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挫伤(彩超提示:35*40mm血肿的钝器挫伤)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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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提示肝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1、腹部闭合性挫伤(肝脾破裂);2、失血
CT提示肝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1、腹部闭合性挫伤(肝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该伤定为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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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超结果为肝损伤...
"网友求助"彩超结果为肝损伤...已回复
经常不想吃饭,无其余症状。肝实质回声细密增强难道不是脂肪肝的表现吗?怎么彩超结果会说是肝损伤?本人一直以来喜欢吃肉,很少吃素,并且在假期间还经常喝酒,会与这些生活习惯有关吗?不想吃饭又是因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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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肝硬化、肝腹水、丙肝、肝炎
擅长:乙肝、大三阳、小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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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9227627 21:46:03
你好,考虑为脂肪肝导致的,脂肪肝是否严重是需要看具体的检查结果的,其结果的根据肝功能的检查结果来分等级的,如果不严重,是需要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减轻脂肪肝,如果严重,是需要药物的护肝治疗的。建议服用葵花护肝片,降脂保肝,改善肝功能,有效促进肝细胞脂质代谢,是临床应用较好的药物。解酒保肝,增强肝功能,建议适当增加运动量,减少饮食中的油脂成分。多吃青菜类等。
会员9227841 21:46:07
从你的描述看脂肪肝的可能比较大你的体重已经超重了,脂肪肝会引起肝损伤的,你的肝功能和胆红素指标超标。现在你已经意识到你的生活习惯是引起你的肝脏损伤的原因,现在就要改变,饮食合理,多运动就可以了以上是对彩超结果为肝损伤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降!
会员9228173 21:46:11
这个检查结果应该是脂肪肝。脂肪肝当然属于一种肝脏损伤,患者饮食高脂肪,饮酒,可能导致肝脏损伤,也就是脂肪肝,严重的脂肪肝可以导致肝硬化。
会员9228187 21:46:15
导致肝损伤的原因很多,饮酒和血脂升高是一个方面1,你这个情况可以考了做一个肝穿刺活检2,再就是戒酒和低脂饮食,是的的运动
会员9228198 21:46:19
肝实质回声细密增强应考虑脂肪肝.甲乙丙肝都为阴性你应注射乙肝疫苗.脂肪肝主要勿饮酒.不吃肥肉.油腻食物.不吃动物内脏.多吃水果蔬菜.不想吃饭与饮酒多与肝不好有关.
会员9228240 21:46:23
肝损伤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疾病,有的是药物,有的是病毒,不一而足。你的这种情况目前不好说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但是肝功能还没有损伤,还没有太大的问题!建议你戒烟戒酒,观察一段时间,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后再去复查肝功能或者肝脏B超。以上是对彩超结果为肝损伤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降!
会员9227245 21:46:27
你好,你彩超显示胆囊怎么样,正常吗?胆壁有无增厚?再者你有无别的症状,如右上腹胀,胃胀打嗝?再你平时喝酒多吗?有无长期吃什么药物吗你须注意下饮食,要清淡,不吃油腻,不喝酒了,调情绪,不要生闷气。做好这些,先吃一到三月的肝泰乐,再复查一下肝功和彩超,你那个彩超结果不太好,提示有纤维化的可能,你调三月再查个看看。
会员9227266 21:46:31
你好!您这个彩超诊断肝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细密增强是b超术语,考虑是脂肪肝的可能很大!彩超说肝损伤其实是比较准确的,因为脂肪肝是肝细胞内脂肪堆积,肝细胞正常形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破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饮食因素,饮酒,病毒感染等,这些都会引起脂肪堆积形成脂肪肝,脂肪肝是可逆的病理变化,也就是说致病因素去除后可以恢复,但是长期的脂肪肝有形成肝硬化的可能,仅仅是可能,不是必然也不是几率很大!您的脂肪肝,应该和您的饮酒和肉食习惯有一定关系!脂肪肝也会出现转氨酶的升高,还有可能出现肝掌和蜘蛛痣表现!祝您早日恢复!
