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人防面积工程面积过小经济结构不合理还需要建吗

人民防空知识问答之三:人防工程建设
【作者 :法规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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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什么是人防工程?
& 答: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33、人防工程在战时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 答:人防工程是特殊的带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建筑,战时主要防范核爆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生化战剂以及常规武器。 & 34、人防工程如何组织建设? & 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 35、社会、集体和个人可以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吗? & 答: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36、人防工程的建设原则是什么? & 答: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 37、什么是人民防空的“两建同步”?为什么要建立“两建同步”机制? & 答:“两建同步”是指在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步建设人防工程设施。建立“两建同步”工作机制,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率,增强城市整体防御能力。 & 3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 答: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隧道、地下公路)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时,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也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对关系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安全使用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要按照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搞好重点防护,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 39、正在建设的地铁工程具备人防防护功能吗? & 答:我市地铁工程全线按照人防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具有人防防护功能。 & 40、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哪些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答:1、提出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报告;3、进行工程初步设计;4、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5、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投标并申领开工报告;7、组织施工;8、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 41、人防工程按使用功能可以划分为几类? & 答: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五大类。 & 42、什么是单建式人防工程? & 答:又称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而建设的人防工程。 & 43、什么是附建式人防工程? & 答:又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防工程。 & 44、结建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有什么区别? & 答:主要区别在于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功能。平时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的防震抗毁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防护要求,不具有战时防护功能。 & 45、人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哪些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 & 答:1、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4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什么基本要求? & 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社会负担人民防空义务的主要方式,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47、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而无法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费用。 & 48、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 答:防空地下室设计收费依据是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49、哪些项目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5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 答: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51、哪些工程应当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52、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 答: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件报告的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 53、青岛市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怎样规定的? & 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凡在本市从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的企业,必须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到省人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证件齐备后方可进入本市市场。 & 5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是如何规定的?
& 答: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应该由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 55、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几级?业务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 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甲级可以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乙级可以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丙级可以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 56、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 答: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5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哪些规定? & 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 58、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答: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 59、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达到什么标准? & 答:1、工程结构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5、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 60、哪些人防工程和设施可以拆除? & 答:1、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的;2、因老城改造、新建项目等需要拆除的;3、因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等原因,危及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安全需要拆除的。 & 61、哪些人防工程和设施可以报废? & 答: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2、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 62、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是怎样规定的? & 答: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都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不低于原抗力标准,补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报废人防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 63、什么是平战结合? &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简称平战结合。 & 64.人防建设为什么要坚持平战结合?
