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完整的证据链?链

自营药企高额的营销费用,底价转高开后大量的差价返还,以及正在遍地开花的CSO的各种费用支出,都要面对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销账发票。有的药企上百万的咨询费发票,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直接一张发票进账了,这种做法存在巨大的风险!

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

近日,中税专家组在整理给网友互动答疑时就强调,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

业务真实合理需要包括发票在内的系列相关实质性要件组成的证据链的支持,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判断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是证明企业支出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是否合理的重要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药械推广活动需要什么证据?

2015年,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稽查北京某大型外资药企时发现,该公司营业费用小型研讨会科目项下核算的会议费用高达1亿元,从报销凭证看,这类小型研讨会的地点大多在餐厅包间。公司税务总监称,小型研讨会是医药行业开展业务宣传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参会的医生工作繁忙,在午间或晚上下班用餐时间互动交流,故会议地点选在餐馆,会议费用体现在餐费发票上。税务总监解释道:我们只不过是吃饭的时候谈点事

对此,检查组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检查组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该公司仅有一张餐费发票而记入小型研讨会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

药企和CSO常规业务的证据链有哪些?

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会议费,包括各类推广会议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如果是公司员工的车辆私车公用,有没有协议、制度、行车里程记录,油耗的计算,以及内部审批流程等等。

咨询费报销,超过一定金额是否有立项审批手续,是否有咨询协议,项目执行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报告是否通过验收等等。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是否有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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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证据和对证据的需求会逐渐增多。
发现犯罪事实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始。因此,谁第一个发现现场,何时发现,发现现场后如何处理,等等,就产生了报警材料,报案人的笔录,甚至还需要电话清单。
警察到场之后,肯定要先对现场进行调查。
于是有了现场勘查材料,有了在现场提取到的物证,如刀具、血迹等等
然后我刚才说过了,这个过程被监控拍下来了,于是要提取监控。那么监控保存在哪里,由谁提取,如何提取,总要有明确的来源。甚至连摄像头是在哪个位置也要明确。
接着,对尸体进行解剖,确定死因。
锁定嫌疑人,抓捕。那要有归案的证据,明确这人什么时候,在哪里被抓,抓捕过程如何。
然后核查这人的身份信息,确定年龄、民族、犯罪前科等。

抓到人了,总该有辩解的机会。
那如果他说当时我不在场,而是在某某朋友家里。总要去问一下这个某某朋友是否属实吧。
或者在现场提取到嫌疑人的DNA,总要做一下比对。
或者现场的监控视频不够清晰,无法锁定外表特征,还要做一下影像鉴定。
或者没准这人真有个X胞胎兄弟,甚至都不需要X胞胎,同胞兄弟有时候都非常的像。这个怀疑也得排除。

这人关在看守所里突然想不开要去举报路边摊卖黄片卖藏刀的,总得受理了去核实。
他家属把家里房子卖了要帮他赔钱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也没被某些律师骗,很平静地接受了赔偿和道歉。也得核实,还要询问被害人家属的真实意愿如何。

以上仅仅是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的证据情况,如果是杀人案件,所需要的内容比这更多。


所以,理论上,想证明A杀了B,只需要一个监控视频。
在刑事审判中,要审判A杀了B构成犯罪、判处刑罚,需要一大堆东西。
所以你想知道的“证据链”是很难描述并列举的,因为根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的要求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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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乃诉讼中应对证据冲突的法宝

   大部分当事人知道“证据链”这一诉讼专用术语,但几乎所有当事人将“证据链”理解成了人证、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组合,将“证据链”视为不同种类证据依次出击的“组合拳”。
  其实,诉讼的博弈性,决定着诉讼的对抗性,而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程度才最终决定着“证据链”的基本结构。
  因此,“证据链”的作用是消灭对抗,固本清源,否则,证据再多,形式再全,链接再长,对胜诉也于事无补。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的对与错姑且不提,但至少可以说明证据在打赢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有人又将这句话进行分解,如打医疗官司就是打“病历”,打交通事故官司就是打“伤残等级”,打债务官司就是打“借条”,不一而足。

