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深较小按一般基槽开挖工作面宽度进行评价需要渗透参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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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基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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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基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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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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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iding foundation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5、 5.1.3、 5.3.1、 5.3.4、 6.1.1、 6.3.1、 6.4.1、 7.2.7、7.2.8、 8.2.7、 8.4.6、 8.4. 9、 8.4. 11、 8.4.18、 8.5.10、8.5. 13、 8.5.20、 8.5.22、 9.1. 3、 9.1.9、 9.5.3、 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 本规范共分10章和2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地基计算、山区地基、软弱地基、基础、基坑工程、检验与监测。
&&&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1.增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中基坑工程的相关内容;
&&& 2.地基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 3.增加泥炭、泥炭质土的工程定义;
&&& 4.增加回弹再压缩变形计算方法;
&&& 5.增加建筑物抗浮稳定计算方法;
&&& 6.增加当地基中下卧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的土岩组合地基设计原则;
&&& 7.增加岩石地基设计内容;
&&& 8.增加岩溶地区场地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的原则;
&&& 9.增加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方法;
&&& 10.增加扩展基础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的设计要求;
&&& 11.增加当扩展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要求;
&&& 12.对桩基沉降计算方法,经统计分析,调整了沉降经验系数;
&&& 13.增加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要求;
&&& 14.增加对地基处理工程的工程检验要求;
&&& 15.增加单桩水平载荷试验要点,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要点。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Email:.cn)。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本规范参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怡成建筑设计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天津大学 同济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广州大学 郑州大学 东南大学 重庆大学
&&&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滕延京 黄熙龄 王曙光 宫剑飞 王卫东 王小南 王公山 白晓红 任庆英 刘松玉 朱 磊 沈小克 张丙吉 张成金 张季超 陈祥福 杨 敏 林立岩 郑 刚 周同和 武 威 郝江南 侯光瑜 胡岱文 袁内镇 顾宝和 唐孟雄 顾晓鲁 梁志荣 康景文 裴 捷 潘凯云 薛慧立
&&&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正忠 黄绍铭 吴学敏 顾国荣 化建新 王常青 肖自强 宋昭煌 徐天平 徐张建 梅全亭 黄质宏 窦南华
1.0.1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3 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1. 0.4 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 foundation
&&&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ty,unit weight
&&& 单位体积岩土体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体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2.1.5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2.1.6 标准冻结深度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结深度的平均值。
2.1.7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1.8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ground
&&&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1.9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 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或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2.1.10 复合地基 composite ground,composite foundation
&&&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11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且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的设计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2.1. 12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3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2.1.14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造的结构物。
2.1.15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总称。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 Ea&&主动土压力;
&&&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 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
&&& Q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 a &&压缩系数;
&&& c &&黏聚力;
&&& Es&&土的压缩模量;
&&& e &&孔隙比;
&&& &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 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 &&&土的含水量;
&&& &L&&液限;
&&& &P&&塑限;
&&& &&&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 &&&填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 &r&&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间的摩擦角;
&&&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 &&&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
&&& v&&泊松比;
&&& &&&内摩擦角。
2.2.3 几何参数
&&& A&&基础底面面积;
&&&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 h0&&基础高度;
&&& 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 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 l&&基础底面长度;
&&& s&&沉降量;
&&& u&&周边长度;
&&& z0&&标准冻结深度;
&&&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 &&&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
2.2.4 计算系数
&&& &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 &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 &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 &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 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用。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 0.3 表3. 0.3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0不应小于1.0。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Sk=SGk+SQ1k+&c2SQ2k+&&+&cnSQnk (3.0.6-1)
式中:SGk&&永久作用标准值Gk的效应;
&&&&& SQik&&第i个可变作用标准值Qik的效应;
&&&& &ci&&第i个可变作用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 2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Sk=SGk+&q1SQ1k+&q2SQ2k+&&+&qnSQnk (3.0.6-2)
式中:&qi&&第i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 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确定:
Sd=&GSGk+&Q1SQ1k+&Q2&c2SQ2k+&&+&Qn&cnSQnk (3.0.6-3)
式中:&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 &Qi&&第i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Sd=1.35Sk (3.0.6-4)
式中: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4 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
4.1 岩土的分类
4.1.1 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
