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能私自办理持有上海因私护照办理流程吗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办理护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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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办理护照须知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为使您尽快出行,请阅读本须知,并下列步骤办理。
  步骤一:领取申请表
  (一) 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 领表时请说明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填写《申请请》时应注意:
  (一) 《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 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 "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五)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 "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 "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九) "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一)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二、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一) 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 国有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 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 上述(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 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意见。
  (六) 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意见。
  (七) 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有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 关于相应证明材料的说明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要有户口卡片。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2、 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兰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即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3、 根据您出国事由的不同,您还需要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是外文,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
  探亲访友:
  (1) 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信件。
  (2) 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所在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身份或居住证明或在学、在职证明;被邀请人的前往地须与邀请人居住国一致。公派出国人员,也可由派出单位出具证明。
  (3) 下列人员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居住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及随父母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父母已获得护照的,提交父母护照的复印件);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市侨办的归侨侨眷证明或北京市政府侨办签发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
  (4) 公派出国人员的家属随行出国的,提交公派单位同意随行的函件和公派人员的邀请信。
  旅游:
  (1) 个人出国旅游每人须提交旅行所需的不低于4000美元等值的国际流通货币外汇费用证明,即申请人名下的存单或银行证明或境外亲友以冻结帐户形式指定申请人使用的境外银行存单证明;
  (2)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
  出国留学:
  (1)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国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国内合法中介机构联系出国学习的,也可提交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须提交全军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非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2) 公派留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定居:
  提交拟前往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也可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前往定居的邀请信和亲友在该国定居的证明。
  就业:
  (1) 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雇主雇佣、聘用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被聘雇人姓名、工作性质、工资职务、工作期限。
  (2)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和外派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合同的副本。
  (3) 由具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经该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1) 与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相适应的国外邀请函。
  (2) 工作单位的派遣函或证明,法人本人出国免交派遣函,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北京市文化局或文化部出具的同意证明。
  步骤三:提交申请
  在您备齐上述材料后,请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复印件(B5纸规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 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已持有普通护照的,提交原照,以备查验
  5、 照片1张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加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取得护照。
  1、 出国治病或控望危重病人;
  2、 出国奔丧;
  3、 公派出国留学;
  4、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5、 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需15日内到达的;
  6、 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您的申请被受理后将取得《回私出境证件申请加执》,请您持《回执》和身份证当即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拍摄护照专用照片。请注意自己的服饰和仪表。
  步骤四:领取护照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你可在14个工作日后或《回执》上标明的取证日期领取护照。领取护照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在交付200元工本费后即可取得护照,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时,请您仔细核对护照及出境止上的各项内容,附上出现差错。
  凡在《回执》标明取证日期3个月后没有领取的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将予以销毁。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点: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至16:30。
  咨询电话:078237。
  监督电话:110、015316。
  备注: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能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本须知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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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局、办,区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开发区关于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持因私出国(经)护照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检查对象
  1、在职科级(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和已退休的科级(含副科级)干部;
  2、区属国有企业科级干部;
  3、从事保密、档案、财务、技术研发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持证情况。查公职人员经审批持有出国(境)护照情况和未经审批持有出(国)境护照的情况;查公职人员所持护照是否仍在有效期。
  (二)报备情况。查组织部门是否及时将新任干部情况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报备。
  (三)审批情况。查是否存在不经审批办理护照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问题;查公职人员是否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组织、纪检部门把关,公安部门办理的程序履行了护照办理审批手续。
  (四)使用情况。查公职人员所持护照经审批使用的情况,未经审批使用的情况,以及有无持因私出国(境)护照按因公出国(境)使用的问题。
  (五)护照管理情况。查公职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护照是否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六)经费报销。查因私出国(境)费用是否落实了一律自理规定,有无挪用公款或向下属单位摊派的问题。
  (七)不宜出国(境)人员持有护照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类人员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一是管理、知悉重要机密的人员;二是正在进行重大技术研究的人员;三是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的人员;四是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人员。
  (八)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因私出国(境)人员国外期间是否执行每季度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国(境)外情况,返回本市后一个月是否向审批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出国(境)情况,并按规定上交护照或证件。
  三、检查方法
  (一)个人申报。各单位要层层开展宣传发动,要求公职人员主动申报本人持有出国(境)护照情况,对拒不申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个人申报工作于2月8日前完成。
  (二)单位自查。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十年来公职人员持有出国(境)护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与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一同收集后,于2月16日前报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三)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办理的公职人员仍在有效期的护照进行认真核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持因私出国(境)护照公职人员名单向人事部门报备。核实工作与各单位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于2月16日前完成。
  (四)管委会核查。2月上旬,管委会组成核查组,协调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事旅游部门,对党员干部个人护照申报情况、科级领导干部护照上交情况、普通党员干部个人护照单位集中保管情况进行核查。对应申报未申报、应上交未上交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单位,集中保管不落实、管理混乱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将进行通报,对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搞好这次检查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引深群众路线教育成果,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要管党、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各风清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各单位要把开展这次检查与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结合起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严重违反规定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人事劳动局将向各单位反馈核查情况,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检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立足长远,严格管理。各单位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扎实细致抓好检查工作落实。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抓好整改。要严格执行每次出国(境)都要按程序审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加强护照管理,确保因私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中纪委网站: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后果很严重
&&|&&来源:
中纪委网站
&&|&&编辑: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组织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江西省广昌县环保局原局长刘S曾因工作调动要迁户口。他生于1963年,在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时,他心想:&如果将年龄改小两岁,自己不就可以推迟两年退休了吗?&就把自己的出生年份填成了&1965年&。
  霍然&年轻&了两岁,刘S没觉得这是什么大事儿,直到他受到了严厉的党纪处分。
  党员干部谎报年龄,有人觉得这是小事儿,其实反映了对党纪的漠视,对组织的不忠诚。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是检验一名党员合格与否的试金石。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吗?
