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报到国,安,局备案了,请问辞职后报到证怎么办出国会有脱密期吗

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脱密期,长于合同期(共8篇)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脱密期,长于合同期(共8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警报!年终离职凶铃——脱密期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我的图书馆
警报!年终离职凶铃——脱密期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作者︱程阳 赖玥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前,不少省市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脱密期。而所谓“脱密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劳动合同法》时代,是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设立脱密期呢?一脱密期的法律规制(一)前《劳动合同法》时代的脱密期1.国家层面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主要依据赋予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该条规定指的就是脱密期,也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前脱密期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仍现行有效。2.地方性法规对于脱密期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就脱密期的问题进行协商。(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仍现行有效。不论是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是地方各地的条例,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脱密期。(二)《劳动合同法》时代脱密期的法律规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脱密期的约定是有效的,对此各方并无太大争议。《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该约定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一致的结论。基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脱密期这一制度规定进去,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唯一的通知义务是提前三十日,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脱密期”的概念,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增设劳动者的义务,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初衷立法。问题分析到这里,问题似乎已经有了答案,实则不然。我们不难发现,上述分析都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作为着力点,所作分析也都离不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唯独忽略了《劳动法》的规定。换言之,自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在第31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实质上,《劳动法》同样没有将脱密期这一制度规定进去,但自日起施行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却在第2条规定了脱密期,并且在当时是有效的。如果说因为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脱密期没有了存在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同样没有对脱密期进行规定,但脱密期的约定在当时却是有效的,此时该如何理解?这可能也是劳动法律领域经常让我们困惑和纠结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部分地区已经做了相应调整,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0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这也就意味着,在深圳市,用人单位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要求劳动者履行超过三十日的提前通知期义务,否则涉嫌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时代的脱密期很难被认定为有效。二脱密期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模式既然法律规定是摇摆不定的,那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运用的呢?(一)提前6个月的通知期无法律依据,脱密期约定不予支持。在北京易观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段洪涛劳动争议上诉案[(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30号]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案中,段洪涛于日向易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易观公司认可段洪涛工作至日,故易观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段洪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易观公司上诉提出段洪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易观公司辞职,易观公司不同意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主张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结:既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另行规定所谓的脱密期,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效力原则,脱密期的约定已经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发生冲突,这与劳动法律的一般原则相悖,原来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的规定也就缺乏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对于法院的该种判决理由很难认同,毕竟,当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是与上位法《劳动法》相违背的。当然,从法院的角度而言,其会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条款,而《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本身也不是其援引的依据。(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脱密期,根据双方意思自治原则,脱密期约定应予支持。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陶佳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1291号]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脱密期。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签订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协议书》,系双方经过协商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和被告理应遵守、按约履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属于涉密岗位中的市场类岗位。因此被告在日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后至日期间,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脱密协议书》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原告无需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小结: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且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既然《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设定涉密期,而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现行依旧有效的情形下,我们就难以将脱密期约定判定为无效。该判决更多的考量的角度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劳动合同法》范畴下,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问题一直各方都无法说清楚的一个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争议的根源之一。(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军工等企业,关于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等事项由《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在陈范王与江苏南通申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788号]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针对陈范王涉及国家秘密的身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9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依据上述规定,申通公司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负有实行保密工作机制、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的职责,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确于法有据。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脱密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申通公司自行制定脱密期管理规定亦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涉密人员合法劳动权益。小结: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关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的规定,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军工等企业,关于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等事项由《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30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具体的脱密期则由各地以及相关特殊企业通过实施细则或地方规定进行细化。综上可见,司法实践中,在判定脱密期的约定是否有效时,均倾向于将《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概言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脱密期的约定是有效的,但仍然有部分地区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判断脱密期的效力。三脱密期约定在司法法律规定矛盾,司法实践不统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选择(一)脱密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选择通常来说,企业的保密手段并不仅限于一种。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脱密期不能和竞业禁止一起运用。从《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可知,脱密期和竞业禁止是可选择但不可一起运用的。因为如果同时采取脱密期和竞业禁止,就极大限制了员正的劳动权利,有失于公平。此外,两种制度适用的情形也不同。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可见,此处还会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具体如何操作本文暂不赘述。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一个月将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笔者倾向认为这样的约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方面这属于企业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这样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调岗后的薪酬待遇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应该维持不变,只因该调岗并非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如据此降低薪酬待遇,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对于类似上海等地区目前认可脱密期约定的地方,对于脱密期期限的约定也可以放宽到6个月以内。但不论如何,我们不建议仅仅采用规章制度这种单方管理的模式处理“脱密期”的问题。四结语对于劳动法领域的很多问题,我们总是困惑的,政策与法律的张力,司法实践中尺度的不一,让我们在实践中无法适从。以脱密期为例,我们是不是只是单向的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而不从用人单位、包括社会职场诚信等视角去考量一下这个问题?竞业限制作为一个事后追究手段是不是足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一些掌握核心机密的劳动者说走就走用人单位是不是真的就只能坐以待毙?(注: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劳动法第一团队”)
馆藏&14300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当前位置:
&脱密期能否出国读博士后?
航空保密单位保密人员,能否辞职出国读博后!
脱密期能否出国读博士后?
航空保密单位保密人员,能否辞职出国读博后!
作者 hss001
航空保密单位保密人员,能否可以辞职出国读博后!& &脱密期两年
到当地公安局查询就知道了.
签保密协议一份,就可以啦,
24小时热帖
下载小木虫APP
与700万科研达人随时交流涉密人员是否过了脱密期,边检怎么会知道呢?_百度知道
涉密人员是否过了脱密期,边检怎么会知道呢?
有问题求助大家:如果我现在辞职,脱密期一年,我在脱密期过后出国,边检怎么知道我是已经过了脱密期呢?是否是到时候再去找原单位,把我的名字从某个部门去掉?还是有什么程序,一年后我的名字自动就去掉了?边检是扫描我的护照来知道我在不在不准出国的名单...
我不是想在脱密期内出国,是怕手续没办好,过了脱密期出去边检也把我拦下来了。。那样机票不就浪费了嘛。也想知道是不是辞职一年后还要找原单位。目前不方便在单位问讯,所以请明白的朋友为我解答下疑惑吧!谢谢!PS:我问的问题不算"造谣"吧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由于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的名单都是在公安局的报备系统里面,申领出入境证件时需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辞职之后单位人事部门会向公安局发函,将个人资料从报备名单里删除,就是解除报备,一般需要1至2星期。如果因私护照在你本人手里,我想你可以办好签证出国,边检是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应该只有在逃在控人员名单,而没有处于脱密期内而不准出国的名单。不放心的话还是现在或者1年后咨询原单位人事部门是否帮你解除报备。
采纳率:26%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脱密期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涉密员工的脱密期管理必须在原单位进行吗?
【咨询】刘律师,您好,我是中科院下属一事业单位员工,我已经递交辞职报告了,但是单位不办离职手续,说要在原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我想问一下,这样是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一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保密法对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是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保密法并未规定脱密期必须在原单位进行,因此只要做好离职的前置条件,比如清退涉密文件、清退涉密设备、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收回场所出入权限。那么单位接下来就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提醒】可能原单位是怕脱密期管理不善造成一定风险,因此强烈要求在原单位进行脱密,实际上保密法并未规定必须在原单位脱密,只是原单位承担脱密期管理的责任,包括审批、报告、监管等。如果单位不批离职,不办理离职手续,那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通过到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辞职后报到证怎么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