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名录经营管理者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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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川委办[2000]4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管理者约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达到约定目标后,按既定价格购买或接受奖励、赠予等而获得的本企业延期兑现的股份。期股持有者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条 期股激励的基本原则
  (一)与企业效绩挂钩。
  (二)即期利益与预期利益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期股实施的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授权投资机构负责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施期股激励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产权清晰,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三)试行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
  (四)亏损企业暂不实行期股激励。
  第七条 经营管理者期股的来源
  (一)上市公司
  1.已在深沪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可通过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所得红股、公积金转增股设置期股。有条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公司,可由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配股或新股后设置期股。
  2.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适用前款规定。境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股出资者按企业约定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对经营管理者设置期股。
  (三)国有独资公司
  出资者按企业约定年度的单位资本净资产计算作价,采取虚拟股份的办法设置期股。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持股数量,由实施主体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总量不得超过相对控股比例。
  第九条 经营管理者购买期股的资金来源
  (一)支付给经营管理者的年薪中,按一定比例转化为期股。
  (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情况,按净资产增值部分或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管理者特别奖励。
  (三)经营管理者的自有资金。
  (四)企业专项基金借给经营管理者。
  上述方式可以交叉使用。但经营管理者借款购买的期股不得超过期股总额的50%。
  第十条 期股的权利
  (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由经营管理者与实施主体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实施主体行使;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
  (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由实施主体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在规定持股的期限内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期股,由实施主体发给虚拟股权登记证书,虚拟股份无表决权。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股份可参与企业当年的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期股的转让和兑现
  企业经营管理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因免职、退休、调动等原因离岗的,经离任审计后,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其所持股份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属上市公司的股票,经营管理者可于离岗之日起6个月后按现行市价变现,也可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
  (二)属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所持的股份,可以按最近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转让给后任经营管理者。
  (三)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股份,按企业最近评估的单位资本净资产作为价格进行转让,由实施主体负责回购。
  第十二条 股份的设置、来源、购买、转让和交易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期股激励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各地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方案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投资主体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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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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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经理
——关于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
机制的思考(本期特稿)
  本报记者 张 严
  编者的话: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及
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
洁自律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这是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存在哪些问题?这些
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加以防范?本报记者在深入
采访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问题———国企违法违纪案件突出
  近年来,发生在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1998
年1月至1999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违法违
纪案件48295件,占立案总数的17%。在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
两年半的时间里,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违法违
纪案件3387件,占立案总数的11.2%。其中件,比
1996年的1166件上升5.8%;件,同比上升22.3%;
月643件,同比上升5.2%。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
在严重程度上,都呈上升势头。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审计法》实施5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92.9万个单位,
查出违反财经法规已上缴财政金额630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资
金700亿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441件。
  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比较早的省份。据1997年至1999年上半
年的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完成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经
济责任审计3145项,查出违规金额194025万元;查处应上缴财
政金额9454万元;罚款金额104万元。如淳安县审计事务所在对
这个县生物化工厂厂长邵智勋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通过
调查分析查出邵智勋为了能在企业改制后控制该厂2/3的股份,
便利用职务之便以这个厂名义与外地一家制药公司签订销售合
同,尔后将购货方汇入款15万元转作自己的个人股金入股,在
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厂里私自拿货给购货方。
  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有何特点?最近,记者赴河北采访,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了一些资料,从这些资料不难看
出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
  特点之一: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
