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起诉儿子没给看孩子给另一个儿子去看孩子这样等老了是平等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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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不同意赡养老母亲: 老人经常挑拨我们孩子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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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子女责任
&&&&&&& 导读: 24日,由本报与江西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记者走基层服务老百姓”之法律服务热线,邀请了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高波律师、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王登霆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昌)王金平律师等3人前来接听热线。热线还未开通,便有心急的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短短一个小时的接听,数十名读者通过热线咨询有关老人赡养方面的问题,3名律师一一作了解答。记者了解到,咨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家庭矛盾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方面引发的赡养问题。
  24日,由本报与江西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记者走基层服务老百姓”之法律服务热线,邀请了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高波律师、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王登霆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昌)王金平律师等3人前来接听热线。热线还未开通,便有心急的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短短一个小时的接听,数十名读者通过热线咨询有关老人赡养方面的问题,3名律师一一作了解答。记者了解到,咨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家庭矛盾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方面引发的赡养问题。
&&& 法律服务热线接听现场
  A 生活赡养关系
  老人不能自理财产应由监护人保管
  南昌市民陈先生:父亲每个月都有退休工资可以领,但是患有老年痴呆,因此轮流住在两兄弟家,父亲的工资到底要归谁领呢?能不能由第三方管理?
  律师:父亲的退休工资属于自己的财产,但由于其已不能生活自理,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保管。你们两兄弟均是父亲的监护人,均有权保管父亲的财产。既然你们兄弟之间协议轮流照顾父亲,则父亲的退休金由你们兄弟轮流领取。至于能不能有第三方管理,建议你们去公证处咨询下。
 & 子女无力赡养老人可求助政府
  南昌市民苏先生:父亲过世了,母亲没有工作单位,但现在我们夫妻俩均下岗,无收入来源,母亲的赡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律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在自身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寻求政府的帮助。
  子女再忙也要常回家看看
  南昌市民张女士:父亲有四个孩子,现在年龄大了,行动不便,孩子都有工作不能陪在身边,该如何赡养老人?
律师:儿女不仅要对父亲在经济上进行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照料,给父亲精神上的慰藉。法律规定老年人赡养问题不仅要解决经济上的问题,更要关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经常回家看看老人。
儿子不关心老父亲可求助居委会
  南昌市民梅先生:我今年已经80岁,一个儿子跟我一起住,但是他90%的时间都在外面玩,不能给予我生活上的照料。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赡养人不仅要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还要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如果赡养人出现梅先生的问题,儿子疏于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赡养人强制执行。目前只能通过说服教育,让赡养人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建议梅先生多和儿子交流沟通,求助于居委会进行调解和教育。
  B 房产继承纠纷
  赡养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南昌市民王女士:经过家里几个子女口头协商,决定将父亲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哥哥,但是哥哥要负起赡养父亲的义务。将房子过户给哥哥后,哥哥却反悔,不肯赡养父亲,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首先可以找社区等部门进行协调,如果调解不成,诉诸法律。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有两个以上证明人证实口头协议的真实性,则该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老母亲无人赡养可以变卖房产
  南昌市民陈先生:母亲已经82岁且患有精神疾病,父亲去世,家中四子女均无能力供养母亲,母亲名下有房子,可否由子女代为变卖该房产,所得收入用作母亲赡养之用?
  律师:可以。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子女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承诺同意变卖该房产的费用全部用作母亲晚年的生活费用以及相关开支,明确费用的管理及支配使用;其次,找到母亲所在的养老院、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四子女无经济能力赡养母亲的证明;第三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同意授权谁代为出售该房产;其余事项可以到房管局具体咨询。
  借父母钱购房不属于可继承房产
  南昌市民张女士:母亲当年借钱给小女儿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户主的名字是小女儿的,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厉害,其他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该房产?
律师:不可以。小女儿是参加自己房改的房屋,因为当时困难才向母亲借钱,不能把借钱等同母亲参与房改,但是小女儿应当把当年购买房改房的钱加上一些利息还给母亲,该房改房的产权归属还是属于小女儿。
受赠人反悔不赡养可收回遗赠物
  南昌市民张先生:我今年70多岁了,无儿无女,老伴也去世了,只有一个侄子。我想一个人太孤单,就与侄子签了一份协议,他为我养老送终,我把房子给他。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侄子名下,但是他现在反悔了,不养我,我该怎么办?
