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性培训受伤了,这能算工伤吗

劳动者最关心啥问题?
工伤、公司收取培训费用、劳动合同纠纷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卞志强)“五一”前夕,市司法局148协调指挥中心开展了“热线送温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题咨询”活动,劳动者关注问题的前三位是工伤、公司收取培训费用、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问题1  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培训费?  刘小姐打算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在应聘一家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时,公司要求应聘人员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和服装费,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以前公司都是免费培训员工,现在人员流动性大,不少员工工作一段时间熟悉业务后,有的辞职了,有的被其他品牌公司挖走了,公司损失挺大,不得已才这样做。刘小姐问,公司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合法吗?  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由此可见,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把培训费作为额外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我国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应责令其退还。  热线提示:  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风险金、集资款等,更不能把缴纳以上费用作为录用前提条件,劳动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问题2  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受伤算不算工伤?  沈女士在一家公司从事营销工作。日,沈女士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部员工拓展训练,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手臂摔伤。经医院诊断为手臂骨折。今年3月23日,沈女士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公司答复,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沈女士的受伤时间是休息时间,地点也不在单位内,员工是基于自愿参加的拓展训练活动,因自己未注意而受伤,不属于工伤。沈女士咨询,自己的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  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  公司组织单位内部员工进行拓展训练,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沈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参加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这种集体活动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同时也是公司训练员工工作拓展能力的需要。沈女士在参加活动中受伤,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可以认定为工伤。  热线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对职工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应结合具体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本案应属于第七种情况。投稿邮箱:
员工培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职工提问:小王去年在公司外派培训学习,期间不慎被室友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烫伤。回单位后要求公司说他是自己在外地被烫伤的,不能申请工伤。他想请问:员工培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相关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因公外出培训属于工作期间,应当属于工伤范畴。&
[编辑:孙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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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受伤 算工伤吗
问:朋友王某于去年5月应聘到某汽车配件生产公司。在岗前培训期间,王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戳伤眼睛。王某所受的伤算工伤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王某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为王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中国普法网
( 责任编辑:赵全磊实习生李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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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位置:
员工外出学习受伤可否算工伤?
  在线律师:高骏(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
  陈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学习,学习期间我住在学习单位的宿舍。一天夜里有小偷光顾,我为了抓小偷不慎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公司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此并未给我申报工伤,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高律师: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所受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他人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单位未在受伤害一个月内为你申报工伤,你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孙女士:我丈夫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万元,与他人合开了一家机器配件公司,我丈夫持有公司50%股权。去年,他未征得我同意,擅自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父亲,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请问协议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权?
  高律师: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你丈夫名下的股权系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得,他无权单独处分,你作为共有人,可以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李小姐:我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后该信用卡被盗,在挂失前有人持该卡在商家签名刷卡消费近两万元,现银行起诉我要求我承担透支款及利息,请问该由谁来买单?
  高律师:我认为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与你及特约商户(即商场)之间都是委托合同关系,作为特约商户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时,有审查持卡人签名和密码的义务。本案中特约商户未能审核出盗卡人的签名不是你的亲笔签名,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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