会员9227284 21:46:35
你好,这个肯定很你的生活有关系,肝脏是解毒的脏器,你长期喝酒肯定导致你的肝脏受损。我建议你接受保肝治疗,以后不能再喝酒了,也不能一味的吃肉,希望你早日康复。
会员9227365 21:46:39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彩超显示有肝损伤,脂肪肝一般有大小不等的结节。若不放心,建议可以再复查个彩超看看。治疗的话现在还不能确定是肝损伤或肝硬化。不过主素食饮食是更有利于降的。
问本人21岁男身高1.7米体重70公斤前久(暑假期间)体检肝...
职称:副主任医师
专长:内科、尤其擅长上呼吸道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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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从你的描述看脂肪肝的可能比较大意见建议:你的体重已经超重了脂肪肝会引起肝损伤的你的肝功能和胆红素指标超标现在你已经意识到你的生活习惯是引起你的肝脏损伤的原因现在就要改变饮食合理多运动就可以了
问转氨酶高查出来有脂肪肝会是肝损伤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急性喉炎,疱疹性咽峡炎,慢性喉炎,慢性鼻炎,萎缩性鼻炎,急性会厌炎,咽鼓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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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脂肪肝比较常见的原因有高脂饮食和酗酒。轻微脂肪肝是可逆的肝脏改变,戒酒、低脂饮食、适量运动、减肥可 使其恢复。意见建议:建议戒酒,低脂饮食脂肪含量高的食物除了人尽皆知的肥肉外,还有动物内脏如肝、肾、肠子、心、鱼籽,蛋黄等
问药物性肝损伤。脂肪肝
职称:主任医师
专长:腰腿痛,急性单纯外伤性腰腿痛,腹部创伤,静脉曲张,腰椎间盘突出,颈椎椎管狭窄,肌肉萎缩,股骨头骨折,乳房纤维瘤,跟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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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脂肪肝在中医看来可分为肝胃不和型、肝胆湿热型和脾虚湿盛型等,意见建议:应该请中医具体辨证施治,在中医治疗的同时,控制脂肪、糖类的摄入量,适当补充蛋白质、维生素及其他营养物质,适当运动等均有助于疾病的恢复。
问脂肪肝、肝损伤
职称:医师
专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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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肝,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肝细胞内脂肪堆积过多的病变,表现为食欲不振、疲倦乏力、恶心、呕吐、体重减轻、肝区或右上腹隐痛等。肥胖、过量饮酒、糖尿病是脂肪肝的三大主要病因。治疗:戒烟戒酒,多吃水果蔬菜,豆类制品,多吃山楂和何首乌等。可以服用还原型谷胱甘肽、牛磺酸、肉毒碱乳清酸盐等
问多吃素可以杜绝脂肪肝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高血压、心血管、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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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肝脏是我们人体最大的实质性脏器,具有多种的功能。比如脂类的合成,运转和利用。我们日常摄入的食物中不仅有动物脂肪和植物油可以转变成脂肪。植物蛋白质和淀粉在肝脏内也可以转变为脂肪。如果我们长期过分的限制脂肪的摄入就会导致摄入蛋白质不足而影响身体健康。因此脂肪肝患者需要合理搭配饮食。
轻-中度脂肪肝治疗应从控制饮食入手,不能吃得过饱,更不能暴饮暴食,每餐吃八成饱即可。要以减轻体重为原则,注意饮食营养的合理搭配,提倡高蛋白、低糖、低脂饮食,不吃或少吃动物脂肪及甜食,拒绝饮酒,多吃蔬菜,适量食用水果不吃零食,睡前不加餐。
问肝损伤的原因是什么?