4. 1.2 作为建筑地基的岩石,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按本规范第4.1.3条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按本规范第4.1.4条划分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4.1.3 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rk按表4.1.3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 0.1条执行。
4.1.4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4.1.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0.2条确定。
&&&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纵波波速与岩块纵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有代表性。
4.1.5 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1.5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1.6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1.6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 注:1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或等于50mm且最大粒不超过100mm的卵石、碎石、圆砾、角砾;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按本规范附录B鉴别其密实度;
&&&&&&& 2 表内N63.5为经综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4.1. 7 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超过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4.1.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1.8 砂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 1.8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
&&&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砂土的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1.9 黏性土为塑性指数IP大于10的土,可按表4.1.9分为黏土、粉质黏土。
&&& 注:塑性指数由相应76g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4.1.10 黏性土的状态,可按表4.1.10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 注: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判定黏性土的状态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1. 11 粉土为介于砂土与黏性土之间,塑性指数Ip小于或等于1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的土。
4.1.12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黏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黏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60%的土为泥炭质土。
4.1.13 红黏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黏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黏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黏土。
4.1. 14 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组成的填土。经过压实或夯实的素填土为压实填土。杂填土为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冲填土为由为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4.1. 15 膨胀土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黏性土。
4.1.16 湿陷性土为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4.2 工程特性指标
4.2.1 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可采用强度指标、压缩性指标以及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动力触探锤击数、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载荷试验承载力等特性指标表示。
4.2.2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
4.2.3 载荷试验应采用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两种载荷试验的试验要求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C、D的规定。
4.2.4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宜选择三轴压缩试验的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室内试验抗剪强度指标ck、&k,可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在验算坡体的稳定性时,对于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他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应进行野外大型剪切试验。
4.2. 5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采用室内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模量时,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表示;
&&& 2 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e-lgp曲线表示;为确定回弹指数,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再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
&&& 3 当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卸荷状况一致。
4.2.6 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按p1为100kPa,p2为200kPa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a1-2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 1 当a1-2<0.1MPa-1时,为低压缩性土;
&&& 2 当0.1MPa-1&a1-2<0.5MPa-1时,为中压缩性土;
&&& 3 当a1-2&0.5MPa-1时,为高压缩性土。
5 地基计算
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1.4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5.1.5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6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5.1.7 季节性冻土地基的场地冻结深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zd=z0&&zs&&zw&&ze (5. 1. 7)
式中:zd&&场地冻结深度(m),当有实测资料时按zd=h&-△z计算;
&&&& h&&&最大冻深出现时场地最大冻土层厚度(m);
&&&& △z&&最大冻深出现时场地地表冻胀量(m);
&&&& z0&&标准冻结深度(m);当无实测资料时,按本规范附录F采用;
&&&& &zs&&土的类别对冻结深度的影响系数,按表5. 1.7-1采用;
&&&& &zw&&土的冻胀性对冻结深度的影响系数,按表5. 1.7-2采用;
&&&& &ze&&环境对冻结深度的影响系数,按表5.1.7-3采用。
&&& 注:环境影响系数一项,当城市市区人口为20万~50万时,按城市近郊取值;当城市市区人口大于50万小于或等于100万时,只计入市区影响;当城市市区人口超过100万时,除计入市区影响外,尚应考虑5km以内的郊区近郊影响系数。
5.1.8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对于深厚季节冻土地区,当建筑基础底面土层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土时,基础埋置深度可以小于场地冻结深度,基础底面下允许冻土层最大厚度应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没有地区经验时可按本规范附录G查取。此时,基础最小埋置深度dmin可按下式计算:
dmin=zd-hmax (5.1.8)
式中:hmax&&基础底面下允许冻土层最大厚度(m)。
5.1.9 地基土的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本规范附录G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
&&& 2 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条件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应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mm~500mm,其范围不宜小于建筑四周向外各一倍冻结深度距离的范围。
&&& 3 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间防止水浸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 4 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梁,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 5 当独立基础连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层冻胀量的空隙。
&&& 6 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1.5m,坡度不宜小于3%,其下宜填入非冻胀性材料。
&&& 7 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
5.2 承载力计算
5.2.1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a (5.2.1-1)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 &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5. 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1.2&a (5.2.1-2)
式中: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5.2.2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k+Gk)/A (5.2.2-1)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 A&&基础底面面积(m2)。
&&&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pkmax=[(Fk+Gk)/A]+(Mk/W) (5. 2.2-2)