& 答:“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人民防空法》的要求。人防建设坚持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有利于人民防空长期准备,提高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有利于经济建设,为国家做贡献;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自身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 65、租赁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 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及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 66、通过招拍挂形式办理土地手续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答:通过招拍挂形式办理土地手续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比例,原则上按不少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30%审批。 & 67、坡地建筑物的首层面积如何计算? & 答:坡地建筑物首层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一层平面(正负零标高层)为首层平面。 & 68、桩基基础埋深如何计算? & &答:采用桩基基础时,基础埋深按照桩基承台面底部埋置深度计算基础埋深。 & 69、9层以下基础埋深局部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怎么计算? & 答:9层以下(含)基础埋深局部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部位所对应区域按照首层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剩余其他区域按照相对应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 70、因造型等因素主楼超过10层,裙楼小于10层且埋深小于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主楼层数在10层(含)以上,裙楼小于10层且基础埋深未超过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项目,主楼与裙房分别独立计算人防应建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主楼按照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裙楼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主楼首层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 71、主楼与地下车库相连,地下车库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主楼与地下车库相连,地下车库与主楼分别计算人防应建面积。 若主楼一层(正负零标高层)室内地坪与车库室内地坪在同一标高平面上,车库面积计为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若车库室内地坪标高低于主楼一层(正负零标高层)室内地坪标高,且高差在2.2米以上时,车库视为地下车库(或半地下车库),车库面积不计入首层面积。 & 72、设有连廊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建筑物之间设有连廊的,各建筑物层数和基础埋深分别计算各自应建人防面积,连廊面积按等分比例计入相连的建筑物面积内。 & 73、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来源有哪些渠道? & 答:人防工程建设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 74、人防工程建设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23号)“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75、开发建设地块在土地出让前为什么要进行人防设施调查? & 答:青岛市老城区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了大量的早期人防工程,俗称“防空洞”。目前“防空洞”作为国有资产,已被相关法律法规列为保护对象,因此开发建设地块在出让前,应首先调查清楚地块内有无早期人防设施,以便在开发建设时采取保护措施。因规划需要,确需对早期“防空洞”进行拆除的,应当按审批权限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权限规定见44题) & 76、目前我市人防中介机构有哪些? & 答:我市人防中介机构有:人防设计机构、人防检测机构、人防监理机构、人防审图机构。具体情况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通知公告栏或青岛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通知公告栏阅览。 & 77、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是什么?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 78、建筑物按使用性质分为哪几种? & 答:建筑物按使用性质可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工业项目中的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如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配电室、设备房等。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使用的房屋,如温室、粮仓、禽畜饲养场、水厂品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农业上用为储存种子的用房等。&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是指提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的建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可以进一步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商业、娱乐、公寓、仓库、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 & 79、什么样的建筑可以既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生产性建筑可以既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80、设有连廊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建筑物之间设有连廊的,各建筑物层数和基础埋深分别计算各自应建人防面积,连廊面积按等分比例计入相连的建筑物面积内。 & 81、底层为多层商业,上部为住宅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 答:底部为多层(9层以下)商业,上部为住宅且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民用建筑,底部多层商业与上部住宅人防应建面积分别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上部住宅按照住宅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 (2)底部多层商业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上部住宅首层建筑面积)百分比计算应建人防面积:青岛市区为5%,县级市为3%。 & 82、战时功能人员掩蔽、物资掩蔽如何配置? & &答:战时功能应遵循优先掩蔽人员的原则,一般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配置: (1)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4000平方米的全部修建二等人员掩蔽;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配建1个物资掩蔽单元;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要配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及装备掩蔽部。 & 83、防空专业队工程如何配置? & 答:(1)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市政管理、电力、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其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 (2)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人防面积>1000平方米时,应按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 84、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如何配置? & 答: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三种。 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人防建设面积(S)相应规模修建地下医疗救护工程: (1)当S≦1500平方米时,应设置救护站; (2)当1500 & S ≦4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急救医院; (3)当S&4000平方米时,应设置中心医院。 & 85、如何确定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 & 答: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防护类别均为甲类,抗力等级除指挥工程外一般为五级和六级。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及装备掩蔽部、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地上附着建筑层数在35层(含)以上的、超限(高度100米)建筑等抗力等级均为五级;其余一般二等人员掩蔽所及物资库工程抗力等级为六级。 & 86、建设项目人口数量如何计算? & 答:住宅人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户数及人口数量,未注明人口数或户均人口数量的,按每户3人计算; 社区管理用房、卫生服务中心和学校、幼儿园等社区配套设施:按照《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科研、化工:按地上总面积3%计算; 商业、办公: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5人计算; 宾馆:客房入住率按70%计算,管理服务人员按客房数90%计算。 & 87、一个地块内分期开发的项目,人防结建审批可以分期报建吗? & 答:一个地块内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人防结建审批可分期报建。 & 88、人员掩蔽工程的疏散半径有何要求? & 答:人员掩蔽工程在布局上尽可能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出入口距所掩蔽人员的地面工作区或生活区的距离不宜大于200米。 & 89、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足应建面积的如何处理? & 答: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足审批应建面积时,不足部分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 9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答: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9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哪些程序? & 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审核; (2)缴费; (3)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92、哪些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 答: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2)免征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 除以上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93、已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因规划变更致使缴费面积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 答:(1)规划变更后造成人防缴费面积增加的,增加部分面积按规划变更时间所执行的标准收费。 (2)规划变更后造成人防缴费面积减少的,减少部分面积按原缴费标准予以退费。 & 94、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 答:(1)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3)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属地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甘人防办发〔号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各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结建”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结建”政策,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2.3.项规定的比例具体划分: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兰州市的远郊三县一区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县市区)按照2%修建。  4、新建除1.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甲类核6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甲类核6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二、严格落实人防规划,优化防护工程布局建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是提高我省人防综合防护能力的有效手段。新建防空地下室不能随意确定工程的战时用途,要严格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布局,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结合办公楼、教学科研楼、车站、宾馆招待所和居民住宅楼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人员掩蔽工程进行设计和建设,若区片内已建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基本满足战时需求,则应修建物资储备等配套工程。  (二)结合工厂、粮站及商贸用房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除修建一定数量的人员掩蔽工程外,应侧重修建物资储备等配套工程。  (三)结合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和电力电站等部门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结合地面用途修建相应的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工程。  (四)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区域内配套人防专项工程已完成拟定建设指标的,不再在该地区核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易地建设。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应当按不低于25%的比例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和配套工程等,不得修建单一类型的防空地下室。  (六)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设置非人防功能用房。设置非人防功能用房,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人防专用设备用房设置比例,经测算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10-25%,具体幅度为: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5%占用,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0%占用,大于2000平方米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5%占用。物资库、车库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0%占用,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5%占用,大于4000平方米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0%占用。设备用房是指按照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人防设备用房,如进、排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战时水箱,防化值班室,战时男、女干厕等。  (八)新建人防工程应尽量与社会干道、连接通道及已建人防工程实现物理分割、互联互通。  (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防需求,工程主体结构按照高于(含)人防防护最低标准进行设防。  三、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人防工程孔口防护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照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针对目前我省现有人防工程需平战转换数量较多,难以在临战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任务,而且费用无法落实,因此新建人防工程设计不考虑预留临战转换;若平时使用确需设计临战转换的,按“门式临战转换”设置。  (一)新建人防工程,一个防护单元中临战转换出入口不得多于两个。  (二)新建人防工程,“门式临战转换”出入口必须安装防护密闭门,在不影响战时使用的前提下可作为平时管理用门。  (三)所有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人防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等)安装,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安装,一次到位,不得预留孔洞或只装框不装门。  (四)新建人防工程,应同步安装滤毒罐、国家人防办推广的新型过滤吸收器、超压排气活门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一次到位,不得预留。  (五)凡未按“门式临战转换” 设计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不按照审定后的图纸施工的,视为不合格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工程防护设备不能同步安装、一次到位的,人防部门不得组织专项验收。四、强化平战结合,合理确定人防工程建设面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既是战时人员掩蔽、物资储备的场所,也是完善城市功能、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考虑到平战结合使用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新建各类人防工程的一个防护单元应控制在700㎡(含)以上,小于控制面积的,应当统一易地建设。  五、严格人防工程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一)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专项监理资质管理,人防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要审查监理资质,把好人防监理资质审查关。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现场检查,监督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及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凡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和未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个人,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凡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若委派无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各级人防办要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备案建档工作,及时建立纸质、电子档案。  (二)纸质档案应做到分类科学,编目准确,图文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详实。档案要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工程总说明、工程登记表、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工程照片、影像资料、备考表。文字资料部分按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影像资料以光盘存储。  电子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数据真实齐全,信息录入及时准确;    2、人防工程分布图标绘无遗漏;    3、上传工程图纸和照片清晰;    4、工程概况介绍和视频介绍齐全;    5、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数据一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甘肃省人防办公室&&&&&&&&&&&&&&&&&&&&&&&&&&&&&&&&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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