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对养殖业的规定企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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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政策解读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环评法》政策解读及对企业的影响
&导读: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本文将分析《环评法》修订原因,对比解读新旧《环评法》,对新《环评法》提出建议以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新法确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将&重拳&指向排污企业。环评作为环境把关的第一道关口,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但多年来,无数项目都做了环评,报告也都通过了,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早在2011年,康菲公司渤海漏油事件被查出其环评报告有问题,就引发了业界对我国环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讨论。实际上,自2003年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法)出台为标志的环评制度实施以来,整个环评体制存在的问题就一直被各方所热议。目前,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接近上限,工业污染问题必将是新常态下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环评工作势在必行。
《环评法》修订的原因
&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无人能&独善其身&。保护生态环境,事先的规划符合环保要求才是源头治本之策。规范这一领域的法律,是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称&环评法&)。日,修改后的环保法实施,这让已运行了12年的环评法更加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之声日隆。对于《环评法》修订,有如下几个原因:
&1. 环评不到位,工程仍上马,利益根源在哪儿
&我国目前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
&问题的根源在哪儿?中国环科院研究员赵章元分析指出:一是利益,现在的环评制度规定,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环评机构,这就有很大的弹性,企业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企业抓住这点,可能会多给环评机构一些钱,再通过私下交易,环评也就很容易通过。二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不愿意加强环评监管,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同时,某些当地政府也存在地方保护行为,为了保障企业纳税,增加财政收入,在地方纳税大户出现环境违法等问题时,也不会严格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一方面环评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基本都隶属于各地环保局,跟环保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委托方,导致环评工作的埋单人事实上是企业或项目业主。因此,大多数环评项目基本都会顺利通过也就不足为奇了。&
&2. 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与环保法相冲突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步于1979年,当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已纳入了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于日。
&环境评价,是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前置性审批条件。作为项目上马的一个门槛,它通过不让污染企业通过环评的方式,阻止其进入市场运营。&预防为主、源头控制&是其核心精髓和基本功能。
&国家环保局(环保部前身)首任局长曲格平曾直言:&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因为项目环评这一关过不了,后面什么手续都办不了。&
&2015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环保法都已经修改了,环评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与其发生冲突,必须修改。修改后的环保法增设&政策环评&制度,极大地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与环保法相冲突。此外,修改后的环保法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符合已批准的环评文件,而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的规定,显然与修改后的环保法相冲突。
&有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对审批机关是否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并无规定。因此,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此外,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
3.环评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应修法补漏
&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环评法应全面修改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文,充分扩大公众对环评程序的参与范围、监督范围,以及环评报告的公开范围,以符合现行环保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吴青、曹明德等均建议。环保项目&自然大学&的联合发起人冯永峰强调,&公众的参与不够,会给未来埋下很多隐患。&他认为,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环评法的修改应该首先考虑。
&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
&新旧《环评法》对比解读
&通过对修改内容进行了梳理,发现主要有以下对比: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不再有&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
&4. 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细化,将其中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这更是对原《环评法》中&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规定的重大修改,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5. 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也就是说,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然而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因此,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权衡,谨慎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对新《环评法》的建议
&通过对新《环评法》进行对比解读,对新《环评法》有如下几点建议:
&1.简政放权当需加强后续监管,宽进必须真正落实严出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这些修订重在简政放权。为避免简政放权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强事后监管和环评后监督的体系。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及时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威慑环评蒙混过关的企图。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对后续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用社会监督推动严格监管。
&2.规范落实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策规划决定者之间的博弈。有效的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做几份调查问卷就能解决,对于重污染、高风险、争议大的项目,需要一个从社区会议到环评听证的完整流程,来保证利益方知情参与。在利益博弈和补偿妥协的过程中,让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政府居中衡平各方利益。落实公众参与,不但能够让环评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有力提高环评质量。
&新《环评法》对企业的影响
&新《环评法》来了,涉环评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
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贵阳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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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家具行业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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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新环保法的实施或导致大批家具企业升级转型,将掀起家具行业的一场“绿色革命”。
新环保法对家具行业影响深远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新环保法的实施或导致大批家具企业升级转型,将掀起家具行业的一场&绿色革命&。
&&新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罚款,而且罚款无上限,这无疑是对环境违法的企业下了&高额罚单&,在这种强有力的处罚条款制约下,迫使一些长期违法的家具企业迅速改掉违法行为。
&&对合法的、正规的大企业来说,整个市场会更干净,新环保法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环保投入大的企业将更有市场竞争力,而对一些&小作坊&则增添了压力,促使他们投入资本整改,一些无法达到标准的企业将被淘汰。
&&对于消费者来说,环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总体价值是传统产品无可比拟的,所以说消费者在环保新法当中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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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 哪些企业要做环评报告?
石峰区的袁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报纸上说《新环保法》实施后,企业如果不做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将处以罚款。我下岗了,开了一家塑料装配小企业,工商、税务证都齐全了,也没有噪音、水源方面的污染问题,还要不要进行环评?到底哪些企业要做环评?
