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8年居民生活状况变化的交通状况调查报告告,加资料与相关数据。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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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
导读: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一《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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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一《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最新版)》
关于汕头市青少年吸食毒品现实情况的
[调查对象]汕头市部分中学学生、社会人员中的青少年、干警、法律工作者、记者及家长。
[调查目的]对本地区青少年吸毒的现实情况及特点、吸毒所造成的危害、吸毒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收集资料、电话、网聊、面谈、填写调查表、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汕头市部分学校、网吧、酒吧、戒毒所等地方。
[调查时间]2010年2月。
众所皆知,毒品一直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因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青少年已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 者 ,同时,毒品问题也已经成为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青少年吸食毒品的现状、特点和规律,找寻减少和断绝青少年吸毒的渠道,笔者主要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汕头市青年人吸毒情况呈递增和蔓延趋势。吸毒人员中大部分是无职业、辍学或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据统计,吸
毒者中青少年占到了70%,其中,吸食传统毒品的多为34岁以下,吸食新型毒品的多为25岁以下。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形吸毒者”计 算,数量更加惊人。
(二)特点
1、吸毒者具有结伙成群的特征。
青少年吸毒人员已由过去单独隐蔽吸毒逐渐发展到结伙吸毒,并且选择一定的固定场所。汕头市上半年曾在某招待所一次抓获了正在吸毒的30多名青少年男女。结伙吸毒与个人吸毒相比,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2、以贩养吸者较多。
由于吸食毒品需要花费较大的资金,一部分青少年通过以贩毒养吸毒,由单纯的吸毒者变为 贩毒者,由毒品的被害者变为害人者,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毒品犯 罪人员中,有近半数以上是既贩毒又吸毒,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3、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各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情况和我们对戒毒学员的调查看,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如2001年全省强制戒毒2961人中,小学438人占14.8% 初中2405人占81.2%,文盲67人占2.26%,且通过测试实际上有50%的文化水平与统计的 文化水平相差甚远。
4、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
但由于毒品对吸毒者生理和心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市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吸食毒品所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毒品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神和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解体、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毒品的人,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据一调查个吸毒者每天所需毒资100—1000元不等,因此,一人吸毒,往往会使全家的积蓄 迅速耗光。当吸毒者毒瘾发作而又无钱买毒时,吸毒者就会不顾一切地变卖甚至偷拿家中的财产,使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的倾家荡产,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不和,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亲人反目,甚至残害家庭成员,可谓“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同时,由于吸毒者常常采用肌肉或者皮下注射的方式吸毒,因多人共用消毒不严的针头或注射器,而传播多种皮肤病、肝病、性病甚至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给家人的安康带来 很大的
隐患及危害。
3、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吸毒是一种高额消费。一般说来凭正常的合法收入来维持高昂的消费是不可能的。为了支付巨额的毒资,吸毒者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吸毒者除了采用贩毒等方法获得毒资外,男性吸毒者采用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财物,供吸毒之用。女性吸毒者以色相换 取财物,以娼养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01年全省因吸毒诱发的刑事案件4600多起,治安案件近6000起,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
三、吸毒原因分析
1、强烈的好奇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时期,对任何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在与染上吸毒恶习的青少年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青少年最初接触毒品,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动,而且对毒品的危害不了解,在一试无妨的冒险侥幸心理驱使下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据戒毒所有关 统计,因为好奇、受诱惑而染上毒瘾的占70%。
2、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调查表明,许多青少年吸毒成瘾即是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言传身教的结果。除了家庭成员的吸毒行为直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外,一些家庭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外出,孩子得不到正常的教育,都是导致青少年吸毒成瘾的原因。
3、个人交友不慎被人诱骗。青少年缺乏分辨力,人际交往
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朋友、邻居的影响,而且在交往中称兄道弟,盲目的从众心理极强。据调查,在吸毒青少年中,因为朋友吸毒觉得好奇、赶时髦而 吸毒和受朋友引诱后吸毒的占70%以上。