专长:口臭、五官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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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病由于遭受外界暴力而致   肝脏遭受钝性暴力后 根据暴力的大猩引起不同类型的肝裂伤 轻者为浅表裂伤 出血量少 有些可以自行停止;重者裂伤较深 有些呈不规则星状或甚至严重碎裂 失去活力或脱落在腹腔内 这种损伤主要表现为腹腔内出血及出血性休克 血液对腹膜有一定的刺激性 可出现轻度腹膜刺激征 如合并胆管断裂 胆汁外漏则有较严重的胆汁性腹膜炎体征 若伤及肝静脉主干 下腔静脉肝后段 门静脉干支可出现持续大量出血 很快发生休克 甚至迅速死亡 失去活力或散落在腹腔的肝组织将坏死分解 连同聚积的血液和胆汁可继发细菌感染形成腹腔脓肿 肝包膜下裂伤由于包膜完整 肝实质破裂出血聚在包膜下形成血肿 轻的损伤出血少 形成的血肿小 有些可自行吸收;重伤则出血量多 可将肝包膜广泛分离形成大血肿 血肿的压迫尚可使其周围的肝细胞坏死 血肿也可继发感染形成脓肿 张力高的血肿可使包膜溃破转为真性裂伤 中央型肝裂伤主要为肝实质深部破裂 而肝包膜及浅层肝实质仍完整 这种裂伤可在肝深部形成大血肿 使肝脏体积增大 张力增高 血肿周围组织受压坏死 这种血肿可穿破入腹腔形成内出血及腹膜炎 或穿入胆管表现为胆道出血 也可继发感染形成肝脓肿  —放性 贯穿性损伤的严重性撒于肝脏受伤的部位和致伤物的穿透速度 子弹和弹片穿透肝组织时可将能量传递至弹道周围的组织 使之破坏 伤及肝门大血管时 肝实质损害可不严重 但由于持续大量出血 仍有较高的死亡率 除损伤的种类及伤情外 合并多脏器损伤是影响肝外伤死亡率的重要因素 伤及的脏器越多 伤情越重 治疗越难 死亡率也越高*肝损伤的原因主要由于化学药物中毒、过敏等引起比如药物性肝炎、酒精肝、脂肪肝、乙肝、甲肝、丙肝、有机农药中毒等都会引起肝损伤肝功能异常肝损伤可用含五味子的体恒健养肝片来有有效的修复并且提高机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改善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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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应注意因人而异,不同患者病情不同,采用的治疗方案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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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赐教:在交通事故判决赔偿(部分执行)后,存在医疗责任,医方可不赔偿吗?
请求赐教:在交通事故判决赔偿(部分执行)后,存在医疗责任,医方可不赔偿吗?
- 回答:(3)
敬启领导:您好!
SOS----急切乞求帮助!!!!
事件:我外甥女邹国艳08年6月15日15时50分交通事故受伤;16:35由”120”送达盐城市中医院;16:35医方CT诊断”肺挫伤、气胸、肝包膜下有水密度影”;18:10-20:05医方手术,其间彩超诊断:肝挫伤(破裂),并大量出血;20:45患者死亡(时年30周岁)。
我们认为医方错误:一、在16:35-18:10长达1.5小时中,医方在CT己显肝、肺损伤情治下,没有进一步确诊,更没施行任何急救,延误了黄金一小时;二、CT、彩超已确诊肝、肺挫伤,医方手术中始终没有针对肝、肺施救,仅行骨科手术,救治方向严重错误;三、医方篡改病历(己得到省、市)医疗事故鉴定确认)。
盐城医鉴(号鉴定书:”…急救措施符合急诊的诊疗常现,但存在缺陷:1、术中血压持续不升,床边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再作剖腹探查,欠妥;2、急诊病历记录不严谨,有几处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前后不相吻合,另有几页病历资料与患方提供的复印件有出入。”。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江苏医鉴(号鉴定书:”…血压不升,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采取积极措施,存在不足,病历记载有多处不吻合,并具与实际情形差距较大…”。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0)盐中法司医审字第54号司法技术审核意见书“。。。医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其鉴定结论是比较客观和公允的。3、省医学会鉴定的专家为六人,与规定不符,因此,省医学会的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2010)亭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同意我方书面诉状中申请再次医疗鉴定请求):“…原告因邹国艳交通事故死亡的相关损失有…合计428617元。…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被告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第27条第2款江苏医鉴(号鉴定结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第27条第3款,省、市医学会鉴定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省、市医学会在对医方提供之病历证据己认定:“前后不吻合、多处不吻合,不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与实际情形差距较大,病历资料与患方提供的复印件有出入”的基础上,怎么会得出科学的有说服力的结论? 也就是在虚假的、不能采信的证据基础上,得出的所谓结论,是不成立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是荒谬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不攻自破的结论!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摘自卫生部网站及谷歌搜索)。
三、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违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
