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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李浩、孙国祥、周佑勇:从员额考试谈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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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李浩、孙国祥、周佑勇:从员额考试谈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下)
【桂公梓按】5月27日,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主持召开司法讲堂。李浩、孙国祥、周佑勇三位教授结合在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中的命题和阅卷情况,以“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为主题进行了精彩讲演。全省法院法官通过视频直播收看了三位老师的授课。作为会务人员,我全程旁听了这次授课,并有机会在会后反复研读三位老师讲课的文字版实录(另一个原因是领导要求我进行文字整理-_-),愈发感觉受益匪浅,收获良多。故征得许院长和三位老师同意,将本次授课的文字实录分享在此,供各位法律人学习揣摩。(因全文较长,故分上、下两部分推送)另多说一句:虽然本公众号几乎不谈业务,但其实我也是热衷于钻研业务的!欢迎各位同我探讨法学理论、审判实务范畴的各种问题,我会拣我会的部分与你们交流……(?请点击)李浩、孙国祥、周佑勇:从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情况谈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日江苏高院司法讲堂实录下半部分)许前飞:下面欢迎东南大学法学院周佑勇教授给我们做报告。周佑勇:谢谢许院长。同样非常荣幸能够利用这次机会深度对接司法实务,全程参与本次全省法院系统首批法官入额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我是和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倪志凤、南通市中院高鸿专委共同负责行政法试卷的命题工作。民事、刑事和行政这三份试卷的命题小组都是分别由来自于学界的一位专家和来自于实务界且分别是省高院和市中院的两位资深法官精心组合、共同把关,我认为这本身就是一大亮点与创新。刚才两位教授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谈到作为民事法官、刑事法官所应当具备的专业思维和裁判方法,这些思维和方法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法官,只不过侧重点和专业度不一样。我总的一个体会是,这次法官入额考试有一个最大的创新和亮点:就是通过写一份裁判文书,综合测试法官各个方面的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首先,为什么只考一份裁判文书?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一份裁判文书”的考试?我的看法是,法官以专司审判为职业,这次法官入额考试作为对法官的职业技能测试,理所当然重点应当测试的是作为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所以,它既不同于常规的学校考试,也有别于传统的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问题的关键是,采取一份裁判文书能不能综合测试出法官的职业技能呢?对于这一点,让我想起了我们学校里面对研究生、博士生的毕业考试,采取的也是写一篇硕士、博士论文。尽管仅仅就是一篇论文,却完全能够反映一位学生各方面的综合学术能力。我认为,除了论文的写作能力之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探究学术问题或者说探究学问的能力,我们写一篇硕士、博士论文,首先得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是在探究学问;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研究问题的能力,譬如看似是一篇立法或司法实务对策性论文,但实际上要综合运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学理分析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方能论证周全;三是综合运用多学科原理和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譬如看似是一篇行政法的博士论文,但实际上可能要涉及到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甚至是法学学科之外的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原理和知识。所以一篇论文可能要融入到你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所学所思所想,而不仅仅是限于写一篇论文而已。所以在我们学校里面,考核一位硕士生、博士生能否毕业,是否达到了硕士、博士学位的水平,最关键的就看一篇论文,这就足够了。同样地,在我们法院里面,一份裁判文书就类似于是在写一篇论文、在研究一个学问,它承载了全部审判活动,也是审判成果最权威的体现,也是对一名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学专业素养、法治思维能力以及判案技巧和方法的综合体现。能否写出一份漂亮的裁判文书,是能否胜任法官这一职业的关键。所以,我认为仅考一份裁判文书,也完全足够了。其次,通过这一份裁判文书,究竟能够看出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呢?前面两位教授从民事、刑事的角度讲到一些思维、方法和技能。从行政审判角度来看,我认为最核心的思维是合法性审查思维。这种思维体现在我们行政审判全过程中,直接体现在一份行政裁判文书之中,综合测试出作为一名行政法官应当具备的一些技能和能力。结合这次行政法试卷的分析,我认为,至少可以看出,作为一名行政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1)熟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单纯从文书制作方面而言,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繁简得当。与刑事、民事相比较而言,既有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通过本次考试我们发现,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最容易出现疏漏的有三点:一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如何表述。这次新修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所以我们在这次试卷中设置了一个细节,就是交待了被告游子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华出庭应诉。