4、教育管理的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在调查中,有60%以上的吸毒青少年缺乏毒品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此外,对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控制工作薄弱,相当一部分戒毒后的青少年受到歧视,缺少关爱和帮助,以致自暴自弃,仇视社会和家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防治对策
1、以理拒毒,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国还没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毒教材,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编写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纳入德育教 育的内容,使学校禁毒教育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宣传活动,使防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要以社区、学校为依托,扩大禁毒教育的影响,不断提高学生家长的禁毒意识和家庭教育管理水平,使禁毒教育进入学校,进入社区 ,进入每个家庭,筑起禁毒的坚固防线。
2、以法禁毒,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杜绝毒品来源,是减少、消除吸毒问题的根本手段。实践证明,只有加大对种、制、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禁毒严打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二《法学社会调查报告》
邢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邢台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8周年。十八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
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邢台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6
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物权法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
法学社会调查2000字篇三《法学社会调查范例》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范例
本文作者: 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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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我国现行宪法是日公布施行的,至日已经整整20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20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为此,笔者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的问卷调查。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一、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2002年11月初至12月底。
调查区域: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
调查地点:这次调查的范围很广泛,调查人员的足迹遍及调查区域内的党政军工农学商等各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火车上、长途汽车上、公共汽车里、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闹市乡镇以及邻居家中,等等。
调查人员:苏州法学专业学生,共96人。
调查方式:调查人员亲自走访调查,由调查人员询问填写,或由被调查者当场填写问卷。为消除被调查者的顾虑,发表自己的真实看法,本次调查一律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调查必须客观中立,不能先入为主;调查要尽可能多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每个调查人员至少调查10人以上,要尽可能扩大调查面,选择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进行调查,一个单位的调查对象一般不超过3个人。
调查问卷:这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001份。江苏947份,其中苏州708份(市区582份、市郊城镇106份、昆山10份、张家港10份)、无锡62份、南京48份、常州45份、泰州30份、盐城20份、南通18份、镇江16份;上海42份;浙江宁波12份。
调查对象: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详见下面的表
1、表2、表3、表4。
表1 调查对象的性别构成统计表 性别 人数 百分比 男 596 59.54% 女 405 40.46% 合计 %
表2 调查对象的年龄构成统计表 年龄 人数 百分比 18-29岁 391 39.06 % 30-39岁 263 26.27 % 40-49岁 212 21.18 % 50岁以上 135 13.49 % 合计
表3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统计表 文化程度 人数 百分比 不识字或识字不多 21 2.10 % 小学 55 5.49 % 初中 157 15.68 % 高中或中专 327 32.67 % 大专 203 20.28 % 本科及以上 238 23.78 % 合计
表4 调查对象的职业构成统计表 职业 人数 百分比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90
8.99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7 15.68 % 国有企业职员 124 12.39 % 集体企业职员 81 8.09 % 私营企业职员 153 15.29 % 外资企业职员 70 6.99 % 个
体户 97 9.69 % 农民 40 4.00 % 在校生 128 12.79 % 其他 61 6.09 % 合计
表4说明:这次我们调查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市委、区委、政法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司法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民政局、卫生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街道办事处、法院、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政协、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大学、中学、小学、成人学校、研究所、图书馆、文化站、电视台、报社、医院、卫生院、福利院、影戏院、剧团、卫生监督所、房产交易中心、供电局、市政公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职员主要包括银行、邮电、宾馆、大酒店、商城、纺织、机械、化工、药品、机床、特种油、种子、火车、汽车、人力资源、房屋修建开发等国有企业的职员。
集体企业职员主要包括公园、商店、信用社、售楼处、丝绸、农药、医药等集体企业的职员。
私营企业职员主要包括商厦、物资、建材、药材、服装、广告、装饰装璜等公司以及皮鞋厂、小超市、电脑专卖店、美发店、夜总会、酒店、家具店、书店、球鞋店等的职员。