市医学会049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未作剖腹探查,欠妥,…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其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省医学会022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未采取积极措施,存在不足”。对照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简称手册)P10页: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分析意见不得使用‘处理不当、存在不足、诊治缺陷’等模棱两可、含糊、偷换概念的词……,不能似是而非,分析意见应具有逻辑性,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不能相互矛盾”。由此清晰可见,省、市医学会鉴定都违反了鉴定需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其分析意见不具逻辑,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仅用“欠妥、医疗缺陷、存在不足”一语带过,轻松地将医方明显严重的不作为的违规行为掩盖了起来。
四、医疗事故无可辨驳
医方一再长时间延误,未对患者己确诊并已见大量不凝血液的肝损裂,施行任何针对性的手术,显然因医方严重违反急诊肝损裂诊疗常规规范、严重的不作为,是影响患者体征肝破裂大量出血的主因与骨折出血的次因同时作用,导致患方不应该地逝去,而构成甲级一等的医疗事故。
1、事实:医方不作为。
中华医学会&&手册&&P25页,医疗事故要件之五:“不作为的医疗过失行为,是该做的没有做,对有义务、能够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实施”;
2、依据:医方违反急诊诊疗常规规范,具有违法性。
&&手册&&p32页“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3、推论:医方诊治不作为的严重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手册&&P42-43页“通常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到部分参与作用,即:有一定因果关系”;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它因素的存在,与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冲突”;
4、结论:医方诊治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属于因果关系,构成甲级一等医疗事故。
&&手册&&P43页“间接因果关系,多为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高生存率和治愈可能性起负面作用”;“医方接诊后,观察病情不够仔细,未及时做适当处理,对患最终…后果,起到促进、加重的作用,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五、(2010)亭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
1、一审法院故意混淆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故意在庭审中将与本案毫不相干的交通事故引进本案,本案受害人邹国艳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已通过诉讼得到解决,与本案的医患纠纷是没有关联性的,然而一审法院却故意与其扯在一起,以达到混淆本案事实的目的。
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同一事实和理由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在案由认定时也是这样认定的,然而一审法院却故意将其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联系起来。本案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二个不同法律事实,构成不同的二个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二个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此本案与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同的事实和理由。
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交通事故的诉讼中已获得全额赔偿,代替了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A、本案中受害人邹国艳的死亡,其生命健康权即人生权遭受最严重损害,其与财产权的损害是不同的,通说认为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生命健康权的价值的。尽管相关赔偿费用的具体金额是能够计算出来的,但是由于这些赔偿费用仅仅是对生命健康权遭到损害所作的一种补偿。因此,相关费用的赔偿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获得赔偿的费用超出其实际支付及规定的判决方式也是被广泛接受的。
B、本案同样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对交通肇事方形成的请求权与上诉人因医疗过错对被上诉人形成的请求权系两个独立之债,具有完全不同的债的主体与请求权基础。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其中一债的履行对另一债的履行并无影响。同时,本案也不符合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而获得赔偿,因医疗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上诉人所造成的医疗损害与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取得的赔偿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损益相抵原则不适用。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从交通肇事方所获赔偿对于上诉人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索赔事实上是没有影响的。即使案外人交通肇事方因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而向上诉人支付了全额的相关赔偿费用,上诉人也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时,一审法院无须考虑上诉人是否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了赔偿。若按一审法院的逻辑,此案即使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也全无赔偿责任。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受害人邹国艳自日被送至被上诉人处救治,即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就应当严格依据诊疗规范为受害人邹国艳进行救治。现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省、市二级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中也明确表述,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更何况被上诉人为逃避责任故意篡改病历,其过错极其明显。