对此,判决书中应当在“到庭参加诉讼”部分加以载明即可,但很多参考法官却直接写在了首部“当事人”部分,包括这次行政法卷里第一份优秀试卷在这里也丢失了1分。二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概括、归纳。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的明确要求,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必须概括归纳被诉行政行为。怎么样概括?这就成为行政审判文书和其他文书不一样的地方。这次考的案例是不作为案件,而且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的概括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告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被告游子县公安局没有最后作出实质性处理;二是对原告提出的复议请求,作为复议机关的滨江市公安局作出了驳回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必须把这两个方面概括全面才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有一个准确的概括和归纳,但是我们看了很多试卷在这个方面有所欠缺,有的概括不准确,有的只概括了其中一个方面,有的根本就没有做概括,这些都属不符合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三是诉辩意见的归纳。这可能是三份试卷中共性的问题,实际上在诉辩意见的归纳方面,我们都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繁简得当,而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诉辩意见。但是,和民事、刑事相同的是,行政试卷中也大量出现了直接照抄诉状或答辩状,有的虽然做了概括归纳,但又不够全面。譬如说,本案中设置了一个细节就是,原告诉状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但在一审庭审中撤回了一项诉讼请求,对此,在撰写行政判决书时需要有清楚的交待,否则也属于诉辩意见归纳不全面。(2)全面把控合法性审查的能力。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的最大区别,是通过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此行政审判必须始终把控对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除了在文书中需要准确概括归纳被诉行政行为之外,还必须围绕合法性审查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比如具体到这次考试的案件中,针对本案是不作为案件且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因此争议焦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复议机关是否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要做共同被告,但是如何理解“维持”,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在这里就成为解释上的一个争点。二是被诉行为是否合法。针对本案是不作为案件,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理解关键是“被告游子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三是针对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也需要基于合法性审查而作为一个争点。这里最容易疏漏的是,不按“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进行归纳,从而导致争议焦点归纳不全。这次考试中有的只归纳了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有的干脆就没有归纳或者是归纳的不全面。(3)客观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既然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它的最大特点是合法性审查,那么我们在认定事实方面也应当紧紧围绕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及认定其合法性的全部证据、依据和事实,来加以全面、准确、客观地认定判断。本次考的是“不作为”案件,不作为是不是行政行为?显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只不过是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它的构成一是要有当事人的请求,二是要有被告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事实,即它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不是作出答复或实质性的处理。我们的观点是,即便是行政机关已经进行了调解、调查、答复,但最后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仍然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必须要紧紧围绕“不作为”这类特殊类型行政行为的构成,完整地按照“原告请求、被告答复、未作实质性处理”的基本思路去组织素材,才会事实很清楚。在这次考试中我们发现,有的要么遗漏了其中一些关键事实,要么错误认定了一些事实,或对一些不相关的事实表述过于繁琐等等,这些均属未能够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4)高超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对于行政审判而言,可能更加需要法官具有高超的法律解释能力。因为行政审判、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一是形式合法性审查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二是实质性审查标准,涉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前一类是一种“确定性”的评价标准,后一类实质性审查标准则有些“过于模糊和不确定”,这时就需要法官高超的智慧和很强的法律解释能力。这次考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究竟什么是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都要结合法理来作出很好的解释,而不能仅仅限于对制定法条文的释义。考虑到考试的难易程度要适中,这次我们并没有考察难度更大的需要运用“法律原则”创造性解释法律的问题。