外资企业职员主要包括电脑、电气、纺织、家庭装饰、结婚用品、邻里中心管理等外资公司的职员。
个体户主要包括个体运输、装饰材料、商品推销、服装店、布店、皮鞋店、眼镜店、百货店、杂货店、小吃店、小餐馆、食品店、酒店、旅馆、照相馆、小摊贩、书吧、茶吧、报亭等个体业主。
表中的农民包括民工、村委会干部。
表中的在校大学生是指非法律专业的在读大学生。
表中的其他包括下岗工人、无业人员、退休人员、军人以及律师、音乐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二、调查问题的统计结果与简要分析
(一)关于对我国宪法的了解情况
表5 调查问题:您知道我国有一部名叫《宪法》的法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知道 970 96.9 % 不知道 31 3.1 % 高达96.9%的被调查者知道《宪法》,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知道了宪法。这可以说,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来的主要成效之一。 但是,仍有3.1%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宪法。在这次调查中,一个接受调查的大叔劈头就问:宪法?宪法是什么东西?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调查主要是在以苏南为主的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进行的。为此,我们完全可以推定,在经济落后地区,会有更多的公民不知道宪法。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有些被调查者即使知道宪法,但似乎认为与自己无关,在调查过程中一位中学老师对调查人说:你不应该找数学老师,应该找政治老师。难道宪法只是政治老师的事,与数学老师无关?!对于很多人来说,知道宪法,恐怕仅仅是知道宪法这个词、《宪法》这部法而矣。更有甚者对宪法和法律有误解,根本不愿意去了解宪法和法律。在调查中,一位司机说:我不懂法律,要知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表6 调查问题:您是主要通过什么途径知道宪法吗? 选择答案 人数 在知道宪法者中所占百分比 亲自看过 235 24.23 % 听别人讲过 123 12.68 % 看电
视或报纸 450 46.39 % 单位组织学过 115 11.86 % 其他 47 4.84 % 其中:学校学过 21 2.16 % 近一半的被调查者是通过看电视或报纸知道宪法的,这表示在当今社会,媒体的影响力是很大的,今后我国应当加强在电视等媒体中宣传宪法的力度。有近12%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单位组织学习了解宪法的,表明单位在宪法的宣传中起着相当的作用,今后我们对此仍不能忽视。只有2%多一点的人表示是通过学校学习知道宪法的,表明学校在宪法宣传中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今后中学应当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力度,大学则应当增加宪法理论在《法律基础》课程中比重。超过四分之三的被调查者没有亲自看过宪法典,表明我国的宪法仍远离公民的生活,这务必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值得高兴的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公民是十分愿意了解宪法的。一名被调查者对调查人员说:我要谢谢你!让我有机会多增加一点这方面的知识。这表明我国宪法的宣传教育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宪法的宣传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大有作为。
表7 调查问题:您知道现在的宪法是哪年制定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954年 370 36.96 % 1993年 1999年 1982年 378 37.76 % 不清楚 244 24.38 % 其他 9 0.90 %
表8 调查问题:您知道现行宪法修改了几次?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次 157 15.69 % 2次 3次 462 46.15 % 不清楚 370 36.96 % 其他 12 1.20 %
表9 调查问题:依法治国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982年 486 48.55 % 1993年 1997年 1999年 173 17.28 % 不清楚 333 33.27 % 其他 9 0.90 %
表10 调查问题:您知道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是怎样规定?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90 28.97 %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65 56.44 % 不清楚 146 14.59 %
通过上述表7、表8、表9、表10,我们可以高兴地了解到,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知道现行宪法已经修改3次;有17%的被调查者知道依法治国是1999年写入宪法的;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 但是,有三分之一的人错误地选择1954年或1993年或1999年为现行宪法的制定时间,并有四分之一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此外还有6人认为现行宪法是2000年制定的、2人认为是1994年制定的、1人认为是2002年制定的。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了3次,并有近16%的人错误地认为现行修改了1次或2次,还有7人认为现行宪法修改了4次,认为修改了17次、7次、6次、5次的人各有1人,另有1 人只知道现行宪法修改了很多次。有近一半的人错误地认为依法治国是1982年或1993年或1997年写入宪法的,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依法治国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还有4人错误地认识依法治国是1989年写入宪法的,2人认为是1954年,认为是1978年、1984年、2000年入宪的各有1人。有近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我国在1999年已对宪法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作了修改,仍认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另有近15%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国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 有趣的是,依法治国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但知道前者的被调查者只有17%,而知道后者的
则达56%。看来,目前我国公民对经济问题的兴趣和了解远远大于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和了解。
总的看来,目前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了解情况不容乐观,对宪法内容的掌握程度偏低。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说道:我们只知上班、下班,哪知宪法?另一名被调查者讲:宪法是很无聊的,人们根本不关心这个,人们关心的只是他在银行里有多少存款。这些话虽然不中听,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常识告诉我们,人们对事物的了解与其兴趣有关,而人们的兴趣则取决于该事物对自己的相关程度。[1] 目前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不多,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现行宪法对公民实际生活的关系不大,宪法还没有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二)关于对宪法功能的认识