5、一审法院为什么对诉方诉讼中请求再行鉴定有意回避?且在判决书中用“…原告因邹国艳交通事故死亡的相关损失有…,合计428617元”。又为什么用这种低级文语不通的文字,书写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这绝非法院的疏忽和行文能力问题,恰恰正反映出一审法院在着意、用心良苦地回避核心问题。
我大姐死者母亲(59岁)现变得半痴癫,死者留下的5岁男儿时常哭闹要亲娘......。
本月10日前上诉期己止,乞求赐教更专业的意见,以使我们上诉更有信心。我们非医学专业人士,这三年来走得太累太苦了……。
附:我们一审诉讼用资料
关于对市中医院民事诉讼事实与理由的补充呈述
亭湖区人民法院:
兹有我们对盐城市中医院(下称医方) 医患纠纷民事诉讼事,现特呈述补充事实和理由。
一、对医学会鉴定有较大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理由
我们对医学会鉴定结论有较大异议,我们在收到省医学会鉴定书、贵院正式立案当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第27条第2、3款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39条,己向贵院递呈请求重新鉴定申请,现特呈述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1、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第27条第2款,江苏医鉴(号鉴定结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在省医学会鉴定会前,我方应其要求抽取了7位专家和2位备选专家,同时启封了封存的病历资料。而鉴定会时一专家因故缺席,仅由六位专家参予鉴定。鉴定会结束时,省医学会工作人员才要求,将随意散放在其办公桌上十多天的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我们意识到省医学会工作人员失职会导致医方有机可乘再次篡改病历,当场拒绝封存。省医学会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17、31、25、26条,既没有遵循规定启用备选专家,也没延期举行鉴定会,又没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2、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第27条第3款,省、市医学会鉴定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江苏医鉴(号(附一)分析意见
“病历记载有多处不吻合,并且与实际情形差距较大”,盐城医鉴[号(附二)分析意见
“急诊病历记录不严谨,有几处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前后不相吻合,另有几页病历资料与患方提供的复印件有出入”,省、市医学会在对医方提供之病历证据己认定:“前后不吻合、多处不吻合,不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与实际情形差距较大,病历资料与患方提供的复印件有出入”的基础上,怎么会得出科学的有说服力的结论? 也就是在虚假的、不能采信的证据基础上,得出的所谓结论,是不成立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是荒谬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不攻自破的结论!
江苏医鉴022号鉴定书、盐城医鉴049号鉴定书,且违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16条笫2款:“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违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
市医学会049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术中血压持续不升,床边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作剖腹探查,欠妥,…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其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省医学会022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患者在清创过程中持续血压不升,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采取积极措施,存在不足”。对照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P10页(附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分析意见不得使用‘处理不当、存在不足、诊治缺陷’等模棱两可、含糊、偷换概念的词……,不能似是而非,分析意见应具有逻辑性,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不能相互矛盾”。由此清晰可见,省、市医学会鉴定都违反了鉴定需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其分析意见不具逻辑,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仅用“欠妥、医疗缺陷、存在不足”一语带过,轻松地将医方明显严重的不作为的违规行为掩盖了起来。
二、医方大肆造假、篡改病历,事实确凿
第一次造假
假1、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病历》(附四):“姓名:邹国艳,T:36℃ ,P:70次/分,R:18次/分,BP:120/80mmHg,神志:模糊,瞳孔:光反射灵敏,头颅:无伤口无血肿……”。这表明,患者在救护车上能说出自己的姓名、能自己选择医院。16时35分到达中医院时,林济源医生认可了患者的上述病情(见附四下沿接收记录:“急诊转归:无变化”)。
16时40分患者入院时的《入院记录》(附五):“患者一小时前因车祸致昏迷,P150次/分,BP不计,R30次/分”。
前后仅仅5分钟,稳定的生命体征发生了质的变化,原先能准确说出自己姓名的患者被描述成一小时前就昏迷、似乎已濒临死亡。患者入院前已死亡岂不更好(对比附五、四)?可见,《入院记录》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是假的!