pkmin=[(Fk+Gk)/A]-(Mk/W) (5. 2.2-3)
式中: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 3 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b/6时(图5.2.2),pkmax应按下式计算:
pkmax=[2(Fk+Gk)]/3la (5. 2.2-4)
式中: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5.2.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5.2.4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a=&ak+&b&(b-3)+&d&m(d-0.5) (5. 2.4)
式中:&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5. 2.3条的原则确定;
&&&&& &b、&d&&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的类别查表5.2.4取值;
&&&&& &&&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
&&&&& &m&&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度;
&&&&& d&&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当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 注:1 强风化和全风化的岩石,可参照所风化成的相应土类取值,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
&&&&&&& 2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本规范附录D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d取0;
&&&&&&& 3 含水比是指土的天然含水量与液限的比值;
&&&&&&& 4 大面积压实填土是指填土范围大于两倍基础宽度的填上。
5.2.5 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
&a=Mb&b+Md&md+Mcck (5.2.5)
式中:&a&&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Mb、Md、Mc&&承载力系数,按表5.2.5确定;
&&&& b&&基础底面宽度(m),大于6m时按6m取值,对于砂土小于3m时按3m取值;
&&&& c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 注:&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5. 2.6 对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岩石地基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也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进行计算:
&a=&r&&rk (5. 2.6)
式中:&a&&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
&&&& &r&&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方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0.5;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
&&& 注:1 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
&&&&&&& 2 对于黏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
5.2.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pz+pcz&&az (5.2.7-1)
式中: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 &a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2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5.2.7-1)中的pz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
&&& 条形基础
pz=[b(pk-pc )]/(b+2ztan&) (5. 2.7-2)
&&& 矩形基础
pz=[lb(pk-pc )]/[(b+2ztan&)(l+2ztan&)] (5. 2.7-3)
式中:b&&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m);
&&&& l&&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m);
&&&&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m);
&&&& &&&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5.2.7采用。
&&& 注:1 Es1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s2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 2 z/b<0.25时取&=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b>0.50时&值不变;
&&&&&&& 3 z/b在0.25与0.50之间可插值使用。
5.2.8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5.3 变形计算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2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5.3.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 2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5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变形量(mm);
&&&&& &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确定,无地区经验时可根据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Es)、基底附加压力按表5.3.5取值;
&&&&&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5.3.5);
&&&&& p0&&相应于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 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应取土的自重压力至土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
&&&&& 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
&&&&& ai、a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K采用。
5.3.6 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E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i&&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5.3.7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n(图5 3.5),应符合式(5. 3. 7)的规定。当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式中:△s&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变形值(mm);
&&&&& △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z的土层计算变形值(mm),△z见图5. 3. 5并按表5. 3. 7确定。
5.3.8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1m~30m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也可按简化公式(5.3.8)进行计算。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黏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0.5、压缩模量大于50MPa,或存在较厚的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80MPa时,zn可取至该层土表面。此时,地基土附加压力分布应考虑相对硬层存在的影响,按本规范公式(6.2.2)计算地基最终变形量。
zn=b(2.5-0.41nb)&& (5. 3.8)
式中:b&& 基础宽度(m)。
5.3.9 当存在相邻荷载时,应计算相邻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其值可按应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5.3.10 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地基土的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c&&地基的回弹变形量(mm);
&&&& &c&& 回弹量计算的经验系数,无地区经验时可取1.0;
&&&& pc&&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压力(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
&&&& Eci&&土的回弹模量(kPa),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中土的固结试验回弹曲线的不同应力段计算。
5.3.11 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可采用再加荷的压力小于卸荷土的自重压力段内再压缩变形线性分布的假定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c&&地基土回弹再压缩变形量(mm);
&&&& sc&&地基的回弹变形量(mm);
&&&& r&0&&临界再压缩比率,相应于再压缩比率与再加荷比关系曲线上两段线性交点对应的再压缩比率,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 R&0&&临界再加荷比,相应在再压缩比率与再加荷比关系曲线上两段线性交点对应的再加荷比,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 r&R&=1.0&&对应于再加荷比R&=1.0时的再压缩比率,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其值等于回弹再压缩变形增大系数;
&&&& p&&再加荷的基底压力(kPa)。
5.3.12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5.4 稳定性计算
5.4. 1 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MR/MS&1.2 (5.4.1)
式中:MS&&滑动力矩(kN&m);
&&&&& MR&&抗滑力矩(kN&m)。
5.4. 2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5.4. 2)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 条形基础
a&3.5b-(d/tan&)&&&& (5. 4.2-1)
&&& 矩形基础
a&2.5b-(d/tan&)&&& (5.4.2-2)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 d&&基础埋置深度(m);
&&&&& &&&边坡坡角(&)。
