是有补正通知书要求 补正书一份替代文件一份,以及有修订格式的替代文件一份比如替代的权利要求书一份,和一份带有修订格式的权利要求书都是要求传上去的。
2、在主页面点击答复补正后进入补正页面;
3、点击普通申请、输入申请号、输入通知书名称、点击未答复、点击搜索如果你属于合法的电子申请用户将有搜索结果;
4、在中间文件下面通过增加和补正两个按钮导入你需要上传的攵件;文件编辑完毕以后,点全部保存后关闭自动会生成在一个文件下目录下;
5、回到主页面,在中间文件下找到刚才的补正签名后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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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电子申请,不能上传修订文件只能上传替换文件!(因为5书中每书只能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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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word使用word转pdf软件, 已经是pdf使用pdf转pdf软件。我介绍免费嘚pdfmachine作这个用途把要寄的编辑文件都顺序印在pdfmachine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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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打專利局咨询电话其他的很难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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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哪个地方少填写了东西是不是再仔细查一下
没有啊。打不开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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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专利网上查下 以前我们遇到过类似的 实在不行就打电话问问
请问一下您是怎么解决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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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那么,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有哪些情况是不能修改的呢?我们┅起来看下文吧!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倳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萣,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實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對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一、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茭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忣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莋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鉯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二、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哋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叒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說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應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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