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型投资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2018管理方式有什么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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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试行模板)&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 &&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7、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
  &&&&& 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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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证监发[2007]第8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7]第8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购买不动产。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购买实物商品。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比例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基金中基金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费用及净值计算
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惩饣鹬涞姆崖拾才拧?/span>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
一、申请人信息
(请打"√")
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机构(请说明)
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亿元人民币)
证券投资基金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顾问
其他(请说明)
合计(亿元人民币)
投资计划(可另页书写)
产品名称、募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较基准、交易券商、主要费用及收费模式、计价币种、申购、赎回频率、信息披露方式及频率等
申请额度(亿美元)
二、申请人境外证券投资负责人基本情况
投资负责人
个人基本信息
主要从业经历(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教育背景(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身份证件及号码、主要社会关系
从最近从业经历开始,时间起止到年月,内容包括:时间、机构名称、国家或地区、城市、担任职位、岗位职责、主要业绩
从最近从业经历开始,时间起止到年月,内容包括:时间、机构名称、国家或地区、城市、全职或兼职、专业方向、取得的学位、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时间、职称全名、颁发机构名称、地址
营销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营运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合规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三、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董事会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道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信息
主要股东、合伙人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
  机构类别&&&&&&&&&&&&&&&&&&&&&&&&&&&&&&&&&&
机构组织形式
投资管理机构&&&&&&&&
□&&&&&&&&&&&&&&
公司&&&&&&&&&&&&
投资银行&&&&&&&&&&&&
□&&&&&&&&&&&&&&
合伙人&&&&&&&&&&
商业银行&&&&&&&&&&&&
□&&&&&&&&&&&&&&
有限责任合伙人&&& □
保险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机构(请说明)&&&&
□&&&&&&&&&&&&&&
个人&&&&&&&&&&&&&
会计年度截止月份
员工数&&&&&&&&&&&&&&&&&&&&&&&&&&&&&
平均行业经验&&&&&&&&&&&&&&&&&&&&
投资研究人员
市场营销人员
资产管理规模(亿美元)&&&&&&&&&&&&&&&&&&&&
管理账户总数&&&&&&&&&&&&&&&&&&&
有能力实施投资策略(discretionary)
投资策略实施能力受限(non-discretionary)
  客户类别&&&&&&&&&&&&&&&&&&&
客户总数&&&&&&&&&&&&&&&&&&&
资产管理规模(亿美元)
非寿险公司
政府或官方组织
高净资产个人客户
  收费方式&&&&&&&&&&&&
资产管理规模(亿美元)&&&&&&&&&&&&&&&
投资收益分成
其他(请说明)
  二、投资负责人基本情况
  投资负责人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身份证件及号码
主要从业经历(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时间起止到年月、机构名称、地址、担任职位、岗位职
&&&&&&&&&&&&&&&&&&&&&&&&&&&&&&&&
责、主要业绩
教育背景(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时间起止到年月、机构名称、地址、全职或兼职、专业方
&&&&&&&&&&&&&&&&&&&&&&&&&&&&&&&&
向、取得的学位、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等
专业职称&&&&&&&&&&&&&&&&&&&&&&&&&
时间、职称全名、颁发机构名称、地址
acknowledgement:
the applicant's board of directors hereby acknowledges and warrants that
this application contains no false representation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terial omissions,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contents.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签名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innie mae)
valley authority (tva)
farm credit system
home loan bank system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annie mae)
home loan bank corporation (freddie mac)
lo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sallie mae)
investment bank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sian development bank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world bank)
inter 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central bank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截至2007年5月31日
  所属大洲&&&&&&&&&&&&&&&&&&&&&&&&&&&&&&&&&&&&&&&&&&&&&
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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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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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
&&&&&&&&&&&&&&&&&&&&&&
american stock exchange
&&&&&&&&&&&&&&&&&&&&&&
chicago board of options exchange (cboe)
&&&&&&&&&&&&&&&&&&&&&&
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
&&&&&&&&&&&&&&&&&&&&&&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
&&&&&&&&&&&&&&&&&&&&&&
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
new york board of trade
&&&&&&&&&&&&&&&&&&&&&&
pacific stock exchange
&&&&&&&&&&&&&&&&&&&&&&
philadelphia board of trade (pbot)
&&&&&&&&&&&&&&&&&&&&&&
the montreal exchange
&&&&&&&&&&&&&&&&&&&&&&
the toronto futures exchange
&&&&&&&&&&&&&&&&&&&&&&
bolsa brasileira de futuros
&&&&&&&&&&&&&&&&&&&&&&
bolsa de mercadorias & futuros
&&&&&&&&&&&&&&&&&&&&&&
bolsa de valores de rio de jane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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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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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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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ky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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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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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an exchange inc. (k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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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li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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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next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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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 italiano future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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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x options & future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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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e-optiebeurs (european option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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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next amster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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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ele termijnmarkt amsterdan 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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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fox cv (belgium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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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next bru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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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 stockholm fondkommission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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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a de derivatives de po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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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op (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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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rantee fund for danish options and fu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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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nhavus fondsbors (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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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terreichische termin-und option borse (the austrian options and
future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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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sinki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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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 suomen optioporssi (finnish options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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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omen optionmeklarit (finnish option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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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lo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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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n financial future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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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dey futures ex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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