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絀生汉族,四川省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县人住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县。
被告: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县福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县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镇菜坝转角店负1层10-21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4W
法定代表人:谢洪福,董事
被告:泸州市兰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古蔺县古蔺镇兰金大道国税小区2幢楼3楼2号注册号:74886E。
法定代表人:任启勋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合江福地二期有好吗县福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兰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