居多。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河北省共查处国有企业经济类
案件2071件,占总件数的61.1%。最突出的是贪污、受贿、挪
用公款三类案件,共1047件,占经济案件的50.5%。从暴露问
题来看,一是国企单位的“三大员”(主管人员、经办人员、
业务人员)在工程发包、原料、物资及产品购销中,接受回扣;
二是为亲友的生产经营,在物资、设备、资金等方面提供条件,
以达到个人曲线受益之目的;三是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热衷与
“经营灵活”的个体户进行经济往来,从中捞取好处;四是利
用手中的权、钱,为所欲为,奢侈挥霍。河北先锋机械厂原厂
长刘谦光、总经济师张占军、财务处长卢玲爱等人,先后3次以
厂的名义从清苑县建行、保定市中银信用社等金融单位贷款40
0万元,未入先锋厂账号,却将款汇到广西北海市华深实业有限
公司,供其朋友张全伦用于个人搞房地产、石油生意,得好处
费12万元。
  特点之二: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河北省共查处国企单位失职渎职案件
393件,占总件数的11.6%。这类案件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其主要表现:有的是在订立合同,引进外资工作中失职渎职;
有的是在重大经营的问题上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石
家庄市粮油制品厂与市植物蛋白粉广安粮油经营部在广西南宁
购鱼粉时,市粮油制品厂科长李荣及两个经营部经理不加
考察,就轻易地将156万元货款付给供货方指定的账户上被骗,
给国家造成94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特点之三: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浪费、侵吞国
家财产。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河北省共查处国企单位违反
财经纪律案件546件,占总件数的16.1%。从作案手段来看,
私自处理废旧物资,变卖款不入账;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虚列成本、截留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乱借资金。
  原因———国企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增多,除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思想
政治工作被削弱、法制不健全、惩处不力的原因外,国有企业
的监督机制不落实、不到位、不得力,是产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重要原因。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执纪监督机构,
难以行使其监督权。在采访中,一些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向记
者诉苦衷:“经理(厂长)是法人,我们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
很难开展工作。今天,我们监督了经理(厂长);明天,他们
说不定会让我们下岗。”纪委书记的担心并非多余。据报道,
前些年,某国有企业,因厂长违纪,厂党委书记经过开
会研究,给厂长党内警告处分,厂长给党委书记下岗的“回报
  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制度乏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制度
不完善、不到位。一些国有企业为了承揽生产、经营项目,不
惜“血本”用钱铺路,大肆行贿,并冠之以“集体研究”。特
别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承揽工程项目,送好处,
交回扣,这似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足见问题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虽有制度,但流于形式,挂在墙上,
形同虚设。石家庄市食品四厂,厂长的一张白条就从财务科拿
走现金15万元。
  三是外部监督不到位、不得力。一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
法人的监督手段不够有力。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
健在案发前,曾有群众对他的问题进行举报。但政府和上级主
管部门因他是“能人”、“企业家”和“怕影响经济发展”等
原因,未能及时对其监督诫勉,以至于使褚时健走向特大经济
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经济管理部门对国企单位的审计监督、
税收监督等还未形成“硬件”制度。此外,社会监督、群众监
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未能发挥作用。
  对策———加大监督力度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
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党
中央的正确决策,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如何加大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力度,促进国有企业
健康发展呢?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看,记者认为以下几条措
施值得借鉴和推广:
  措施之一:建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采
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搞好党风廉政
建设的具体措施。
  各地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山东、上海、浙
江等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还专门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了这项工
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明确规定,浙江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
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及任期届满续任,都要接受审计。
  措施之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把查办案件同积极
加强预防紧密结合起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发出整改建议。1997年
以来,该院共给企业发出了200件“检察建议书”。
  黄石市检察机关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
“廉政协议书”。今年11月上旬,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亲自来到市检察机关,要求对其即将开工的总投资为50亿元
的新型电厂建设工程实行监督,并达成了初步监督意见。因为
在此之前的6月份,黄石市检察机关对投资8亿元城乡电网改造
工程的一期工程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局长
江克新对此也深有感触地说:“有检察机关参与,使工程建设
由‘暗箱操作’变为公开透明,广大干群称之为‘放心工程’。
  措施之三:加强企业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
察组织的作用。为了适应现代制度的要求,国有独资或控股企
业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聘任程
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工会
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以通过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措施之四: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必须加强
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当前,要
按照中央的精神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参与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为突破口进
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
用。真正使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发挥好主
人翁作用。
  措施之五: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各项制度。一要实行以严
格预算为基础的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规定;二要改变
目前企业会计人员受制于企业经营人员的状况,通过会计委派、
企业结算中心等形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三要
通过委派稽察特派员、财务总监、督察专员等实施监督;四要
制定设备、原材料采购招标制度;五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
及新闻媒介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人民日报》 (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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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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