    毕竟,打官司不同于一般事务,诉讼有其独特的规则,其中对证据而言,最重要的规则是:“不能被有效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也就是证据上的对抗,必然是针尖对麦芒式的。
  那么,什么是证据对抗呢?
  例如,在离婚官司中,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10万元的“借条”,女方则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的“借条”,这就叫证据对抗。男方想让法院判决女方承担5万元共同债务,而女方则想让法院判决男方承担10万元共同债务,依此相互抗衡。这是比较简单的证据对抗。

    再讲一个比较复杂的。一个人在小型宴会上丢了一枚钻戒,有人提议搜身,结果在另一人上衣口袋里搜出了那枚钻戒,丢失钻戒的人于是说:“捉贼捉赃,原来你是个贼。”被搜出钻戒的人马上反驳:“栽赃陷害,原来你设个套要陷害我。”究竟是“捉贼”还是“栽赃”,电视剧里这种老套情节上演了无数次。证据对抗成了电视剧本俘虏观众的精彩悬念。
  真实的官司,真实的证据对抗,远比以上例子要复杂,但是以上两个例子最后终究要有一个裁决。法官不会光凭两张“借条”确定共同债务数额,警察也不会光凭钻戒确定“捉贼”还是“栽赃”,法官和警察必须参考其他证据才能予以确定,其他证据与“借条”的组合,与“钻戒”的组合,就是我们所讲的证据链。

    由此可见,证据链是应对证据冲突的选择,当某一项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的真实存在时,必然需要另一项(或几项)证据补充证明,才能使法官对事实的认识趋于清晰,让法官最终对事实能够得以确定,由此,这一证据的互相补充说明、相互印证,便可以称之为证据链。
  证据链的形成来源于证据对抗的需求,决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因此,证据链的准备是否充分,与当事人对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程度的预知是否到位有关。   
  传统上,证据对抗一般可以分成三个方面:
  1、围绕“基本事实”展开的证据对抗
    支持官司诉求的基本证据,具有直观性。如债务官司,原告(债权人)需提交被告(债务人)书写的借条或欠条,如没有书证,则需第三人予以证明的证人证言。打官司有攻有防,债务人会以“超出诉讼时效期限”为由予以对抗,债权人还必须提交“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的证据。“借条”与“催款”这两份证据,就形成了支持债权人诉求的证据链。
  2、围绕程序展开的证据对抗
    程序性证据对抗的形式,纷繁复杂,一般的当事人往往准备不足。
  3、围绕法律适用展开的证据对抗
    法律冲突随处可见,因此,各方当事人都想争取适用“对己有利”的法律,证据对抗由此展开。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农民与城市居民同样作为受害人,赔偿数额却相差巨大。失去土地的城市郊区农民以何种身份获赔呢?受害人以农民集体组织已消亡,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已经设立,要求以城市居民身份获赔。受害人以“土地征收协议”、“街道居民委员会设立文件”组成了证据链。肇事者以受害人户口簿登记仍为“农业人口”为由,应以农民身份获赔,并以“户口登记簿”、“身份证”、“公安机关证明”构成证据链相抗衡。
  证据链无非就是充分考虑以上三方面的证据冲突,有针对性地预先准备的证据,每一个方面有可能形成小的证据链,综合之后,就形成了大的证据链。如果几个官司相互牵连,就形成了证据链体系。
  证据链,诉前准备最有效
  民事官司、行政官司、刑事官司对证据链的要求基本相同。当事人“陷进”官司之后,按证据冲突的需求组织证据链,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证据链的组织与运用,如能与平时具体的民事行为联系在一起,让证据链明晰具体,就能最有效、最低成本、最和平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就好比国与国之间的“威慑”战略:“我的军事实力摆在这儿,要打你也打不赢,何必呢?”和平与利益,只要有心准备,其实也很容易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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