&&& 2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5.4.2-1)、式(5.4.2-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式(5.4. 1 )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 3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式(5.4. 1)验算坡体稳定性。
5.4.3 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基础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Gk/Nw,k&Kw (5.4.3)
式中:Gk&&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kN);
&&&&& Nw,k&&浮力作用值(kN);
&&&&& Kw&&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1.05。
&&& 2 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在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6 山区地基
6.1 一般规定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1.2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6.1.3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1.4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6.2 土岩组合地基
6.2.1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 1 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 2 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 3 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6.2.2 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 1 当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符合表6.2.2-1的要求时,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
&&& 2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考虑刚性下卧层的影响,按下式计算地基的变形:
sgz=&gzsz (6.2.2)
式中:sgz&&具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土的变形计算值(mm);
&&&&& &gz&&刚性下卧层对上覆土层的变形增大系数,按表6.2.2-2采用;
&&&&& sz&&变形计算深度相当于实际土层厚度按本规范第5.3.5条计算确定的地基最终变形计算值(mm)。
&&& 3 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如泥化带)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 4 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
6.2.3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黏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0kN和150kN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6.2.4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6条、第6.2.7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6.2.5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mm~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夯填度可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 中砂、粗砂&&&&&&&&&&&&&&&&&&&&&& 0.87&0.05;
&&&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 0.70&0.05。
&&&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6.2.6 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调整建筑平面位置,或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6.2.7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30mm~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6.3 填土地基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3.2 当利用未经填方设计处理形成的填土作为建筑物地基时,应查明填料成分与来源,填土的分布、厚度、均匀性、密实度与压缩性以及填土的堆积年限等情况,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上部结构类型、荷载性质与大小、现场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并提出填土地基处理的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
6.3.3 拟压实的填土地基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方设计。填方设计的内容包括填料的性质、压实机械的选择、密实度要求、质量监督和检验方法等。对重大的填方工程,必须在填方及计前选择典型的场区进行现场试验,取得填方设计参数后,才能进行填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6.3.4 填方工程设计前应具备详细的场地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位于塘、沟、积水洼地等地区的填土地基,应查明地下水的补给与排泄条件、底层软弱土体的清除情况、自重固结程度等。
6.3.5 对含有生活垃圾或有机质废料的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建筑物地基使用。
6.3.6 压实填土的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以卵石、砾石、块石或岩石碎屑作填料时,分层压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分层夯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0mm;
&&& 2 性能稳定的矿渣、煤渣等工业废料;
&&& 3 以粉质黏土、粉土作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 4 挖高填低或开山填沟的土石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 5 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6.3.7 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c控制,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表6.3.7确定。
&&& 注:1 压实系数(&c)为填土的实际干密度(&d)与最大干密度(&dmax)之比;&op为最优含水量;
&&&&&&& 2 地坪垫层以下从基础底面标高以上的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6.3.8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击实试验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有关规定。对于碎石、卵石,或岩石碎屑等填料,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100kg/m3~2200kg/m3。对于黏性土或粉土填料,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最大干密度:
&dmax=&[&wds/(1+0.01wopds)] (6.3.8)
式中:&dmax&&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kg/m3);
&&&&& &&&经验系数,粉质黏土取0.96,粉土取0.97;
&&&&& &w&&水的密度(kg/m3);
&&&&& 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 &op&&最优含水量(%)。
6.3.9 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载荷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结果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本规范第5. 2.7条的要求。
6. 3.10 填土地基在进行压实施工时,应注意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其阻碍原地表水畅通排泄时,应根据地形修建截水沟,或设置其他排水设施。设置在填土区的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因漏水使填土颗粒流失,必要时应在填土土坡的坡脚处设置反滤层。
6.3.11 位于斜坡上的填土,应验算其稳定性。对由填土而产生的新边坡,当填土边坡坡度符合表6.3.11的要求时,可不设置支挡结构。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防止填土可能沿坡面滑动的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6.4 滑坡防治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6.4.2 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采取下列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 1 排水:应设置排水沟以防止地面水浸入滑坡地段,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在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设置地下排水系统。
&&& 2 支挡:根据滑坡推力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可选用重力式抗滑挡墙、阻滑桩及其他抗滑结构。抗滑挡墙的基底及阻滑桩的桩端应埋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土(岩)层中。必要时,应验算墙顶以上的土(岩)体从墙顶滑出的可能性。
&&& 3 卸载:在保证卸载区上方及两侧岩土稳定的情况下,可在滑体主动区卸载,但不得在滑体被动区卸载。
&&& 4 反压:在滑体的阻滑区段增加竖向荷载以提高滑体的阻滑安全系数。
6.4.3 滑坡推力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1 当滑体有多层滑动面(带)时,可取推力最大的滑动面(带)确定滑坡堆力。
&&& 2 选择平行于滑动方向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计算。计算断面一般不得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是滑动主轴断面。根据不同断面的推力设计相应的抗滑结构。
&&& 3 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推力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6.4.3)。
Fn=Fn-1&+&tGnt-Gnntan&n-cnln (6.4.3-1)
&=cos(&n-1-&n)-sin(&n-1-&n)tan&n(6.4.3-2)
