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整个權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
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
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
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
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
、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
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嘚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
包括中国共產党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
并在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
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
监督者負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
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嘚权力;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
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
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
对这種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但是最高君主不可能事必躬
总揽一国所有必要的统治权力和处理所有的统治事务。
与到统治系统之中賦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让他们处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他又
可能怀疑他们为他服务的品质和能力
于是分散他们手中的权力,
督机构对他們进行监督或使他们相互监督和制约
中国自秦朝以降的绝大多数朝
代在权力设置时都意识到分权和设立监察官员的必要性。
田延国;王应珍;曾德强;邹联华;;[J];法治與社会;2011年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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