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不明pos消费出现不明消费

警方提示:银行卡短信典型欺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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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银行卡短信典型欺诈手法
&&&&&& &针对近来有部分诈骗分子假冒银行或银联的名义,利用手机短信,甚至直接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貌似合理的理由,诈骗银行卡资金的情况,中国银联和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昨天分别给本报发来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警惕此类诈骗。银联目前向各家银行、公安机关反映,联合进行打击和防范。
  日前,有市民
反映有人冒充建行工作人员以发短信的形式,索要用户密码。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昨天给本报发来通知,郑重提醒持卡人:银行工作人员绝不会索要客户密码,持卡人不要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建设银行已通过建行网站、ATM机屏幕显示、银行卡对账单等方式对防范不法分子使用虚假信息诈骗银行卡资金进行了相关提示。
  中国银联也表示,持卡人要对来历不明的短信或电话要提高警惕,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等账户信息,更不能通过ATM向不明账户进行转账。
  据中国银联调查,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是:假冒银行或“银联”的名义向持卡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诱骗持卡人拨打虚假短信中指定的电话号码。持卡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后,在语音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后转为人工服务,诈骗分子以所谓银行或银联的“工作人员”的名义,再次告诉致电人,其银行卡“确实”发生了虚假交易,并称其银行卡资料可能泄露、已被伪造,要其到公安机关的所谓“金融犯罪科”报案,并提供公安机关的所谓报案电话。同样,诈骗分子以警察的身份,言之凿凿,进一步诱使持卡人上当,告诉持卡人为避免损失,应联系“银联”或银行,诈骗分子再次冒充所谓银行或银联的“工作人员”,要求持卡人到ATM上修改“二维码”,诱骗持卡人在ATM进行相关操作,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预先以虚假身份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内;或者直接以提供“安全账户”为名,要求持卡人转账。得手后,不法分子很快通过取现、转账等手段窃走资金。
  四种典型欺诈短信
  短信1:“尊敬的××银行客户您好!因日前发生多起资料外泄,取款卡遭复制案件,为避免盗刷,请立即与银行联合管理局联系,电话:5108****。”
  短信2:“×××您好!你的储蓄卡于×××刷卡消费××××元成功,此笔消费将从您账上扣除。如有疑问请拨5108×××银联联合管理局。”
  短信3:“中国银联银行卡管理处:您的刷卡消费金额××××元已经确认将从您的账户里扣除,查询客服电话:6102****。谢谢!”
  短信4:“××银行通知:贵用户取款卡刚刚在×××刷卡消费××××元,已授权通过,授权码1658。如有疑问请拨6102****管理部查询。”
来源:互联网&
编辑:办公室 &发布时间:
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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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点了一个不明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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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的前两天,我打开过一条说是积分换话费的链接,可能是那时遭了。”何女士说。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与何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不在少数,资金都是通过网购,以线上支付的消费方式被盗走。破获此类案件的警官解释,机主点击可疑链接后,不法分子就在手机“种”下木马,拦截用户的短信和验证码,然后通过一些网购平台,或电信运营商的平台拿到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网络支付,最后再次拦截短信验证进行盗刷。
原标题:只因点了一个不明链接何女士拿着被盗刷的消费清单。本报讯(记者沈诗洁摄影报道)“银行卡没离身,这两天却被消费55次,4万多元就这样不见了,莫名其妙。”昨日,何女士拨打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811告诉记者。何女士回忆,前几天曾打开不明网址链接,此后手机没有收到短信,何女士推测这和银行卡被盗用有关。2张卡被盗刷4万元何女士的工资卡是工商银行的,9月15日因为公司换发新卡,何女士到银行将旧卡上的存款转到新卡上。“查询余额的时候发现少了2万多元。”何女士很纳闷,“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没离过身,怎么会被人盗走呢?”为了防止卡上存款再次被盗,何女士当日将余额转移到新开户的另一张银行卡上。然而,9月16日何女士发现新卡上近2万元也不翼而飞。银行提供的消费明细清单显示,卡里先后消失的4万多元在9月10日至16日,通过快钱支付、财付通、连连银通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网购被消费,交易多达55笔,金额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我新办的银行卡没有开通网银,怎么能够网购?”何女士说。银行一位从业20多年的黎经理分析,电子支付不等于网上银行支付,没有开通网银但开通了快捷支付等支付平台,同样可以网购。“通过银行办理的网上银行在支付时会有U盾、密码器等介质参与,而有的支付平台为了方便,只需要手机验证码,很不安全。”黎经理说。被消费55次,没短信提醒银行提供的清单表明,9月10日何女士的银行卡被盗用,而何女士说开通了手机提醒功能,存取款都会有短信提醒,被盗用时手机却没收到任何信息。9月16日,何女士将手机送去维修,刷机后一条写有“快钱验证码101054”的消费提醒短信让何女士吓了一跳。“仔细回忆,我这两天从未收到短信,因为平时短信很少,也没在意。”何女士推测,自己的手机中毒了,有人拦截短信获取验证码进行网购。“事情发生的前两天,我打开过一条说是积分换话费的链接,可能是那时遭了。”何女士说。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与何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不在少数,资金都是通过网购,以线上支付的消费方式被盗走。破获此类案件的警官解释,机主点击可疑链接后,不法分子就在手机“种”下木马,拦截用户的短信和验证码,然后通过一些网购平台,或电信运营商的平台拿到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网络支付,最后再次拦截短信验证进行盗刷。