记者杨凌凌核实:
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对即将诞生的厂子把的第一道关,又被称为&环境准生证&。
目前,环评手续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针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这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上述类型企业在开办前,必须去环保部门取得环评报告书。
第二类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我们熟悉的房地产企业就适用于此,要待环保部门审批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于一些没有环境污染影响的小企业,它们做一个备案就行了。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袁先生去辖区环保分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待环保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完即可开工。新环保法下开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方法_参考网
新环保法下开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方法
柴志桥【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发展面临着结构转型的选择。以前我国为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一直在发展经济见效较快的重工业型产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人们的生存环境变得日趋恶化。为使生态环境更适合人们生存,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赖以生存的资源,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社会的愿景。【关键词】:新环保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方法【引言】:为了我国经济能够转型升级,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我国政府颁布了新《环保法》。新环保法对企业和政府责任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提高,造成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加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治理环境污染均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新环保法对于我国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方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1、新《环保法》的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我国新《环保法》整体重在明晰政府顶层设计、主导职责及监督职能;其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新增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两个概念,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使得区域进行选择性开发变得有法可依,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改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和人才投入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良局面。然后从预防污染方面鼓励企业及各单位从技术创新、推行清洁生产、监视测量及应急处置等多方面采取可行措施杜绝环境污染。我国在由政府主导、企业执行、群众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落实下推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方式,让环境保护工作在透明的状态下良性发展。这样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环境污染制造者的隐蔽,增强了政府的监督力度,以及群众参与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新环保法出台、下发给地方政府当地环境标准的制定权,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质量检测标准;并且支持对于当地环境保护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这些举措,明显地刺激当地环保市场的不断壮大及环保现状的改善。新环保法对于环保责任主体重新规定,将污染排放单位、技术部门以及监督部门全部划入环保责任主体,并增加了对于排污单位的惩罚力度。2、开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作用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下,各产污企业如同上了轨道的火车一样规范、秩序前行。言外之意,如果不能按照政府的环保政策轨道执行,企业将偏离轨道出现停止运营的风险。这样一来,产污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有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或杜绝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提升企业形象方面也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管理战略和目标,明确企业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将政府环保政策有效执行做到了企业合规守法的承诺,避免企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更好地对可能形成的污染进行预防,从源头上对污染进行把控,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政府环保工作引导及企业环保意识增强的基础上,环保工作逐步实现企业走上自主预防、技术创新的新道路。企业不仅从污染治理方面取得巩固业绩,更是从环保技术创新尝到发挥优势内部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增强环保应急措施,外部寻求、开创新的企业经济增长点,为企业无形中增加隐形效益。这样也促进我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及环保经济市场拓宽发展。3、摸索企業环保管理工作的方法3.1完善企业的环保机构虽然企业内部也设置了环保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保护工作只有这一个部门完成,其他关联责任部门却主动不参与。甚至有的企业在精简机构时为了节省资金,将环保部门撤掉,而有的企业根本就未单独设立环保这一职责。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只靠企业内部的环保部门很难完成企业所需的环保任务。原因是:企业的领导对环保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想过或是没有时间对优化环境保护系统进行研究,只注重提高业务水平;环保部门的人才储备不够,具备这一专业知识的人才偏少,出现问题不能够及时解决;很多企业的环保部门人员都是身兼数职,不能一心扑在环保工作上。企业设立环保部门尚且如此,更遑论根本就没有这一部门。所以,要想减轻环境受到的破坏就必须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聘请专门人才予以相关工作的指导,提高领导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3.2明确企业环保和相关环保部门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治理污染首先应该从污染的源头开始,企业内部应该将污染治理的责任划分细致,施行谁污染谁负责的责任制。将污染源细分,从每个小源头进行污染的治理和控制。当然,企业内部各部门处理污染的能力不尽相同,对于处理污染能力较弱的部门企业应该加以扶持,并设立奖励制度,激励对于污染治理做出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让整个企业协同努力治理污染,而不会出现你推我推的现象。企业环保管理工作除了依赖企业自身的自律外,还应该由上级环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环保机构也要根据发展的需求改革以适应监督工作。3.3提高管理者环保文化素养,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准则(1)认真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环保管理者要不断学习党和国家与企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环保制度办法,以保证国家环保相关规章政策的正确贯彻和落实。(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环保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实质工作懂得“管什么,怎么管”。因此,需要管理者不断地自觉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当前环保新形势、新动向,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技能,才能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正确发展。(3)工作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环保管理者对待工作要尽职尽责,一丝不苟。本着“摸清底数、依法合规、不弄虚作假”的原则,搞好企业环境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结束语环保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在企业生产经营全部过程中,环保管理具有特殊作用和重要地位,环保管理能深层次地影响着人的行为观念、思想道德、情感品行等等。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环保文化素养,对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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