假2、《手术记录》(附六)与《麻醉记录》(附七)中记载的心跳停止时间相差35分钟以上,如果麻醉记录是真的,那么手术记录也是假的!
假3、再看《死亡记录》(附八),竟然将入院时间都“编”成了17:15,十分明显还是假的!
假4、急救中心与中医院交接单《院前急救病历》(附四)上,清楚地写着患者姓名:邹国艳,中医院的接收人,就是《手术记录》、《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的记录人林济源,即使伤者真的不能说话了,林济源医生也知道患者姓名,为什么后来全都成为无名氏了?
第二次造假:发生于日 封存病案之后。
假5、因我们想知道亲人在医方接受治疗情况,于日到中医院了解情况。我们担心患者的病历被不断伪造篡改,对相关病历进行了复印。其后,在医方一工作人员指点下,我们要求院方封存该病案。医务科工作人员孙建珍仅用一张A4纸卷起病案(附十一),并与我们在纸卷接缝处签字。
日我们再次来到中医院病案室要求复印更多的病案内容时发现,该病案根本就没有在病案室保存。几经周折才找到该病案,打开病案后我们发现,日 封存时《长期医嘱》(附九)和《临时医嘱》(附十)原先不在其中。封存状态下的病案资料还被添加了什么新内容呢?这时我们才意识到日 的封存方式别有用心,当时为什么只封个卷,筒子的两端是敞开的,就是为了从筒子里方便地抽出病案而不损坏筒子(附十一)。
假6、对比 日复印的病案资料,我们找到了医方篡改病历的直接证据(附五与附十二对比),同时,我们还从 日封存病案的纸筒上,找到了该病案在封存在期间到过林济源手里的证据:纸筒上多了林医生笔墨
“邹国艳”三个字。这足以证明131726病案在08年6月30日 封存的情况下,再次被中医院进行了精心修改、认真“完善”。这次是系统、全面的造假。
假7、《入院记录》首页使用南京中医药大学盐城附属医院入院记录笺纸,而次页却是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记录笺纸,请问首、次页哪个是真实的?哪页又是篡改加上去的?
假8、《入院记录》次页第11行中“脱”字,明显是经刮改写上去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过程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的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修改时,应注明日期、修改人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市中医院用刮、涂,原记录没有注明修改日期、签名。这不是整理,而是伪造、篡改、销毁。
假9、日到医方复印病历,发现医方拿出的《死亡记录》是复印件,我们提出要拿正本复印,未果;日再次到医方复印病历,医方拿出的《死亡记录》仍是复印件,我们再次提出要拿正本复印,仍未果。我们认为医方出具的《死亡记录》是后来作意编制、伪造篡改的。
因此,现存的131726病案是彻头彻尾的假病案。
第三次造假
假9、医方在省、市医学会鉴定会上,大肆捏造事实,医方辨称:
1、多科会诊、多科合作联合施救。我们多次追索会诊记录等,医方却至今未能拿出根本就虚无的会诊之记录,我们甚至未追索到护理记录。医嘱中也未见会诊的记录,没有合作过程、没有合作施救措施,手术记录中只有骨科手术。所以医方根本没有进行多科会诊、多科合作联合施救。
2、医方辨称:患者骨盆粉碎性骨折:而事实上CT检查报告(附十三)没有提示,也无其他依据;
3、医方辨称:患者20:05心跳停止:而事实上麻醉记录明确显示患者20:40心跳才停止;
4、医方辨称:采用了各种复苏措施:20:40患者心跳停止,20:40宣布患者死亡。而事实上,未见抢救过程的记录,更无抢救时间。心跳一停立即宣布死亡。
非医学、痕迹法学专业的我们尚己辨别出医方若干伪造篡改病案之处,若专业人士能公正公平的鉴定呢?怎能一个假字了得!