表11 调查问卷:您认为宪法主要是用来干什么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宪法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 662 66.14 % 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173 17.28 % 宪法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 79 7.89 % 不清楚 72 7.19 % 其他 15 1.50 % 超过66%的被调查者选择宪法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这出乎我们的意料。看来,目前在我国已有相当多的公民对宪法的功能有了正确的认识。这是值得可喜可贺的事情! 但是,仍超过17%的人认为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近8%的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还有超过7%的人不知道宪法是作什么用的。在调查中,甚至有人认为宪法是用来抓人的。其实,正是出于对宪法功能的无知和误解,所以许多人不关注宪法。在调查中,一个拒绝接受调查者冷冰冰地说:我为什么要关心这不关我的事。看来,我们要加强对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控权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保权功能的宣传力度。
(三)关于对宪法原则的认识
表12 调查问题: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党 73 7.29 % 人民 803 80.22 % 国家机关 44 4.40 % 不清楚 50 5.00 % 其他 31 3.09 % 其中:党和人民 29 2.90 % 人民主权即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的基本理念和精髓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上表中,我们高兴地看到,高达8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表明目前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有了比较普遍的认识。 但是,有超过7%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给的,近3%的人认为是党和人民给的,超过4%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国家机关,还有5%的人明确表示不清楚。这些表明我国仍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权力的来源缺乏正确的认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也属于国家的主人、权力的所有者。超过10%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党,这与对我们党的领导地位的认识有关。然而,党只是人民的忠实代表,并不是权力的源泉。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当然,权力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直接行使者,归根到底其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调查中,还有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靠钱得来的,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的确存在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以及公民对此的深恶痛绝。还有被调查者指出:权力属于人民,但间接选举不能体现这一点、表面上是人民,实际上未有体现,这表明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情况不满意。的确,权力不来源于人民,权
力就不可能真正属于人民。我国应当尽快进行选举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国家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进而真正属于人民。
表13 调查问卷:有人说: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您认为这句话对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对 732 73.13 % 不对 143 14.28 % 不清楚 120 11.99 % 其他 6 0.60 % 表14 调查问卷:您认为当前一些干部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A:干部待遇低 37
3.69 % B:干部自身素质差 134 13.39 % C: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586 58.54 % D: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 119 11.89 % E:不清楚 26 2.59 % F:其他 99
9.90 % 其中选择: BC40人 BCD10人 CD9人 AC7人 BD7人 ABC4人 AD4人 ABCD3人 84 8.39 % 权力制约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表13和表14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3%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是对的,超过58%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干部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将其他中的选择累加起来,选择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的达666人,占被调查人总数的66.53%),表明越来越多的公民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以及干部腐败的原因有了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还明确表示,是干部权力太集中导致了腐败。 但是,仍有超过14%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这句话不对,近12%的人清楚,表明权力制约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得到遍及。对于当前腐败的最主要原因,13%的人认为是干部自身素质差,近12%的人认为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这又说明一些传统的观念和认识仍在相当一部分公民心中占主导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公民虽然认同权力制约的原则和观念,但对现实情况表示不满和无奈。对于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一个接受调查者如此说:话本身是对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用。在调查中,一位个体店主气愤地讲:权大于法,法只对老百姓有用,对当官的没用!许多人向调查人员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只是老百姓,怎么能限制党的权力?怎么能限制国家的权力?党和国家想干什么,怎么可能受到限制?
