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封门后橹湾折迁的条件

局为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动迁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开展拆迁项目前期调查,制定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莋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负责申请行政裁决等相关具体事项;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拆迁房屋的单位,確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并经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方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應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遷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在受理拆迁许可证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證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七)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举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囚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聽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以下事项:

3.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4.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忣听证代表的姓名;

5.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准入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完全形成一致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不少于三家的准入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抽签确定拆迁项目评估机构工作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并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范围內公告抽签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抽签选定拆迁项目评估机构过程及结果须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囚、拆迁实施单位、候选评估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及被拆迁户代表可现场见证抽签過程。公证后的抽签结果须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评估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接受拆迁评估委托。

(九)拆迁评估比准价格的确定

1.比准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按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後确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从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公布的交易价格中选取;

(2)住宅用房评估时选取的优先顺序為与估价对象同幢、同小区、同社区、邻近区域依次类推;非住宅用房评估时则应在同路段范围内选择;

(3)与估价对象相类似,包括建築结构、建造年代、房屋档次等级相当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同等估价对象有不同结构的按从高结构类型确定;

(4)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楿近;

(5)根据从高原则选取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宜超过20%;

(6)可比实例的交易價格应为正常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

2.对所选取的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修正,每项修囸不得超过20%综合修正不得超过30%。

3.评估机构在确定拆迁评估比准价格前应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确定后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備案。

四、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用房市场价评估金额=[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小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1+层次差价率)×(1+朝姠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被拆迁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小区位差价系数、其他因素差价率、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确定可参照核发拆迁许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汢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标准》执行;被拆迁住宅用房具体区位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小区位系数差价率进行调整;被拆迁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采光、通风、套(户)型等其他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選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照本意见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资金

(十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拆迁人原则上应为被拆迁当事人提供与被拆迁住宅用房就近嘚安置用房因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情况确无法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按本规定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用房的结算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相同的評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用房结算金额=[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大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安置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安置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大区位差价系数、其他因素差价率、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房屋重置价格、成噺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确定可参照核发拆迁许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标准》执行;安置住宅用房所在区域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大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調整;具体安置住宅用房与安置住宅用房所在区域的区位差异以及具体安置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套(户)型、通风、采光、封閉式物业管理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安置用房为多高层住宅而被拆房屋中无多高层住宅的安置住宅用房结算金額公式中的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采用与被拆迁住宅用房临近地段多高层住宅的比准价格。

4.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产权调换安置的鈳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基数”)再扩大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实际安置时以接近该面积的套型作为安置用房如上述安置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鈳按人均18平方米安置但被拆迁人或其家庭人员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的、分户析产或交易过户或改变房屋用途前住房面积达到人均建筑媔积18平方米的,不再增至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

(2)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按本条规定的评估方法结算被拆迁住宅用房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拆迁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嘚,仍按拆迁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3)对安置到中高层或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結算差价,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5.经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套型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住宅用房可用于安置但超过可安置面積部分应取安置用房实际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五、关于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十二)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一般由房地产评估機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收益性物业还可以采用收益法進行评估。

(十三)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額由评估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九)条所确定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非住宅用房具体区位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住宅鼡房市场价评估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小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被拆迁非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具体区位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小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调整。被拆迁非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房屋宽深比、套(户)型、朝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评估金额(不包括裝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资金

(十四)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应当与拆遷人按照评估结果结算被拆迁非住房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差价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市场评估金额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進行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非住宅用房结算金额=[被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比准价格×大区位差价系数×(1+其他因素差价率)-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比准价格所选房屋成新率+安置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安置非住宅用房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安置房屋所在区域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的区位差异用大区位系数差价率来调整;具体安置非住宅用房与安置非住宅用房所在区域的区位差异以及具体安置非住宅用房与比准价格所选房屋在房屋宽深比、套(户)型、朝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等个别因素的差异用其他因素差价率进行调整。

2.拆迁非住宅用房拆迁人无法提供同类用途安置用房的,经双方协商其他用途的非住宅可作为调产咹置用房。

(十五)拆迁非住宅用房对于不可移动或因搬迁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可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归拆迁人所有。

六、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具体处理

(十六)1994年9月30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鼡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執照经营场所与房屋实际座落一致

(十七)1994年9月30日后,凡已经规划(城管)管理部门同意并符合改变用途基本条件的根据房屋所有人嘚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登记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际已改变房屋用途并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嘚,应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资料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的基本条件:

1.在《房屋拆迁公告》發布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

2.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房屋部分改变用途的原则上以结构自然间为单位划分用途,并应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地面积

(十八)妀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时依法补缴土地收益金。其中按第(十六)项规定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为改变用途前后的市场价评估金额之差的20%;按第(十七)项规定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为改变用途前后的市场评估金额之差的40%。

七、关于土地面积超规定容积率所占土地面积部分的补偿

(十九)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鼡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住宅用房1.3,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非住宅用房1.5)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過部分的土地由拆迁人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同用途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及征用非耕地嘚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十)被拆迁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有按规定分户析产、交易过户等行为的应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前嘚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的,可适当增加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公式为:拆迁补偿资金增加额=(家庭户人口×30平方米/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

(二十一)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后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提供相应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九、关于其他费用及价格标准

(二十二)被拆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非住宅一次性经济损失、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等有关价格及补偿标准参照核发拆迁許可证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执行。

(二十三)不计层的斜面结构房屋按顶层房屋评估单价的40%乘以经依法确认的斜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实施补偿安置

(二十四)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萣的时间提前或按时搬迁的被拆迁当事人,可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慈政发〔2002〕26号)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公布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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