律师:张先生与侄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侄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张先生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侄子返还房屋。
  放弃继承权仍要赡养父母
  南昌市民赵女士:我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三个在外地生活。2003年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达成协议,我由留在身边的大儿子赡养,日后房产也归大儿子一人继承。之后,房子也过户到了老大名下。现在老大夫妻两个人都下岗,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我就让外地的3个子女寄点钱养我,但是他们说已经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赵老太生活在外地的3个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我国的伦理道德,赵老太有权利要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他们拒绝,赵老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家庭矛盾纠纷
  兄弟姐妹拒绝赡养老人可向法院起诉
  南昌市民袁女士:老公的父母有两个孩子,老公是老大,还有一个弟弟,兄弟俩都在农村生活。弟弟跟其父母不合,经常吵嘴,尤其是跟他母亲不合。十年前,弟弟口头提议将两个老人分开来一家养一个。父亲跟了弟弟之后两个月便去世了,母亲一直在我们家十多年,想问一下,以后如果老人遇到什么疾病可不可以两家共同承担经济费用?弟弟一直很霸道不好说话,到时候不肯答应怎么办呢?
  律师: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你的婆婆有权利要求儿子承担一定的生活费用,可要求两家共同赡养。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且一个老人已经去世,情况发生变化,如果到时弟弟不肯答应,可向当地居委会反映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孝同时也要尊重老人意愿
  南昌市民孙女士:我赡养母亲五六年了,母亲有退休金,但生活需要人照顾,母亲说要跟着我,哥哥姐姐也不愿照顾。之前哥哥姐姐还会给我照看母亲的工资,但是后来就不给了,母亲对他们有意见但又不敢当面跟他们讲,我天天也因此产生一肚子怨气,我赡养母亲有错?
  律师:你赡养老人没有错。你的问题主要属于家庭矛盾,你可以要求哥哥姐姐把母亲接去轮流赡养,母亲总这么忍着,一定也是考虑了各方面的原因,建议你尊重母亲的意见。
  赡养也遵循“子承父业”
  南昌市民王先生:我爸爸有兄弟三人,姐妹两人,爷爷早逝,最近因赡养奶奶的问题出现家庭纠纷。因为大伯已经去世,大伯母说她经济有困难,没有能力赡养我奶奶,但是大伯父的儿子女儿已经参加工作,请问大伯父的儿女对我奶奶是否有赡养的责任?
  律师:你大伯的子女对祖母有赡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即使王先生的大伯已过世,其子女也有负担能力,应对祖母进行赡养。
父母离异子女仍有赡养双亲的责任
  南昌市民陈女士:我父母由于父亲出轨离异,父亲离婚后马上和第三者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我是母亲养大的,我父亲从来没有给过我抚养费和学费。现在我大学毕业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我父亲又回来找我,说要我养他,我可以拒绝吗?
  律师:无论父母是否离异,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虽然陈女士的父亲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但陈女士不能不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南昌市民郑先生:我在十几年前离婚,儿子归我前妻抚养,但我每月都按时给抚养费用。前段时间前妻与我发生纠纷,扬言说让儿子不为我养老送终,我想问,这种情况儿子是否对我有赡养义务,赡养费是多少?
  律师: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离婚后父母是否再婚,子女均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即使父亲有退休金,子女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至于赡养费的多少,一般会参照当地居民消费水平而定,也应考虑父母或子女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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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如何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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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41:33
导读: 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
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  中国《》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 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 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五、赡养费怎么给?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也就是说,上面给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是一个最 低标准,如果子女给父母的比这个标准要多,那就按照多的给;如果子女给父母的赡养费比这个标准还要低,那么就必须提到这个标准上来支付赡养费。  被赡养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父亲:         母亲: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长子:         次子:  长女:         次女: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赡养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给被赡养人零用钱______元。  2、被赡养人系单独居住且无固定收的,赡养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给每位被赡养人现金______元,粮食______公斤,食油______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赡养标准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粮油时间应在夏收、秋收后的每一个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人应相应提高赡养标准。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入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6、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被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7、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被赡养人的承包田,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8、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发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9、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10、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11、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多位赡养人可复印留存)、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被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村(居)委会: (签字或盖章)  日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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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ip:183.61.236.40 前 &
不是人的太多,还好有保护老年人的法律,要不是有多少老年流漓失所,孤苦一生。赞&
匿名 ip:123.151.153.35 13天前 &
独生子女很多,现在孝顺传统观念传承不胜,赡养法应该慎重整理,避免每个人到老年的苦楚,因为每个人的孩子都不多,都有老的那么一天
匿名 ip:119.36.86.104 前 &
一个母亲,两个父亲,两父亲都已去世,母亲无生活能力,前夫一儿一女,后夫一儿一女,四个孩子如何承但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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