式中:Fn、Fn-1&&第n块、第n-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kN);
&&&&& &&&传递系数;
&&&&& &t&&滑坡推力安全系数;
&&&&& Gnt、Gnn&&第n块滑体自重沿滑动面、垂直滑动面的分力(kN);
&&&&& &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 c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 l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的长度(m);
&&& 4 滑坡推力作用点,可取在滑体厚度的1/2处。
&&& 5 滑坡推力安全系数,应根据滑坡现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宜取1.30,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宜取1.20,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宜取1.10。
&&& 6 根据土(岩)的性质和当地经验,可采用试验和滑坡反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确定滑动面上的抗剪强度。
6.5 岩石地基
6.5.1 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
&&&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 3 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 4 桩孔、基底和基坑边坡开挖应采用控制爆破,到达持力层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
&&& 5 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
&&& 6 当基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亦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
&&& 7 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6.5.2 对遇水易软化和膨胀、易崩解的岩石,应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其对岩体承载力的影响。
6.6 岩溶与土洞
6.6.1 在碳酸盐岩为主的可溶性岩石地区,当存在岩溶(溶洞、溶蚀裂隙等)、土洞等现象时,应考虑其对地基稳定的影响。
6.6.2 岩溶场地可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6.6.2选用。
6. 6.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
6.6.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的场地,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 1 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 2 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
&&& 3 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 4 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
6.6.5 对于完整、较完整的坚硬岩、较硬岩地基,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 1 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 2 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的跨度。
6.6.6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 1 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
&&& 2 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土层厚度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洞隙或岩溶漏斗被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特征值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时;
&&& 3 基础底面存在面积小于基础底面积25%的垂直洞隙,但基底岩石面积满足上部荷载要求时。
6.6.7 不符合本规范第6.6.5条、第6.6.6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沿岩体结构面滑移稳定性。
6.6.8 土洞对地基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综合分析与处理:
&&& 1 在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地基的影响,预测地下水位在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趋势。总图布置前,应获得场地土洞发育程度分区资料。施工时,除已查明的土洞外,尚应沿基槽进一步查明土洞的特征和分布情况。
&&& 2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人工降水引起土洞进一步发育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应采用天然地基。并应注意降水对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
&&& 3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塞等措施进行处理。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黏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
6.6.9 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1 对较小的岩溶洞隙,可采用镶补、嵌塞与跨越等方法处理。
&&& 2 对较大的岩溶洞隙,可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以及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
&&& 3 基底有不超过25%基底面积的溶洞(隙)且充填物难以挖除时,宜在洞隙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底板,底板宽度应大于洞隙,并采取措施保证底板不向洞隙方向滑移。也可在洞隙部位设置钻孔桩进行穿越处理。
&&& 4 对于荷载不大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围岩稳定,如溶洞位于条形基础末端,跨越工程量大,可按悬臂梁设计基础,若溶洞位于单独基础重心一侧,可按偏心荷载设计基础。
6.7 土质边坡与重力式挡墙
6.7.1 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边坡设计应保护和整治边坡环境,边坡水系应因势利导,设置地表排水系统,边坡工程应设内部排水系统。对于稳定的边坡,应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的防护措施。
&&& 2 建筑物的布局应依山就势,防止大挖大填。对于平整场地而出现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或构造防护。
&&& 3 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可能的破坏模式,选择适当的边坡稳定计算方法和支挡结构形式。
&&& 4 支挡结构设计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局部稳定性验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抗倾覆稳定性验算、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及结构强度计算。
&&& 5 边坡工程设计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并应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准确的评价;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作出预测;对岩石边坡的结构面调查清楚,指出主要结构面的所在位置;提供边坡设计所需要的各项参数。
&&& 6 边坡的支挡结构应进行排水设计。对于可以向坡外排水的支挡结构,应在支挡结构上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设置,其间距宜取2m~3m,排水孔外斜坡度宜为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100mm。支挡结构后面应做好滤水层,必要时应做排水暗沟。支挡结构后面有山坡时,应在坡脚处设置截水沟。对于不能向坡外排水的边坡,应在支挡结构后面设置排水暗沟。
&&& 7 支挡结构后面的填土,应选择透水性强的填料。当采用黏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碎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选择不冻胀的炉渣、碎石、粗砂等填料。
6.7.2 在坡体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土质边坡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层的稳定坡度确定。当土质良好且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不丰富时,可按表6.7.2确定。
&&&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 2 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边坡的顶部应设置截水沟。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在坡脚及坡面上积水。
&&& 3 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开挖,依次进行。弃土应分散处理,不得将弃土堆置在坡顶及坡面上。当必须在坡顶或坡面上设置弃土转运站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严格控制堆栈的土方量。
&&& 4 边坡开挖后,应立即对边坡进行防护处理。
6.7.3 重力式挡土墙土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土质边坡,边坡主动土压力应按式(6.7.3-1)进行计算。当填土为无黏性土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库伦土压力理论确定。当支挡结构满足朗肯条件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朗肯土压力理论确定。黏性土或粉土的主动土压力也可采用楔体试算法图解求得。
Ea=(1/2)&a&h2ka (6.7.3-1)
式中:Ea&&主动土压力(kN);
&&&&& &a&&主动土压力增大系数,挡土墙高度小于5m时宜取1.0,高度5m~8m时宜取1.1,高度大于8m时宜取1.2;
&&&&& &&&填土的重度(kN/m3);
&&&&& h&&挡土结构的高度(m);
&&&&& ka&&主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范附录L确定。
&&& 2 当支挡结构后缘有较陡峻的稳定岩石坡面,岩坡的坡角&>(45&+&/2)时,应按有限范围填土计算土压力,取岩石坡面为破裂面。根据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按下式计算主动土压力系数:
ka=[sin(&+&)sin(&+&)sin(&-&r)]/[sin2&sin(&-&)sin(&-&+&-&r)] (6.7.3-2)
式中:&&&稳定岩石坡面倾角(&);
&&&& &r&&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取&r=0.33&k,&k为填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6. 7.4 重力式挡土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重力式挡土墙适用于高度小于8m、地层稳定、开挖土石方时不会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地段。
