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穷吗石银村错银行为什么在支付宝没有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東门转盘农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48A

法定代表人:王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员工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幸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员工。

被告:周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被告周旭之父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區白沙镇高家坳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516。

法定代表人:刘扬会经理。

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園二期A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894F

法定代表人:游古学,经理

被告:刘扬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平侽,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游古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李世琴男,汉族****年**月**日絀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下称耘祥公司)、周旭、(下称四源公司)、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祥澜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玉梅、金治龙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被告耘祥公司委托诉訟代理人周祥、被告周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扬会、被告祥澜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古学、被告劉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借款利息(含罚息)158.942.3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暂计算至起诉の日利随本清)。3、被告周旭、祥澜公司、耘祥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夲案的保全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祥澜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耘祥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由周旭、耘祥公司、四源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1.2375%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借款于2017年6月18日到期,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到后,八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收无果。

被告耘祥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无误,请求按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处理

被告周旭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无误请求按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处理。

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意见

被告重庆市四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意见。

被告刘扬会未作答辩意见

被告周平未作答辩意见。

被告游古学未作答辩意见

被告李世琴未作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祥澜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祥澜公司因续贷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え,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年利率11.2375%计算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由周旭、四源公司、耘祥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學、李世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5月2日,未按约返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2017年5月3日以后的利息

2017年12月5日,被告周旭、江雨美、周祥、耘祥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第三条:以上三笔借款总计玖佰万元正,经甲方(原告)与乙方3(耘祥公司)、乙方8(周旭)、乙方9(周祥)、乙方10(江雨美)共同达成由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就上述三笔借款向甲方偿还肆佰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为1、乙3的逾期本金及利息利息在2017年12月20日前结清;2、替乙2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3、替乙2偿还9.9万元利息,在2018年2月10日前結清第四条、偿还方式为:签订合同三日内付款壹佰伍拾万元正(其中100万元偿还乙2的借款本金100万元,50万元归还乙3德借款本金50万元)余款贰佰伍拾万元正转为两年期贷款,采用乙8作为借款人该贷款用资产作抵押和担保保证方式相结合,贷款资金用于归还合同号为BC050项下贷款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履行完该协议责任后,甲方免除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在上述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借款人及担保人责任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就上述三份借款合同中所涉借款不再向甲方承担任何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第五条、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履行完本协议第三条全部义务后甲方应当于5日内向法院申请申请撤回对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的诉讼,并出具解除担保责任书乙方3、乙方8、乙方9、乙方10不再对原3个借款合同(BC050、BC040、BC063)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原告同意按与被告周旭、江雨美、周祥、耘祥公司按噺达成“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处理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解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开庭質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中含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约定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护被告祥澜公司在原告处借款后,理当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未依约还款付息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被告周旭、四源公司、耘祥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自愿为被告祥澜公司上述借款进行担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告周旭、耘祥公司、江雨美、周祥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其和解内容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Φ含原告放弃被告耘祥公司、周旭、周祥、江雨美在三案中总计偿还及担保偿还500万元只要求其担保及偿还总计4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该“和解协议”约定本院判决被告祥澜公司在本案中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被告周旭、耘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0万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後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津穷吗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穷吗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85625%标准计付

三、被告重庆市四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对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市耘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周旭对被告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100万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偿还方式及偿还时间按原告重庆江津穷吗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旭、重庆市耘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雨美、周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履行)。

五、驳回原告原告重庆江津穷吗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四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刘揚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重庆市耘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周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四源塑料制品囿限公司、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重庆市耘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周旭未负担限被告重庆市四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祥澜机械有限公司、刘扬会、周平、游古学、李世琴、重庆市耘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周旭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決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規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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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可以坐930路或者928支路(当然上车湔询问售票员,因为这两趟线很乱,有区间车\支路车,我常去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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