但实际上,当我们面临一些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的时候,我们仅仅依据现成的法条解释是无法得到圆满解决和明确答案的,而往往需要借助于法律原则来判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这样的案例,比较经典的就是“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用了比例原则;再就是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一个经典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法官在司法推理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信赖保护原则等,从而成为学界公认的一个经典案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我始终认为,一个经典案例对法治进步的推动,并不亚于一部法律的出台。在西方,许多重要的规则和原则都是出自一些经典判例中的法官之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个案中创造规则即“法官造法”在我国是不允许的,但是法官仍然可以采取“法官释法”的策略。譬如,在许多个案中,法官通过有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这两个审查标准的解释,使得“正当程序”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标准获得了支持和创造性地运用。当然,这样做的话,就得有赖于我们的法官在个案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大胆的释法甚至造法,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而不能总是期盼着有一种严格的规则,总是希望找到一种现成的具体明确的规则作为自己的审查标准。这后者显然是一种传统典型的“规则中心主义”思维。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这种“规则中心主义”观念的禁锢,由此造成中国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普遍固守着制定法的现状,即将司法适用仅仅限于“条文”的法律适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基本上限于对制定法条文的释义。通常我们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审判案件、解决纠纷,法官的使命在于实现个案的公正。但是在当今社会,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如此的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案件又是如此的纷繁棘手。尤其是行政法领域的问题和案件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就不能仅仅像一台裁判的机器那样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当通过一次次个案的审理去阐释法律、发展法律,通过一次次个案的判决去积极地进行法律的创造。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官能够在个案中通过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从而确立一系列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一整套多元化的司法审查标准,那么这同样也能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而非仅仅推进司法正义方面,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作出巨大贡献。(5)缜密的逻辑推理与论证能力。仅有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的能力还不够,还必须具备如何将已经过解释的法律、法理具体运用到个案中进行司法推理和论证,并作出正确判决的能力。这也是法官最基本的专业思维能力。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倡导“法治思维”,究竟如何理解?我觉得法治思维应当是有层次的,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只要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做初步的认识和判断就可以了;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求他在行使公权力、做决策和处理社会纠纷的时候要有一种法治意识,要有合法性的思维判断,也就可以了;至于逻辑推理层面的法治思维,即如何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这才是法律职业人所应当具备的专业思维能力。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备这种能力。如果在这个方面的专业素养不够,只会机械地适用法律判案,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就会是说理不充分,看不到判决结果形成的过程,甚至出现错误的判决结果。譬如,在本次考试中,有的法官并没有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完整地展开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这一核心争点加以论证,或者论证不周全。再譬如,在原告已经起诉不作为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再行作出处理决定的,是否视为已经履行法律职责,法院是否还需要作出履行判决,很多人都没有很好地加以逻辑推理和论证,导致最终错误地适用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说明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能力方面有所欠缺。通过以上分析,我总体上认为,这次我省在全国首创“仅考一份裁判文书”的考试方式,的确是非常值得点赞的,完全能够综合考出法官的判案水平、断案的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当然,任何一种考试都有其局限性,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期待今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任何考试只是一种手段,也期待通过本次考试及大家共同努力,能够进一步推进我省乃至全国行政审判水平以及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为当下司法改革留下深深的足印。谢谢大家。许前飞:谢谢三位教授精彩的报告。我从大家的反应,从大家听报告的神态和专注度也能感受到三位教授的报告是非常精彩的。三位老师在这里联袂出席今天的这场报告会,结合这次法官入额考试的三个考题,给大家深入浅出地讲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非常关心的一些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注、有些时候会感到有些困惑的一些问题。三位老师侧重点不一样,李浩老师侧重讲方法,孙老师主要讲的裁判思维的养成,佑勇老师主要侧重司法能力。虽然三位老师侧重点不一样,但实际上殊途同归。