&&& 2 重力式挡土墙可在基底设置逆坡。对于土质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1:10;对于岩石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1:5。
&&& 3 毛石挡土墙的墙顶宽度不宜小于400mm;混凝土挡土墙的墙顶宽度不宜小于200mm。
&&& 4 重力式挡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承载力、水流冲刷、岩石裂隙发育及风化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在特强冻涨、强冻涨地区应考虑冻涨的影响。在土质地基中,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在软质岩地基中,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
&&& 5 重力式挡土墙应每间隔10m~20m设置一道伸缩缝。当地基有变化时宜加设沉降缝。在挡土结构的拐角处,应采取加强的构造措施。
6.7.5 挡土墙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抗滑移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图6.7.5-1):
[(Gn+Ean)&]/(Eat-Gt) &1.3&&&&& (6.7.5-1)
&& Gn=Gcos&O&&&&&&&&&&&&&&&&&&&&&&&& (6.7.5-2)
& Gt=Gsin&O&&&&&&&&&&&&&&&&&&&&&&&& (6.7.5-3)
&Eat=Easin(&-&O-&)&&&&&&&&&&&&& (6.7.5-4)
&& Ean=Eacos(&-&O-&)&&&&&&&&&&&&& (6.7.5-5)&
式中:G&&挡土墙每延米自重(kN);
&&&&& &O&&挡土墙基底的倾角(&);
&&&&& &&&挡土墙墙背的倾角(&);
&&&&& &&&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可按表6.7.5-1选用;
&&&&&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6.7.5-2选用。
&&& 注:1 对易风化的软质岩和塑性指Ip大于22的黏性土,基底摩擦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 2 对碎石土,可根据其密实程度、填充物状况、风化程度等确定。
&&& 2 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图6.7.5-2):
(Gx0+Eazxf)/(Eaxzf)&1.6&&&&& (6.7.5-6)
Eax=Easin(&-&)&&&&&&&&&&&& (6.7.5-7)
Eaz=Eacos(&-&)&&&&&&&&&&&& (6.7.5-8)
xf=b-zcot&&&&&&&&&&&&&&&&& (6.7.5-9)
& zf=z-btan&0&&&&&&&&&&&&&&& (6.7.5-10)
式中:z&&土压力作用点至墙踵的高度(m);
&&&& x0&&挡土墙重心至墙趾的水平距离(m);
&&&&& b&&基底的水平投影宽度(m)。
&&& 3 整体滑动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
&&& 4 地基承载力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基底合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0.25倍基础的宽度。当基底下有软弱下卧层时,尚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
6.8 岩石边坡与岩石锚杆挡墙
6.8.1 在岩石边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石边坡的开挖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参照本地区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加以确定。
6.8.2 当整体稳定的软质岩边坡高度小于12m,硬质岩边坡高度小于15m时,边坡开挖时可进行构造处理(图6. 8. 2-1、图6.8. 2-2)。
1&土层;2&横向连系梁;3&支护锚杆;4&面板;5&防护锚杆;6&岩石
6.8.3 对单结构面外倾边坡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推力,可根据楔体平衡法进行计算,并应考虑结构面填充物的性质及其浸水后的变化。具有两组或多组结构面的交线倾向于临空面的边坡,可采用棱形体分割法计算棱体的下滑力。
6.8.4 岩石锚杆挡土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8.4):
1&压顶梁;2&土层;3&立柱及面板;4&岩石;5&岩石锚杆;6&立柱嵌入岩体;7&顶撑锚杆;8&护面;
9&面板;10&立柱(竖柱);11&土体;12&土坡顶部;13&土坡坡脚;14&剖面图;15&平面图
&&& 1 岩石锚杆挡土结构的荷载,宜采用主动土压力乘以1.1~1.2的增大系数;
&&& 2 挡板计算时,其荷载的取值可考虑支承挡板的两立柱间土体的卸荷拱作用;
&&& 3 立柱端部应嵌入稳定岩层内,并应根据端部的实际情况假定为固定支承或铰支承,当立柱插入岩层中的深度大于3倍立柱长边时,可按固定支承计算;
&&& 4 岩石锚杆应与立柱牢固连接,并应验算连接处立柱的抗剪切强度。
6.8.5 岩石锚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岩石锚杆由锚固段和非锚固段组成。锚固段应嵌入稳定的基岩中,嵌入基岩深度应大于40倍锚杆筋体直径,且不得小于3倍锚杆的孔径。非锚固段的主筋必须进行防护处理。
&&& 2 作支护用的岩石锚杆,锚杆孔径不宜小于100mm;作防护用的锚杆,其孔径可小于100mm,但不应小于60mm。
&&& 3 岩石锚杆的间距,不应小于锚杆孔径的6倍。
&&& 4 岩石锚杆与水平面的夹角宜为15&~25&。
&&& 5 锚杆筋体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砂浆强度不宜低于25MPa,细石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25。
6.8.6 岩石锚杆锚固段的抗拔承载力,应按照本规范附录M的试验方法经现场原位试验确定。对于永久性锚杆的初步设计或对于临时性锚杆的施工阶段设计,可按下式计算:
Rt=&&urhr(6.8.6)
式中:Rt&&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kN);
&&&&& &&&经验系数,对于永久性锚杆取0.8,对于临时性锚杆取1.0;
&&&&& &&&砂浆与岩石间的粘结强度特征值(kPa),由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6.8.6取用;
&&&&& ur&&锚杆的周长(m);
&&&&& hr&&锚杆锚固段嵌入岩层中的长度(m),当长度超过13倍锚杆直径时,按13倍直径计算。
7 软弱地基
7.1 一般规定
7.1.1 当地基压缩层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时应按软弱地基进行设计。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处理。
7.1.2 勘察时,应查明软弱土层的均匀性、组成、分布范围和土质情况;冲填土尚应查明排水固结条件;杂填土应查明堆积历史,确定自重压力下的稳定性、湿陷性等。
7.1.3 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对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
7.1.4 施工时,应注意对淤泥和淤泥质土基槽底面的保护,减少扰动。荷载差异较大的建筑物,宜先建重、高部分,后建轻、低部分。
7.1.5 活荷载较大的构筑物或构筑物群(如料仓、油罐等),使用初期应根据沉降情况控制加载速率,掌握加载间隔时间,或调整活荷载分布,避免过大倾斜。
7.2 利用与处理
7.2.1 利用软弱土层作为持力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当上覆土层较薄,应采取避免施工时对淤泥和淤泥质土扰动的措施;
&&& 2 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可利用作为轻型建筑物地基的持力层。
7.2.2 局部软弱土层以及暗塘、暗沟等,可采用基础梁、换土、桩基或其他方法处理。
7.2.3 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实、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换填垫层或复合地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7.2.4 机械压实包括重锤夯实、强夯、振动压实等方法,可用于处理由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处理有效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2.5 堆载预压可用于处理较厚淤泥和淤泥质土地基。预压荷载宜大于设计荷载,预压时间应根据建筑物的要求以及地基固结情况决定,并应考虑堆载大小和速率对堆载效果和周围建筑物的影响。采用塑料排水带或砂井进行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时,应在塑料排水带或砂井顶部做排水砂垫层。
7.2.6 换填垫层(包括加筋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黏性土以及其他性能稳定、无腐蚀性的材料。加筋材料可采用高强度、低徐变、耐久性好的土工合成材料。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7.2.9 复合地基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满足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范公式(5.2.1-2)的要求。
7.2.10 复合地基的最终变形量可按式(7.2.10)计算:
s=&sps'&&& (7.2.10)
式中:s&&复合地基最终变形量(mm);
&&&&& &sp&&复合地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经验确定,无地区经验时可根据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Es)按表7.2.10取值;
&&&&& s'&&复合地基计算变形量(mm),可按本规范公式(5.3.5)计算;加固土层的压缩模量可取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按本规范第7.2.12条确定;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加固土层的厚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
7.2.11 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E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spi&&第i层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MPa);
&&&&& Esj&&加固土层以下的第j层土的压缩模量(MPa)。
7.2.12 复合地基变形计算时,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spi=&&Esi&&&& (7.2.12-1)
&=&spk/&ak&&&&& (7.2.12-2)
式中:Espi&&第i层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MPa);
&&&&&& &&&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提高系数;
&&&&& &spk&&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 &ak&&基础底面下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7.2.13 增强体顶部应设褥垫层。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等散体材料。碎石、卵石宜掺入20%~30%的砂。
7.3 建筑措施
