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环保局检查汽修厂环保何时停止小门市喷漆好臭,污染空气?

  我家附近有户人家在家里隔出一个房子办了一个喷漆厂。开始的时候周边居民让他们把烟囱拔高不要影响周边的空气。但是他们完全不接受建议。周边四五个居民一起打了举报电话。环保局来了以后,他们塞了钱还是怎么的事情又不了了之,后来在打举报电话也没有环保局的来查了。现在他们还一直辱骂我们打过举报电话的,说要给我们点颜色看看。跪求天涯能人们出个主意。怎么才能正确准确的提高我们周边居民的空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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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贴 帮你顶
  求帮助啊  
  @缺德的才人角
12:15:24.0  好贴 帮你顶   —————————————  谢谢!  
  同情,但是真心告诉你,没有用的,这是我的亲身经历。
  没有用吗?我家附近好几个作坊,也好臭,我想举报
  你好!我家对面有个猪油厂,是专门炸猪油的,最近晚上五点半左右开始好臭,晚上七点到十一点也是好臭,都不敢打开门。望有关部门核查下谢谢!地址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茂名东方实验学校门口前往两千米,就是在广湛路旁边两层楼那就是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未验先投案(川环法西昌罚字[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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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夏项元& 职务
法人代表&&&&
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未验先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露天喷漆、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3日发送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西昌罚告字〔2017〕25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西昌罚听告字〔2017〕25号)、《送达回证》(川环法西昌送字〔2017〕25-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稿)》<span style="font-size:15.0mso-bidi-font-size:15.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ascii-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2.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喷漆、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对你公司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元)罚款;
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
共计处人民币贰拾陆万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或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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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凉山州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地址:西昌土城巷63号 邮编:615000 技术支持:凉山州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蜀ICP备号公安机关备案号: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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