表15 调查问题:有人说:宪法的地位最高,党也受宪法管。这句话对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对 607 60.64 % 不对 239 23.88 % 不清楚 154 15.38 % 其他 1 0.1 % 宪法至上是宪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地位最高,当然党也要受宪法管,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自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被调查者赞同党也受宪法管,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认同宪法的最高地位。 但是,有超过23%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的地位最高,党也受宪法管这句话不对。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用一种质疑的口气问调查人员:不对吧!是党的地位最高啊!另一位被调查者说:宪法也是党授意制定的,当然不能管党。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认为,党的权力应该受到宪法的限制,但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表16 调查问题:您听说过人权这个词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听说过 932 93.11 % 没有听说过 69 6.89 %
表17 调查问题:您知道什么是人权?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人应享有的权利之类 166 16.58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类 305 30.47 % 不知道 406 40.56 % 其他 124 12.39 % 您知道什么是人权?这是一道主观题,被调查者所回答的答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四《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 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关于 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 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日—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 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市面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政府及其部门正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认知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交叉分散。虽然我县采用了“7+X”城市管理机制,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体制上存在条块纵横,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现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及车辆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管理整体功能难以得到最大发挥。
(三)规划控制及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加大了城市管理难度。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县城人口逐年剧增,部分老城区的规划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详细规划滞后,加之受体制的影响,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乱搭乱建、违规建设、无序开发的问题非常突出,进一步加大了城市拆迁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
管理难度。另外,我县集贸市场、公厕、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乱行乱走、乱停乱、乱搭乱建、乱排乱放、建筑工地乱象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老城区部分建成区排污管网设计不合理、管网陈旧,下水道经常堵塞,依靠社区治理难,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排污管网建设却一直滞后,社会反响强烈。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机构职能有待加强,执法难较突出。由于历史欠帐多,我县的市政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简陋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容,城区市政设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运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维护费没有同步增加,远远不能适应现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目前县行政执法局尽管有行政执法人员49人,协助执法人员32人,但我县城市建设起步晚,市民的文明意识不强,增加了管理难度,相应增大了城市管理压力,城管任务艰巨。同时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行政处罚权该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执法难问题比较突出。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管理执法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规,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度办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未能建立起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城管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氛围。要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道德意识和综合素质。要充分发挥市民自治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并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对市民的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理解并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强力推进“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努力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整合力量,形成城市管理合力。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现行“7+X”城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职能部门之间双边或多边联合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职能部门适当地有针对性地将相关管理职能委托与街道办事处,切实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进一步加强城管机构职能和社区在管理城市中的职能,全面整合现有城管资源,着力完善城市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在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管理投入力度,确保基础设施配套。 县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投入力度。要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公共设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解决好各种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 。
(四)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大力推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作风硬、善于打硬仗、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以此适应城市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五《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农民的法治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中央电大12秋开本法学专业学员:张曼 调查对象:农民,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通过对目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
深入人心。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日—日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秀山县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秀山县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秀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调查结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
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调查体会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党和领导人,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法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为全社会建
设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我相信,我县农民法治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会取得长足进步的。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六《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
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
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
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1、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2、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色情服务 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2000字篇七《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写作参考》
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写作参考:
调查对象: 一般是你调查项目涉及的人群
调查目的: 一般是调查分析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调查方法: 收集资料、面谈、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网聊等
调查地点: 合理区域,如安吉县城乡/ 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保障部门 等等
调查时间: 近一年来(要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情况调查时间就是现在往前推8个月左右)
举例:(这个已经有同学用了,请勿照搬)
安吉县安吉县法律服务市场现状调查
调查对象: 安吉县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案件/纠纷当事人
调查目的: 调查安吉县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对现状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正式写要表达具体)
调查方法: 收集资料、面谈、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网聊等
调查地点: 人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服务所/
调查时间:2011年3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上水面,法治的逐渐完善使得相当多的事情进入法律…………………………而在
安吉县,笔者走访了一些相关单位和一些当事人,就……
一、 当前安吉县法律服务市场现状的基本情况
逻辑顺序不限,一般应包含内容有:安吉有多少律师事务所,多少法律服务所,一年涉及多少案件,一般人选择律师事务所还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涉及的纠纷主要哪些,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又是哪些,
二、 分析归纳特点
三、 结合分析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没有问题,但是有补充或是可进步的地方)
如市场供过于求,很多问题就私下解决/解决问题时间过长/诉讼的成本过高/
四、提出看法或对策
选题参考:
1、外来人口犯罪/治安管理情况调查 2、官员经济犯罪情况调查 3、青少年犯罪情况调查
4、物业管理规范情况调查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 5、出租房管理情况调查 6、娱乐场所管理情况调查 7、酒店、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调查
8、消费者维权情况调查 9、酒驾受罚情况调查 10、市区停车收费情况调查
注: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题,切记符合范围,题目尽量小、具体,避免假、大、空。祝大家调查顺利,写作心情愉快!不妥之处敬请包涵!谢谢!
安吉电大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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