  年龄、财产要如实报告,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要不要报告?身边人出现问题要不要报告?总书记说:&当然要报,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报告是什么原因。不要突然来了一个网上消息,我们不知真假,再去核实就被动了。光知道没有报告不行,还要问清楚为什么不报告。到了一定程度就要派纪委去了解情况。&
  总书记还说,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要满不在乎,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不请示不报告,可能就是出问题的前兆
  孔子说&游必有方&,可是有些领导干部连这一条都做不到。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
  有的领导干部不知哪来的神通,办了好几个身份证,违规办了因私护照甚至持有外国绿卡,有的有几本港澳通行证,有的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国外去了,根本没给组织上说一声,没把组织当回事!
  &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要格外注意,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总书记严肃指出,这些都要查,查出来就要处理,不搞下不为例。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
  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组织能随时掌握干部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管理监督干部,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发生。
今年以来,银行对“沉睡”银行卡的管理不断加码。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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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纪委加大了对官员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曝光力度,特别是6月以来,在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8度点出违纪者隐瞒不报个人事项,并认为这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
记者梳理近半年的相关案例发现,官员对本人因私出国(境)、个人资产的隐瞒率相对较高。随着抽查核实比例的提高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官员瞒报个人事项的风险进一步提高。
今年8名省部级官员被通报瞒报个人事项
记者统计,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8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以及奚晓明。
6月15日,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此后的4个月内,中纪委又公布对16名省部级官员的立案审查结果,其中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就有6人。
此外,近段时间以来,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新疆民政厅原副厅长莫涓、天津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家星、广西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唐成良、湖北黄冈市人大原主任龙福清和山西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等地方官员,也被查出对应如实报告的个人事项有所隐瞒。
在高校系统,南方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平,山东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也上了瞒报个人事项官员的名单。
在国企系统,武钢有3名领导人员瞒报亲属违规办企业。贵州电网公司副巡视员王和在填报的2013年和2014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均隐瞒了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瞒报出国出境及个人资产相对高发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
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
《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在对上述8人的通报中,中纪委对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和奚晓明,只指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未有进一步所指。而对赵少麟则点出具体情况:隐瞒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记者梳理近半年的相关案例发现,官员对本人因私出国(境)、个人资产隐瞒率相对较高。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汤东宁是瞒报因私出国情况的典型。10月9日,中纪委通报显示,汤东宁存在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等情况。
此外,报道显示,新疆民政厅原副厅长莫涓为本人和其儿子办理假身份证,随意出入国境;山西汾阳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利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隐瞒身份,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出国旅游。
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通报,该部领导干部瞒报的事项,主要集中在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基金、股票和房产。有人未报告本人及配偶名下多达4套房产和车位共计235.06平方米,还有人未报告配偶持有基金市值高达167万元。
中纪委此前分析,有些干部认为自己工作内容不涉密,利用节假日出去玩几天,“没必要”申报;还有人觉得不报不一定能被查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中纪委指出,这种行为是不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是党性观念不强、党纪意识淡薄的体现,归根结底是对党不忠诚。
官员瞒报个人事项风险提高
今年以来,随着抽查核实比例的提高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官员瞒报个人事项的风险进一步提高。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自2015年开始,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
除扩大随机抽查比例外,今年还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中组部表示,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中,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这一新方式。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是中央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受到严查是拟提拔干部。2014年11月以来,江苏拟提拔干部中有39名干部因瞒报被暂缓任用或取消资格,其中2人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交通运输部1名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和12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在任领导也会因违规报告事项影响职业前途。今年4月初,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清,因未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原因被依法罢免县长职务。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肖俊认为,类似李玉清因个人事项申报不实而被罢官,是从取消提拔到直接罢免,这是一个新的信号,凸显制度的刚性不断增强。(人民网记者 贾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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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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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五、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胡亚汝(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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