他们讲的无论是方法问题、裁判思维问题还是能力问题,都是我们审判活动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听了三位老师的报告,我深有体会,一个法官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第一、法官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我们老喜欢用霍姆斯那句话,司法的生命力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逻辑重要吗?重要。如果没有缜密的逻辑思维,没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光凭经验办不了案子,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我们很多同志在办案的时候还是单凭着过去称之为经验的东西,认为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就是这么办案的。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和改革开放初期完全不能相比了,整个中国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也有了很明显的提高,我们办案还停留在过去单纯的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没有办法去面对复杂的社会变化。这次考题中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我们很容易从经验出发去思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要分析透,就要把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透,我们办案的同志有多少人认真研究共同犯罪的理论?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有很好的法学理论功底,要有很好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养成,整个司法过程就是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结合,如果我们不考虑知识,不考虑法学理论,可能遇到简单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处理,遇到复杂问题的时候就力不从心了。而这些复杂问题正是需要我们认真的去思考、考验我们法学理论的功底。今天三位教授无论讲的是方法问题、思维问题还是能力问题,其实都是在讲我们必须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没有这一点,我们的案子办不好,特别是遇到复杂的情况我们办不好。第二、法官必须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裁判方法。怎么去运用裁判方法呢,这个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积累问题,但是方法的选择我觉得也是一个法官素质的重要体现。李老师以民事诉讼为例讲了裁判方法,我理解他还是很认同王泽鉴教授所提出的请求权的分析方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我们很多案件,法官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会忽视请求权本身,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判非所诉,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刚才李老师还讲到一个争点归纳整理的方法,我们办理案件中,现在民事诉讼程序很多同志都会运用这种方法,在裁判文书中都有争议焦点的归纳,在开庭的时候都会归纳一下争议焦点,但是我们在其他的诉讼程序中,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诉讼程序中,我们对争点的归纳有些时候还不是很熟练。把争议焦点进行必要的整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庭审效率,把庭审的时间、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争议焦点上。但我们一些同志在庭审过程中,甚至写裁判文书过程中,习惯把所有的东西全部罗列上去,写了很长一段,最后写“双方对此无争议”。无争议你花了那么大的篇幅写了干嘛。一定要在我们的裁判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突出争点,这是我们很多同志需要补的短板。我们在实践中养成方法的训练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很大程度上要靠经验,但是也要靠我们的学习。刚才三位教授都给我们从不同的侧面,从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角度都给我们讲了方法,我们可以去领悟,去学习,同样也可以向我们的同行学习,向我们的同事学习,向兄弟法院学习,包括邹碧华同志写的九步法,我们都可以学习,互相之间取长补短,方法问题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我们也一定要在这方面用心。第三、法官应当具备全面的司法能力。我也赞成我们需要专才,我们需要在某一个领域特别钻研的法官、司法人才,但是我们司法能力的培养,我们的司法能力靠什么来判断?我赞成周老师说的一个观点,他讲到考察一个博士生的水平,要看他能不能运用多学科的原理和知识来解决问题,孙教授也同样讲到体系化思维的问题,整个刑法是一个体系,行政法是一个体系,但是对于我们法院来说,整个法律就是一个体系,我们很多案件是跨部门法的。现在三大诉讼,现在很多案件是跨诉讼的,比如说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到很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经常会碰到。合同诈骗,涉及到很多合同法方面的问题,我们会经常碰到刑事案件的判决、刑事法律关系最后的确定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最为典型的是一个刑事案件判决以后谁是被害人,接下来会有一系列的民事诉讼,刑庭的同志审理这个案件,他对这个案件的判断一定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包括现在涉及到网络的新类型案件,比如互联网金融方面涉及到的问题,这当中不仅涉及到刑法问题、民法问题,甚至还涉及到行政法问题。最近我们省院有的年轻人跟我说,他们也希望部门之间能够有一些交流,当然我希望我们的法官一定要有自己的专业特长,一定要成为某一个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但是我通过三位老师说的道理,我也悟出了一点,如果我们只在某一个方面成为专家,那个专家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家。我不希望大家成为全才,但是作为一个法官,作为一个司法人员,至少要对其他领域,从事审判领域其他的分支,要有一定了解,如果不具备这样一个条件,我们自身的案子一旦稍微复杂一点办起来就很困难。现在我们的环境审判、知识产权审判都采取三合一模式,要求环境审判法官、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对三大诉讼的基本情况都要有所了解。