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二十六(5)、五十六(5、10)、五十八(2)
,医方应当承担责任,并应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重申(附十四):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摘自卫生部网站及谷歌搜索)。
三、救治方向错误,违反急诊肝损伤诊疗常规规范
实用《急诊急救学》P503页(附十五):“肝损伤诊断明确后,除非有非手术洛疗的指征,其他情况均应争取早期手术治疗”、“对于开放性肝脏损伤,一经诊断,须急诊行剖腹探查术”。
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P458-459页(附十六):“无或仅轻微活动性出血、血流动力学稳定肝破裂者,可行保守治疗”。
一错:患者16:35入院后,16:36′31″―16:43′46″进行CT检查(见CT胶片)。结论::右肺挫伤伴气胸;CT报告所见:肝脏包膜下见少量水样密度影(见附十三),显然,患者除右肺挫伤伴气胸外,肝脏也有损伤。然而,直至18:10中医院未针对患者肝、肺施救。院方对伤者的救治是骨科手术,一开始就弄错了抢救方向,违反了肝损伤的急诊疗常规规范。
再错:在经彩超检查诊断出:肝破裂(肝周见大量液体暗区,最深约60mm ,肝内见50×40强回声不均团块) 后(见附十七),直至20:45,医方仍然视而不见,还未针对致命的肝脏破裂施救,依然没有及时纠正抢救方向的严重错误,再次严重违反了肝损伤的急诊疗常规规范,直至患者死亡。
市医学会049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术中血压持续不升,床边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作剖腹探查,欠妥”;
省医学会022号鉴定书分析意见“患者在清创过程中持续血压不升,B超提示肝周显性液性暗区及腹腔穿出不凝血后未采取积极措施,存在不足”,也己多少认定医方对患者肝破裂未及时处理和治疗的问题。
我们坚持认定市中医院在抢救患者过程中,严重违反了肝损伤、破裂的急诊疗常规规范,存在严重不作为,绝非轻描淡写的“欠妥”、“存在不足”。
四、长时间延误,违反了急诊诊疗原则
一误:16:35―18:10长达1小时35分钟里,在CT初诊肝、肺损伤的情况下,院方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更无针对性急救手术,延误了抢救患者的黄金一小时;
二误:16:35入院17:20才发现血压测不出,违反护理常规,延误了对患者病情的判断;
三误:17:15患者进入手术室,17:30才开始麻醉,40分钟后的18:10才开始手术,其间用了近1个小时;
四误:17:20血压测不出,未及时查找原因,直到18:15才用多巴胺,其间又是近1个小时;19:50才进行床边检查,其间是1.5小时;
五误:在测不出血压的情况下,仍进行清创、缝合、骨折复位
手术(其间患者肝脏大量出血,视而不见),而这些手
术待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时再进行也不迟;
六误:未及时请急救经验丰富的专家会诊,或直接将患者转至盐城市一院和盐城市三院急救;
七误:20:40患者心跳停止(见附七:麻醉记录),心跳停止5分钟的20:45就宣布患者死亡,再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见附八:死亡记录)。未再施救,更是荒唐!!
八误:《入院记录》中“由于时间不允许故未能作骨折断端X线片检查”仿佛情况十分紧急,因此才“血压不计”。接急诊重伤员时血压能不计吗? 既违反急诊诊疗常规也不合情理,更无法自圆其说,完全是为延误找借口。
九误:《手术记录》中记载:“术中给予抗容、抗休克及多科合作,血压不稳,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发生在20:05手术结束前,患者心跳停止后就不管了,患者只能“等死”!
1小时35分钟仅仅做个CT检查,对于危重病人来说,中医院急救绿色通道变成了死亡通道。违反了抢救生命分秒必争的急诊诊疗原则。
故,抢救过程中诸多严重的延误,导致本案患者必然死亡。
四、病案中的问题
(一)、《麻醉记录》:
1、 17:20左右血压测不出,为什么直到18:15才用多巴胺升压?其间不找原因,为什么?
2、 18:15使用多巴胺,19:50才做床边彩超(附件十七),其间还不找原因,为什么?
3、 术中无尿,没有措施、不找原因,为什么?