目前,何女士已经报案,警方正在调查当中。点击不明链接,危险!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介绍,客户在开通网络快捷支付功能时,只需提供开户银行、用户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及绑定手机接收到的验证,不需提供银行卡密码。如果用户绑定了快捷支付,输入收到的验证码即完成交易,这时候短信被拦截就很危险。市民应该怎样防范网络支付的陷阱? 多家银行客服人员提醒,市民在网上支付时要注意保护账户安全,保存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此外,可以在手机和电脑安装安全防护软件,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下载非官方软件,防止手机、电脑中毒,导致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被窃取。“如果发现被骗,客户应马上报警,同时可冻结账户等将资金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工商银行八鸽岩分行黎经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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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银行卡被“莫名”扣费?
作者:潘晔
  新华网南京7月21日电(记者 潘晔)伪造客户签名、篡改申请信息,“悄悄”收取年费……近日,南京律师李小亮为讨要知情权状告(,)信用卡中心,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这一事件备受舆论关注。记者调查了解到,被“莫名”扣款事件并非个案,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严重漠视。  有多少卡被“莫名”扣费?  “一张几乎没有使用的银行信用卡,更没有欠费,却接到银行的"应还款"短信。”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3月7日突然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欠款110.88元的短信通知,这让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使用过这张卡的他感到有些意外。详细咨询后得知,由于该卡长期未使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于是银行扣除了180元的年费。  李小亮告诉记者,2008年办理这张信用卡时,并没有被告知需要缴纳年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他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需要缴纳年费的条款。  “幸好我的卡里只有几十元钱,不够扣180元,不然被扣了年费我都不知道。”李小亮说,“全国范围内,像我这样不明不白被扣年费的持卡人应该不在少数。”  南京市民侯女士所持的民生信用卡在其销卡后也“莫名”被扣了18元账务管理费。扬州赵先生的卡近日被扣了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多数消费者“被扣费”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少持卡人向记者坦言,让他们气愤的不是银行收的这笔费用合不合理,而是银行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收了费,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霸王条款成隐形陷阱  面对消费者“莫名”被收费的质疑,银行通常都会据理力争。比如,扬州邮储银行征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的数量。该行表示,如果客户主动销卡,邮储银行可以退还相关费用。但客户认为,邮储银行没有在办卡协议中提到该项费用,现在无论是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还是销卡都是不符合法规的。  李小亮告诉记者,在他据理维权中,他要求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当时他办卡时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复印件)竟然是伪造的。“最关键的是,在该申请表内容中,我没看到关于消费不到一定金额需缴纳180元年费的内容。”李小亮说。  事实上,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还存在于银行的格式条款中。比如,在中国《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中“客户签字”栏中写着,“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如有需要,贵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督部门核准或备案……”  不少消费者表示,“平时很少会逐字逐句研读这类格式性的条款,不知道银行竟然会如此表述。”也有消费者对此表示无奈,银行“嘴大”,它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又能怎么样?  “银行的各类霸王条款多是伪装在隐蔽地带或是含糊不清”。业内人士感言,被“隐身”的霸王条款犹如被粉饰的卖身契,消费者签字的同时是“自愿”跳进了银行设计好的陷阱。  “知情权”怎能被“隐形”?  “消费者知情权一再被"隐形",说到底,是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地位失衡和权利义务倒挂造成的。”江苏省消协法律援助部主任许焱认为,一些银行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不肯“打开天窗说亮话”,多少有些“店大欺客”的傲慢心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在经营场所发布的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如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说,只有消费者以明示同意而非默示同意方为消费者同意变更的举措,才能保障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正确行使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多项权益。”多数业内专家表示,金融机构也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实行的新版《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三条“自律约定”中明确指出,应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公约虽然不是法律法规,却是各成员银行的集体承诺,所涉及内容对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对于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具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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