面对这样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我们应当更多的去接触我们现在还感觉到相对陌生的领域,这个社会的复杂性迫使我们作为法官,不仅要对法律、审判工作有关的各个法律分支要了解,和审判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领域,比如什么是大数据,什么是互联网,以及互联网+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变化,我们都要去了解,有些领域的知识我们要去学习。我今年有一个想法,我们可以再次和相关高校合作,开一些专题班,让我们的法官能够脱产去学习一些跟法律完全没有关系的知识,面对复杂的社会,我们需要了解这些,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体系性思维。社会就是一个大的体系,法律也是其中的一个体系,我们如何参与大体系的运转,对大体系的很多内容我们就需要有所了解。三位教授做了很精彩的演讲,我借这个机会说了一些我的体会,总之审判工作需要我们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需要我们掌握审判工作应当掌握的技巧和方法,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提高我们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的需要,才能使司法更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契合。最后,我们再次感谢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演讲!& & & & & & & & & &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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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年级时,毕业的校友来母校打球,班长让我去做裁判。为了表现对校友的欢迎和尊重,我特地反复练习尺度判罚。上场后,他们居然嫌我不懂做裁判、瞎几 把吹,我忍了。毕竟,我不是专业的,而且根本没学过,第一次做裁判还是很紧张的。可你们十几个人都穿休闲装是什么意思?球出界了、打手了、走步了……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犯规的人是哪边的?我和校友们对视了3秒钟,最后,我选择了瞎蒙……怪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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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糗事百科app[转载]黄玉斌满腔怒火痛斥当值裁判:“你们和强盗没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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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系统分类:|关键词:新浪体育,中国体操队,男子吊环,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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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体育讯 状态神勇的陈一冰,在伦敦奥运会男子体操吊环决赛只收获了一枚银牌,他输给了表现远不如自己的巴西选手扎内蒂……双方分差为0.1,这0.1差别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力量?原本被公认为最没有悬念的结果,如何发生了惊天改变?经过8个小时的思考之后,陈一冰恩师、中国体操队总教练黄玉斌(微博)决定通过新浪发表独家专栏,对本场决赛做出自己的分析。
  以下为黄玉斌专栏全文:
  夜幕下的伦敦,天空中飘过淅淅沥沥的小雨,让人感觉到阵阵寒意。已经好几天没赶上这样的天气了,今日如此,难道是老天爷也在为一冰感到委屈和神伤吗?陈一冰,值得信赖的中国男子体操队队长,本场决赛为全世界奉献了他一生中最完美的动作,却没有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冠军。
  从北京到伦敦这四年,中国男子体操队一路走来不容易,教练员和队员们准备的非常艰辛,一冰身上更是带着非常严重的伤病,他所遭遇的病痛,可以说超出常人想象。忍受了,坚持了,追求了,却终究与体育人最崇高的理想擦肩而过。谁都没有想到,从来都是踌躇满志的他,会在运动生涯将结束时留下巨大遗憾。
  我认为,全世界绝大部分人都会尊重我的队员,都会发自内心为他杰出的表现喝彩,可是今天的裁判员没有。他们选择了让动作明显存在瑕疵的巴西选手站上最高领奖台,我认为这不仅是对中国体操队的伤害,不仅是对陈一冰的伤害,更是对全世界热爱体操的人的一种伤害。
  裁判员是竞技场上的法官,理应公正严明,结果他们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判罚。我想请问你们,多年以后当回忆起这场决赛的时候,你们会觉得羞愧吗?我想请问这些裁判,陈一冰还有下一个四年吗?当看到我队员伤痕累累的膝盖时,你们会觉得灵魂有罪吗?
  如果你们觉得很坦然,那我只能说,你们和强盗没有分别;
  我只能说,这枚金牌巴西队拿得不光彩;
  我只能说,号注定是体操史上黑暗的一天;
  其实,当看到陈一冰分数只有15.8的时候,我心里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因为这个分数远低于他这套动作本该得到的分数。接着上来的几个人,分又都被压着,只留给巴西选手反超的机会。从后来的情况看,只要巴西选手不摔趴下,冠军就非他莫属。这个尺度是我没有想到的,这完全是在明抢陈一冰的金牌啊!
  可到底孰优孰劣,即便不是内行人,即便是个体操迷,他也能分辨清楚。陈一冰的动作没有任何不到位,连细小的晃动都很少,可以说这一套比2008年奥运会比得还漂亮,巴西选手基本上都采用水平动作,力量单一,尤其下法落地时挪动的一步,是非常明显的残缺。可是,裁判在后台为他修补了漏洞。当比赛出现这样的格局,无论教练员还是运动员,在场地里就再也没有话语权,裁判决定了一切,我们的运动员从主角变成了彻头彻尾的配角。
  历史已经无可更改,遗憾必将永留心中。让我欣慰的是,陈一冰无论场内场外,都表现出了中国体操人的胸怀和气魄,我今天说一句,他这个中国体操男队队长是完全称职的。在我看来,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每次当国际比赛轮到吊环选手出场的时候,所有体操人的脑海里可能都会飘过一个双画面影响,一个画面是完美无缺的陈一冰,一个画面是今天的巴西选手。
  最后还想说一点,伦敦奥运会是在一个文明的大国举行,在遇到争议和分歧的时候,按理说,所有项目、所有选手、所有教练、所有裁判应该有一个约束或评判标准。有运动员出现问题被处罚的,有比赛成绩被当场更改的,现在,当体操出现如此不公正的打分情况,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出面对裁判、对结果做一次检查呢?
  (黄玉斌 日凌晨于伦敦& 编者注:本文由黄玉斌口述,新浪记者杨旻整理,专栏版权新浪所有,媒体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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