4、 20:40心跳停止,20:45即宣布死亡(附件八),没有抢救,为什么?
(二)、《手术记录》:
1、“待全麻满意后、血压稳定时”,麻醉记录显示血压一直未超过90/60mmHg,是稳定的。血压稳定的标准是什么?
2、彩超提示:“肝挫伤,有积液,腹部抽出不凝血”,时间应当在19:50之后(附六、十),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此后的不到15分钟里,居然还做了“多处破裂伤,右尺骨、左股骨,左足背,左手背、左腹部”等等的清创、缝合(死亡记录中还作了双下肢什么固定,还进行了多科合作的抢救),时间够吗?
3、“血压不稳,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记录在手术记录中,应该是发生在术中,也就是20:05手术结束之前,这与麻醉记录不相符,相差35分钟以上(比对附四、五可见),究竟哪个是真的?
(三)、《长期医嘱》
“ 16:50DD血压q1/2h”(按照护理常规规定,急救病人应该根据病情随时测量血压,像这样的重病人,急诊重症病人护理规范规定:至少应该15分钟就应测量一次),数值是多少?有没有处理?记录在何处?
(四)、《入院记录》
1、“血压不计”是什么意思?是不需要测血压还是测不到血压?不测血压如何判断休克?不测血压如何判断昏迷的原因?
2、“胸廓对称,未闻及干湿罗音”是气胸的体征吗?
3、入院记录中诊断膀胱挫伤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导出血尿”?肾挫伤等就不会出现血尿吗?
(五)、临时医嘱
患者气胸、“肝包膜下有水样密度影”,为什么直到19:50才作B超检查?才“发现”肝破裂?又违反了急诊诊疗常规规范。
(六)、患者死亡第二天才“编”病历;签字医生林子就是林济源,这些都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吗?
从上述种种疑问,我们不难看出131726病案中违背常理、违反急诊诊疗常规规范的地方太多,反映出医方林济源费尽心机地伪假、篡改这些病历,目的就是为了隐瞒真相。
五、医疗事故无可辨驳
医方一再长时间延误,未对患者己确诊并已见大量不凝血液的肝损裂,施行任何针对性的手术,显然因医方严重违反急诊肝损裂诊疗常规规范、严重的不作为,是影响患者体征肝破裂大量出血的主因与骨折出血的次因同时作用,导致患方不应该地逝去,而构成甲级一等的医疗事故。
1、事实:医方不作为。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下称手册)P25页(附十八),医疗事故要件之五:“不作为的医疗过失行为,是该做的没有做,对有义务、能够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实施”;
2、依据:医方违反急诊诊疗常规规范,具有违法性。
&&手册&&p32页(附十九)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3、推论:医方诊治不作为的严重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手册&&P42-43页(附二十)“通常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到部分参与作用,即:有一定因果关系”;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它因素的存在,与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冲突”;
4、结论:医方诊治过失行为对患者死亡属于因果关系,构成甲级一等医疗事故。
&&手册&&P43页(附二十)
“间接因果关系,多为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高生存率和治愈可能性起负面作用”;“医方接诊后,观察病情不够仔细,未及时做适当处理,对患最终…后果,起到促进、加重的作用,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1、江苏医鉴[号
2、盐城医鉴[号
3、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P10页
4、《院前急救病历》
5、《入院记录》
6、《手术记录》之一
7、《麻醉记录》
8、《死亡记录》
9、《长期医嘱》
10、《临时医嘱》
11、封存病案资料纸筒
12、《手术记录》之二
13、CT检查报告
14、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重申讲话
15、实用《急诊急救学》P503页
16、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P458-459页
17、彩超检查报告
18、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P25页
19、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P32页
20、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P42-43页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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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请求赐教:在交通事故判决赔偿(部分执行)后,存在医疗责任,医方可不赔偿吗?”的解答:
本案应当可以认为是医疗事故。但交通事故已赔偿,再要求医疗事故赔偿可能有一定困难。应当说你们前期工作是相当不错的。
回复时间: 14: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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