7.3.1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7.3.2 当建筑物设置沉降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 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 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 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 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 2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沉降缝宽度可按表7.3.2选用。
7.3.3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 注:1 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 2 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7.3.4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7.3.5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 1 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 2 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
7.4 结构措施
7.4.1 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
&&& 1 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
&&& 2 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形式;
&&& 3 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 4 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7.4.2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荷载差异较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箱基、桩基、筏基等加强基础整体刚度,减少不均匀沉降。
7.4.3 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承载力:
&&& 1 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f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f&3.0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承载力。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 2 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 3 在墙体上开洞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7.4.4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 1 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应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逐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连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 2 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
7.5 大面积地面荷载
7.5.1 在建筑范围内有地面荷载的单层工业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库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
&&& 注:地面荷载系指生产堆料、工业设备等地面堆载和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
7.5.2 地面堆载应均衡,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堆载特点、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允许堆载量和范围。
&&& 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大面积的填土,宜在基础施工前三个月完成。
7.5.3 地面堆载荷载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并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堆载量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7.5.4 厂房和仓库的结构设计,可适当提高柱、墙的抗弯能力,增强房屋的刚度。对于中、小型仓库,宜采用静定结构。
7.5.5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允许调整吊车轨道的单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和露天车间的天然地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s'g&[s'g]&&&& (7.5.5)
式中:s'g&&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量计算值,可按本规范附录N计算;
&&&& [s'g]&&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量允许值,可按表7.5.5采用。
7.5.6 按本规范第7.5.5条设计时,应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吊车轨道和吊车梁的可能性。应增大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间的净空和吊车边缘与上柱边缘间的净距,当地基土平均压缩模量Es为3MPa左右,地面平均荷载大于25kPa时,净空宜大于300mm,净距宜大于200mm。并应按吊车轨道可能移动的幅度,加宽钢筋混凝土吊车梁腹部及配置抗扭钢筋。
7.5.7 具有地面荷载的建筑地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桩基:
&&& 1 不符合本规范第7.5.5条要求;
&&& 2 车间内设有起重量300kN以上、工作级别大于A5的吊车;
&&& 3 基底下软土层较薄,采用桩基经济者。
8.1 无筋扩展基础
8.1.1 无筋扩展基础(图8.1.1)高度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H0&(b-b0)/2tan& (8.1.1)
式中:b&&基础底面宽度(m);
&&&&& b0&&基础顶面的墙体宽度或柱脚宽度(m);
&&&&& H0&&基础高度(m);
&&&&& tan&&&基础台阶宽高比b2:H0,其允许值可按表8.1.1选用;
&&&&& b2&&基础台阶宽度(m)。
&&& 注:1 pk为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 2 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
&&&&&&& 3 当基础由不同材料叠合组成时,应对接触部分作抗压验算;
&&&&&&& 4 混凝土基础单侧扩展范围内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超过300kPa时,尚应进行抗剪验算;对基底反力集中于立柱附近的岩石地基,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8.1.2 采用无筋扩展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柱脚高度h1不得小于b1(图8.1.1),并不应小于300mm且不小于20d。当柱纵向钢筋在柱脚内的竖向锚固长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可沿水平方向弯折,弯折后的水平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0d也不应大于20d。
&&& 注:d为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大直径。
8.2 扩展基础
8.2.1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3;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mm~500mm。
&&& 2 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0。
&&& 3 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不应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5%。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5 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图8.2.1-1)。
&&& 6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1/4处(图8.2.1-2)。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8.2.1-2)。
8.2.2 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la)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确定;
&&&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的建筑工程,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 1)一、二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1.15la (8.2.2-1)
&&&&&&& 2)三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1.05la (8.2.2-2)
&&&&&&& 3)四级抗震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
laE=la (8.2.2-3)
式中:l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m)。
&&& 3 当基础高度小于la(laE)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总长度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最小直锚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8.2.3 现浇柱的基础,其插筋的数量、直径以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插筋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插筋的下端宜做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上。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将四角的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插筋锚固在基础顶面下la或laE处(图8.2.3)。
&&& 1 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或等于1200mm;
&&& 2 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或等于1400mm。
8.2.4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图8.2.4),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柱的插入深度,可按表8.2.4-1选用,并应满足本规范第8.2.2条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及吊装时柱的稳定性。
&&& 注:1 h为柱截面长边尺寸;ha为双肢柱全截面长边尺寸;hb为双肢柱全截面短边尺寸;
&&&&&&& 2 柱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时,h1可适当减小,偏心距大于2h时,h1应适当加大。
&&& 2 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8.2.4-2选用。
&&& 注:1 双肢柱的杯底厚度值,可适当加大;
&&&&&&& 2 当有基础梁时,基础梁下的杯壁厚度,应满足其支承宽度的要求;
&&&&&&& 3 柱子插入杯口部分的表面应凿毛,柱子与杯口之间的空隙,应用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充填密实,当达到材料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方能进行上部吊装。
&&& 3 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t/h2&0.65时,或大偏心受压且t/h2&0.75时,杯壁可不配筋;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0.5&t/h2<0.65时,杯壁可按表8.2.4-3构造配筋;其他情况下,应按计算配筋。
8.2.5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包括双肢柱)与高杯口基础的连接(图8.2.5-1),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插入深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起重机起重量小于或等于750kN,轨顶标高小于或等于14m,基本风压小于0.5kPa的工业厂房,且基础短柱的高度不大于5m。
&&& 2 起重机起重量大于750kN,基本风压大于0.5kPa,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2J2/E1J1&10 (8.2.5-1)
式中:E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的弹性模量(kPa);
&&&&& J1&&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m4);
&&&&& E2&&短柱的钢筋混凝土弹性模量(kPa);
&&&&& J2&&短柱对其截面短轴的惯性矩(m4)。
&&& 3 当基础短柱的高度大于5m,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2/△1&1.1 (8.2.5-2)
式中:△1&&单位水平力作用在以高杯口基础顶面为固定端的柱顶时,柱顶的水平位移(m):
&&&&& △2&&单位水平力作用在以短柱底面为固定端的柱顶时,柱顶的水平位移(m)。
&&& 4 杯壁厚度应符合表8.2.5的规定。高杯口基础短柱的纵向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在非地震区及抗震设防烈度低于9度地区,且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时,短柱四角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20mm,并延伸至基础底板的钢筋网上;短柱长边的纵向钢筋,当长边尺寸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长边尺寸大于1000mm时,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且每隔一米左右伸下一根并作150mm的直钩支承在基础底部的钢筋网上,其余钢筋锚固至基础底板顶面下la处(图8.2.5-2)。短柱短边每300mm应配置直径不小于12mm的纵向钢筋且每边的配筋率不少于0.05%短柱的截面面积。短柱中杯口壁内横向箍筋不应小于ф8@150;短柱中其他部位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1&杯口壁内横向箍筋ф8@150;2&顶层焊接钢筋网;3&插入基础底部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每米1根;4&短柱四角钢筋一般不小于16@300;6&按构造要求;7&短柱短边纵向钢筋每边不小于0.05%b3h3(不小于ф12@300)20;5&短柱长边纵向钢筋当h3&1000用ф12@300,当h3>1000用16@300;6&按构造要求;7&短柱短边纵向钢筋每边不小于0.05%b3h3(不小于ф12@300)
8.2.6 扩展基础的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5章有关规定确定。在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 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 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2.8 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hp&tamhO& (8.2.8-1)
am=(at+ab)/2&&&& (8.2.8-2)
Fl=pjAl&&&&&&&&&& (8.2.8-3)
式中:&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不大于800mm时,&hp取1.0;当h大于或等于2000mm时,&hp取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用;
&&&&& &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 hO &&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m);
&&&&& am&&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计算长度(m);
&&&&& a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m),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
&&&&& ab&&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的下边长(m),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落在基础底面以内(图8.2.8a、b),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加两倍该处的基础有效高度;
&&&&& pj&&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土重后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kPa),对偏心受压基础可取基础边缘处最大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
&&&&& Al&&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面积(m2)(图8.2.8a、b中的阴影面积ABCDEF);
&&&&& Fl&&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作用在Al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kPa)。
8. 2.9 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Vs&0.7&hs&tAO (8.2.9-1)
&hs=(800/hO)1/4 (8.2.9-2)
式中:Vs&&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剪力设计值(kN),图8.2.9中的阴影面积乘以基底平均净反力;
&&&&& &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0<800mm时,取h0=800mm;当h0>2000mm时,取h0=2000mm;
&&&&& A0&&验算截面处基础的有效截面面积(m2)。当验算截面为阶形或锥形时,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按本规范附录U计算。
8.2.10 墙下条形基础底板应按本规范公式(8. 2.9-1)验算墙与基础底板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其中A0为验算截面处基础底板的单位长度垂直截面有效面积,Vs为墙与基础交接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单位长度剪力设计值。
8.2.11 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且偏心距小于或等于1/6基础宽度时,柱下矩形独立基础任意截面的底板弯矩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进行计算(图8.2.11):
式中:MⅠ、MⅡ&&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任意截面Ⅰ-Ⅰ、Ⅱ-Ⅱ处的弯矩设计值(kN&m);
&&&&& a1&&任意截面Ⅰ-Ⅰ至基底边缘最大反力处的距离(m);
&&&&& l、b&&基础底面的边长(m):
&&&&& pmax、pmin&&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和最小地基反力设计值(kPa);
&&&&& p&&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在任意截面Ⅰ-Ⅰ处基础底面地基反力设计值(kPa);
&&&&& G&&考虑作用分项系数的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自重(kN);当组合值由永久作用控制时,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35。
8.2.12 基础底板配筋除满足计算和最小配筋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3款的构造要求。计算最小配筋率时,对阶形或锥形基础截面,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按附录U计算。基础底板钢筋可按式(8.2.12)计算。
As=M/0.9&yh0 (8.2.12)
8.2.13 当柱下独立柱基底面长短边之比&在大于或等于2、小于或等于3的范围时,基础底板短向钢筋应按上述方法布置:将短向全部钢筋面积乘以& 后求得的钢筋,均匀分布在与柱中心线重合的宽度等于基础短边的中间带宽范围内(图8.2.13),其余的短向钢筋则均匀分布在中间带宽的两侧。长向配筋应均匀分布在基础全宽范围内。& 按下式计算:
&=1-(&/6) (8.2.13)
8.2.14 墙下条形基础(图8.2.14)的受弯计算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截面每延米宽度的弯矩,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 2 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取a1=b1;
&&&&&&& 2)如为砖墙且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取a1=b1+1/4砖长。
&&& 3 墙下条形基础底板每延米宽度的配筋除满足计算和最小配筋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3款的构造要求。
8.3 柱下条形基础
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顶面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 3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基础梁的平面尺寸应大于柱的平面尺寸,且柱的边缘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图8.3.1)。
&&&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8.3.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6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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